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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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物至而觀其象」,「象」當爲「變」,草書之誤也。
「變」與「化」同義。
觀其變,亦謂觀其變而應之也,作「象」則非其指矣。
《文子·上義篇》正作「物至而觀其變」。
《氾論篇》亦曰:「物動而知其反,事萌而察其變,近者不亂,遠者治也。
」《文子》作「近者不亂,即遠者治矣」,亦於義爲長。
美者正於度 建於用 「美者正於度,而不足者建於用,故海内可一也」。
念孫案:「美」當爲「羨」,「正」當爲「止」,「建」當爲「逮」,皆字之誤也。
《文選·陸雲〈爲顧彥先贈婦詩〉》「佳麗良可羨」,今本「羨」誤作「美」,《玉臺新詠》載此詩正作「羨」。
羨謂才有餘也。
「羨者止於度,而不足者逮於用」,謂人主有一定之法,則才之有餘者止於法度之中而不得過,其不足者亦可逮於用而不患其不及也。
「羨」與「不足」正相反。
《文子·上義篇》作「有餘者止於度,不足者逮於用」,是其明證矣。
與臣下争 「君人者,釋所守而與臣下争,則有司以無爲持位,守職者以從君取容,是以人臣藏智而弗用,反以事轉任其上矣」。
念孫案:「與臣下争」當作「與臣下争事」。
唯君與臣争事,是以臣藏智弗用,而以事轉任其上也。
脫去「事」字,則文義不明。
《文子·上仁篇》正作「與臣争事」。
與天下交 「智不足以爲治,威不足以行誅,則無以與天下交也」。
念孫案:「與天下交」當作「與下交」。
「下」謂羣臣也。
「下」字上下文凡四見。
上文曰:「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執下。
」舍是,則智不足以爲治,威不足以行誅矣。
故曰「無以與下交」。
《大學》曰:「與國人交。
」「下」上不當有「天」字。
《文子·上仁篇》有「天」字,亦後人依誤本《淮南》加之。
《羣書治要》引《文子》無「天」字。
者欲 「喜怒形於心,者欲見於外」。
念孫案:「者」當爲「耆」,字之誤也。
「耆欲」與「喜怒」相對爲文。
《文子·上仁篇》作「嗜欲」,是其證。
馬死於衡下 「與馬競走,筋絶而弗能及;上車執轡,則馬死於衡下」。
陳氏觀樓曰:「『死』字義不可通,《文子·上仁篇》作『馬服於衡下』,是也。
『死』本作『』,『服』或作『』,下半相似而誤。
」 有爲 「是故君人者,無爲而有守也,有爲而無好也」。
念孫案:「有爲」與「無爲」正相反,且下二句雲「有爲則讒生,有好則諛起」,則不當言「有爲」明矣。
「有爲」本作「有立」。
「有立而無好」,謂有所建立而無私好也。
高注:「無所私好。
」今本作「有爲」者,涉下句「有爲」而誤。
《文子·上仁篇》正作「有立而無好」。
言建之無形也 「故善建者不拔」。
今本此下有注雲:「言建之無形也。
」念孫案:此六字乃正文,非注文也。
「故善建者不拔」者,引《老子》語也。
「言建之無形也」者,釋其義也。
《精神篇》曰:「故曰『其出彌遠者,其知彌少,以言夫精神之不可使外淫也』。
」亦是引《老子》而釋之。
後人誤以此六字爲注文,故改入注耳。
《文子》正作「故善建者不拔,言建之無形也」。
謂之塞 「故中欲不出謂之扃,外邪不入謂之塞」。
