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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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其生」,即承上「黎民顦顇」言之。

    昭八年《左傳》曰:「今宮室崇侈,民力彫盡,怨讟竝作,莫保其性。

    」義與此同。

    高注當雲:「性,生也。

    」後人熟於「性即理也」之訓,故妄改高注耳。

    下文「近者安其性」,高注曰:「性,生也。

    」故知此注爲後人所改。

     楫楔 「大者以爲舟航柱梁,小者以爲楫楔」。

    念孫案:「楫楔」本作「椄槢」,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椄」、「楫」竝在《葉韻》,「槢」在《緝韻》,「楔」在《薛韻》。

    「椄」、「槢」疊韻字也。

    「楫」、「楔」則非疊韻矣。

    「椄槢」謂梁之小者,對上文「大者爲柱梁」而言。

    《莊子·在宥篇》「吾未知聖知之不爲桁楊椄槢也」,釋文:「崔雲:『椄槢,桎梏梁也。

    』《淮南》曰:『大者爲柱梁,小者爲椄槢也。

    』」案:小梁謂之椄槢,故桎梏之梁亦謂之椄槢。

    《集韻》:「椄,槢梁也。

    《淮南子》:『大者爲柱梁,小者爲椄槢。

    』」蓋高注以椄槢爲梁而今本脫之也。

    據《集韻》引此作「椄槢」,則北宋本尚未誤。

     脫文二句 「無大小脩短,各得其所宜,《羣書治要》作「大小脩短,皆得所宜」。

    規矩方員,各有所施」。

    念孫案:《羣書治要》引此「各有所施」下有「殊形異材,莫不可得而用也」二句,今本脫去。

    下文「天下之物,莫兇於奚毒,然而良醫橐而藏之,有所用也」即承「莫不可得而用」言之,則原有此二句明矣。

    凡《治要》所引之書,於原文皆無所增加,故知是今本遺脫也。

     鷄毒 「天下之物,莫兇於鷄毒」。

    念孫案:「鷄毒」當爲「奚毒」,注同。

    此涉上文注内「枅,讀如『鷄』」而誤也。

    《廣雅》《本草》竝作「奚毒」。

    《羣書治要》《意林》及《太平禦覽·藥部七》引《淮南》亦作「奚毒」,《急就篇補注》引作「奚毒」,則南宋本尚不誤。

    無作「鷄毒」者。

     并方外 「或欲平九州,并方外,存危國,繼絶世」。

    引之曰:「并」本作「從」。

    從,猶服也。

    襄十年《左傳》注:「從,猶服也。

    」言使方外之國服從也。

    《原道篇》曰:「從裸國,納肅慎。

    」《人閒篇》曰:「王若欲從諸侯,不若大城城父,而令太子建守焉,以來北方。

    」司馬相如《難蜀父老》曰:「朝冉從駹,定笮存邛。

    」皆是也。

    後人不達「從」字之義,遂改「從」爲「并」,不知「平九州,從方外,存危國,繼絶世」,皆謂撫柔中外,非謂吞并之也。

    《羣書治要》引此正作「從方外」。

     以刀抵木 「是猶以斧劗毛,高注:「劗,翦也。

    」以刀抵木也,皆失其宜矣」。

    此言刀可以剃毛,斧可以伐木,易之則皆失其宜矣。

    劉本「刀」作「刃」,非也。

    凡刀、劒、戈、矛之屬皆有刃,泛言刃,則不知爲何物。

    《道藏》本、茅本竝作「刀」。

    莊從劉本作「刃」,失之矣。

    念孫案:木當言伐,不當言抵,蓋「伐」誤爲「氐」,「伐」、「氐」字形相似。

    後人因加手旁耳。

    《説山篇》雲:「刀便剃毛,至伐大木,非斧不剋。

    」是其證。

    《羣書治要》引此正作「以刀伐木」。

     以天下之力争 「人主者以天下之目視,以天下之耳聽,以天下之智慮,以天下之力争」。

    念孫案:「争」本作「動」。

    動謂舉事也。

    慮則用羣策,動則用羣力,故曰「以天下之智慮,以天下之力動」。

    今本「動」作「争」者,後人依《文子·上仁篇》改之耳。

    《藝文類聚·帝王部一》《太平禦覽·皇王部二》引此竝作「動」。

     脩通 「百官脩通,羣臣輻湊」。

    劉本作「脩同」,雲:「同,一作『通』。

    」莊本從劉本作「同」。

    念孫案:作「通」者是也。

    《藝文類聚》引此作「脩道」,「道」即「通」之誤。

    《太平禦覽》引此正作「脩通」。

    《文子·上仁篇》同。

    《韓子·難篇》「百官脩通,羣臣輻湊」,即《淮南》所本。

    《管子·任法篇》亦雲:「羣臣脩通輻湊,以事其主。

    」 先而不弊 「聰明先而不弊」。

    「弊」與「蔽」同。

    高注曰:「弊,闇。

    」《秦策》「南陽之弊幽」,高彼注曰:「弊,隱也。

    」是「蔽」、「弊」古字通。

    《齊語》「使海於有蔽」,《管子·小匡篇》作「弊」,是其證。

    《道藏》本、朱本、茅本竝作「弊」。

    劉本改「弊」爲「蔽」,而莊本從之,皆未達假借之義。

    念孫案:「先」與「不弊」義不相屬,「先」當爲「光」,字之誤也。

    光,明也。

    《太平禦覽·皇王部二》引此正作「光」。

     志達 「然而羣臣志達效忠者,希不困其身」。

