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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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浚疏言、遵旨查明濟南府屬之德州、德州衛、東昌府屬之臨清、夏津、武城、恩縣、因運河堤岸堆壓地畝、共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請豁除額賦。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大學士朱轼、谥文端。
禮中尚書銜贈太子太傅楊名時、谥文定、并祭葬如例。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廣韶學政王丕烈疏言、生員犯過。
應行戒饬者。
地方官當先詳學臣批準。
方遵例會同教官、于明倫堂戒饬。
不得擅行饬責。
又學臣考試童生。
令于四書文後、默寫經十數行。
并不得多出各經拟題。
應如所請。
從之。
○先是、禮部尚書銜管國子、監事楊名時、奏薦原任知縣莊亨陽、舉人蔡德晉、官獻瑤、三員。
至是引見。
得旨、交國子監以助教等缺題補。
○緩徵江南長洲等十二州縣衛、被水軍民額賦。
分别赈恤。
○辛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陝西署督劉于義奏稱、甯夏府屬之甯夏、新渠、寶豐、等縣。
今夏雨水甚多。
黃河泛漲。
以緻沖決堤岸。
淹浸民田。
臣已動支社倉公用銀糧。
加意赈恤。
念此被災民人。
今冬明春。
口糧或有缺乏。
準布政司詳議。
甯夏縣之何忠堡。
新渠縣之通吉、通義、通昶、清水、等堡。
被災偏重。
酌借六個月口糧。
甯夏縣之王鋐堡、及寶豐縣之紅崗、永潤、等堡。
被災較輕。
酌借三個月口糧。
俟來年收成之後。
催徵還項等語。
朕子惠元元。
一夫不獲。
實如已溺已饑。
而于甘肅民人。
曆年奉公。
尤深轸念。
茲覽劉于義奏報、甯夏被水等堡。
秋成歉薄。
民食艱難。
所當加意撫綏者。
着将各該處額徵糧石。
确查豁免。
所借六個月三個月口糧。
俱準抵作赈給之項。
免其來歲交還。
該督撫可出示通行曉谕。
并饬有司、實力奉行。
務令小民均沾實惠。
○又谕、河南鄭州郭元曾控告一案。
欽差侍郎吳應棻等、與巡撫富德。
各執意見。
屢次渎奏于朕前。
既非公平谳獄之道。
亦甚失大臣辦事之體。
此案前已交河道總督白鐘山就近審訊。
今思大臣彼此争執。
恐白鐘山一人辦理。
不足以厭服衆心。
着刑部尚書孫嘉淦、前往會同白鐘山。
秉公确審。
務得實情。
将來案情定後。
則伊等之是非判然。
應将怙過渎奏之大臣。
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戒。
○皇太後之父公淩柱、賜紫禁城騎馬。
○壬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言青龍灣減水壩距河身四裡餘難資分洩請将壩基移建河濱應如所請從之 ○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議覆、調任山東巡撫嶽浚疏言、磚闆閘稅口。
與臨清相距甚近其稅務請歸并臨清關徵收。
應如所請辦理下部議行。
○命翰林院侍讀學士楊炳、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昌齡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新蔡縣民陳秀女、陳氏。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梧州為通省運鹽總彙。
鹽道駐劄桂林。
相距既遠。
又因責任較繁。
未能離省。
一切轉運鹽包。
給發水腳。
稽查夾帶。
向俱委梧州府同知代辦。
然究非專管鹽政之員。
請照廣東潮嘉汀贛分司之例。
即于梧州府添設鹽運分司一員。
鑄給關防。
催徵饷稅。
以專責成。
仍歸驿鹽蒼梧道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覆、光祿寺疏言、臣寺額設網戶六十名。
每名給地三十六畝。
辦供太廟奉先殿祭品。
今準太常寺、将各壇廟祭祀。
并歸光祿寺辦理。
應請網戶每名、增給地十五畝。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理藩院右侍郎班第、暫署兵部侍郎事務。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昌樂縣民趙旺生妻、元氏。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張廣泗已授貴州總督。
伊任内隻有巡撫養廉。
自不敷用。
着每年、賞給養廉銀一萬五千兩。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偏關、老營、水泉、三汛兵丁。
應納徭銀。
前經奉旨永行蠲免。
查尚有廠馬夫應徵徭銀十二兩有奇。
伊等亦無承種地畝。
請一例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言、霸州遊擊。
向無衙署。
賃住民房。
請将營田觀察使所遺衙署、改為遊擊衙門。
應如所請。
從之。
○調工部左侍郎馬爾泰、為刑部右侍郎。
刑部右侍郎覺羅柏修、為工部左侍郎。
署禮部侍郎程元章、為刑部右侍郎。
刑部右侍郎王蘭生、以原銜管禮部侍郎事。
○賜故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将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馬爾漢、贈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陸隴其、祭一次。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豐縣民陳文進妻、張氏。
