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觀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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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給對象以這個謂詞或那個謂詞。

    而是我們在觀察由對象的概念自身所發揮出來的規定性。

     §167 判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主觀意義的意識活動和形式,這種活動和形式僅單純出現于自我意識的思維之内。

    但在邏輯原理裡,卻并沒有作出過這種區别。

    因為按照邏輯原則,判斷是被認為極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個判斷”,這就是說,一切事物都是個體的,而個體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說是,個體化的普遍性。

    在這種個體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與個體性是區别開了的,但同時又是同一的。

     【說明】按照對于判斷的單純的主觀解釋,好象是由我附加一個謂詞給一個主詞,但這卻正好與判斷的客觀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紅的”,“黃金是金屬”等判斷裡,并不是我首先從外面附加給它們某種東西。

    ——判斷與命題是有區别的;命題對主詞有所規定,而這個規定與主詞并無普遍關系,隻不過表述一個特殊狀态,一種個别行動等等類似的東西。

    譬如,凱撒某年生于羅馬,在高盧地區進行了十年戰争,渡過了魯比康河等等隻能算是命題,而非判斷。

    又如說,“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說,“舉槍!”等話,均可轉變成判斷的形式,也未免空無意義。

    隻有這樣一個命題如“一輛馬車走過去了”,也許可以算作一判斷,但至多也隻是一個主觀的判斷,如果我們懷疑那走過去的東西是否馬車,或者我們懷疑究竟是對象在動呢,還是觀察者在動。

    總之,隻有當我們的目的是在對一個尚沒有适當規定的表象加以規定時,才可說是在下判斷。

     §168 判斷所表示的觀點是有限的觀點。

    從判斷的觀點看來,事物都是有限的,因為事物是一個判斷,因為它們的特定存在和它們的普遍本性(它們的肉體和它們的靈魂)雖是聯合在一起的,(否則事物将為無物),但它們的這些環節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說來又是可以分離的。

     §169 在“個體是共體”這一抽象的判斷裡,主詞是否定地自身聯系的東西,是直接具體的東西,反之,謂詞則是抽象的、無規定性的、普遍的東西。

    但這兩個成分卻被一個“是”字聯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謂詞也必然包皮含有主詞的規定性,因而是特殊性。

    而特殊性就是主詞與謂詞确立了的同一性。

    特殊性就其中立于主詞、謂詞形式上的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說明】主詞必先通過謂詞的規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規定性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詞本身隻是單純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詞。

    在類似“上帝是最真實者”或“絕對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斷裡,上帝和絕對隻是單純的名詞;主詞的内容隻有借謂詞表述出來。

    主詞作為一具體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如何,這一判斷毫未涉及(參看§31)。

     附釋:如果我們說:主詞就是對它有所說的某物,謂詞就是說出來的東西,那麼這個說法未免失之瑣屑。

    因為這種說法對于兩者的差别毫未切實道及。

    按照它的思想來說,主詞是個體,謂詞是共體。

    在判斷的更進一步的發展過程中,主詞便不單純是直接的個體,而謂詞也不單純是抽象的共體。

    于是主詞便獲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義。

    謂詞也獲得特殊性和個體性的意義。

    所以判斷的兩方面雖有了主詞與謂詞兩個名稱,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它們的意義卻有了變換。

     §170 現在更進一步讨論主詞與謂詞的特性。

    主詞,作為否定的自我關系(參看§163及§166的說明),是謂詞的穩固基礎。

    謂詞持存于主詞裡,并理想地包皮含在主詞裡。

    也可以說,謂詞内蘊在主詞裡。

    再則由于主詞一般直接地是具體的,故謂詞的某種特殊内容僅表示主詞的許多規定性之一,于是主詞便較謂詞更為豐富,更為廣大。

    反之,謂詞作為共體,它是獨立自存的,而且與主詞的存在與否不相幹。

    謂詞超出主詞,使主詞從屬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這一方面來說,謂詞又較主詞更為廣大。

    隻有謂詞的特定内容(§169)才構成兩者的同一。

     §171 主詞、謂詞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間的關系所形成的判斷裡,最初仍然是被設定為相異的,或彼此相外的。

    但就本質上說,亦即按照概念的觀點來看,它們是同一的。

    由于主詞是一具體的全體,這就是說,主詞不是任何某種不确定的雜多性,而隻是個體性,即特殊性與普遍性在同一性中。

    ——同樣,謂詞也是這樣的統一性(§170)。

    再則設定主詞與謂詞的同一性的聯系字,最初也隻是用一個抽象的“是”字去表述。

    依這種同一性看來,主詞也須設定具有謂詞的特性,從而謂詞也獲得了主詞的特性,而聯系字“是”也就充分發揮其效能了。

    這就是判斷通過内容充實的聯系字而進展到推論的過程。

    判斷的進展最初隻是對那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加以全、類、種等等規定,更進而發展到概念式的普遍性。

