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種姓的主要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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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之下的命運。
由王侯所任命的行會首長早已存在,特别是王侯駐驿所在的城市;當然,由于财政利益的考慮,國王對于手工業的控制也愈趨嚴密,而此種财政上的利害應當也有助于種姓秩序的确立。
毋庸置疑,許多行會直接轉變為種姓(或次種姓),或者一開始即因其本為賤民部族的一部分而與種姓無所區别。
工匠種姓,至少其中的高級種姓,例如藝術品制造者,有一套确定的修業制度。
修業者以父親、伯父或兄長為師傅,修業期滿後,一切工作所得皆歸師傅所有,因為他們同時也是家長。
亦有跟随同種姓的其他師傅修業的情形,内容遵循嚴格的傳統規範,修業期滿則被納入家共同體,服從業師的統制。
理論上,修業者必須按照《工作論》(?ilpaCastra)的指示&mdash&mdash僧侶經院之學的産物&mdash&mdash習得基本技術。
因此,石匠有時也被視為文士種姓,并領有&ldquoācārya&rdquo的稱号(&ldquo阿阇梨&rdquo,師傅)[140]。
印度工匠所使用的工具一般而言相當簡單,所以至少有一大部分是工匠自己制造的。
不過某些手工業者仍奉其工具為神物,甚至在達舍诃剌(Da?ahārā)祭典裡至今還是種姓崇拜的對象[141]。
在印度的種姓秩序裡,除了其他一些傳統主義的因素之外,就屬這種工具的定型化(例如美術領域裡造型的定型化及自然樣式的拒斥),為技術發展的最大障礙。
某些建築手工業,特别是所有與祭祀相關的行業,其技術過程裡部分帶有巫術性的祭典性格(例如畫像眼睛的畫法),就必須遵照一定的樣式。
技術上的變革往往得征求神谕(盡管多半是否定的),例如,據說陶匠就曾征求過薄伽梵的神谕。
各個地區的王室手工業與城市手工業裡的嚴格種姓閉鎖到底存在了多久,實在不得而知。
跨行經營情形所在多有[142],不過原則上伴随着嚴格的世襲性主顧關系制。
最後,最低級的種姓階層是那些被認為在儀式上極為不淨且具傳染性者,包括:1.由于從事不潔淨的體力勞動而到處為人所輕蔑的一些行業,例如掃街人之類;2.由于印度教在儀式上的禁忌而被視為不淨的行業,諸如鞣皮業與制革業;3.一些掌握在客族遊民手中的行業。
如果我們撇開基于特殊的儀式理由所造成的例外(例如制革業)不談,而認為此處所區分的這三個手工業階層,亦即起源于城市&mdash王室工匠、村落工匠與客族工匠的這三者,大體上相當于潔淨的首陀羅、普通的首陀羅與不淨的種姓這三種種姓的劃分,那可就大謬不然了。
同樣的,倘若不将那些直接或間接受到儀式所制約的例外考慮進去,那麼我們所得到的将是一幅雜亂無章且不合理的種姓分化圖像。
許許多多乍看之下無法厘清的種姓階序排列,隻有在其具體的曆史脈絡底下才有辦法理解。
至于其他的許多情形,則可舉一般的事由以作為某個種姓或次種姓之所以上升或跌落的基礎。
不過,這都取決于種姓或次種姓本身之起源、發展與轉變等諸多相關條件。
準此,在我們對種姓秩序的實際情形作過這番視察之後,需得再回頭探讨一般原則性的問題。
*** [1]參見A.Weber,Collektaneen,IndischeStudien,Ⅹ。
[2]對于端正的婆羅門而言,連加入現代的軍隊都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如此一來,他可能非得聽命于下層種姓或夷狄出身的長官不可。
[3]在摩揭陀時代的德幹地區,此種村落勞工分為兩種典型的範疇。
其一是BaruhBalowtay(早期典型的手工業),包括:木匠、鐵匠、鞋匠、陶匠、理發師、洗衣匠、歌手、占星者、皮革工、守衛、神像清理者、Mullah(在印度教村落裡負責宰殺饩羊以供祭祀之用)等。
其次是BaruhAlowtay(較晚形成的手工業),包括:金匠、銅匠、鍛工、運水夫、村落守門人、信差、園丁、榨油者和一班宗教事務上的吏役。
實際上,所有這些職位都被填滿的情形并不多見。
