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觀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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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區别開,但這卻不可了解為有兩種不同的概念,而毋甯必須認識到這隻是表示我們的【認識】活動或者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裡,或者按照概念的真實本性把概念理解為同時既是肯定的又是具體的東西。

    例如,如果我們把自由看成必然性的抽象的對立面,那麼,這就是單純的自由的概念。

    反之,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皮含着被揚棄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同樣,所謂自然神論提出的對于上帝的界說,也僅僅是上帝的知性概念,反之,那認上帝為三位一體的基督教便包皮含了上帝的理性概念。

     (1)質的推論(QualitativerSchluss) §183 第一種推論,如前節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論或質的推論。

    其形式(一)為E—B—A.【E代表個體性(Einzelnheit),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llgemeinheit)】。

    這就是說,作為一個個體的主詞通過一種質【特殊】與一種普遍的規定性相結合。

     【說明】不用說,主詞(小項)除個體性外尚有别的特性,同樣,另一極端(結論裡的謂詞或大項)除了單純的普遍性外,也還有别的特性,這裡都不加考察,隻着重論述它們所借以作出推論的那些形式。

     附釋:定在的推論是單純的理智推論,至少就在定在推論中,個體性、特殊性及普遍性各自處于抽象對立的情況來說,它确是一種抽象的理智推論。

    所以這種推論可以說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

    這裡我們有一個直接的個體事物作為主詞;于是從這主詞裡挑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種特質,并且通過這種個别特質就來證明這一個體事物是一個普遍的東西。

    譬如,當我們說:這玫瑰花是紅的;紅是一種顔色,故這玫瑰花是有顔色的。

     通常邏輯著作所讨論的大都是這類形式的推論。

    從前大家認這種推論為一切知識的絕對規則,并認為一切科學的論斷,隻有經過這種推論加以證明,才算是可靠的。

    相反地,現今三段論法的各種形式,除了在邏輯教科書外已不易遇見,而且對于這種推論形式的知識已被認作空疏的學院智慧,對于實踐的生活以及科學的研究都沒有更多用處。

    對此,我們首先要指出,如果我們每一認識場合,都要炫耀這一全套形式的推論,實屬多餘,且有學究氣。

    但推論的各種形式卻又同時在我們的認識活動中不斷地在起作用。

    譬如,當一個人于冬天清晨聽見街上有馬車輾軋聲,因而使他推想到昨夜的冰凍可能很厲害。

     這裡他也可算是完成了一種推論的活動。

    這種活動我們在日常多方面的複雜生活中不知要重複多少次。

    一個作為有思想的人,在他的日常行為裡,力求明白意識到這類推論形式當屬不無興趣,猶如我們研究我們有機生活中的各種機能,如消化、營養、呼吸等機能,甚或研究那圍繞着我們的自然界的事變和結構,也公認為極有興趣一樣。

    但我們無疑地也須承認,我們無需先研究解剖學和生理學,然後才能适當的消化和呼吸;同樣,我們也并無須先研究邏輯,然後才可作出正确的推論。

     亞裡士多德是觀察并描述三段論法的各種形式(所謂推論的諸式)的主觀意義的第一人。

    他作得那樣嚴密和正确,以緻從來沒有人在本質上對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進一步的增加。

    我們對亞裡士多德的這項成就雖然給予很高評價,但是不要忘記了他在他自己的哲學研究裡所應用的思維方式,卻并不是理智推論的諸形式,也不是一般有限思維的形式(參看§189說明)。

     §184 第一、這種推論中的各項是完全偶然的。

    因為那作為抽象特殊性的中項隻是主詞的任何一種特性。

    但這直接性的主詞,亦即具有經驗的具體性的主詞,尚有許多别的特性。

    因此它同樣可以與許多别的普遍性相聯系。

    同樣,個别的特殊性也可具有許多不同的特性,所以主詞可以透過這同一中項以與别的一些不同的普遍性相聯系。

     【說明】形式的推論之所以失其效用,由于流行的風氣使然者多,由于洞見其錯誤者少,而且還由于人們無意于用論證方式去辯明形式的推論所以無用的緣故。

    此節及下節即在于指明這類的推論對于求真理是空疏無用的。

     依上文所說,即可看出,利用這類的推論可以“證明”(象一般人所叫做的“證明”)許多極不相同的結論。

    隻須随便拾取一個中項,即可根據它過渡到【或推論出】所欲達到的結論。

    但假如從另一中項出發,也可根據它來“證明”另一個東西,甚至與前此相反的某種東西。

    一個對象愈是具體,它所具有的方面就愈多,亦即屬于它的、足以用來作為中項的東西就愈多。

    要在這些方面之中去決定哪一方面較另一方面更為主要,又須建立在這樣一種推論上:而這種推論堅持着某一個别的特性,而且同樣也很容易為這同一個特性尋出某一方面或某一理由,據此去證明它确可以算是必然的和重要的。