莊氏伯鴻曰:「《呂覽》作『外欲不入謂之閉』。
《君守篇》據下『中扃外閉』雲雲,則此句疑當如《呂覽》。
」念孫案:「扃」與「閉」皆以門爲喻,「閉」字是也。
《文子·上仁篇》亦作「閉」。
不伐之言 使自司 「故有道之主,滅想去意,清虛以待,不伐之言,不奪之事,循名責實,使自司」。
念孫案:「不伐之言」,「伐」當爲「代」。
「不代之言,不奪之事」,謂臣所當言者,君不代之言,臣所當行者,君不奪之事也。
《呂氏春秋·知度篇》「代」字亦誤作「伐」。
案:上文雲「是猶代庖宰剝牲,而爲大匠斲也」,《呂氏春秋》雲「是君代有司爲有司也」,則皆當作「代」明矣。
「使自司」,《道藏》本如是。
當從《呂氏春秋》作「官使自司」,謂使百官自司其事而君不與也。
故下文雲:「如此則百官之事各有所守。
」此文上下皆以四字爲句,脫去「官」字,則不成句矣。
劉本作「使有司」,《文子·上仁篇》作「使自有司」,皆於義未安。
莊從劉本作「使有司」,非也。
景桓公 魯昭公 荊平王 「衞君役子路,權重也;景、桓公臣管、晏,位尊也」。
念孫案:「公」字後人所加。
「衞君役子路」、「景、桓臣管、晏」,相對爲文,「景、桓」下加「公」字,則文不成義矣。
又《人閒篇》:「故蔡女蕩舟,齊師侵楚。
今本「侵楚」上衍「大」字,辯見《人閒》。
兩人搆怨,廷殺宰予。
簡公遇殺,身死無後,陳氏代之,齊乃無呂。
兩家鬬雞,季氏金距,郈公作難,魯昭公出走。
」案:「魯昭公」之「公」亦後人所加。
自「蔡女蕩舟」以下,皆四字爲句,「魯昭」下加「公」字,則累於詞矣。
又《泰族篇》:「闔閭伐楚,五戰入郢,燒高府之粟,破九龍之鍾,鞭荊平王之墓,舍昭王之宮。
」案:「荊平王」之「王」亦後人所加。
「燒高府之粟」以下,皆五字爲句,「荊平」下加「王」字,則累於詞矣。
《呂氏春秋·胥時篇》「鞭荊平之墳」,亦無「王」字。
則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 「故枝不得大於榦,末不得強於本,則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若五指之屬於臂,搏援攫捷,莫不如志,言以小屬於大也」。
念孫案:「則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本作「言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
此釋上之詞,與下言「以小屬於大也」文同一例。
後人不達,而改「言」爲「則」,上言「不得」,下言「則」,則文義不相承接矣。
《文子·上義篇》正作「言輕重大小有以相制也」。
其存 「所持甚小,其存甚大,所守甚約,所制甚廣」。
念孫案:「其存甚大」本作「所任甚大」。
「所持甚小,所任甚大」,即下文所謂「十圍之木,持千鈞之屋也」。
今本「所任」作「其存」者,「其」字因與上下三「甚」字相似而誤,「任」誤爲「在」,後人因改爲「存」耳。
《文子》作「所在甚大」,「在」亦「任」之誤。
《羣書治要》引《文子》正作「所任甚大」。
制開闔 「是故十圍之木,持千鈞之屋;五寸之鍵,制開闔」。
念孫案:「制開闔」三字文義未足。
《説苑·説叢篇》作「而制開闔」,《文子》作「能制開闔」,「能」亦「而」也。
「而」字古通作「能」,説見《經義述聞》「能不我知」下。
