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教現象和宗教的定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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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之間也或多或少有些水火不容。

    [48]不過,宗教現象的真實特征仍然是:它們經常将已知的和可知的整個宇宙一分為二,分為無所不包、相互排斥的兩大類别。

    神聖事物不僅受到了禁忌的保護,同時也被禁忌隔離開來;凡俗事物則是實施這些禁忌的對象,它們必須對神聖事物敬而遠之。

    宗教信仰就是各種表現,它們不僅表達了神聖事物的性質,也表達了神聖事物之間的關系以及神聖事物與凡俗事物之間的關系。

    最後,儀式是各種行為準則,它們規定了人們在神聖對象面前應該具有怎樣的行為舉止。

     當一定數量的神聖事物确定了它們相互之間的并列關系或從屬關系,并以此形成了某種統一體,形成了某個不被其他任何同類體系所包含的體系的時候,這些信仰的總體及其相應的儀式便構成了一種宗教。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宗教并沒有被一個獨一無二的觀念所必然包含,也不是源出于一種随着不同環境而變化、卻常常具有相同本質的獨特原則的;更确切地說,宗教是由各個既界限分明、又相對獨立的部分所組成的整體。

    每一類性質相同的神聖事物,甚至每個同等重要的神聖事物,都構成一個組織核心,在每個核心周圍都聚集着一組信仰、儀式或特定的膜拜。

    對任何宗教來說,不管它如何等齊劃一,都必須承認神聖事物的多樣性。

    甚至對基督教,至少是天主教而言,它除了有時候要根據神聖人格承認三位一體之外,還要承認聖母、天使、聖徒、死者魂靈等各種神聖事物。

    所以說,宗教不能被統而化之地還原為單一的膜拜形式,恰恰相反,宗教是由各種膜拜所組成的體系構成的,其中,每一種膜拜都在某種程度上被賦予了自主性。

    不僅如此,這種自主性也變化無常。

    有時候,它們被安排在某種等級序列内,從屬于占有支配地位的膜拜,直到最後被後者完全吸收;有時候,它們隻能被簡簡單單地重新安排和合并起來。

    我們接下來所要研究的宗教,将會為我們分析後一種組織形式提供例證。

     與此同時,我們還找到了解釋有些宗教現象為什麼不屬于任何特定的宗教的辦法。

    推其根由,是因為這些宗教現象已經不是,或不再是任何宗教體系的一部分了。

    如果由于某種特殊原因,我們剛才所說的某種膜拜恰巧被保留了下來,但它所從屬的那個宗教體系卻蕩然無存了,那麼這種膜拜就陷入了無法整合的局面。

    許多以民間傳說的形式保存下來的農事膜拜就屬于此類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它簡直不能算作膜拜,而隻能說是以這種形式存留下來的簡單的儀典或特别的儀式。

    [49] 盡管這個定義隻是初步的定義,不過,它确實使我們認識到,我們究竟應該通過什麼方式來說明這個在宗教科學研究中必然占有支配地位的問題。

    假如我們認為,隻要賦予神聖事物以更為強大的力量,我們就可以借此将神聖事物與其他事物區分開來,那麼,人們如何想象這些力量的問題就變得非常簡單了:我們隻需要解答,究竟是些什麼樣的力,可以借助其超乎尋常的能量,将人類的想象力強勁地激發出來,使人足以産生宗教情感就足夠了。

    但是,正如我們試圖證明的那樣,如果神聖事物在性質上不同于凡俗事物,如果兩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本質,那麼問題就要複雜得多。

    我們必須首先試問,究竟是什麼東西能夠使人們把這個世界看成是兩個迥然有别、水火不容的世界,在感性經驗中,似乎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使人們産生如此激烈的二元觀念的東西。

     4 不過,這個定義還很不完全,因為它同樣适用于兩類事實,而當這兩類事實相互發生聯系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區别開來:這就是巫術與宗教。

