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迄今為止有關充足根據律的最重要的觀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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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到這些謬誤是因為思維不夠清晰。

    笛卡爾在面對不可抗拒的因果律的要求時,以根據代替他所需的原因,以便把問題解決,免除他的上帝所面臨的困窘;斯賓諾莎則從根據中找到一個實在的原因,即自因,從而他的上帝成為世界本質:現在謝林卻要使根據和推論在上帝本身中分離②。

    這樣,他通過把問題提高到根據和推論之實在的、實體的這一高度,并且通過引向上帝中的某些東西,使此混淆具有更強的一緻性,他說&ldquo此物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他最初的根據,或者是根據(abyss:深淵)之外的根據&rdquo。

    這真是一種當之無愧的贊賞。

    &mdash&mdash我們知道,謝林所有的無稽之談都來自雅各布·博姆的《對地球和天體之謎的總诠釋》,但是,在我看來較為鮮為人知的是博姆這種謬論究竟來自何處,以及所謂&ldquo深淵&rdquo的真正誕生地又在何方。

    因此,我現在冒昧地談一談:它是&ldquo&betaC&thetaós&rdquo,即&ldquoabyssus&rdquo,&ldquovorago&rdquo,無底洞,瓦倫丁尼安信徒③之根據之外的根據,在寂靜中&mdash&mdash與深淵共本質&mdash&mdash産生智力和世界,如伊倫諾斯的下列文字所述:&ldquo因為,據他們說,在那看不見的無名高處,就有一個先在的以安(Eon);他們又把它稱之為先前本原、始祖和深淵。

    &mdash&mdash它存在着,無形無整、不可理喻,且不生不滅,在絕對的靜谧肅穆中逝去了無盡的長世;思想與他同在,他們又把思想稱之為典雅和寂靜。

    這一深淵曾想到從自身抛射出萬物的本原,把被抛之物&mdash&mdash他一意要抛出的&mdash&mdash送入與自己同在的寂靜之中,就像精子進入子宮一樣。

    寂靜納入精子後受孕,産生理智,跟抛射物相像且相等,唯獨它能神領父親的偉大。

    他們又将理智稱為唯一的生成者,萬物的本原。

    &rdquo -------- ①參見斯賓諾荷《倫理學》第一部分,命題16,中譯本18頁。

     ②參見謝林:《關于人的自由的論文》。

     ③瓦倫丁尼安信徒(valentinians),二世紀時的宗教異端。

     這肯定是雅各布·博姆設法從&ldquo異端史&rdquo中所了解到的,而謝林先生又未加思索地從他那裡承襲了這一看法。

     第9節萊布尼茨 萊布尼茨是第一個正式把充足根據律當作整個認識和科學的一個主要定律加以論述的人。

    在他的著作中,到處可見他對這一定律所作的浮誇的說明,他洋洋自得,仿佛是他發明了這一根據律。

    然而,他對根據律的所有說明,概言之無非是:任何事物之所以如此必有一個充足的根據,否則就不存在。

    或許在他之前就已經有人發現了這一定律。

    毋庸諱言,他偶爾也提到了它的兩種主要含義之間的區别,然而,他并沒有對此特别地強調,或者在别處加以貼切的解釋。

    對這一定律涉及最多的是他的《哲學原理》第32節,但在法文本名為&ldquo單子論&rdquo中的解釋要好一些:&ldquo按照充足根據律,我們認為如果沒有一個充足的根據,任何東西都不會是真實的;表述得明白點,充足根據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

    &rdquo① -------- ①參照萊布尼茨:《神正論》第44節,以及第125節中給克拉克(Clarke)的第五封信。

     第10節沃爾夫 第一個明确區分這一定律的兩個主要含義并且詳盡論述它們之間的不同的人是沃爾夫。

    然而,像現在的習慣做法那樣,沃爾夫沒有把充足根據律放在邏輯學,而是放在本體論中。

    他确實在第71節中力陳莫把認識的根據律和因果律混為一談的必要性,但他也确實沒有弄清楚它們的區别何在。

    把它們之間的區别搞颠倒了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因為他在&ldquo充足的根據&rdquo這一章的70、74、75、77節中,為了證實充足根據律,引用了一些關于因果方面的例子,如果他真的希望保持這種區别,就該在這本書的&ldquo原因&rdquo這一章中引用這些例子。

    在我們所談到的這一章中,他又一次提出一些完全類似的例子,而且又一次闡明了認識的理由(第876節,認識律),我們已說過這些例子肯定不适于這一部分,然而這些例子卻有助于說明在第881~884節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認識律和因果律之間清楚且确定的區别。

    他繼續說道:&ldquo所謂充足根據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而且他劃分為三類:1.發生的理由(原因),定義為另一事物的現實性的理由;例如,當一塊石頭變熱時,那麼火或者太陽光線就是熱存在于這塊石頭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定義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這種可能性的理由,就在于石頭按照自身構成的本質或特征是能夠吸收熱的。

    這最後一個概念我是不能接受的。

    假如它有一點意義的話,就該是,可能性在于與我們先天認識的一般條件相一緻,康德對此已經說得很清楚。

    從這些條件中,就沃爾夫所舉的石頭例子而言,我們知道,變化由于結果産生于原因而成為可能,即一種狀态接着另一狀态而産生,條件是前一種狀态包含着後一種狀态的條件。

    在這個例子裡我們發現,作為結果,石頭呈現出熱的狀态;作為原因,石頭所居的狀态是,石頭在變熱之前具有一定程度的熱容量和與遊離熱量相接觸。

    這種狀态裡,沃爾夫把先談到的這一狀态性質稱之為存在的理由,後談到的稱之為發生的理由,之所以如此命名取決于下面事實所引起的一個錯覺:就石頭而言,這些條件持續的時間較長,因此,也就會更持久地等待着其他條件的發生。

    石頭應該是這樣的,即從化學構成上它具備這樣一種素質,自身帶有一定程度的特定熱量,從而具有與它自身的特定熱量成反比的熱容量;另一方面,它一旦與遊離熱量相接觸,成為此前一連串原因的後果,這些原因都是&ldquo發生的理由”但是,這隻是雙方各種境遇的巧合,雙方構成的條件是原因,依賴這一條件變熱則是結果。

    所有這些都沒有說明沃爾夫的&ldquo存在的理由&rdquo,因此,他的說明是錯誤的,我之所以要費一點神讨論得如此仔細,部分原因是我打算以完全不同的意義來使用這個詞;另一部分原因是這一解釋有助于推進對于因果律的理解;3.如我們已說過的,沃爾夫劃分出了一個認識的理由,而且還在緻動因裡使之與推動因,或決定意志的理由相關。

     第11節沃爾夫和康德之間的哲學家 鮑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學》第20~24節,以及第306~313節中重複使用沃爾夫的劃分區别。

     賴馬魯斯在他的《理智論》第81節劃分為:1.内在根據,與沃爾夫的&ldquo存在的理由&rdquo解釋一緻,如果不把僅運用于概念的東西轉移到事物中的話,這種解釋甚至可運用于&ldquo認識的理由”2.外在根據,即原因&mdash&mdash第120節,以及之後諸節,他把&ldquo認識的理由&rdquo正确地界定為這一命題的一個條件;但是,在第125節的例子中,他卻把它與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