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觀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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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并不隻是指僅僅這一單獨的植物是可療疾的,而且指一些或幾個這樣的植物都有這種效能。
于是我們便進而得到特殊判斷(有一些植物是可療疾的,有一些人是有發明能力的等等)。
那直接的個體性通過特殊性便失掉其獨立性,進而與别的事物聯系在一起。
人作為這一個人來說,便不複僅是這一個别的人,而是與别的人站在一起,因而成為衆人中的一分子。
正由于這樣,他便又屬于他的普遍性,因而他就提高了。
——特殊判斷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
如果隻是一些物體是有伸縮性的,那末很明顯,别的許多物體便是沒有伸縮性的。
這樣,于是又進展到第三種形式的反思判斷,這就是全稱判斷(凡人皆有死;凡金屬皆傳電)。
全體性是反思式的思想首先習于想到的一種普遍性。
以個體事物作為反思的基礎,我們主觀的思維活動,便把那些事物綜括起來,而稱之為“全體”。
在這裡普遍性隻表現為一種外在的聯結,這種聯結作用把獨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幹的個體事物總括起來。
然而真正講來,普遍性才是個體事物的根據和基礎,根本和實體。
譬如,我們試就卡尤斯、提圖斯、森普羅尼烏斯以及一個城市或地區裡别的居民來看,那麼他們全體都是人,并不僅是因為他們有某些共同的東西,而且是因為他們同屬一類(GatAtung)或具有共性。
要是這些個體的人沒有類或共性,則他們就會全都失掉其存在了。
反之,那種隻是表面地所謂普遍性,便與這裡所講的類或共性大不相同;事實上這種表面的普遍性隻是所有的個體事物被歸屬在一起和它們的共同之點。
有人曾說過,人之所以異于禽獸,由于人共同具有耳垂。
然而如果這人或那人沒有耳垂,很明顯這決不會影響他别方面的存在,他的性格和才能等等。
反之,如果假定卡尤斯根本不是人,卻說他有勇氣、有學問等等,那便是荒謬之至了。
個體的人之所以特别是一個人,是因為先于一切事物,他本身是一個人,一個具有人的普遍性的人。
這種普遍性并不隻是某種在人的别的抽象的質之外或之旁的東西,也不隻是單純的反思特性,而毋甯是貫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皮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東西。
§176 由于主詞也同樣被規定為普遍的東西,因此主詞與謂詞的同一性便建立起來了,從而判斷形式的劃分也就顯得無關重要了。
主詞與謂詞間的這種内容的統一(内容即是與主詞的否定的自身回複相同一的普遍性),使得判斷的聯系成為一種必然的聯系。
附釋:從反思的全稱判斷進展到必然判斷,也曾在我們的通常意識裡可以看見:譬如,當我們說,凡屬于全體的即屬于類,因而即是必然的。
當我們說:所有的植物,所有的人等等與說人,植物等等,完全是一樣的。
(3)必然的判斷(UrteilderNotwendigkeit) §177 必然的判斷,作為在内容的差别中有同一性的判斷,有三種形式:(一)在謂詞裡一方面包皮含有主詞的實質或本性,具體共相(共體)或類(dieGattung);一方面由于共體裡也包皮含有否定的規定性在自身内,因而這謂詞便表示排他性的本質的規定性,即種(dieArt)。
這就是直言判斷。
(二)按照主詞和謂詞的實質性,它們雙方都取得獨立現實性的形态,而它們的同一性則隻是内在的。
因此一方的現實性同時并不是它自身的現實性,而是它的對方的存在。
這就是假言判斷。
(三)在概念的這種外在化的過程裡,它的内在的同一性同時也建立起來了。
所以共性就是“類”,“類”在它排斥他物的個體性裡,是自身同一的。
這種判斷,它的主詞和謂詞雙方都是共性,這共性有時确是共性,有時又是它排斥自身的特殊化過程的圓圈。