參見S.GrantDuff,HistoryoftheMahrattas(London,1912)。
此種村落實物給付勞工的典型組合方式并非四處皆然。
在孟買,原先為農民的Mahar也在此列,他們成為土地測量專家後即被貶為村落勞工且被迫遷居于村落外緣(如今,盡管保守派抗議,他們多半轉行為司機)。
[4]相反的,由于禮儀上的顧慮,婆羅門難以從事醫師的行業,加入工程技師行業的也同樣不多。
[5]印度古代的主要祭官有四種:請神之官名勸請者,贊神德之官名詠歌者(Udgatar),供養神之官名祭供者(Adhvaryu),司祈念之官名祈禱者(Brahman)。
勸請者誦一定之贊歌(rc),勸請所祭之神來至祭壇;詠歌者唱歌(saman)而贊歎之;祭供者低聲唱祭詞(yajus)而捧供物;祈禱者即婆羅門,統監祭祀之全體,以整理祭事之形式。
此種制度之完成雖然較晚,但此種職事分配方法已見于《梨俱吠陀》。
在未成婆羅門種姓之前,已随人格與家世而略定其職位。
參見《印度哲學宗教史》,p.40。
&mdash&mdash譯注 [6]關于這點,參照Caland的論文,收于ZeitschriftfürdieKundedesMorgenlands,XIV(1900),p.114。
[7]參照Bloomfield,TheAtharvaVeda,inGrundri&beta(Bühlered.)。
[8]見A.Weber,CollektaneenüberdieKastenverhältnissederBrahmanen,IndischeStudien,Ⅹ,p.1f.所引Pañcav,14,6,6。
[9]dakshinā,亦譯為&ldquo襯&rdquo,其義有四:1.泛指一般之布施,此時亦通于檀施、布施等用法。
2.指信徒以金錢、财物等布施僧侶。
3.指信徒所施與僧侶之金錢、财物。
4.指僧侶于信徒布施食物後,為信徒說法,此時亦稱&ldquo達襯說法&rdquo。
&mdash&mdash譯注 [10]亦有數名王侯以一婆羅門為帝師的記載,參見A.Weber,Collektaneen。
[11]法國人類學者杜蒙(LouisDumont)在《古代印度的王權觀念》一文裡即清楚指出:&ldquo(印度)宗教精神原則與王權原則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一個制度獲得完全的了解,這個制度把此關系具體呈現為人與人的關系,把抽象的理念相當完整地表現出來。
國王不隻是要雇請婆羅門從事公共祭儀,他還必須與某一個婆羅門建立起固定的私人關系,這個婆羅門即是國王的王家祭師(purohita,字面意思是&lsquo在其前面者&rsquo)。
&hellip&hellip它的意思是指一種精神上的代表或前鋒,幾乎是國王的&lsquo大我&rsquo。
衆神拒絕享用沒有王家祭師的國王所獻的祭品。
&hellip&hellip不僅如此,國王一生中的一切行動也都要依靠他,因為沒有他就不能成功。
&hellip&hellip其關系像婚姻一樣緊密。
正如《黎俱吠陀》早已說過的:&lsquo他富足地住在其宮中,大地供應他各種禮物,人民自然服從他,他是一個婆羅門永遠走在他前面的國王。
&rsquo俗世的權威之所以獲得保障,是因為國王以私人身份向化身為王家祭師的靈性權威表示順從。
&rdquo杜蒙著,王志明譯,《古代印度的王權觀念》,《階序人》(台北:遠流,1992),p.478。
&mdash&mdash譯注 [12]所謂&ldquo年齡階級&rdquo者,乃在部族社會中将男子按年齡分成幾個集團,例如少年(成年儀式以前),青年(成年儀式以後,未婚),中年(已婚),老年等,而對各集團分派特定之生活模式與社會功能(例如軍事、政治、宗教)之制度。
&ldquo年齡階級&rdquo制度可見之于某些台灣原住民社會。
&mdash&mdash譯注 [13]婆羅門出任毗濕奴派的祭司或擔任寺院裡的工作(例如Vallabhakhari教派提供的高報酬職位)或甚至更低的職務(例如在Gujarat的Yajurvedis信奉者當中任職),也是常有的事,不過無論如何都會使他們降低等級。
[14]盡管普查報告中舉出許許多多現今尚存的例子,此處讓我們留意一下卡瑪拉(Kammalar)這個由熟練的金屬、木材和石材工匠所組成的種姓的情形。
