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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澂江、臨安、楚雄、姚安、廣西、昭通、等府所屬州縣内。
有栽插稍遲之地。
禾稻正在揚花。
忽遇冷雨。
多不結實。
止有五六分收成。
其中呈貢、昆陽、安甯、恩安、魯甸、數處收成。
則在四分以下。
除委員确勘實在成災者。
即行具題。
将應免地丁等項。
照例請免。
查秋米一項。
舊例不在邀免之内。
已令所屬暫緩徵收等語。
滇省遠在天南。
舟車不通。
民每艱于謀食。
今聞本年栽種稍遲。
州縣内有收成歉薄之處。
朕心深為轸念。
其成災地方。
自應将應免地丁等項。
照例豁免。
至于秋米一項。
雖無邀免之例。
第恐闾閻力薄。
輸納維艱。
着将收成六分以下之州縣、所有本年應收秋米。
全行緩徵。
從乾隆二年為始。
分作三年帶徵。
以纾民力。
凡此歉收之處。
窮民必緻乏食。
其應赈恤者。
即行動項赈恤。
務使鹹得其所。
其應平粜者。
即将存倉米谷。
減價平粜。
或将鄰近倉儲。
設法撥運。
以資接濟至無力之民。
則借給籽種。
以助來歲春耕。
若摺内所開州縣之外。
尚有似此歉收之處。
亦照此一體辦理。
毋得忽視。
着該部速行傳谕該督撫知之。
○添設四川省救生船隻谕曰、江路風濤之險。
最為不測。
聞楚省宜昌以上。
川省夔州以下。
凡灘水險迅之處。
蒙皇考谕令設立救生船。
每年多所救濟。
商民感激。
但朕聞川水發源岷山。
至眉州彭山縣江、口而始大。
自江口至夔州府巫山縣。
計程二千餘裡。
其中有名險灘。
不可悉數。
向來該督撫。
亦有奏請設立救生船之意。
逡巡未果。
着巡撫楊馝、遴委賢員。
詳确查明。
于灘水險惡之處。
照夔州府以下事例。
設立救生船隻。
以防商民意外之虞。
其所需經費。
準于正項内報銷。
務令該地方官實力奉行。
毋得草率塞責。
○減四川土司馬價。
谕曰、四川各土司。
向有貢馬之例。
其所貢本色。
則添補各營倒斃之馬。
而折價之馬。
每匹納銀十二兩此舊例也。
查通省營馬。
近已改照驿馬例。
每匹給銀八兩。
而土司貢馬折價。
仍是十二兩之數。
蠻民未免多費。
朕心轸念。
着從乾隆二年為始。
土司交納馬價。
每匹裁減四兩。
隻收銀八兩。
永着為例。
該督撫将朕此旨。
通行曉谕。
鹹使聞知。
○又谕、河南布政使徐士林奏稱、伊父年逾七旬。
目下患病沉重。
懇請解任回籍。
親視湯藥等語。
徐士林着給假速回原籍。
省視伊父。
河南布政使事務。
着溫而遜、前往署理。
徐士林、到家後。
俟伊父病體痊愈。
具摺奏聞。
再回原任。
○戶部等部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言、百色地方、建造城垣。
駐劄官兵。
應積貯米谷。
建立倉廒。
歸該同知就近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召四川提督黃廷桂、來京。
以湖北宜昌鎮總兵王進昌、為四川提督。
浙江嘉興協副将施廷專、為宜昌鎮總兵。
○丁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果親王現管理藩院事。
王有足疾。
趨走微覺艱難。
嗣後朕禦門聽政。
王不必親自送本。
○吏部議覆、禮部右侍郎蠻子奏、各部院衙門。
無品級筆帖式。
俱由官學生考用。
每月食錢糧銀一兩。
因不能與有品級筆帖式、一體論俸升轉。
查無品級筆帖式。
與有品級筆帖式。
一體考取當差。
請将由官學生考用筆帖式等、俱作為九品。
将從前所食錢糧年分合算。
亦論俸升轉。
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安徽霍邱等三縣衛、湖北漢川等十三州縣衛、被災軍民。
緩徵額賦。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九卿議覆、刑部奏言、嗣後凡侵盜錢糧。
數滿千兩以上者。
照例拟斬監候。
其一千兩以下。
照律雜犯準徒。
遇赦、則數逾萬兩者。
不準援宥。
萬兩以下。
俱準赦免。
其從前數滿三百兩拟斬。
及一千兩以上不準援赦之例。
均應删除。
至八旗一切收貯公。
所錢糧。
并交庫銀兩。
亦應照直省監守自盜錢糧。
分别一千兩上下、拟斬監候、及雜犯準徒、定例遵行。
仍遵旨、一萬兩以下、準其援赦。
有逾此數。
不準豁免。
其三百兩以上斬決等例。
并請删除。
從之。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言、直隸督标額兵。
舊止數百名。
不足以重統馭。
前有召募訓練保定前後兩營、新兵二千名。
應行裁汰者。
仍請留存、歸入督标等語。
應以一千名留充正額。
餘仍陸續裁汰。
又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河标城守營。
舊設步兵四百六十八名。
不敷委用。
請将該營應裁新馬兵六十六名。
照舊存留。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深州民何滿囤妻、蔡氏。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平定州、于雍正十年改隸冀甯道管轄。
請換給分守冀甯道轄太、潞、汾、澤、遼、沁、平、七府州關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調任山東巡撫