     巫術同樣也是由信仰和儀式構成的。

    和宗教一樣,巫術也有其神話和教義;這些神話和教義隻不過有些初級罷了。

    毫無疑問,正因為巫術所追求的是法術和功利等方面的目的,所以它并不把時間浪費在純粹的思辨方面。

    巫術也有自己的儀典、祭祀、祭禮、禱告、吟唱和舞蹈。

    巫師所乞求的存在及其所調動的力量,與宗教所專注的力量和存在不僅性質相同,而且往往是一碼事兒。

    所以,甚至在最低級的社會,死者的靈魂基本上是神聖事物和宗教儀式的對象;而與此同時,它們在巫術中也發揮着相當大的作用。

    在澳洲[50]和美拉尼西亞[51],在希臘和基督教諸民族中[52],死者的靈魂、死者的骨骸和毛發都是巫師最常使用的法物。

    巫術活動中也常常要用到魔鬼。

    即使在現在,這些魔鬼也仍然是圍繞各種禁忌而産生的存在;它們也同樣自成一類,栖身他界,所以我們經常很難将它們與嚴格意義上的神區别開來[53]。

    不僅如此,就拿基督教來說,魔鬼不也是堕落的神嗎?即使我們撇開它的出身不談,惡魔所掌管的地獄對基督教來說也是不可或缺的,僅就這個事實而言,惡魔不是也具有宗教性質嗎?更有甚者,即便是某些正規的有公務的神祇,同樣也是巫師所祈求的神祇。

    有時候,它們還是異域民族所敬奉的神;比方說,希臘巫師就曾祈求過埃及的、亞述的或猶太民族的神。

    有時候,它們甚至是民族神:赫卡忒和狄安娜注8就曾是巫術膜拜的對象;聖母、基督和聖徒也同樣被基督教的巫師們利用過[54]。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肯定我們很難将巫術與宗教區别開來呢?是否可以肯定巫術完全是宗教,宗教也完全是巫術,我們既不可能将它們分開,也不可能給它們分别下定義呢?這個論點是很難站住腳的。

    顯然,不僅宗教對巫術深惡痛絕,反過來說,巫術也對宗教抱着敵意。

    巫術以亵渎神聖事物作為自己職業上的樂趣[55],巫術儀式也常常與宗教儀典有着明顯相反的舉動[56]。

    對宗教來說,即使它沒有責備和禁止巫術儀式,也經常不以為然地蔑視這些儀式。

    恰如胡伯特和莫斯所說:在巫師的某些舉動中,始終存在着反宗教的因素[57]。

    不論這兩種制度之間有着怎樣的關系,我們都很難想象兩者之間沒有龃龉;正因為我們打算把我們的研究範圍限定于宗教領域,而不涉及巫術領域,所以我們更需要去找出宗教與巫術之間的不同之處。

     這裡,我們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我們如何能夠在這兩大領域之間劃出一條分界線。

     真正的宗教信仰總是某個特定集體的共同信仰,這個集體不僅宣稱效忠于這些信仰,而且還要奉行與這些信仰有關的各種儀式。

    這些儀式不僅為所有集體成員逐一接受;而且完全屬于該群體本身,從而使這個集體成為一個統一體。

    每個集體成員都能夠感到,他們有着共同的信念,他們可以借助這個信念團結起來。

    集體成員不僅以同樣的方式來思考有關神聖世界及其與凡俗世界的關系問題,而且還把這些共同觀念轉變成為共同的實踐,從而構成了社會,即人們所謂的教會。

    在所有曆史中,我們還沒有發現過一個沒有教會的宗教。

    有時候,教會被嚴格限定在國内,有時候,教會卻跨出了國界;有時候,教會包括了整個民族(如羅馬人、雅典人、希伯來人),有時候,它僅僅包括了某個民族的一部分(如新教出現以後的基督教各派);有時候,它能夠接受教士群體的指導,有時候,它幾乎不需要任何正式的指導群體[58]。

    不過,不管我們在什麼地方觀察宗教生活,都會發現有一個确定的群體作為宗教的基礎。

    甚至某些所謂的私人膜拜,例如家族膜拜或行會膜拜,也都可以滿足這個條件;宗教膜拜總是通過某個群體、家庭或行會來施行的。

    而且,甚至這些特殊的宗教也通常隻是一種更普遍的、無所不包的宗教的特殊形式[59];實際上,這些規模有限的教會隻不過是某個規模較大的教會在分支,正因為後者規模較大,所以才更應該被稱為教會[60]。

     巫術就全然不同了。

    确實,巫術信仰也經常或多或少地帶有些普遍性;這種信仰也往往會在廣大民衆中傳播開來,甚至對某些民族來說,巫術的追随者同宗教的追随者在數量上也差不了多少。

    然而,這并沒有使所有巫術的追随者結合起來,也沒有使他們聯合成群體,過一種共同的生活。

    不存在巫術教會。

    巫師與請教他的個體之間,就像這些個體之間一樣,并不存在一條持續的紐帶,可以使這些個體成為同一道德共同體的成員,可以使之與那些信奉同一個神、遵行同一種膜拜的道德共同體相媲美。