他們自稱是工匠之神Vi?vakarma的後裔,應諸王之聘而遍布于緬甸、錫蘭與爪哇,聲稱自己的階序要高于祭司和新來的婆羅門。
顯然,他們想以巫術性技藝的擔綱者之身,成為其他種姓的導師(Guru),亦即精神上的靈魂司牧者,以至于說:&ldquo卡瑪拉是全世界的導師。
&rdquoPulneyAndy,JournalofIndianArtandIndustry,見Coomaraswamy,TheIndianCraftsman,p.55所引。
另見我們下文的讨論。
[15]普查報告裡有一些非常詳盡的描述。
[16]&ldquo刹帝利&rdquo(Kshatriya)一名來自Kshatra(王權),為&ldquo有主權者&rdquo之意。
&mdash&mdash譯注 [17]Berserker是北歐神話中的勇士。
原意為可變幻為熊的人(Berserk=Bärenhaut),後轉為具有異常力量、發怒時常不着铠甲即迎向戰鬥的勇士。
中古拜占庭時期,統治者經常維持一支由具有此種格鬥之勇的卡理斯瑪的人所組成的隊伍,作為統治的武器。
&mdash&mdash譯注 [18]根據韋伯所述,為了防衛或進行掠奪而行使的武力,如果逐漸由臨時性而發展為持續性的組織時,&ldquo具有武裝者隻有将其他亦具有軍事能力者,在政治上給予平等對待。
其他未接受軍事訓練者或無力從軍者,都被視為女性,實際上在許多原始語言中,的确也明确稱之為&lsquo女人&rsquo。
在這種戰士組合(VergesellschaftungderKrieger)中,自由與武裝同義。
舒茲(HeinrichSchurtz)曾深入研究過,以各種形式存在于世界各處的&lsquo男子集會所&rsquo,就是源自上述的這種戰士組合&mdash&mdash舒茲稱之為&lsquo男子聯盟&rsquo(Männerbund)&mdash&mdash的一個構成物。
當戰士專業性高度發展時,&lsquo男子集會所&rsquo在政治行為的領域裡,扮演着幾乎與宗教領域内修道院的僧侶組合完全相似的角色。
隻有那些證明具有軍事能力、完成修煉而被接受加入戰士團體的人,才屬于&lsquo男子集會所&rsquo。
未通過試煉者,則被視為&lsquo女人&rsquo而留在女子與小孩之間,失去軍事能力的人亦一樣。
&hellip&hellip屬于戰士團體的人,與妻子和家庭分離,過着共産制度的團體生活,借着戰利品或對外界的人&mdash&mdash特别是女性(女性提供農業勞動)&mdash&mdash所課租稅過活&rdquo。
參見EconomyandSociety,p.906。
&mdash&mdash譯注 [19]此處簡述日耳曼人早期的法律程序如下:在日耳曼,定期的集會稱為Ding,特别是定期的司法集會(echtesDing),後來則用來指稱包括臨時的司法集會(gebotenesDing)在内的一般司法集會。
在此種集會裡,原則上要采取如下程序:召集全體有資格的司法集會人(Dinggenosse),由議長(法官)敦促集會人當中的特定者(判決發現人,審判人[Urteilsfinder])作出判決(此一程序稱為判決質問[Urteilsfrage]),當審判人提出判決(判決發現[Urteilsfinden],判決提案[Urteilsvorschlag]),經由所有其他的集會人(見證人[Umstand])予以承認,最後再由法官宣告之。
若是見證人當中有人對判決發現人的判決提案有異議,他可以對此一判決加以非難(判決非難[Urteilsschelte]),在古代當此種情形發生時,是由非難者與判決發現人決鬥來決定何者為是何者為非。
此外,此種程序并不限于狹義的&ldquo司法審判&rdquo,其亦為&ldquo法發現&rdquo的一般程序。
&mdash&mdash譯注 [20]根據印度史詩《羅摩衍那》的說法,舉行&ldquo馬祭&rdquo的程序是這樣的:為了取悅天神,同時也為了證明自己的強大,君主會挑選一匹馬,按照習俗把它放出去任意奔跑。
它的脖子上系了一張金箔,上面刻着王榜,說明它為哪個國王所有。
馬的後面跟着士兵,凡是馬走過的一切城鎮和土地,他們要求全歸國王,如果有人膽敢反對,或扣留這匹馬,他們就得準備作戰。
馬匹奔走一年後,即帶回來舉行盛大祭典,獻祭給天神。
&mdash&mdash譯注 [21]關于此一祭典的舉行是曆史上所流傳的。