在這個圓圈裡,“不是這樣就是那樣”,以及“既是這樣又是那樣”,它都代表類,這樣的判斷就是選言判斷。
普遍性最初是作為類,繼而又作為它的兩個種在繞圈子。
這樣的普遍性便被規定并設定為全體性。
附釋:直言判斷(如“黃金是金屬”,“玫瑰花是一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斷,約相當于本質範圍内的實體和偶性的關系。
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斷,亦即一切事物皆有構成其堅定不變的基礎或實體本性。
隻有當我們從類的觀點去觀察事物,并認事物必然地為類所決定時所下的判斷,才算是真正的判斷。
如果有人把類似“黃金是昂貴的”,“黃金是金屬”這兩種判斷,認為是平列于同一階段,那就表明他缺乏邏輯訓練。
“黃金是昂貴的”,隻涉及黃金與我們的嗜好和需要的外在關系,并涉及要獲得黃金的費用以及其他情形。
黃金仍能保持其為黃金,即使那種的關系改變了或取消了。
反之,金屬性卻構成黃金的實體本性,沒有了金屬性,則黃金以及一切屬于黃金的特質,或一切可以描寫黃金的詞句,将無法自存。
同樣,當我們說,“卡尤斯是一個人”時,情形也是如此。
我們所要表述的意思即在于:不管他一切别的情形怎樣,隻要它們符合他作為一個人的實體本性,它們才有意義和價值。
但直言判斷甚至在一定限度内還是有缺點的,在直言判斷裡特殊性那一方面便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
譬如,黃金固然是金屬,但銀、銅、鐵等等也同樣是金屬。
而金屬性作為金屬的類,對于它所包皮含的種方面的特殊的東西是漫無差别的。
為了克服這種缺點,這就使得直言判斷進展到假言判斷。
假言判斷可以用這樣的公式表達:如果有甲,則有乙。
這種由直言判斷進展到假言判斷的過程與前面本質範圍内所讨論的由實體與偶性的關系進展到因果關系的過程,其矛盾進展的情形是相同的。
在假言判斷裡,内容的規定性表現為中介了的,依賴于對方的。
這恰好就是因與果的關系。
一般講來,假言判斷的意義,即在于通過假言判斷,普遍性在它的特殊化過程中就确立起來了。
這樣便過渡到必然判斷的第三種形式,即選言判斷。
甲不是乙必是丙或丁;詩的作品不是史詩必是抒情詩或劇詩;顔色不是黃的必是藍的或紅的等等。
選言判斷的兩方面是同一的。
類是種的全體,種的全體就是類。
這種普遍與特殊的統一就是概念。
所以概念現在就構成了判斷的内容。
(4)概念的判斷(DasUrteildesBegri?e?es) §178 概念的判斷以概念、以在簡單形式下的全體,作為它的内容,亦即以普遍事物和它的全部規定性作為内容。
概念判斷裡的主詞,(一)最初是一個體事物,而以特殊定在返回到它的普遍性為謂詞。
換言之,即以普遍性與特殊性是否一緻為謂詞,如善、真、正當等等。
這就是确然判斷。
【說明】象這樣的判斷,說一個事物或行為是好或壞、真、美等等,甚至在普通生活裡我們也稱為判斷。
我們決不會說一個人有判斷力,如果他隻知道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斷如:這玫瑰花是紅的,這幅畫是紅的、綠的、陳舊的等等。
确然判斷,雖說一般社會不承認它自稱為有何獨立的可靠性,但是由于近來主張直接知識和直接信仰的原則的流行。
甚至在哲學裡也被發揮成為獨特的重要形式的學說了。
我們可以在主張這種原則的許多所謂哲學著作裡,讀到千百次關于理性、知識、思想等等的論斷或确信,因為外在的權威此時反正已沒有多大效力了,于是這些論斷便想通過對于同一原則之無窮地一再申述,以求赢得對它們的信仰。
§179 确然判斷在它最初的直接主詞裡,還沒有包皮含謂詞所須表達的特殊與普遍的聯系。
因此确然判斷隻是一主觀的特殊性,因而為一個具有同樣理由,或者毋甯說同樣沒有理由的另一相反的論斷所反對。
因此它就立即隻是(二)一種或然判斷。
但是當客觀的特殊性被确立在主詞之内,主詞的特殊性成為它的定在本身的性質時,這樣(三)主詞便表達了客觀的特殊性與它的本身性質、亦即與它的“類”之間的聯系,因而亦即表達出構成謂詞的内容的概念了(參看§178)。