    巫師有自己的門徒,但沒有教會,這些門徒之間很有可能沒有什麼聯系,甚或彼此素不相識;甚至說,他們與巫師之間的關系也隻是萍水相逢、事過境遷的關系;如同患者與醫生之間的關系一樣。

    有時候,巫師也會帶有正式的和公共的性質,然而這并沒有改變原來的情況;巫師的公開活動,也沒有在他與有求于他的人之間建立起更正式、更持久的聯系。

     的确,在某些情況下,巫師也會在自己人中間組織某些會社:他們每隔或長或短的一段時間會相集一次,共同舉行某些儀式;衆所周知,有好些歐洲民間傳說都講到過巫師集會的地點。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些集會對巫術活動來說并不是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說,這些集會隻是罕見的、例外的情況。

    巫師并不需要與同行聯合起來施展其法術。

    相反,他們常常會隐居起來;一般來說,巫師并不是入世的,而是出世的。

    &ldquo即使面對他的同行,巫師也始終保持着個人獨立的姿态。

    &rdquo[61]但是,宗教與教會的觀念卻是無法分離的。

    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看出巫術與宗教之間的根本差異。

    然而,最最重要的是,即使形成了這種巫術會社,其中也不包括任何巫術的追随者,而隻有巫師。

    所謂常人,就是那些想通過舉行儀式獲得利益的人,隻有在正式膜拜中才表現為崇拜者,而往往是被排除在巫術會社之外的。

    巫師在巫術中的地位相當于教士在宗教中的地位,然而,教士組成的教團并不等于教會本身,它充其量不過是一種在修道院的蔭翳中敬奉某位特殊聖徒的宗教修會而已,這不過是一種特别的膜拜。

    教會并不是教士們的兄弟會,那是在同一信仰下所有信徒共同組成的道德共同體,對常人與教士一視同仁。

    而巫術所缺少的正是這樣的共同體。

    [62] 不過,如果我們把教會的觀念納入宗教定義中,不就将個體為自己确立的,由自己舉行儀式的私人宗教排除在外了嗎?任何社會裡,我們都可以發現這樣的宗教。

    稍後,我們将會看到,每個奧傑布韋人都有他個人的&ldquo瑪尼托&rdquo(manitou),這不僅是由他自己選擇的,而且也得到了他特别的宗教侍奉;班克斯群島的美拉尼西亞人有自己的&ldquo塔瑪紐&rdquo(tamaniu)[63]羅馬人有自己的守護神(genius);[64]基督教徒也有自己的守護神和守護天使,等等。

    從定義來看,所有這些膜拜都好像是獨立于一切群體觀念的。

    在曆史進程中,不僅這些個體宗教頻繁出現,而且就目前而言,許多人也心存疑問:這些個體宗教會不會注定成為宗教生活的最主要的形式呢?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内心中自由地進行膜拜,除此之外,就不再有其他的膜拜形式了&mdash&mdash這樣的日子難道不會到來嗎?[65] 然而,如果我們暫時把這些對未來的考慮擱在一邊,把我們的研究僅僅限定在現有的或曾有的宗教範圍以内,那麼個體膜拜顯然不是個體特有的、自主的宗教體系,而僅僅是這些個體所屬的整個教會的共同宗教的某些方面。

    基督教徒的保護神是從天主教會認可的、正式的聖徒名錄中遴選出來的;甚至有些教規還明文規定,每個天主教徒應該如何進行此類私人膜拜。

    同樣,每個人必須要有保護神的觀念,雖然各自具有不同的形式,卻往往可以在為數衆多的美洲宗教的基礎中找到,就和羅馬宗教的情況一樣(這裡,我們僅僅舉了兩個例子)。

    在下文中我們将會看到,這種觀念與靈魂觀念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而靈魂觀念卻不是完全可以留給個體去選擇的。

    總而言之,隻有個體所屬的教會才能告訴個體:這些個人的神是些什麼樣子的,它們起着哪些作用,應該怎樣同它們建立關系,應該怎樣敬奉它們,等等。

    我們隻有在對所有教會的教義進行條理分明的分析以後,才會或早或晚地觸及到那些與私人膜拜有關的問題。

    因此,個體膜拜與教會膜拜并不是兩類各有殊異、背道而馳的宗教;相反,兩者是由同一觀念、同一原則構成的,教會膜拜适用于與整個群體有關的環境,私人膜拜則适用于個體的生活。

    在某些民族中[66],這兩種膜拜結合得非常牢固,甚至那些使信徒得以同其守護神進行初次溝通的儀典,與成年禮這種絕對具有公共性質的儀式都混在了一起。

    [67] 目前,仍然有一批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