     【說明】有了對判斷進一步加以規定的知識,我們便可于通常所列舉的判斷的種類裡,發現一種意義和聯系。

    我們更可看出,通常對于判斷的種類的列舉不但十分偶然,顯得膚淺,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區别也有些雜亂無章。

    譬如,肯定判各種不同的判斷不能看作羅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價值,毋甯須把它們認作是構成一種階段性的次序,而各種判斷的區别則是建築在謂詞的邏輯意義上的。

    至于判斷具有價值的區别,甚至在通常意識裡也一直可以找到。

    譬如,對于一個常常喜歡提出“這牆是綠色的”,“這火爐是熱的”一類判斷的人,我們決不遲疑地說他的判斷力異常薄弱。

    反之,一個人所下的判斷多涉及某一藝術品是否美,某一行為是否善等等問題,則我們就會說他真正地知道如何去下判斷。

    對于剛才所提到的第一種判斷,其内容隻形成一種抽象的質,要決定它是否有這質,隻須有直接的知覺即可足用。

    反之,要說出一件藝術品是否美,一個行為是否善,就須把所說的對象和它們應該是什麼樣的情況相比較,換言之,即須和它們的概念相比較。

     (1)質的判斷(QualitativesUrteil) §172 直接判斷是關于定在的判斷。

    直接判斷的主詞被設定在一種普遍性裡,把普遍性作為它的謂詞,這個謂詞是一種直接的質,因而亦即感性的質。

    質的判斷可以是(一)一肯定的判斷:個體是特殊。

    但個體并不是特殊,或确切點說,這種個别的質并不符合主詞的具體的本性。

    這樣的判斷就是(二)否定的判斷。

     【說明】認為這玫瑰花是紅的,或不是紅的,這類質的判斷包皮含有真理,乃是一個最主要的邏輯偏見。

    至多可以說:這類判斷是不錯(richtig)的。

    這就是說,在知覺、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維的限定的範圍内,這些話是不錯的。

    其錯或不錯,須取決于其内容,而這内容也同樣是有限的,單就其自身來說,也是不真的。

    但真理完全取決于它的形式,亦即取決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與概念相符合的實在。

    但這樣的真理在質的判斷裡是找不到的。

     附釋:在日常生活裡,“真理”與“不錯”常常當作同義的名詞。

    因此當我們的意思本想說某句話不錯時,我們便常說那句話是真理。

    一般講來,“不錯”僅是指我們的表象與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問這内容的其他情形。

    反之,真理基于對象與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與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說,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竊東西,這些話盡可以說是不錯的,但這樣的内容卻不是真的。

    因為一個有病的身體與身體的概念是不一緻的。

    同樣,偷竊行為與人的行為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個直接的判斷,關于某一個别事物的某種抽象的質有所表述,無論這質的判斷如何不錯,卻不能包皮含真理,因為這種判斷裡的主詞與謂詞彼此的關系,不是實在與概念的關系。

     我們還可以說,直接判斷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與内容彼此不相符合。

    當我們說,“這玫瑰花是紅的”時,由于有聯系字“是”作為媒介,就包皮含主詞與謂詞彼此符合一緻。

    但玫瑰花是一個具體的東西,它不單純是紅的,而又有香氣,還有特定的形狀和其他别的特性,都沒有包皮含在謂詞“紅”之内。

    另外,謂詞作為一個抽象的共體,也不僅單獨适合于這一主詞。

    再則還有許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東西,也同樣是紅的。

    所以在直接判斷裡,主詞與謂詞似乎彼此間隻在一點上接觸,它們彼此并不相吻合。

    概念的判斷情形便與此不同。

    當我們說這個行為是善的時,我們便作出一個概念的判斷。

    我們立即可以看出,在這裡主詞與謂詞間的關系便不是松懈外在,象直接判斷那樣。

    因為在直接判斷裡,謂詞乃是一種抽象的質,這質可以隸屬于主詞,亦可以不隸屬于主詞。

    反之,在概念的判斷裡,謂詞好象是主詞的靈魂,主詞,作為這靈魂的肉體,是徹頭徹尾地為靈魂(謂詞)所決定的。

     §173 在這種質的否定,即作為初次的否定中,主詞與謂詞的聯系是仍然保持着的。

    謂詞因此便是一種相對的普遍性,隻是它的某一特質被否定了。

    (說玫瑰花不是紅的,即包皮含它還是有顔色的,不過是具有另一種顔色罷了。

    但這隻表明它又是一種肯定的判斷。

    ) 但個别的事物也不是一種普遍性的東西。

    因此(三)判斷自身便分裂為兩個形式:(a)為一種空洞的同一關系,說:個體就是個體,——這就是同一的判斷;或(β)為一種主詞與謂詞完全不相幹的判斷,這就是所謂無限的判斷。