     附釋:雖說我們很少在日常的生活交往裡時常想到理智的推論,但它仍不斷地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作用。

    譬如,在民事訴訟裡,辯護律師的職務就在于強調那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條文使之有效。

    從邏輯觀點看來,這種法律條文不過是一個中項罷了。

    在外交交涉中情形亦複相同,譬如,當各個強國都要求占有同一塊土地時,在這種争執中,繼承權,土地的地理位置,居民的祖籍和語言,或任何别種理由,均可提出加以強調,作為中項。

     §185 第二、不僅如前節所說這種推論中的各項是偶然的,而且由于它在各項的聯系中的形式,這種形式推論也同樣是偶然的。

    按照推論的概念看來,真理在于通過中項來聯系兩個不同的事物,這中項就是兩者的統一。

    但用中項來聯系兩極端(所謂大前提和小前提),在推論裡毋甯是一種直接的聯系。

    換言之,它們中間并沒有可以作為聯系的真正的中項。

     【說明】推論的這種矛盾又通過一種【新的】無限進展表現為這樣一種要求:即兩個前提中的每一前提,都同樣地要求一新的推論加以證明,然而,由于後一推論又同樣具有兩個直接的前提,于是又重新需要兩個推論予以證明。

    所以,這直接的前提又重複其自身,而且永遠有要求雙重推論的需要,直至無窮。

     §186 這裡為了表明經驗的重要性所指出的(一般人以為絕對不錯的形式)推論的缺點,在對推論的進一步規定中必定會自己揚棄其自身。

    因為我們現在已進入概念的範圍,正如在判斷裡那樣,相反的特性不單純是潛在的,而且是明白建立起來時,所以要分析出推論逐漸進展的過程,我們隻須接受或承認推論在它的每一階段裡通過自身建立起本身的過程。

     通過直接推論,(一)E—B—A,個體性,(通過特殊性)與普遍性相結合,并且建立一個有普遍性的結論。

    所以那個個體的主詞,本身就是一普遍性,因而便成為兩極端的統一或中介者。

    這樣便過渡到第二式的推論,(二)A—E—B.這第二式的推論便表達出第一式的真理:即中介過程隻是在個體性裡面發生,因此便是偶然的。

     §187 第二式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結合起來。

    這普遍性是在前一式的結論裡,通過個體性的規定,而過渡到第二式,于是就取得直接主詞的地位。

    因此這普遍性便通過這一結論而被建立為特殊性,因而成為兩極端的中介,而這兩極端的地位現在則為别的兩項(特殊性與個體性)所占據。

    這就是推論的第三式:(三)特殊——普遍——個體(B—A—E)。

     【說明】所謂推論的諸式(亞裡士多德很正确地隻舉出三式;第四式是多餘的,甚至可說是近代人的無聊的附加),在通常的研究方式裡隻是依次列舉出來,極少有人想到指出它們的必然性,更少人想到指出它們的意義與價值。

    因此無怪乎這些式後來僅被當作空疏的形式主義來處理。

    但是它們卻具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這意義建立在這樣的必然性上面:即每一環節作為概念規定本身都有成為全體并且成為其中介作用的根據的必然性。

    ——至于欲尋出命題的哪一種形态(如究竟是普遍命題或否定命題等等),才可以使得我們在各式的推論裡推繹出正确的結論,這乃是一種機械的研究,由于這種研究的無概念K的機械性和無有内在的意義,理應被人們忘掉。

    那些以這類研究和對理智推論的研究為異常重要的人,恐怕很難引起亞裡士多德的垂青,雖然他曾經描述過這些推論形式以及别的無數的精神和自然的形式,并曾經考察過表述過這種種形式的特性。

    但是在他的形而上學的概念K以及他關于精神及自然的概念裡,他離開以理智的推論的各式作為基礎或标準的辦法實異常之遠,我們可以說,如果他接受理智的抽象法則的束縛的話,則他的這些概念将沒有一個會産生出來,或者會被留存下來。

    至于亞裡士多德對于分類描述和抽象分析,雖說有不少的特有貢獻,但他的哲學的主導原理仍永遠是思辯的概念,至于他最初曾有過那樣确定地表述的理智推論,他決不讓它闖進這種思辯概念的領域裡。