卷之三十
請豁除額賦。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大學士朱轼、谥文端。
禮中尚書銜贈太子太傅楊名時、谥文定、并祭葬如例。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議覆、廣韶學政王丕烈疏言、生員犯過。
應行戒饬者。
地方官當先詳學臣批準。
方遵例會同教官、于明倫堂戒饬。
不得擅行饬責。
又學臣考試童生。
令于四書文後、默寫經十數行。
并不得多出各經拟題。
應如所請。
從之。
○先是、禮部尚書銜管國子、監事楊名時、奏薦原任知縣莊亨陽、舉人蔡德晉、官獻瑤、三員。
至是引見。
得旨、交國子監以助教等缺題補。
○緩徵江南長洲等十二州縣衛、被水軍民額賦。
分别赈恤。
○辛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陝西署督劉于義奏稱、甯夏府屬之甯夏、新渠、寶豐、等縣。
今夏雨水甚多。
黃河泛漲。
以緻沖決堤岸。
淹浸民田。
臣已動支社倉公用銀糧。
加意赈恤。
念此被災民人。
今冬明春。
口糧或有缺乏。
準布政司詳議。
甯夏縣之何忠堡。
新渠縣之通吉、通義、通昶、清水、等堡。
被災偏重。
酌借六個月口糧。
甯夏縣之王鋐堡、及寶豐縣之紅崗、永潤、等堡。
被災較輕。
酌借三個月口糧。
俟來年收成之後。
催徵還項等語。
朕子惠元元。
一夫不獲。
實如已溺已饑。
而于甘肅民人。
曆年奉公。
尤深轸念。
茲覽劉于義奏報、甯夏被水等堡。
秋成歉薄。
民食艱難。
所當加意撫綏者。
着将各該處額徵糧石。
确查豁免。
所借六個月三個月口糧。
俱準抵作赈給之項。
免其來歲交還。
該督撫可出示通行曉谕。
并饬有司、實力奉行。
務令小民均沾實惠。
○又谕、河南鄭州郭元曾控告一案。
欽差侍郎吳應棻等、與巡撫富德。
各執意見。
屢次渎奏于朕前。
既非公平谳獄之道。
亦甚失大臣辦事之體。
此案前已交河道總督白鐘山就近審訊。
今思大臣彼此争執。
恐白鐘山一人辦理。
不足以厭服衆心。
着刑部尚書孫嘉淦、前往會同白鐘山。
秉公确審。
務得實情。
将來案情定後。
則伊等之是非判然。
應将怙過渎奏之大臣。
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戒。
○皇太後之父公淩柱、賜紫禁城騎馬。
○壬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工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劉勷疏言青龍灣減水壩距河身四裡餘難資分洩請将壩基移建河濱應如所請從之 ○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議覆、調任山東巡撫嶽浚疏言、磚闆閘稅口。
與臨清相距甚近其稅務請歸并臨清關徵收。
應如所請辦理下部議行。
○命翰林院侍讀學士楊炳、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昌齡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新蔡縣民陳秀女、陳氏。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梧州為通省運鹽總彙。
鹽道駐劄桂林。
相距既遠。
又因責任較繁。
未能離省。
一切轉運鹽包。
給發水腳。
稽查夾帶。
向俱委梧州府同知代辦。
然究非專管鹽政之員。
請照廣東潮嘉汀贛分司之例。
即于梧州府添設鹽運分司一員。
鑄給關防。
催徵饷稅。
以專責成。
仍歸驿鹽蒼梧道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覆、光祿寺疏言、臣寺額設網戶六十名。
每名給地三十六畝。
辦供太廟奉先殿祭品。
今準太常寺、将各壇廟祭祀。
并歸光祿寺辦理。
應請網戶每名、增給地十五畝。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理藩院右侍郎班第、暫署兵部侍郎事務。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昌樂縣民趙旺生妻、元氏。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張廣泗已授貴州總督。
伊任内隻有巡撫養廉。
自不敷用。
着每年、賞給養廉銀一萬五千兩。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偏關、老營、水泉、三汛兵丁。
應納徭銀。
前經奉旨永行蠲免。
查尚有廠馬夫應徵徭銀十二兩有奇。
伊等亦無承種地畝。
請一例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言、霸州遊擊。
向無衙署。
賃住民房。
請将營田觀察使所遺衙署、改為遊擊衙門。
應如所請。
從之。
○調工部左侍郎馬爾泰、為刑部右侍郎。
刑部右侍郎覺羅柏修、為工部左侍郎。
署禮部侍郎程元章、為刑部右侍郎。
刑部右侍郎王蘭生、以原銜管禮部侍郎事。
○賜故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将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馬爾漢、贈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陸隴其、祭一次。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豐縣民陳文進妻、張氏。
卷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