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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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着該撫于審明此案後。
出具考語送部引見。
以示獎勵。
至外省督撫司道府等、經過州縣。
私令代備夫馬供應。
想亦在所不免。
此事經署令張晉禀出。
玉德即據以具奏。
究明辦理。
若該州縣因系本省上司。
含忍不報。
而督撫等亦必暗為消弭。
未經破露者。
諒複不少。
督撫司道等養廉豐厚。
理應潔已奉公。
并嚴管家人長随。
毋許滋事。
方為稱職。
嗣後惟當倍加謹慎。
以德明為前車之鑒。
若再有似此違例擾累情事。
一經發覺。
必當加倍治罪。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奏、海塘沙水情形一摺。
并繪圖呈進。
朕詳閱圖内、潮勢逐漸北趨。
與塘根日相逼近。
向來海潮溜勢。
或南或北。
趨向靡常。
此次近北、将二十餘年未遷。
不可不慮。
現在南岸陰沙日漲日闊。
潮汐漸向北趨。
恐塘根不無吃重。
朕意或将南岸嫩沙嘴處、開一引河。
引溜南趨。
庶北岸塘工不緻着重。
已于圖内畫圈、粘簽标志發去。
但從前陳輝祖、曾經奏請開挖引河。
俾範公塘一帶溜勢。
開向南行。
訖無成效。
今又隔十有餘年。
今昔情形或有不同。
是否可行。
着傳谕吉慶、即照粘簽之處。
詳加相度。
悉心妥辦。
果能将南岸嫩沙處所。
開挖引河。
俾潮勢歸于中泓。
不緻北趨。
塘根益資鞏固。
自屬甚善。
或該處竟系活沙。
若緻旋挖旋淤。
徒勞無益。
亦不妨據實奏明。
不必拘泥遵旨。
朕思慮所及。
不得不随時指示。
想吉慶自能善體朕意。
酌籌妥辦也。
将此谕今知之。
○又谕曰、梁肯堂奏、各屬先後得雨。
自二三四五六寸、至深透不等。
覽奏欣慰。
前因此間連日天氣多陰。
日有陣雨。
朕以上年夏間。
亦因雨澤過多。
以緻畿輔一帶。
被水成災。
是以前次屢見得雨。
方切過多之慮。
所謂經事多則畏心多也。
今熱河地方。
業已快晴數日。
茲據該督奏稱、各屬雨澤。
适足以資接潤。
禾苗均受滋培。
看來今年雨水并不為多。
但六七兩月。
為日正長。
惟當益加敬惕。
以期感召順調。
該督不可稍存滿假。
緻有懈弛也。
再福康安、和琳、剿捕逆苗。
節據攻克各處苗寨。
賊勢現已窮蹙。
首逆可不日就擒。
朕盼望捷音。
甚為廑切。
着傳谕梁肯堂、遇有福康安等捷報過境。
即饬令加緊遄馳飛遞。
早纾宵旰。
想該督自能仰體妥辦也。
○丁醜。
谕、據伍拉納等奏、鹿仔港巡檢朱繼功、于丁憂卸事後。
旋遇賊匪滋事。
即攜帶家屬搭船内渡。
請将該巡檢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等語。
台灣賊匪滋事。
如該巡檢尚未丁憂。
或系州縣以上等官。
自應在該處督率兵民。
協力剿禦。
今朱繼功不過巡檢微員。
且已丁憂卸事。
若伊深明大義。
自請留于汛守。
幫同堵禦。
固屬可嘉。
茲該巡檢因業已丁憂。
并無職守。
聞賊滋擾。
挈眷内渡。
與畏罪潛逃。
本屬不同。
況伍拉納身為總督。
遇有台灣賊匪陷城傷官之案。
尚不親身前往督辦。
轉在内地遷延觀望。
迨經朕疊次降旨嚴饬。
始于四月二十八日放洋。
況朱繼功以丁憂巡檢微員。
豈轉可責其挈眷内渡。
遽加以遠戍之罪。
此乃伍拉納因其身未渡台。
懼幹譴責。
特借參劾朱繼功、欲以掩其畏葸遷延之咎。
實屬不知羞恥。
可笑。
朕于臣工功過。
無不權衡至當。
雖微末巡檢。
亦豈肯使之稍有屈抑。
朱繼功着免其革職治罪。
此等人終身不可用也。
又據奏捕盜不力之參将許廷桂、請革職留緝一摺。
參将職分較大。
乃廢弛捕務。
尚屬應參。
然此乃三月初間之事何以遲至四月二十後、始行具奏。
亦必系署提督顔鳴漢查出。
伍拉納不得不會同參辦耳。
至其另奏拏獲在洋行劫首夥盜匪。
分别正法一摺。
前據魁倫奏、五虎門為商船出入之所。
盜匪即在彼停泊。
商販裹足。
關稅缺額。
若伍拉納所奏屢次拏獲多犯。
果皆情真罪當。
又何至近在省會地方。
尚複盜劫頻聞。
毫無忌憚。
是其所獲之犯。
想亦不過餘匪未必盡屬盜首。
且或有屈入者。
皆不可知。
總之伍拉納平日于地方公務。
種種廢弛贻誤。
及賊匪滋事。
又複在内地逗留。
其不即親往之罪。
實百喙難辭。
現已将伊革職。
交魁倫等質審。
俟審明到日。
再行核辦。
此時轉不值加之訓饬也。
○戊寅。
谕、前因閩省各屬倉庫多有虧缺。
諸事廢弛。
降旨将福康安調任閩浙總督。