     【說明】無限判斷的例子,有如“精神不是象”,“獅子不是桌子”等等。

    類似這種命題是不錯的,但正和同一性的命題一樣毫無意義,如說:“一個獅子是一個獅子”,“精神是精神”。

    這些命題雖然是直接的或所謂質的判斷的真理性,但一般講來,它們并不是判斷,僅會出現在堅持任何一個不真的抽象觀念的主觀思維裡。

    ——客觀地看來,這些判斷表達了存在着的東西或感性事物的性質,如剛才所說它們陷于分裂,一方面成為空的同一性,另一方面成為充滿一切的關系,但這種關系是相關的雙方之質的異在,彼此完全不相幹。

     附釋:主詞與謂詞毫無任何聯系的這種否定的無限判斷,在普通形式邏輯裡常被引用單純當作毫無意義的玩藝兒。

    但事實上,這種無限的判斷卻不僅是主觀思維的一個偶然形式,而且它還引出前面的直接判斷(肯定的和簡單否定的直接判斷)之最近的辯證發展的結果,在其中直接判斷的有限性和不真性就明白地顯露出來了。

    犯罪一事可以認作否定的無限判斷的一個客觀的例子。

    一個人犯了罪,如偷竊,他不僅如象在民事權利争執裡那樣,否定了别人對于特定财物的特殊權利,而且還否認了那人的一般權利。

    因此他不僅被勒令退還那人原有的财物,而且還須受到懲罰。

    這是因為他侵犯了法律本身的尊嚴,侵犯了一般的法律。

    反之,民事訴訟裡對于法權的争執,隻是簡單的否定判斷的一個例子。

    因為那犯法的一方隻是否定了某一特殊法律條文,但他仍然承認一般的法律。

    簡單否定判斷的意義與這種情形頗為相似:這花不是紅的,——這裡所否定于花的隻是它的這一種特殊的顔色,而不是否定花的一般的顔色。

    因為這花尚可能是藍的、黃的或别種顔色的。

    同樣,死亡也是一種否定的無限判斷,它是與作為單純的否定判斷看待的疾病有所區别的。

    在疾病裡,隻是人的生命中此種或彼種功能受妨礙了或被否定了。

    反之,在死亡裡,如我們所常說那樣,肉體和靈魂分離了,這就是說,主詞與謂詞完全隔絕了。

     (2)反思的判斷(DasRe?elexions-Urteil) §174 個體在判斷中被設定作為(返回到自己)的個體,就有一個謂詞,而與這謂詞相對的主詞,作為自己與自己相聯系的東西,同時仍然是謂詞的對方。

    ——在實存裡,這主詞不複是一個直接的質的東西,而是與一個他物【對方】或外部世界有着相互關系和聯系。

    這樣一來,謂詞的普遍性便獲得這種相對性的意義。

    (例如,有用的或危險的;重量或酸性;又如本能等等,均可當作相對性謂詞的例子。

    ) 附釋:反思判斷不同于質的判斷之處,一般在于反思判斷的謂詞不複是一種直接的抽象的質,而是這樣的,即主詞通過謂詞而表明其自身與别一事物相聯系。

    譬如,我們說,這玫瑰花是紅的,我們是僅就主詞直接的個體性來看,而沒有注意到它與别的東西的聯系。

    反之,如果我們下這樣的判斷:“這一植物是可療疾的”,則通過謂詞,可療疾的性能,便與别一事物(利用此植物去治療疾病)聯系起來了。

    同樣,象“這一物體是有伸縮性的”,“這工具是有用的”,“這種刑罰有恐吓人的作用”等判斷,也都是反思的判斷。

    因為這些判斷裡的謂詞,一般都是些反思的規定。

    通過這樣的反思規定,謂詞誠然超出了主詞的直接的個體性,但對于主詞的概念卻仍然還沒有提示出來。

    通常抽象理智式的思維最喜歡運用這種方式的判斷。

    所考察的對象愈是具體,則這種對象就愈可以提供更多的觀點給反思思維。

    但是通過反思的思維決不能窮盡對象的固有本性或概念。

     §175 第一、主詞,作為個體的個體(在單一判斷裡),是一個共體。

    第二、在這種關系裡,主詞便超出了它的單一性。

    主詞的這種擴大乃是一種外在的主觀反思,最初隻是一不确定的特殊性。

    (在直接的判斷即否定又肯定的特殊判斷裡;個體自身區分為二,一方面它自己與自己相聯系,一方面它與他物相聯系。

    )第三、有一些東西是普遍性,于是特殊性便擴大為普遍性;或者普遍性被主詞的個體性所規定而成為全體性(共同性,通常的反思的普遍性)。

     附釋:當主詞在單一判斷裡被認作有普遍性時,從而主詞便超出其僅為一單純的個體性的地位。

    當我們說,“這植物是可療疾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