如:這一所(直接的個體性)房子(類或普遍性),具有一些什麼樣的性質(特殊性),是好的或壞的。
這就是必然判斷。
——一切事物皆是一類(亦即皆有其意義與目的),皆是在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個别現實性中的類。
至于它們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為它們的特殊性可以符合共性,或者也可以不符合共性。
§180 這樣,主詞與謂詞自身每一個都是整個判斷。
主詞的直接性質最初表明其自身為現實事物的個别性與其普遍性之間的中介的根據,亦即判斷的根據。
事實上這裡所建立起來的,乃是主詞與謂詞的統一,亦即概念本身。
概念即是空虛的聯系字“是”字的充實化。
當概念同時被區分為主詞與謂詞兩個方面,則它就被建立為二者的統一,并使二者的聯系得到中介,——這就是推論。
(c)推論(DerSchluss) §181 推論是概念和判斷的統一。
推論是判斷的形式差别已經返回到簡單同一性的概念。
推論是判斷,因為同時它在實在性中,亦即在它的諸規定的差别中,被設定起來了。
推論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說明】人們通常習于把推論【即三段論式】認作理性思維的形式,但是隻認作一種主觀的形式,在推論形式與别的理性的内容,例如理性的原則,理性的行為、理念等等之間,不能指出任何一種聯系。
我們一般時常和多次聽見人說起理性,并訴諸理性,卻少有人說明理性是什麼,理性的規定性是什麼,尤其少有人想到理性和推論的聯系。
事實上,形式的推論是用那樣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性,竟使得推論與理性的内容毫不相幹。
但是既然這樣的理性内容隻有通過思維所賴以成為理性的那個規定性,才能夠成為理性的,所以這種内容之所以能夠成為理性的,隻有通過那種推論【或三段論式】的形式才行。
但推論不是别的,而是(如上節所述那樣)概念的實現或明白發揮(最初僅在形式上)。
因此推論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質的根據。
在現階段對于絕對的界說應是:絕對即是推論,或者用命題的方式來表述這原則說: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論。
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
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環節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性,通過特殊性而給予自身以外在實在性,并且因此,概念,作為否定的自身回複,使自身成為個體。
——或反過來說,現實事物乃是個體事物,個體事物通過特殊性提高其自身為普遍性,并且使自身與自身同一。
——現實事物是一,但同時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環節之多,而推論便表示它的各環節的中介過程的圓圈式行程,通過這一過程,現實事物的概念得以實現其統一。
附釋:推論正如概念和判斷一樣,也常常單純被認作我們主觀思維的一個形式。
因此推論常被稱為證明判斷的過程。
無疑地,判斷誠然會向着推論進展。
但由判斷進展到推論的步驟,并不單純通過我們的主觀活動而出現,而是由于那判斷自身要确立其自身為推論,并且要在推論裡返回到概念的統一。
細究之,必然判斷構成由判斷到推論的過渡。
在必然判斷裡,我們有一個體事物,通過它的特殊性,使它與它的普遍性即概念聯系起來。
在這裡,特殊性表現為個體性與普遍性之間起中介作用的中項。
這就是推論的基本形式。
這種推論的進一步發展,就形式看來,即在于個體性和普遍性也可以取得這種中介的地位,這樣一來,便形成了由主觀性到客觀性的過渡。
§182 在直接推論裡,概念的各規定作為抽象的東西彼此僅處于外在關系之中。
于是那兩個極端,個體性和普遍性,和作為包皮含這兩者的中項的概念,均同樣隻是抽象的特殊性。