并令魁倫暫署巡撫印務。
嗣因福康安赴閩。
尚須時日。
複令長麟馳往署理督篆。
并将姚棻調任福建巡撫
着該撫于審明此案後。
出具考語送部引見。
以示獎勵。
至外省督撫司道府等、經過州縣。
私令代備夫馬供應。
想亦在所不免。
此事經署令張晉禀出。
玉德即據以具奏。
究明辦理。
若該州縣因系本省上司。
含忍不報。
而督撫等亦必暗為消弭。
未經破露者。
諒複不少。
督撫司道等養廉豐厚。
理應潔已奉公。
并嚴管家人長随。
毋許滋事。
方為稱職。
嗣後惟當倍加謹慎。
以德明為前車之鑒。
若再有似此違例擾累情事。
一經發覺。
必當加倍治罪。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奏、海塘沙水情形一摺。
并繪圖呈進。
朕詳閱圖内、潮勢逐漸北趨。
與塘根日相逼近。
向來海潮溜勢。
或南或北。
趨向靡常。
此次近北、将二十餘年未遷。
不可不慮。
現在南岸陰沙日漲日闊。
潮汐漸向北趨。
恐塘根不無吃重。
朕意或将南岸嫩沙嘴處、開一引河。
引溜南趨。
庶北岸塘工不緻着重。
已于圖内畫圈、粘簽标志發去。
但從前陳輝祖、曾經奏請開挖引河。
俾範公塘一帶溜勢。
開向南行。
訖無成效。
今又隔十有餘年。
今昔情形或有不同。
是否可行。
着傳谕吉慶、即照粘簽之處。
詳加相度。
悉心妥辦。
果能将南岸嫩沙處所。
開挖引河。
俾潮勢歸于中泓。
不緻北趨。
塘根益資鞏固。
自屬甚善。
或該處竟系活沙。
若緻旋挖旋淤。
徒勞無益。
亦不妨據實奏明。
不必拘泥遵旨。
朕思慮所及。
不得不随時指示。
想吉慶自能善體朕意。
酌籌妥辦也。
将此谕今知之。
○又谕曰、梁肯堂奏、各屬先後得雨。
自二三四五六寸、至深透不等。
覽奏欣慰。
前因此間連日天氣多陰。
日有陣雨。
朕以上年夏間。
亦因雨澤過多。
以緻畿輔一帶。
被水成災。
是以前次屢見得雨。
方切過多之慮。
所謂經事多則畏心多也。
今熱河地方。
業已快晴數日。
茲據該督奏稱、各屬雨澤。
适足以資接潤。
禾苗均受滋培。
看來今年雨水并不為多。
但六七兩月。
為日正長。
惟當益加敬惕。
以期感召順調。
該督不可稍存滿假。
緻有懈弛也。
再福康安、和琳、剿捕逆苗。
節據攻克各處苗寨。
賊勢現已窮蹙。
首逆可不日就擒。
朕盼望捷音。
甚為廑切。
着傳谕梁肯堂、遇有福康安等捷報過境。
即饬令加緊遄馳飛遞。
早纾宵旰。
想該督自能仰體妥辦也。
○丁醜。
谕、據伍拉納等奏、鹿仔港巡檢朱繼功、于丁憂卸事後。
旋遇賊匪滋事。
即攜帶家屬搭船内渡。
請将該巡檢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等語。
台灣賊匪滋事。
如該巡檢尚未丁憂。
或系州縣以上等官。
自應在該處督率兵民。
協力剿禦。
今朱繼功不過巡檢微員。
且已丁憂卸事。
若伊深明大義。
自請留于汛守。
幫同堵禦。
固屬可嘉。
茲該巡檢因業已丁憂。
并無職守。
聞賊滋擾。
挈眷内渡。
與畏罪潛逃。
本屬不同。
況伍拉納身為總督。
遇有台灣賊匪陷城傷官之案。
尚不親身前往督辦。
轉在内地遷延觀望。
迨經朕疊次降旨嚴饬。
始于四月二十八日放洋。
況朱繼功以丁憂巡檢微員。
豈轉可責其挈眷内渡。
遽加以遠戍之罪。
此乃伍拉納因其身未渡台。
懼幹譴責。
特借參劾朱繼功、欲以掩其畏葸遷延之咎。
實屬不知羞恥。
可笑。
朕于臣工功過。
無不權衡至當。
雖微末巡檢。
亦豈肯使之稍有屈抑。
朱繼功着免其革職治罪。
此等人終身不可用也。
又據奏捕盜不力之參将許廷桂、請革職留緝一摺。
參将職分較大。
乃廢弛捕務。
尚屬應參。
然此乃三月初間之事何以遲至四月二十後、始行具奏。
亦必系署提督顔鳴漢查出。
伍拉納不得不會同參辦耳。
至其另奏拏獲在洋行劫首夥盜匪。
分别正法一摺。
前據魁倫奏、五虎門為商船出入之所。
盜匪即在彼停泊。
商販裹足。
關稅缺額。
若伍拉納所奏屢次拏獲多犯。
果皆情真罪當。
又何至近在省會地方。
尚複盜劫頻聞。
毫無忌憚。
是其所獲之犯。
想亦不過餘匪未必盡屬盜首。
且或有屈入者。
皆不可知。
總之伍拉納平日于地方公務。
種種廢弛贻誤。
及賊匪滋事。
又複在内地逗留。
其不即親往之罪。
實百喙難辭。
現已将伊革職。
交魁倫等質審。
俟審明到日。
再行核辦。
此時轉不值加之訓饬也。
○戊寅。
谕、前因閩省各屬倉庫多有虧缺。
諸事廢弛。
降旨将福康安調任閩浙總督。
并令魁倫暫署巡撫印務。
嗣因福康安赴閩。
尚須時日。
複令長麟馳往署理督篆。
并将姚棻調任福建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