二書皆本於《淮南》,則《淮南》原文本作「五寸之鍵,而制開闔」明矣。
《道藏》本脫「而」字,劉績不能攷正,乃於「制開闔」下加「之門」二字,而諸本及莊本皆從之,謬矣。
上言「持千鈞之屋」,若無「之屋」二字,則文不成義。
此言「制開闔」,則其義已明,無庸加「之門」二字。
離 「故握劒鋒以離北宮子、司馬蒯蕢,不使應敵;操其觚,招其末,則庸人能以制勝」。
念孫案:「握劒鋒以」之下脫去一字。
「離」字與上下文皆不相屬,當是「雖」字之誤。
隷書「離」字或作「」,説見《天文篇》「禹以爲朝晝昬夜」下。
形與「雖」相近,故「雖」誤爲「離」。
《漢書·衞青霍去病傳》「大當戶調雖」,《史記》作「銅離」。
《秦策》「主雖困辱,悉忠而不解」,今本「雖」誤作「離」。
「不使應敵」,「使」上當有「可」字。
言手握劒鋒,則雖北宮黝、司馬蒯蕢,亦不可使應敵;若操其本而舉其末,則庸人亦能以制勝也。
「可使」與「能以」,文正相對。
注 饑饉 「人主租斂於民也,《羣書治要》作「人主之賦斂於民也」。
必先計歲收,量民積聚,知饑饉有餘不足之數,然後取車輿衣食供養其欲」。
《羣書治要》引此「饑饉」作「饒饉」。
念孫案:作「饒饉」者,原文;作「饑饉」者,後人所改也。
「饒」與「饉」,「有餘」與「不足」,皆相對爲文,《鹽鐵論·通有篇》:「多者不獨衍,少者不獨饉。
」若作「饑饉」,則與「有餘不足」之文不類矣。
此言人主必知民積聚之多寡,然後可以取於民。
若上言「饑饉」,則下不得言「取車輿衣食供養其欲」矣。
後人熟於「饑饉」之文,遂以意改之,而不知其與下文相抵啎也。
掘穴 「高臺層榭,接屋連閣,非不麗也,然民無掘穴狹廬所以託身者,則明主弗樂也」。
各本脫「則」字,今據下文及《羣書治要》《太平禦覽》引補。
念孫案:「掘穴」本作「堀室」。
「堀」,古「窟」字。
昭二十七年《左傳》「吳公子光伏甲於堀室而享王」,《史記·吳世家》作「窟室」是也。
因「堀」誤爲「掘」,後人
「變」與「化」同義。
觀其變,亦謂觀其變而應之也,作「象」則非其指矣。
《文子·上義篇》正作「物至而觀其變」。
《氾論篇》亦曰:「物動而知其反,事萌而察其變,近者不亂,遠者治也。
」《文子》作「近者不亂,即遠者治矣」,亦於義爲長。
美者正於度 建於用 「美者正於度,而不足者建於用,故海内可一也」。
念孫案:「美」當爲「羨」,「正」當爲「止」,「建」當爲「逮」,皆字之誤也。
《文選·陸雲〈爲顧彥先贈婦詩〉》「佳麗良可羨」,今本「羨」誤作「美」,《玉臺新詠》載此詩正作「羨」。
羨謂才有餘也。
「羨者止於度,而不足者逮於用」,謂人主有一定之法,則才之有餘者止於法度之中而不得過,其不足者亦可逮於用而不患其不及也。
「羨」與「不足」正相反。
《文子·上義篇》作「有餘者止於度,不足者逮於用」,是其明證矣。
與臣下争 「君人者,釋所守而與臣下争,則有司以無爲持位,守職者以從君取容,是以人臣藏智而弗用,反以事轉任其上矣」。
念孫案:「與臣下争」當作「與臣下争事」。
唯君與臣争事,是以臣藏智弗用,而以事轉任其上也。
脫去「事」字,則文義不明。
《文子·上仁篇》正作「與臣争事」。
與天下交 「智不足以爲治,威不足以行誅,則無以與天下交也」。
念孫案:「與天下交」當作「與下交」。
「下」謂羣臣也。
「下」字上下文凡四見。
上文曰:「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執下。