Janus(原始詞為Dianus),是古羅馬的門戶守護神,有前後兩面,一往前看,一往後看。
其後轉變為城門之神,又轉變為任何開啟或開始,例如一天或一年之始(元月[January],即因此而來)。
古羅馬的守護神朱庇特(Jupiter)據說即由此而來。
根據羅馬人的傳統,朱庇特神殿的正門隻有在戰争時才打開,讓他跟随羅馬的軍隊出征,戰争結束勝利歸來即關閉神殿的正門。
&mdash&mdash譯注 [22]當摩诃剌侘王朝的創建者有一年沒有出征時,鄰國的君主即認為他一定是身染了緻命的重病。
[23]屬于吠陀時代的這個鬥争在印度神話中相當有名,版本也很多。
毗濕瓦米多拉為刹帝利,婆私吒(又作婆薮仙人)則為婆羅門的代表。
參見杜蒙的讨論,《階序人》,pp.484&mdash486。
&mdash&mdash譯注 [24]十一二世紀時,法國南部普羅旺斯地區的騎士階層以生活品位優雅、高尚聞名。
&mdash&mdash譯注 [25]定居于城市的拉吉普,見諸10世紀的碑文(EpigraphiaIndica,Ⅲ,169)。
[26]封建的主從關系,乃是存在于特定的個人與個人間,而具有高度的個人專屬性的關系。
因此,當領主或封臣死亡時,此種關系即随之消失,采邑又回到領主或其繼承人的手中(不過,多半會以付規費的方式重新取得采邑的使用權)。
因領主(Herr)之死而導緻采邑的歸還,稱為Herrenfall;因封臣(Mann)之死而導緻采邑的歸還則稱為Mannfall。
将财産歸還原出處(如因妻之死而還嫁妝于娘家),一般稱為(heim-)fallenHerrenfall與Mannfall即源出于此。
&mdash&mdash譯注 [27]不過,刹帝利雖為武士,但同時也是擁有大片土地的貴族,可以任意處分其土地,例如将之捐贈給婆羅門。
[28]德拉威人是居住在南印度及北部錫蘭的人種,方言為德拉威語。
&mdash&mdash譯注 [29]EpigraphiaIndica,Ⅷ,229。
不過在此之前的王朝也各有獨特的徽飾,例如孔雀王朝的若幹徽飾最近即由K.P.Jayaswal發表出來(J.R.A.S.,1936,p.437f.,又如Walsh,J.R.A.S.,1938,p.30)。
此外,笈多王朝的徽飾,若從貨币上看來,應該就是孔雀。
西歐封建時代貴族的徽飾,據說是十字軍時代才出現的。
第一次十字軍組成時,為了區别穿着盔甲的騎士,歐洲的貴族采用了伊斯蘭教徒在衣服、武器和裝配上的标志,用徽章或圖樣來表示功勳與身份。
因此,徽章的裝飾,成為騎士之間的一種共通而神秘的标志。
到了13世紀時,這些徽飾(尤其是在盾上)不隻為家族所使用,也為寺院、城鎮、國家所使用。
有時也會寫上一些簡潔的格言,如&ldquo善意待人,不多也不少&rdquo(EnBonnefoi,Niplusnimoins)等等。
&mdash&mdash譯注 [30]EpigraphiaIndica,Ⅵ,53(10世紀):印度的名稱可以作此解釋。
所謂&ldquo臣服禮&rdquo是指歐洲封建時代領主授封采邑給封臣(通常是個騎士)時,封臣所行的禮節:他必須雙腿跪在領主之前,交出雙手向領主宣誓效忠;領主把他扶起,親吻額頭,以劍輕擊他的兩肩,儀式即告完成。
據日譯者所言,韋伯此處所說的印度名稱是指在此碑文上的bâlgachchu一詞,但此詞在犍陀羅語中是&ldquo洗刀&rdquo的意思,而不是如德語中Schwertschlag一詞意指領主以劍輕擊封臣兩肩,而伴随着洗刀儀式的,是将土地從一個王那兒捐獻給另一個王。
不過,對于此一碑文中此詞的解讀,尚有争議,譬如賴斯與介紹此一碑文的弗利特即各持相異的說法。
&mdash&mdash譯注 [31]EpigraphiaIndica,Ⅵ,p.47(10世紀):一名封臣戰死沙場後,其作為該軍隊指揮的地位即被授予他人。
該名受封者因此獲得數個村落作為未墾荒地的采邑,亦即世襲的采邑。
[32]EpigraphiaIndica,Ⅵ,p.361. [33]例如Iba諸村落被授予國王的女婿,并同時集體成為一個特别的政治區域:EpigraphiaIndica,Ⅳ,p.185(坦米爾地區,11世紀)。
[34]至少我們可以這麼說:許許多多的采邑授封,并不僅限于親屬。
