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概念的進一步規定和部門劃分

關燈
抽象的規定,認為是可靠的,隻要這樣的規定能夠帶來個人當時特殊情形下的利益。

     如,我生存和我應有生存的手段本來可說是我的行為的一個主要動機。

    但假如我單獨突出考慮我個人的福利這一原則,而排斥其他,因此就推出這樣的結論,說為維持生存起見,我可以偷竊别人的物品,或可以出賣祖國,那麼這就是詭辯。

    同樣,在行為上,我須保持我主觀的自由,這意思是說,凡我所作所為,我都以我的見解和我的自信為一個主要原則。

    但如果單獨根據這一原則來替我的一切自由行為作辯護,那就會陷于詭辯,會推翻一切的倫理原理。

    辯證法與這類的行為本質上不同,因為辯證法的出發點,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過程加以客觀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知性規定的有限性。

     此外,辯證法在哲學上并不是什麼新東西。

    在古代,柏拉圖被稱為辯證法的發明者。

    就其指在柏拉圖哲學中,辯證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學的形式,亦即以客觀的形式出現而言,這話的确是對的。

    辯證法在蘇格拉底手中,與他的哲學探讨的一般性格相一緻,仍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叫做諷刺的風趣(dielronie)。

    蘇格拉底常運用他的辯證法去攻擊一般人的通常意識,特别攻擊智者派。

    當他同别人談話時,他總是采取虛心領教的态度,好象他想要向别人就當時所讨論的問題,求得一些更深切的啟示似的。

    根據這種意向,他向對方發出種種疑問,把與他談話的人引導到他們當初自以為是的反面。

    譬如當智者派自诩為教師時,蘇格拉底便通過一系列的問題使得有名的智者普洛泰戈拉自己也必須承認一切的學習隻是回憶。

    在他的較嚴格的純哲學的對話裡,柏拉圖運用辯證法以指出一切固定的知性規定的有限性。

    譬如,在《巴曼尼得斯普》中,他從一推演出多,但仍然指出多之所以為多,複隻能規定為一。

    柏拉圖處理辯證法,大都是采用這種宏大的方式。

    在近代,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又促使人們注意辯證法,而且重新回複它光榮的地位。

    他指出辯證法是通過我們上面已經提及的(§48)對于理性矛盾【二律背反】的發揮。

    在理性矛盾的讨論裡,他并不隻是在揭示出兩方論據的反複辯駁,或評論兩方主觀的辯難;而他所研讨的、甯可說是,在于指出每一抽象的知性概念,如果單就其自身的性質來看,如何立刻就會轉化到它的反面。

     無論知性如何常常竭力去反對辯證法,我們卻不可以為隻限于在哲學意識内才有辯證法或矛盾進展原則。

    相反,它是一種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級意識和普通經驗裡的法則。

    舉凡環繞着我們的一切事物,都可以認作是辯證法的例證。

    我們知道,一切有限之物并不是堅定不移,究竟至極的,而毋甯是變化、消逝的。

    而有限事物的變化消逝不外是有限事物的辯證法。

    有限事物,本來以它物為其自身,由于内在的矛盾而被迫超出當下的存在,因而轉化到它的反面。

    在前面(§80)我們曾經說過,知性可以認作包皮含有普通觀念所謂上帝的仁德。

    現在我們可以說,辯證法在同樣客觀的意義下,約略相當于普通觀念所謂上帝的力量。

    當我們說,“一切事物(亦即指一切有限事物)都注定了免不掉矛盾”這話時,我們确見到了矛盾是一普遍而無法抵抗的力量,在這個大力之前,無論表面上如何穩定堅固的事物,沒有一個能夠持久不搖。

    雖則力量這個範疇不足以窮盡神聖本質或上帝的概念的深邃性,但無疑的,力量是任何宗教意識中的一個主要環節。

     此外,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領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辯證法的支配。

    例如,在天體的運動裡,一個星球現刻在此處,但它潛在地又在另一處。

    由于它自身的運動,使得它又存在于另一處。

    同樣,物理的元素也是矛盾進展的,同樣氣象變化的過程也可說是它的内在矛盾的表現。

    同一矛盾原則是構成其他一切自然現象的基本原則,由于有了内在矛盾,同時自然被迫超出其自身。

    就辯證法表現在精神世界中,特别是就法律和道德範圍來說,我們隻消記起,按照一般經驗就可以表明,如果事物或行動到了極端總要轉化到它的反面。

    這種辯證法在流行的諺語裡,也得到多方面的承認。

    譬如在SummumjusSummainjuria(至公正即至不公正)一諺語裡,意思是說抽象的公正如果堅持到它的極端,就會轉化為不公正。

    同樣,在政治生活裡,人人都熟知,極端的無政府主義與極端的專制主義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在道德意識内,特别在個人修養方面,對于這種辯證法的認識表現在許多著名的諺語裡:如“太驕則折”、“太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