    念孫案:「志達」當爲「達志」,寫者誤倒耳。

    「達志」、「效忠」相對爲文。

    《氾論篇》「不能達善效忠」,即其證。

     其主言可行 「明主之聽於羣臣,其計乃可用,不羞其位;其主言可行,不責其辯」。

    劉本作「其言可行,而不責其辯」。

    念孫案:此當作「其言而可行,不責其辯」。

    「其計乃可用」、「其言而可行」相對爲文。

    乃、而,皆如也。

    《道藏》本作「其主言可行」,「主」字因上下文而衍,又脫「而」字,劉本「而」字在「可行」下,皆非也。

    《文子·上仁篇》作「其言可行,不責其辯」。

     縣法者法不法也 「縣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

    念孫案:「縣法者,法不法也」,上二「法」字皆當爲「罰」,與「設賞者,賞當賞也」相對爲文。

    下文「中程者賞」,謂賞當賞也,「缺繩者誅」,謂罰不法也。

    今本二「罰」字作「法」,後人依《文子·上義篇》改之耳。

     以其言 「無爲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也,以其言莫從己出也」。

    念孫案:「以其言」當作「以言其」,與「非謂其」相對爲文。

    今本「言其」二字誤倒,則文不成義。

    《文子·上義篇》正作「言其」。

     「夫寸生於,生於日,日生於形,形生於景,此度之本也」。

    高注曰:「,禾穗孚榆頭芒也。

    十爲一分,「十」下當有「二」字。

    十分爲一寸,十寸爲一尺,十尺爲一丈,故爲度之本也。

    」引之曰:《説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字,「」當爲「」,字之誤也。

    「」與「秒」同。

    《説文》:「秒,禾芒也。

    」字或作「蔈」,通作「漂」,又通作「翲」。

    《天文篇》曰:「秋分而禾蔈定,蔈定而禾孰。

    律之數十二,故十二蔈而當一分,今本誤作「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辯見《天文》。

    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分而爲寸,十寸而爲尺,十尺而爲丈。

    」彼注雲:「蔈,禾穗蔈孚榆之芒也。

    古文作秒。

    」《宋書·律志》曰:「秋分而禾定,定而禾孰。

    」注雲:「,禾穗芒也。

    」《玉篇》:「,亡紹切。

    」《集韻》:「秒,禾芒也,或作。

    」皆其明證矣。

    又《齊策》曰:「象牀之直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

    」《史記·太史公自序》「閒不容翲忽」,正義曰:「翲字當作秒。

    秒,禾芒表也。

    」然則「」、「蔈」、「漂」、「翲」四字竝與「秒」同,而「」爲「」之誤明矣。

    《字彙補》乃於《禾部》增入「」字,音「粟」,引《淮南子》「寸生於,生於日」,甚矣其謬也。

    莊以「」爲古「累黍」字,尤不可解。

     所謂亡國 有法者 「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

    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

    念孫案:「有法者而不用」,「者」字當在上文「所謂亡國」下,與「變法者」相對爲文。

    今誤入此句内,則文不成義。

     先自爲檢式儀表 「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爲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

    念孫案:「先自爲檢式儀表」當作「先以身爲檢式儀表」,言以身爲度,則令無不行也。

    下文引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

    」是其明證矣。

    上下文「身」字凡四見。

    今本「身」誤爲「自」,「自」上又脫「以」字。

    《文子·上義篇》作「先以自爲檢式」,「自」亦「身」之誤,唯「以」字未脫。

     心中 「内得於心中,外合於馬志」。

    念孫案:「心中」當爲「中心」。

    「中心」與「馬志」相對爲文。

    《太平禦覽·治道部五》《獸部八》引此竝作「中心」。

    《列子·湯問篇》《文子·上義篇》皆同。

     據除 「夫據除而窺井底,雖達視而不能見其睛」。

    引之曰:階除不得有井,「除」當爲「榦」,字之誤也。

    《莊子·秋水篇》「吾跳梁乎井榦之上」,司馬彪曰:「井榦,井欄也。

    」《漢書·枚乘傳》「單極之斷榦」,晉灼曰:「榦,井上四交之榦。

    」《説文》作「」,雲:「井垣也。

    」此言據井之欄以窺井底耳。

     觀其象 遠者治也 「物至而觀其象,事來而應其化,近者不亂,遠者治也」。

    念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