這樣一來,這兩個極端彼此之間,以及其對它們的中項的概念之間的關系都同樣被設定為漠不相幹地獨立自存着。
這種推論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論,這種推論雖可說是理性的,但沒有概念。
在這種推論裡,主詞與一個别的規定性相聯系,或者說,普遍性通過這個中介過程包皮括一個外在于它的主詞。
反之,在理性的推論裡,主詞通過中介過程,使自己與自己相結合。
這樣,它才成為【真正的】主體,或者說,主體本身才成為理性推論。
【說明】在下面的考察裡,對于理智的推論,按照通常的意義,予以主觀方式的表述。
即按照我們作抽象的理智的推論時所采取的那種主觀方式去表述。
事實上,這隻是一種主觀的推論。
但這種推論也有其客觀的意義:它僅足以表達事物的有限性,不過是根據思維形式在這裡所達到的特定方式去表達出來罷了。
在有限事物裡,它們的主觀性,作為單純的事物性(Dingheit),與它們的特質、它們的特殊性是可以分離的,同樣,它們的主觀性與它們的普遍性也是可以分離的,隻要當這種普遍性既是事物單純的質,和此一事物與别的事物的外在聯合,而且又是事物的類和概念時,也是可以分離的。
附釋:依據上面所提及的認推論為理性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性本身界說為進行推論的能力,同時又将知性界說為形成概念的能力。
除了這種說法是基于一種膚淺的精神觀念,即把精神僅僅當作是許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總合以外,對于這種将知性與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性與推論排列在一起的辦法,我們還必須注意到:正如概念決不可僅隻看作知性的規定,同樣推論也決不可毫無保留地認為是理性的。
因為,一方面形式邏輯在推論的學說裡所常讨論的,事實上除了單純是一種理智的推論外,并不是别的東西。
這種推論實在夠不上享受“理性形式的美名”,更夠不上享受“代表一切理性”的尊榮;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單純是知性的形式。
甚且還可以說,概念之所以被貶抑為知性的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其作用。
因此又有人常習于将單純的知性概念與理性
于是我們便進而得到特殊判斷(有一些植物是可療疾的,有一些人是有發明能力的等等)。
那直接的個體性通過特殊性便失掉其獨立性,進而與别的事物聯系在一起。
人作為這一個人來說,便不複僅是這一個别的人,而是與别的人站在一起,因而成為衆人中的一分子。
正由于這樣,他便又屬于他的普遍性,因而他就提高了。
——特殊判斷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
如果隻是一些物體是有伸縮性的,那末很明顯,别的許多物體便是沒有伸縮性的。
這樣,于是又進展到第三種形式的反思判斷,這就是全稱判斷(凡人皆有死;凡金屬皆傳電)。
全體性是反思式的思想首先習于想到的一種普遍性。
以個體事物作為反思的基礎,我們主觀的思維活動,便把那些事物綜括起來,而稱之為“全體”。
在這裡普遍性隻表現為一種外在的聯結,這種聯結作用把獨立自存的和互不相幹的個體事物總括起來。
然而真正講來,普遍性才是個體事物的根據和基礎,根本和實體。
譬如,我們試就卡尤斯、提圖斯、森普羅尼烏斯以及一個城市或地區裡别的居民來看,那麼他們全體都是人,并不僅是因為他們有某些共同的東西,而且是因為他們同屬一類(GatAtung)或具有共性。
要是這些個體的人沒有類或共性,則他們就會全都失掉其存在了。
反之,那種隻是表面地所謂普遍性,便與這裡所講的類或共性大不相同;事實上這種表面的普遍性隻是所有的個體事物被歸屬在一起和它們的共同之點。
有人曾說過,人之所以異于禽獸,由于人共同具有耳垂。
然而如果這人或那人沒有耳垂,很明顯這決不會影響他别方面的存在,他的性格和才能等等。
反之,如果假定卡尤斯根本不是人,卻說他有勇氣、有學問等等,那便是荒謬之至了。