」舍是,則智不足以爲治,威不足以行誅矣。
故曰「無以與下交」。
《大學》曰:「與國人交。
」「下」上不當有「天」字。
《文子·上仁篇》有「天」字,亦後人依誤本《淮南》加之。
《羣書治要》引《文子》無「天」字。
者欲 「喜怒形於心,者欲見於外」。
念孫案:「者」當爲「耆」,字之誤也。
「耆欲」與「喜怒」相對爲文。
《文子·上仁篇》作「嗜欲」,是其證。
馬死於衡下 「與馬競走,筋絶而弗能及;上車執轡,則馬死於衡下」。
陳氏觀樓曰:「『死』字義不可通,《文子·上仁篇》作『馬服於衡下』,是也。
『死』本作『』,『服』或作『』,下半相似而誤。
」 有爲 「是故君人者,無爲而有守也,有爲而無好也」。
念孫案:「有爲」與「無爲」正相反,且下二句雲「有爲則讒生,有好則諛起」,則不當言「有爲」明矣。
「有爲」本作「有立」。
「有立而無好」,謂有所建立而無私好也。
高注:「無所私好。
」今本作「有爲」者,涉下句「有爲」而誤。
《文子·上仁篇》正作「有立而無好」。
言建之無形也 「故善建者不拔」。
今本此下有注雲:「言建之無形也。
」念孫案:此六字乃正文,非注文也。
「故善建者不拔」者,引《老子》語也。
「言建之無形也」者,釋其義也。
《精神篇》曰:「故曰『其出彌遠者,其知彌少,以言夫精神之不可使外淫也』。
」亦是引《老子》而釋之。
後人誤以此六字爲注文,故改入注耳。
《文子》正作「故善建者不拔,言建之無形也」。
謂之塞 「故中欲不出謂之扃,外邪不入謂之塞」。
莊氏伯鴻曰:「《呂覽》作『外欲不入謂之閉』。
《君守篇》據下『中扃外閉』雲雲,則此句疑當如《呂覽》。
」念孫案:「扃」與「閉」皆以門爲喻,「閉」字是也。
《文子·上仁篇》亦作「閉」。
不伐之言 使自司 「故有道之主,滅想去意,清虛以待,不伐之言,不奪之事,循名責實,使自司」。
念孫案:「不伐之言」,「伐」當爲「代」。
「不代之言,不奪之事」,謂臣所當言者,君不代之言,臣所當行者,君不奪之事也。
《呂氏春秋·知度篇》「代」字亦誤作「伐」。
案:上文雲「是猶代庖宰剝牲,而爲大匠斲也」,《呂氏春秋》雲「是君代有司爲有司也」,則皆當作「代」明矣。
「使自司」,《道藏》本如是。
當從《呂氏春秋》作「官使自司」,謂使百官自司其事而君不與也。
故下文雲:「如此則百官之事各有所守。
」此文上下皆以四字爲句,脫去「官」字,則不成句矣。
劉本作「使有司」,《文子·上仁篇》作「使自有司」,皆於義未安。
莊從劉本作「使有司」,非也。
景桓公 魯昭公 荊平王 「衞君役子路,權重也;景、桓公臣管、晏,位尊也」。
念孫案:「公」字後人所加。
「衞君役子路」、「景、桓臣管、晏」,相對爲文,「景、桓」下加「公」字,則文不成義矣。
又《人閒篇》:「故蔡女蕩舟,齊師侵楚。
今本「侵楚」上衍「大」字,辯見《人閒》。
兩人搆怨,廷殺宰予。
簡公遇殺,身死無後,陳氏代之,齊乃無呂。
兩家鬬雞,季氏金距,郈公作難,魯昭公出走。
」案:「魯昭公」之「公」亦後人所加。
自「蔡女蕩舟」以下,皆四字爲句,「魯昭」下加「公」字,則累於詞矣。
又《泰族篇》:「闔閭伐楚,五戰入郢,燒高府之粟,破九龍之鍾,鞭荊平王之墓,舍昭王之宮。
」案:「荊平王」之「王」亦後人所加。
「燒高府之粟」以下,皆五字爲句,「荊平」下加「王」字,則累於詞矣。
《呂氏春秋·胥時篇》「鞭荊平之墳」,亦無「王」字。