在殲滅逑拉王國(Chola-Reich)後,勝利者克裡什那王的陣營裡發出一份文告(10世紀),便提及大量土地并不隻封給親戚的情形(EpigraphiaIndica,Ⅳ,p.290)。
[35]例如某個王侯将部分支配權當作嫁妝轉讓的情形,見EpigraphiaIndica,Ⅳ,p.350;某個封臣将一個村落(包括支配權?)轉賣給另一個封臣的情形,見EpigraphiaIndica,Ⅲ,p.307f.(11世紀)。
[36]例如EpigraphiaIndica,Ⅳ,p.180,Ⅴ,p.264。
[37]麥加斯梯尼(Megasthenes)曾被派到印度的孔雀王朝當大使,在華氏城住過幾年(約前303&mdash前292),并将實際的見聞寫成一書,名為《印度記》(TaIndika)。
此書現已散佚不傳,書中片斷卻為多位希臘、羅馬作者所引用,例如斯特拉波(Strabo,前63&mdash19)著名的《地理學》(Geographica),狄奧多羅斯(Diodorus,約前1世紀)的《曆史書庫》(HistorischeBibliothek),以及阿裡安(Arrian,約96&mdash180)記述亞曆山大入侵印度的《亞曆山大遠征記》七卷當中的第四卷,及其《印度記》(Indike)。
關于外國人記載中的印度古代曆史,資料詳見季羨林,《玄奘與〈大唐西域記〉》,選自《季羨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1991,pp.199&mdash201)。
&mdash&mdash譯注 [38]所謂&ldquo家士&rdquo,是指非自由人出身而被其主人用來擔任重要家職或軍事職務者。
他們因為工作的性質,無法參與直接的生産勞動,原則上從主人那裡接受土地(&ldquo服務領地&rdquo[Dienstland]),由之得到收入。
因本非自由人,他們的任免或領地的收還,理論上主人可自由為之。
此點&mdash&mdash與獨立性強而出身自由人的封建家臣不同&mdash&mdash是他們會被任命為某些官吏的因素。
無論如何,他們既被授予土地,即具有領主的地位。
當他們的主人是一國之君時,他們所擔任的家職也可能包括&ldquo宮宰&rdquo等最高的官職,因此地位逐漸升到一般自由人之上。
到了13世紀左右,他們更明确地占有下層&ldquo貴族&rdquo的地位,所謂&ldquo騎士&rdquo,大部分便來自此一階層。
&mdash&mdash譯注 [39]參見Rose的論文,收于IndianAntiquary,36(1907)。
[40]參見Bühler的論文,IndianAntiquary,25(1896),p.261f.。
孔雀王朝時,為防備緊急狀況而有貯藏谷物的措施。
記載着此種措施的布告鑄于銅版之上,現已發掘出來;由銅版的鑄造看來,當時各個地方必定都有此種倉儲措施的實行。
&mdash&mdash譯注 [41]阿育王時開始有為君主制作诏敕文書的&ldquo書記&rdquo官吏出現,此一說法有贊成者,如V.A.Smith(Ashoka,Oxford,1901),特别是Bühler(IndianAntiquary,26,p.334),也有反對者,如S.Levy。
[42]根據碑文所載,阿育王任命自己的諸子為總督,屯駐于各個地方。
[43]與我們此處有關的部分已由R.Shamasastry翻譯出來,收于IndianAntiquary,34(1905)。
Artha?āstra通常指古代印度有關處世、财利等學問之論典。
《梨俱吠陀》中已有此類論說,其後《梵書》等天啟文學亦陸續發展之。
此類論典中,最為著名者即為此處所提到的《實利論》,該書以散文體之梵文書寫,計15篇,150章,各章章末附有摘要其内容之簡潔韻文。
20世紀初發現該書之寫本,為處世、政治、軍事、外交等之指南書。
其内容包括學術、教育、秘密偵探、都城、稅收、行政、司法等,對于史書極端缺乏的印度而言,該書之價值實不言而喻。
&mdash&mdash譯注 [44]拉甲所據有的商業獨占諸如:克什米爾的番紅花、南印度的寶石、西部的馬匹、東部的武器與細布,以及全印度的大象。
西印度,亦即印度河流域,古來即為有名的名馬産地。
孔雀王朝時代,私人不準擁有馬匹或大象,因為那被視為君主的财産,委托給君主所任命的專人照管。