個體的人之所以特别是一個人,是因為先于一切事物,他本身是一個人,一個具有人的普遍性的人。
這種普遍性并不隻是某種在人的别的抽象的質之外或之旁的東西,也不隻是單純的反思特性,而毋甯是貫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皮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東西。
§176 由于主詞也同樣被規定為普遍的東西,因此主詞與謂詞的同一性便建立起來了,從而判斷形式的劃分也就顯得無關重要了。
主詞與謂詞間的這種内容的統一(内容即是與主詞的否定的自身回複相同一的普遍性),使得判斷的聯系成為一種必然的聯系。
附釋:從反思的全稱判斷進展到必然判斷,也曾在我們的通常意識裡可以看見:譬如,當我們說,凡屬于全體的即屬于類,因而即是必然的。
當我們說:所有的植物,所有的人等等與說人,植物等等,完全是一樣的。
(3)必然的判斷(UrteilderNotwendigkeit) §177 必然的判斷,作為在内容的差别中有同一性的判斷,有三種形式:(一)在謂詞裡一方面包皮含有主詞的實質或本性,具體共相(共體)或類(dieGattung);一方面由于共體裡也包皮含有否定的規定性在自身内,因而這謂詞便表示排他性的本質的規定性,即種(dieArt)。
這就是直言判斷。
(二)按照主詞和謂詞的實質性,它們雙方都取得獨立現實性的形态,而它們的同一性則隻是内在的。
因此一方的現實性同時并不是它自身的現實性,而是它的對方的存在。
這就是假言判斷。
(三)在概念的這種外在化的過程裡,它的内在的同一性同時也建立起來了。
所以共性就是“類”,“類”在它排斥他物的個體性裡,是自身同一的。
這種判斷,它的主詞和謂詞雙方都是共性,這共性有時确是共性,有時又是它排斥自身的特殊化過程的圓圈。
在這個圓圈裡,“不是這樣就是那樣”,以及“既是這樣又是那樣”,它都代表類,這樣的判斷就是選言判斷。
普遍性最初是作為類,繼而又作為它的兩個種在繞圈子。
這樣的普遍性便被規定并設定為全體性。
附釋:直言判斷(如“黃金是金屬”,“玫瑰花是一植物”)是直接的必然判斷,約相當于本質範圍内的實體和偶性的關系。
一切事物都是一直言判斷,亦即一切事物皆有構成其堅定不變的基礎或實體本性。
隻有當我們從類的觀點去觀察事物,并認事物必然地為類所決定時所下的判斷,才算是真正的判斷。
如果有人把類似“黃金是昂貴的”,“黃金是金屬”這兩種判斷,認為是平列于同一階段,那就表明他缺乏邏輯訓練。
“黃金是昂貴的”,隻涉及黃金與我們的嗜好和需要的外在關系,并涉及要獲得黃金的費用以及其他情形。
黃金仍能保持其為黃金,即使那種的關系改變了或取消了。
反之,金屬性卻構成黃金的實體本性,沒有了金屬性,則黃金以及一切屬于黃金的特質,或一切可以描寫黃金的詞句,将無法自存。
同樣,當我們說,“卡尤斯是一個人”時,情形也是如此。
我們所要表述的意思即在于:不管他一切别的情形怎樣,隻要它們符合他作為一個人的實體本性,它們才有意義和價值。
但直言判斷甚至在一定限度内還是有缺點的,在直言判斷裡特殊性那一方面便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
譬如,黃金固然是金屬,但銀、銅、鐵等等也同樣是金屬。
而金屬性作為金屬的類,對于它所包皮含的種方面的特殊的東西是漫無差别的。
為了克服這種缺點,這就使得直言判斷進展到假言判斷。
假言判斷可以用這樣的公式表達:如果有甲,則有乙。
這種由直言判斷進展到假言判斷的過程與前面本質範圍内所讨論的由實體與偶性的關系進展到因果關系的過程,其矛盾進展的情形是相同的。
在假言判斷裡,内容的規定性表現為中介了的,依賴于對方的。
這恰好就是因與果的關系。
一般講來,假言判斷的意義,即在于通過假言判斷,普遍性在它的特殊化過程中就确立起來了。
這樣便過渡到必然判斷的第三種形式,即選言判斷。
甲不是乙必是丙或丁;詩的作品不是史詩必是抒情詩或劇詩;顔色不是黃的必是藍的或紅的等等。
選言判斷的兩方面是同一的。
類是種的全體,種的全體就是類。
這種普遍與特殊的統一就是概念。
所以概念現在就構成了判斷的内容。
(4)概念的判斷(DasUrteildesBegri?e?es) §178 概念的判斷以概念、以在簡單形式下的全體,作為它的内容,亦即以普遍事物和它的全部規定性作為内容。
