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迄今為止有關充足根據律的最重要的觀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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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為一談。

     蘭伯特在《新工具論》中,沒提到沃爾夫的區分;然而,他表現出他已認識到認識的根據和原因之間的區别。

    ①因為他說,上帝是真理的&ldquo存在的理由&rdquo,真理是上帝的&ldquo認識的理由&rdquo。

     -------- ①蘭伯特:《新工具論》第一卷,第572頁。

     普拉特納在他的《格言》第868節中說:&ldquo我們在認識中稱作為根據和結論的東西,實際上是原因和結果。

    每一個原因都是一個根據,每一個結果都是一個推論。

    &rdquo因此,他認為原因和結果與我們思維中的根據和推論概念實際上是一緻的;前者與後者有類似的關系,例如,本質與偶相跟主體與屬性的關系,又如客體的特性與我們對此特性的感覺的關系,如此等等。

    我認為無駁斥此看法的必要,因為我們很容易看出判斷的前提和結論相互間的關系與因果認識完全不同;雖然在個别情況下對于一個原因的認識可以成為用來說明結果的判斷根據①。

     -------- ①比較本書的第三十六節。

     第12節休谟 在這個嚴肅的思想家之前,沒有任何人懷疑過下列問題:以因果律出現的充足根據律是首要的,而且先于萬事萬物。

    因為它是一個&ldquo永恒的真理&rdquo,即它存在于上帝和命運之中,又通過自身而超越它們;而任何其他東西,例如,思考這一原則的知性,還有整個世界,以及任何可以成為它的原因的東西&mdash&mdash原子、運動、創世者,等等&mdash&mdash都要與這一原則取得一緻,而且要依賴于它。

    休谟是第一個想到探究這一因果律何以有如此權威,它的根據何在的人。

    我們都知道他得出的結論:因果是指我們在時間中經驗地直觀到的事物和狀态的繼起,習慣使我們熟悉它們。

    這些結論的荒謬之處顯而易見,也不難以批駁,但它的價值很值得一提,那就是問題本身為康德的深入研究起到了推動作用,從而成為康德研究的起點,由此形成了一種更加深刻徹底的唯心論觀點,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論,主要是以貝克萊為代表的唯心論無法比拟的。

    由此所導緻的先驗唯心論引發了這樣一個信念,即世界作為整體依賴于我們,就如我們在細節上依賴于世界,兩者在程度上是一樣的。

    因為,康德提出這些如是的先驗原理,使我們先天地即在一切經驗之前确立了某些有關客體及它們的可能性的要點,從而他證實了如果這些事物在向我們呈現自身時脫離開我們的認識,那麼,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

    很顯然,這無異于把這個世界比喻為一個夢。

     第13節康德和他的學派 康德關于充足根據律的主要論述包含在一本被取名為《論允許我們省卻整個純粹理性批判的發現》這本小冊子中的第一節A中。

    他在這裡極力強調&ldquo認識的邏輯(形式)原則&lsquo每一個命題都必須具有根據&rsquo,和先驗(内容)原則&lsquo任何事物都必須具有原因&rsquo&rdquo之間的區别,他在與埃伯哈德的争論中提出這種觀點,反對埃伯哈德把兩者看作是同一的。

    &mdash&mdash我打算在給出唯一正确的證明之後,專門找地方進一步批判康德關于因果律的先天證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驗特征。

     由于這些先決條件的引導,緻使一批邏輯學家投入到康德學派中;霍夫鮑爾、瑪斯、雅各布、凱斯維特,還有其他的人,都嚴格地明确了根據和原因之間的區别。

    特别是凱斯維特,十分令人滿意地說道①:&ldquo認識根據不能與事實(原因)根據相混淆。

    充足根據律屬于邏輯,因果律屬于形而上學。

    ② -------- ①凱斯維特:《邏輯》第一卷,第16頁。

     ②同上,第60頁。

     前者是思維的根本法則;後者是經驗的根本法則。

    原因與現實事物相關,邏輯根據則隻與表象相關。

    &rdquo 康德的論敵甚至更加強調這種區别。

    舒爾茨③對把充足根據律與因果律相混淆怨氣十足。

    薩洛蒙·梅蒙④對人們奢談充足根據律而不予說明表示遺憾。

    同時指責康德⑤不該從假設判斷的邏輯形式中得出因果律。

     -------- ③G.E.舒爾茨:《邏輯》第19節,注釋1,以及第63節。

     ④Sal.梅蒙:《邏輯》第20~21頁。

     ⑤同上&ldquo序言&rdquo第XXIV頁。

     雅可比說⑥,由于混淆了根據和原因這兩個概念,幻象就産生了,因此而導緻各種錯誤的推測;随後,他以自己的方式指出了兩者之間的區别。

    然而,我們在他這裡發現,較之嚴肅哲學,他更多地喜歡使用自鳴得意的文字遊戲,對他來說這是一貫的。

     -------- ⑥雅可比:《關于斯賓諾莎學說的信》,附錄7第414頁。

     我們在謝林的《自然哲學導入格言》第184節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最終把根據和原因區别開的,這一思路展開在馬庫斯和謝林的《醫學年鑒》第1卷第1冊中。

    我們從這裡知道,重力是萬物的根據,光是萬物的原因。

    我之所以在這裡談到這個問題隻是出于好奇;因為這類随意的談話本來不屑在真正嚴肅坦誠的探索者那裡占據一席之地。

     第14節論根據律的各種證明 我們仍要記述對于充足根據律所進行過的各種證明之沒有成果的嘗試,這些證明大都含糊不清:例如,沃爾夫在他的《本體論》第70頁中的證明,以及鮑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學》第20節中的重複,都是如此。

    我們沒有必要在這裡重複、反駁,因為很顯然,這種證明是一種文字遊戲。

    普拉特納①和雅各布②嘗試使用其它證明,然而,我們很容易看出證明所陷入的魔圈。

    我打算進一步論述康德的證明,這在前面已經說過。

    因為我希望在這篇論文裡,指出我們認識能力的不同法則,而充足根據律則是這些法則的共同表述,這樣,我們将會理所當然地得出一個結論:根據律是不能證明的,相反,亞裡士多德的評論③:&ldquo他們尋求沒有理由的理由,尋求不是證明的證明原則&rdquo可以同樣地運用于所有的這些證明。

    因為每一個證明都與已被确立了的某些東西有關;而且假如我們又繼續追求對這些東西的證明,無論這些東西是什麼,最終我們會得到某些表達整個思維和整個認識的形式和法則的命題,因而也就是它們的條件、一切思維和認識就在于運用了這些形式和法則,其确定性就在于與這些條件、形式和法則相一緻,因此,它們自身的确定性就不再通過其他的命題得到。

    在第五章中,我打算讨論這類真理,它們屬于如是命題。

     -------- ①普拉特納:《格言》,第828頁。

     ②雅各布:《邏輯學和形而上學》第38頁(1794年)。

     ③亞裡士多德:《形而上學》iii.6,并與&ldquo後分析篇&rdquoi.2相對照。

     尋求充足根據律的證明是件荒謬絕倫的事情,這種想法表現出了理智的匮乏。

    每一個證明都是對已被确定了的判斷之根據的論證,此判斷完全是憑着這一論證獲得其屬性的真。

    這樣一種根據的必然性是由充足根據律确切表達了的。

    假如我們尋求根據律的證明,或換言之,論證它的根據,那麼,我們即已假定了它是真的,而且,我們的需要完全建立在這種假設上,因而,發現自身迷惑在我們需要證明的證明之魔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