&mdash&mdash譯注 [45]《本生經》叙述了釋迦牟尼佛前世前生積行各種各樣善行的故事,其中言及釋尊時代(或其後)的社會狀态,故為了解古印度社會圖景提供了極為豐富的資料。
&mdash&mdash譯注 [46]jagir在印度意指給某人特定地區的租稅收入,即中國的&ldquo食封&rdquo。
Jagirdar即為&ldquo食封者&rdquo&mdash&mdash擁有jagir的人。
他們原為資本家,在接受jagir的同時,也承擔了提供定額軍隊給君主的義務,但後來他們逐漸有轉化為大莊園領主的傾向。
&mdash&mdash譯注 [47]印度有類似羅馬軍事邊境采邑的固有軍事采邑&ldquoghahtala&rdquo。
[48]Rose,IndianAntiquary,36(1907). [49]在《支配的類型》裡,韋伯指出:&ldquo為了交換上述各式各樣的服務(軍事的、國庫的,等等),首先必須讓那些人有能力負擔其義務,因此他們可以占有不同程度及類型的統治權力。
此類占有通常有一期限,而且可以被購回。
但是當資金不足時,占有經常或為既定之事實。
那些分到這種既定權力的人,至少即成為莊園領主(Grundherr),但不同于純粹的地主,因為他經常還可以擁有廣泛的政治力量。
此一過程的典型範例出現在印度,即所謂&lsquo查吉達&rsquo、&lsquo查米達&rsquo以及&lsquo吐魯達&rsquo等階級,他們因此而擁有控制土地的權力。
&rdquo(p.101)&mdash&mdash譯注 [50]東北部的這種模式原先是來自這類包稅人的收益不許超過租稅總額之十分之一的規定。
類似的情形亦見之于中東地區。
[51]關于伊斯蘭教政權,參見後面将引用到的C.H.Becker的作品。
[52]&ldquo我們稱所有下列的情形為&lsquo俸祿&rsquo(Pfründe)與&lsquo俸祿的&rsquo官職組織:将來自财貨的固定收入,包括土地與其他等等基本上為經濟用益權的收入,賜給官吏享用終生,以酬謝其履行(不管是真實的還是虛拟的)官職義務,這些财貨被君主永遠地賜予官吏以給他們提供經濟的保障。
&rdquo(《支配社會學》,p.32) &ldquo采邑也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與&lsquo俸祿&rsquo區分開來,隻是其界限全然變動不居。
俸祿是一種終身的&mdash&mdash而非世襲性的&mdash&mdash報酬,以交換其持有者之真正(或虛拟)的服務;報酬是基于官職,而非在職者之故。
因此,在西歐中古初期,俸祿并不像采邑一樣(如史圖茲所強調的),必須在封君死亡時歸還,而是在俸祿持有者死亡時歸還。
在西歐中古盛期,非世襲的采邑并不被視為真正的采邑。
俸祿所得屬于&lsquo職務&rsquo,而非個人,可以&lsquo使用&rsquo,但不能被占有。
&hellip&hellip至于采邑,在采邑關系尚存期間,則是封臣個人的财産;然而,這份财産是不能轉讓的,因為它是緊密聯系于一種高度個人性的關系,也不能被分割,因為它是用來維持封臣負擔服務的能力。
俸祿持有者通常(有時則是普遍地)可以不必負擔職務的費用,或者由其俸祿的部分所得來支出。
至于(采邑)封臣則往往得自行負擔(授予)其職務所需的費用。
&rdquo(《支配社會學》,p.164)&mdash&mdash譯注 [53]印度的拉甲時而也會販賣林林總總的租稅俸祿與其他各類政治俸祿給别人。
[54]法服貴族(Noblessedelarobe),是指相對于穿着短袍(robecourte)的出身于貴族的軍人,而着&ldquo長袍&rdquo(robelongue)的擁有學位者之中,因出任司法官或财政官而被授予貴族稱号的人。
他們主要出身于新興的市民階級,對立于封建貴族而為法國絕對王權的支持者,從而形成新的官僚階級。
貴族的稱号最初隻限一代,其後即告世襲化。
&mdash&mdash譯注 [55]參照R.Hoernle的論文(J.R.A.S.,1905,p.1ff.)。
[56]此處是指《大唐西域記》,卷十一,關于摩诃剌侘國的記載。
此國位置大約在今日印度的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tra),首都在今何處,雖然仍有争執,不過目前大都傾向巴達密(Badami)。