概念判斷裡的主詞,(一)最初是一個體事物,而以特殊定在返回到它的普遍性為謂詞。
換言之,即以普遍性與特殊性是否一緻為謂詞,如善、真、正當等等。
這就是确然判斷。
【說明】象這樣的判斷,說一個事物或行為是好或壞、真、美等等,甚至在普通生活裡我們也稱為判斷。
我們決不會說一個人有判斷力,如果他隻知道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斷如:這玫瑰花是紅的,這幅畫是紅的、綠的、陳舊的等等。
确然判斷,雖說一般社會不承認它自稱為有何獨立的可靠性,但是由于近來主張直接知識和直接信仰的原則的流行。
甚至在哲學裡也被發揮成為獨特的重要形式的學說了。
我們可以在主張這種原則的許多所謂哲學著作裡,讀到千百次關于理性、知識、思想等等的論斷或确信,因為外在的權威此時反正已沒有多大效力了,于是這些論斷便想通過對于同一原則之無窮地一再申述,以求赢得對它們的信仰。
§179 确然判斷在它最初的直接主詞裡,還沒有包皮含謂詞所須表達的特殊與普遍的聯系。
因此确然判斷隻是一主觀的特殊性,因而為一個具有同樣理由,或者毋甯說同樣沒有理由的另一相反的論斷所反對。
因此它就立即隻是(二)一種或然判斷。
但是當客觀的特殊性被确立在主詞之内,主詞的特殊性成為它的定在本身的性質時,這樣(三)主詞便表達了客觀的特殊性與它的本身性質、亦即與它的“類”之間的聯系,因而亦即表達出構成謂詞的内容的概念了(參看§178)。
如:這一所(直接的個體性)房子(類或普遍性),具有一些什麼樣的性質(特殊性),是好的或壞的。
這就是必然判斷。
——一切事物皆是一類(亦即皆有其意義與目的),皆是在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個别現實性中的類。
至于它們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為它們的特殊性可以符合共性,或者也可以不符合共性。
§180 這樣,主詞與謂詞自身每一個都是整個判斷。
主詞的直接性質最初表明其自身為現實事物的個别性與其普遍性之間的中介的根據,亦即判斷的根據。
事實上這裡所建立起來的,乃是主詞與謂詞的統一,亦即概念本身。
概念即是空虛的聯系字“是”字的充實化。
當概念同時被區分為主詞與謂詞兩個方面,則它就被建立為二者的統一,并使二者的聯系得到中介,——這就是推論。
(c)推論(DerSchluss) §181 推論是概念和判斷的統一。
推論是判斷的形式差别已經返回到簡單同一性的概念。
推論是判斷,因為同時它在實在性中,亦即在它的諸規定的差别中,被設定起來了。
推論是合理的,而且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說明】人們通常習于把推論【即三段論式】認作理性思維的形式,但是隻認作一種主觀的形式,在推論形式與别的理性的内容,例如理性的原則,理性的行為、理念等等之間,不能指出任何一種聯系。
我們一般時常和多次聽見人說起理性,并訴諸理性,卻少有人說明理性是什麼,理性的規定性是什麼,尤其少有人想到理性和推論的聯系。
事實上,形式的推論是用那樣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性,竟使得推論與理性的内容毫不相幹。
但是既然這樣的理性内容隻有通過思維所賴以成為理性的那個規定性,才能夠成為理性的,所以這種内容之所以能夠成為理性的,隻有通過那種推論【或三段論式】的形式才行。
但推論不是别的,而是(如上節所述那樣)概念的實現或明白發揮(最初僅在形式上)。
因此推論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質的根據。
在現階段對于絕對的界說應是:絕對即是推論,或者用命題的方式來表述這原則說: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論。
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