     附釋:推論的三式的客觀意義一般地在于表明一切理性的東西都是三重的推論。

    而且,推論中的每一環節都既可取得一極端的地位,同樣也可取得一個起中介作用的中項的地位。

    這正如哲學中的三部門那樣:即邏輯理念,自然和精神。

     在這裡首先,自然是中項,聯結着别的兩個環節。

    自然,直接【呈現在我們前面】的全體,展開其自身于邏輯理念與精神這兩極端之間。

    但是,精神之所以是精神,隻是由于它以自然為中介。

    所以,第二、精神,亦即我們所知道的那有個體性、主動性的精神,也同樣成為中項,而自然與邏輯理念則成為兩極端。

    正是精神能在自然中認識到邏輯的理念,從而就提高自然使回到它的本質。

    第三、同樣,邏輯理念本身也可成為中項。

     它是精神和自然的絕對實體,是普遍的、貫穿一切的東西。

    這三者就是絕對推論中的諸環節。

     §188 既然每一環節都可以依次取得中項和兩極端的地位,因此它們彼此間的特定的差别便被揚棄了。

    這種各個環節之間的無差别形式的推論,首先就以外在的理智的同一性或等同性作為它的聯系。

    這就是量的或數學的推論。

    如兩物與第三者相等,則這兩物相等。

     附釋:這裡所提及的量的推論,人人皆熟知,在數學上叫做公理,與别的公理一樣,據說它們的内容是不能證明的,但是由于它既是直接自明之理,也就無需乎證明。

    其實這些數學的公理不是别的,而是一些邏輯的命題,這些命題隻要能表達特殊而确定的思想,就可以從普遍的和自身規定着的思維中推演出來。

    推演這些命題的過程,也可以看成是對它們的證明。

    數學上所提出的作為公理的量的推論,情形便是如此。

    量的推論實際上是質的推論或直接推論的最切近的結果。

    ——總之,量的推論是完全沒有形式的推論,因為在量的推論裡,概念所規定的各環節之間的差别已被揚棄了。

    究竟哪些命題應作為量的推論裡的前提,這取決于外在環境。

    因此當我們應用這種推論時,我們就以那已經在别的地方被确立了并證明了的東西作為前提。

     §189 這樣一來,首先在形式方面就産生兩個結果:第一、每一環節既已一般取得中項的特性和地位,因而即取得全體的特性和地位,因此便自在地失掉其抽象的片面性了(§182和§184)。

    第二、中介過程已經完成了(§185),同樣也隻是自在地完成的,換言之,也隻是圓圈式的彼此互相以對方為前提的中介過程。

    在第一式的推論個體——特殊——普遍裡,“個體是特殊”和“特殊是普遍”兩個前提,還沒有得到中介。

     前一前提要在第三式裡,後一前提要在第二式裡才可得到中介。

    但這兩式中的每一式,為了使它的前提得到中介,同樣須先假定其他兩式。

    依此看來,概念的中介着的統一不複被設定為抽象的特殊性,而是被設定為個體性與普遍性的發展了的統一,甚至首先可以說是被設為這兩個規定的反思的統一,即個體性同時可以被規定為普遍性。

    這種的中項便發展出反思的推論。

     (2)反思的推論(Re?elexions-Schluss) §190 如果中項首先不僅是主詞的一個抽象的特殊的規定性,而且是同時作為一切個别的具體的主詞,這些主詞也是與别的主詞一樣,都同具有那種規定性,那麼我們就得到(一)全稱的推論。

    但這種推論的大前提,以特殊性,中項,即全體性為主詞,卻已先假定了結論,其實結論本應先假定大前提才對。

    因此(二)全稱的推論便建立在歸納上面。

    在這種歸納式的推論裡,中項就是所有個體的完全的列舉,甲乙丙丁……等。

    但由于直接的經驗的個體性與普遍性總有差距,因此對于所有個體的完全列舉決不能滿足。

     于是歸納的推論又建築在(三)類推上面。

    類推的中項是一個個體,但這個個體卻被了解為它的本質的普遍性、它的類或本質的規定性。

    ——為了得到中介,第一種全稱推論就引向第二種歸納推論,而歸納推論又引向第三種推論,即類推。

    但是當個體性與普遍性兩個外在關系的形式,都經曆過了反思推論中的各式之後,類推仍同樣需要一個自身規定的普遍性,或者作為類的個體性。

     【說明】有了全稱的推論,上面§184所指出的理智推論的基本形式所具有的缺點,便可以得到改進了,不過這又引起一新的缺點。

    這缺點即在于大前提先假定了結論所應有的内容,甚至因而先假定了結論作為一個直接的命題。

    凡人皆有死,故卡尤斯有死,凡金屬皆傳電,故例如銅也傳電。

    為了能夠說明這些大前提(這些大前提裡所說的“凡”是指直接的個體,而且本質上應當是經驗的命題)起見,首先必須确認關于卡尤斯個人和關于個别事物銅的命題是正确的。

    ——無怪乎每個人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