641年,玄奘取道西南印度到此國參訪阿京達佛窟(AjendaCave),遂留下關于此國的記載:&ldquo摩诃剌侘國,周六千餘裡。
國大都城,西臨大河,周三十餘裡。
土地沃壤,稼穑殷盛,氣序溫暑,風俗淳質。
其形偉大,其性傲逸,有恩必報,有怨必複。
人或淩辱,殉命以仇。
窘急投分,忘身以濟。
将複怨也,必先告之,各被堅甲,然後争鋒。
臨陣逐北,不殺已降。
兵将失利,無所刑罰,賜之女服,感激自死。
國養勇士,有數百人,每将決戰,飲酒酣醉,一人推鋒,萬夫挫銳。
遇人肆害,國刑不加,每出遊行,擊鼓前導。
複飼暴象,凡數百頭,将欲陣戰,先行飲酒,群馳蹈踐,前無堅敵。
由王侯所任命的行會首長早已存在,特别是王侯駐驿所在的城市;當然,由于财政利益的考慮,國王對于手工業的控制也愈趨嚴密,而此種财政上的利害應當也有助于種姓秩序的确立。
毋庸置疑,許多行會直接轉變為種姓(或次種姓),或者一開始即因其本為賤民部族的一部分而與種姓無所區别。
工匠種姓,至少其中的高級種姓,例如藝術品制造者,有一套确定的修業制度。
修業者以父親、伯父或兄長為師傅,修業期滿後,一切工作所得皆歸師傅所有,因為他們同時也是家長。
亦有跟随同種姓的其他師傅修業的情形,内容遵循嚴格的傳統規範,修業期滿則被納入家共同體,服從業師的統制。
理論上,修業者必須按照《工作論》(?ilpaCastra)的指示&mdash&mdash僧侶經院之學的産物&mdash&mdash習得基本技術。
因此,石匠有時也被視為文士種姓,并領有&ldquoācārya&rdquo的稱号(&ldquo阿阇梨&rdquo,師傅)[140]。
印度工匠所使用的工具一般而言相當簡單,所以至少有一大部分是工匠自己制造的。
不過某些手工業者仍奉其工具為神物,甚至在達舍诃剌(Da?ahārā)祭典裡至今還是種姓崇拜的對象[141]。
在印度的種姓秩序裡,除了其他一些傳統主義的因素之外,就屬這種工具的定型化(例如美術領域裡造型的定型化及自然樣式的拒斥),為技術發展的最大障礙。
某些建築手工業,特别是所有與祭祀相關的行業,其技術過程裡部分帶有巫術性的祭典性格(例如畫像眼睛的畫法),就必須遵照一定的樣式。
技術上的變革往往得征求神谕(盡管多半是否定的),例如,據說陶匠就曾征求過薄伽梵的神谕。
各個地區的王室手工業與城市手工業裡的嚴格種姓閉鎖到底存在了多久,實在不得而知。
跨行經營情形所在多有[142],不過原則上伴随着嚴格的世襲性主顧關系制。
最後,最低級的種姓階層是那些被認為在儀式上極為不淨且具傳染性者,包括:1.由于從事不潔淨的體力勞動而到處為人所輕蔑的一些行業,例如掃街人之類;2.由于印度教在儀式上的禁忌而被視為不淨的行業,諸如鞣皮業與制革業;3.一些掌握在客族遊民手中的行業。
如果我們撇開基于特殊的儀式理由所造成的例外(例如制革業)不談,而認為此處所區分的這三個手工業階層,亦即起源于城市&mdash王室工匠、村落工匠與客族工匠的這三者,大體上相當于潔淨的首陀羅、普通的首陀羅與不淨的種姓這三種種姓的劃分,那可就大謬不然了。
同樣的,倘若不将那些直接或間接受到儀式所制約的例外考慮進去,那麼我們所得到的将是一幅雜亂無章且不合理的種姓分化圖像。
許許多多乍看之下無法厘清的種姓階序排列,隻有在其具體的曆史脈絡底下才有辦法理解。
至于其他的許多情形,則可舉一般的事由以作為某個種姓或次種姓之所以上升或跌落的基礎。
不過,這都取決于種姓或次種姓本身之起源、發展與轉變等諸多相關條件。
準此,在我們對種姓秩序的實際情形作過這番視察之後,需得再回頭探讨一般原則性的問題。
*** [1]參見A.Weber,Collektaneen,IndischeStudien,Ⅹ。
[2]對于端正的婆羅門而言,連加入現代的軍隊都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如此一來,他可能非得聽命于下層種姓或夷狄出身的長官不可。
[3]在摩揭陀時代的德幹地區,此種村落勞工分為兩種典型的範疇。
其一是BaruhBalowtay(早期典型的手工業),包括:木匠、鐵匠、鞋匠、陶匠、理發師、洗衣匠、歌手、占星者、皮革工、守衛、神像清理者、Mullah(在印度教村落裡負責宰殺饩羊以供祭祀之用)等。