有栽插稍遲之地。
禾稻正在揚花。
忽遇冷雨。
多不結實。
止有五六分收成。
其中呈貢、昆陽、安甯、恩安、魯甸、數處收成。
則在四分以下。
除委員确勘實在成災者。
即行具題。
将應免地丁等項。
照例請免。
查秋米一項。
舊例不在邀免之内。
已令所屬暫緩徵收等語。
滇省遠在天南。
舟車不通。
民每艱于謀食。
今聞本年栽種稍遲。
州縣内有收成歉薄之處。
朕心深為轸念。
其成災地方。
自應将應免地丁等項。
照例豁免。
至于秋米一項。
雖無邀免之例。
第恐闾閻力薄。
輸納維艱。
着将收成六分以下之州縣、所有本年應收秋米。
全行緩徵。
從乾隆二年為始。
分作三年帶徵。
以纾民力。
凡此歉收之處。
窮民必緻乏食。
其應赈恤者。
即行動項赈恤。
務使鹹得其所。
其應平粜者。
即将存倉米谷。
減價平粜。
或将鄰近倉儲。
設法撥運。
以資接濟至無力之民。
則借給籽種。
以助來歲春耕。
若摺内所開州縣之外。
尚有似此歉收之處。
亦照此一體辦理。
毋得忽視。
着該部速行傳谕該督撫知之。
○添設四川省救生船隻谕曰、江路風濤之險。
最為不測。
聞楚省宜昌以上。
川省夔州以下。
凡灘水險迅之處。
蒙皇考谕令設立救生船。
每年多所救濟。
商民感激。
但朕聞川水發源岷山。
至眉州彭山縣江、口而始大。
自江口至夔州府巫山縣。
計程二千餘裡。
其中有名險灘。
不可悉數。
向來該督撫。
亦有奏請設立救生船之意。
逡巡未果。
着巡撫楊馝、遴委賢員。
詳确查明。
于灘水險惡之處。
照夔州府以下事例。
設立救生船隻。
以防商民意外之虞。
其所需經費。
準于正項内報銷。
務令該地方官實力奉行。
毋得草率塞責。
○減四川土司馬價。
谕曰、四川各土司。
向有貢馬之例。
其所貢本色。
則添補各營倒斃之馬。
而折價之馬。
每匹納銀十二兩此舊例也。
查通省營馬。
近已改照驿馬例。
每匹給銀八兩。
而土司貢馬折價。
仍是十二兩之數。
蠻民未免多費。
朕心轸念。
着從乾隆二年為始。
土司交納馬價。
每匹裁減四兩。
隻收銀八兩。
永着為例。
該督撫将朕此旨。
通行曉谕。
鹹使聞知。
○又谕、河南布政使徐士林奏稱、伊父年逾七旬。
目下患病沉重。
懇請解任回籍。
親視湯藥等語。
徐士林着給假速回原籍。
省視伊父。
河南布政使事務。
着溫而遜、前往署理。
徐士林、到家後。
俟伊父病體痊愈。
具摺奏聞。
再回原任。
○戶部等部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言、百色地方、建造城垣。
駐劄官兵。
應積貯米谷。
建立倉廒。
歸該同知就近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召四川提督黃廷桂、來京。
以湖北宜昌鎮總兵王進昌、為四川提督。
浙江嘉興協副将施廷專、為宜昌鎮總兵。
○丁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果親王現管理藩院事。
王有足疾。
趨走微覺艱難。
嗣後朕禦門聽政。
王不必親自送本。
○吏部議覆、禮部右侍郎蠻子奏、各部院衙門。
無品級筆帖式。
俱由官學生考用。
每月食錢糧銀一兩。
因不能與有品級筆帖式、一體論俸升轉。
查無品級筆帖式。
與有品級筆帖式。
一體考取當差。
請将由官學生考用筆帖式等、俱作為九品。
将從前所食錢糧年分合算。
亦論俸升轉。
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安徽霍邱等三縣衛、湖北漢川等十三州縣衛、被災軍民。
緩徵額賦。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九卿議覆、刑部奏言、嗣後凡侵盜錢糧。
數滿千兩以上者。
照例拟斬監候。
其一千兩以下。
照律雜犯準徒。
遇赦、則數逾萬兩者。
不準援宥。
萬兩以下。
俱準赦免。
其從前數滿三百兩拟斬。
及一千兩以上不準援赦之例。
均應删除。
至八旗一切收貯公。
所錢糧。
并交庫銀兩。
亦應照直省監守自盜錢糧。
分别一千兩上下、拟斬監候、及雜犯準徒、定例遵行。
仍遵旨、一萬兩以下、準其援赦。
有逾此數。
不準豁免。
其三百兩以上斬決等例。
并請删除。
從之。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言、直隸督标額兵。
舊止數百名。
不足以重統馭。
前有召募訓練保定前後兩營、新兵二千名。
應行裁汰者。
仍請留存、歸入督标等語。
應以一千名留充正額。
餘仍陸續裁汰。
又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河标城守營。
舊設步兵四百六十八名。
不敷委用。
請将該營應裁新馬兵六十六名。
照舊存留。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深州民何滿囤妻、蔡氏。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平定州、于雍正十年改隸冀甯道管轄。
請換給分守冀甯道轄太、潞、汾、澤、遼、沁、平、七府州關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調任山東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