則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 「故枝不得大於榦,末不得強於本,則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若五指之屬於臂,搏援攫捷,莫不如志,言以小屬於大也」。
念孫案:「則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本作「言輕重小大有以相制也」。
此釋上之詞,與下言「以小屬於大也」文同一例。
後人不達,而改「言」爲「則」,上言「不得」,下言「則」,則文義不相承接矣。
《文子·上義篇》正作「言輕重大小有以相制也」。
其存 「所持甚小,其存甚大,所守甚約,所制甚廣」。
念孫案:「其存甚大」本作「所任甚大」。
「所持甚小,所任甚大」,即下文所謂「十圍之木,持千鈞之屋也」。
今本「所任」作「其存」者,「其」字因與上下三「甚」字相似而誤,「任」誤爲「在」,後人因改爲「存」耳。
《文子》作「所在甚大」,「在」亦「任」之誤。
《羣書治要》引《文子》正作「所任甚大」。
制開闔 「是故十圍之木,持千鈞之屋;五寸之鍵,制開闔」。
念孫案:「制開闔」三字文義未足。
《説苑·説叢篇》作「而制開闔」,《文子》作「能制開闔」,「能」亦「而」也。
「而」字古通作「能」,説見《經義述聞》「能不我知」下。
二書皆本於《淮南》,則《淮南》原文本作「五寸之鍵,而制開闔」明矣。
《道藏》本脫「而」字,劉績不能攷正,乃於「制開闔」下加「之門」二字,而諸本及莊本皆從之,謬矣。
上言「持千鈞之屋」,若無「之屋」二字,則文不成義。
此言「制開闔」,則其義已明,無庸加「之門」二字。
離 「故握劒鋒以離北宮子、司馬蒯蕢,不使應敵;操其觚,招其末,則庸人能以制勝」。
念孫案:「握劒鋒以」之下脫去一字。
「離」字與上下文皆不相屬,當是「雖」字之誤。
隷書「離」字或作「」,説見《天文篇》「禹以爲朝晝昬夜」下。
形與「雖」相近,故「雖」誤爲「離」。
《漢書·衞青霍去病傳》「大當戶調雖」,《史記》作「銅離」。
《秦策》「主雖困辱,悉忠而不解」,今本「雖」誤作「離」。
「不使應敵」,「使」上當有「可」字。
言手握劒鋒,則雖北宮黝、司馬蒯蕢,亦不可使應敵;若操其本而舉其末,則庸人亦能以制勝也。
「可使」與「能以」,文正相對。
注 饑饉 「人主租斂於民也,《羣書治要》作「人主之賦斂於民也」。
必先計歲收,量民積聚,知饑饉有餘不足之數,然後取車輿衣食供養其欲」。
《羣書治要》引此「饑饉」作「饒饉」。
念孫案:作「饒饉」者,原文;作「饑饉」者,後人所改也。
「饒」與「饉」,「有餘」與「不足」,皆相對爲文,《鹽鐵論·通有篇》:「多者不獨衍,少者不獨饉。
」若作「饑饉」,則與「有餘不足」之文不類矣。
此言人主必知民積聚之多寡,然後可以取於民。
若上言「饑饉」,則下不得言「取車輿衣食供養其欲」矣。
後人熟於「饑饉」之文,遂以意改之,而不知其與下文相抵啎也。
掘穴 「高臺層榭,接屋連閣,非不麗也,然民無掘穴狹廬所以託身者,則明主弗樂也」。
各本脫「則」字,今據下文及《羣書治要》《太平禦覽》引補。
念孫案:「掘穴」本作「堀室」。
「堀」,古「窟」字。
昭二十七年《左傳》「吳公子光伏甲於堀室而享王」,《史記·吳世家》作「窟室」是也。
因「堀」誤爲「掘」,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