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環節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性,通過特殊性而給予自身以外在實在性,并且因此,概念,作為否定的自身回複,使自身成為個體。
——或反過來說,現實事物乃是個體事物,個體事物通過特殊性提高其自身為普遍性,并且使自身與自身同一。
——現實事物是一,但同時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環節之多,而推論便表示它的各環節的中介過程的圓圈式行程,通過這一過程,現實事物的概念得以實現其統一。
附釋:推論正如概念和判斷一樣,也常常單純被認作我們主觀思維的一個形式。
因此推論常被稱為證明判斷的過程。
無疑地,判斷誠然會向着推論進展。
但由判斷進展到推論的步驟,并不單純通過我們的主觀活動而出現,而是由于那判斷自身要确立其自身為推論,并且要在推論裡返回到概念的統一。
細究之,必然判斷構成由判斷到推論的過渡。
在必然判斷裡,我們有一個體事物,通過它的特殊性,使它與它的普遍性即概念聯系起來。
在這裡,特殊性表現為個體性與普遍性之間起中介作用的中項。
這就是推論的基本形式。
這種推論的進一步發展,就形式看來,即在于個體性和普遍性也可以取得這種中介的地位,這樣一來,便形成了由主觀性到客觀性的過渡。
§182 在直接推論裡,概念的各規定作為抽象的東西彼此僅處于外在關系之中。
于是那兩個極端,個體性和普遍性,和作為包皮含這兩者的中項的概念,均同樣隻是抽象的特殊性。
這樣一來,這兩個極端彼此之間,以及其對它們的中項的概念之間的關系都同樣被設定為漠不相幹地獨立自存着。
這種推論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論,這種推論雖可說是理性的,但沒有概念。
在這種推論裡,主詞與一個别的規定性相聯系,或者說,普遍性通過這個中介過程包皮括一個外在于它的主詞。
反之,在理性的推論裡,主詞通過中介過程,使自己與自己相結合。
這樣,它才成為【真正的】主體,或者說,主體本身才成為理性推論。
【說明】在下面的考察裡,對于理智的推論,按照通常的意義,予以主觀方式的表述。
即按照我們作抽象的理智的推論時所采取的那種主觀方式去表述。
事實上,這隻是一種主觀的推論。
但這種推論也有其客觀的意義:它僅足以表達事物的有限性,不過是根據思維形式在這裡所達到的特定方式去表達出來罷了。
在有限事物裡,它們的主觀性,作為單純的事物性(Dingheit),與它們的特質、它們的特殊性是可以分離的,同樣,它們的主觀性與它們的普遍性也是可以分離的,隻要當這種普遍性既是事物單純的質,和此一事物與别的事物的外在聯合,而且又是事物的類和概念時,也是可以分離的。
附釋:依據上面所提及的認推論為理性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性本身界說為進行推論的能力,同時又将知性界說為形成概念的能力。
除了這種說法是基于一種膚淺的精神觀念,即把精神僅僅當作是許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總合以外,對于這種将知性與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性與推論排列在一起的辦法,我們還必須注意到:正如概念決不可僅隻看作知性的規定,同樣推論也決不可毫無保留地認為是理性的。
因為,一方面形式邏輯在推論的學說裡所常讨論的,事實上除了單純是一種理智的推論外,并不是别的東西。
這種推論實在夠不上享受“理性形式的美名”,更夠不上享受“代表一切理性”的尊榮;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單純是知性的形式。
甚且還可以說,概念之所以被貶抑為知性的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其作用。
因此又有人常習于将單純的知性概念與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