其次是BaruhAlowtay(較晚形成的手工業),包括:金匠、銅匠、鍛工、運水夫、村落守門人、信差、園丁、榨油者和一班宗教事務上的吏役。
實際上,所有這些職位都被填滿的情形并不多見。
參見S.GrantDuff,HistoryoftheMahrattas(London,1912)。
此種村落實物給付勞工的典型組合方式并非四處皆然。
在孟買,原先為農民的Mahar也在此列,他們成為土地測量專家後即被貶為村落勞工且被迫遷居于村落外緣(如今,盡管保守派抗議,他們多半轉行為司機)。
[4]相反的,由于禮儀上的顧慮,婆羅門難以從事醫師的行業,加入工程技師行業的也同樣不多。
[5]印度古代的主要祭官有四種:請神之官名勸請者,贊神德之官名詠歌者(Udgatar),供養神之官名祭供者(Adhvaryu),司祈念之官名祈禱者(Brahman)。
勸請者誦一定之贊歌(rc),勸請所祭之神來至祭壇;詠歌者唱歌(saman)而贊歎之;祭供者低聲唱祭詞(yajus)而捧供物;祈禱者即婆羅門,統監祭祀之全體,以整理祭事之形式。
此種制度之完成雖然較晚,但此種職事分配方法已見于《梨俱吠陀》。
在未成婆羅門種姓之前,已随人格與家世而略定其職位。
參見《印度哲學宗教史》,p.40。
&mdash&mdash譯注 [6]關于這點,參照Caland的論文,收于ZeitschriftfürdieKundedesMorgenlands,XIV(1900),p.114。
[7]參照Bloomfield,TheAtharvaVeda,inGrundri&beta(Bühlered.)。
[8]見A.Weber,CollektaneenüberdieKastenverhältnissederBrahmanen,IndischeStudien,Ⅹ,p.1f.所引Pañcav,14,6,6。
[9]dakshinā,亦譯為&ldquo襯&rdquo,其義有四:1.泛指一般之布施,此時亦通于檀施、布施等用法。
2.指信徒以金錢、财物等布施僧侶。
3.指信徒所施與僧侶之金錢、财物。
4.指僧侶于信徒布施食物後,為信徒說法,此時亦稱&ldquo達襯說法&rdquo。
&mdash&mdash譯注 [10]亦有數名王侯以一婆羅門為帝師的記載,參見A.Weber,Collektaneen。
[11]法國人類學者杜蒙(LouisDumont)在《古代印度的王權觀念》一文裡即清楚指出:&ldquo(印度)宗教精神原則與王權原則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一個制度獲得完全的了解,這個制度把此關系具體呈現為人與人的關系,把抽象的理念相當完整地表現出來。
國王不隻是要雇請婆羅門從事公共祭儀,他還必須與某一個婆羅門建立起固定的私人關系,這個婆羅門即是國王的王家祭師(purohita,字面意思是&lsquo在其前面者&rsquo)。
&hellip&hellip它的意思是指一種精神上的代表或前鋒,幾乎是國王的&lsquo大我&rsquo。
衆神拒絕享用沒有王家祭師的國王所獻的祭品。
&hellip&hellip不僅如此,國王一生中的一切行動也都要依靠他,因為沒有他就不能成功。
&hellip&hellip其關系像婚姻一樣緊密。
正如《黎俱吠陀》早已說過的:&lsquo他富足地住在其宮中,大地供應他各種禮物,人民自然服從他,他是一個婆羅門永遠走在他前面的國王。
&rsquo俗世的權威之所以獲得保障,是因為國王以私人身份向化身為王家祭師的靈性權威表示順從。
&rdquo杜蒙著,王志明譯,《古代印度的王權觀念》,《階序人》(台北:遠流,1992),p.478。
&mdash&mdash譯注 [12]所謂&ldquo年齡階級&rdquo者,乃在部族社會中将男子按年齡分成幾個集團,例如少年(成年儀式以前),青年(成年儀式以後,未婚),中年(已婚),老年等,而對各集團分派特定之生活模式與社會功能(例如軍事、政治、宗教)之制度。
&ldquo年齡階級&rdquo制度可見之于某些台灣原住民社會。
&mdash&mdash譯注 [13]婆羅門出任毗濕奴派的祭司或擔任寺院裡的工作(例如Vallabhakhari教派提供的高報酬職位)或甚至更低的職務(例如在Gujarat的Yajurvedis信奉者當中任職),也是常有的事,不過無論如何都會使他們降低等級。
[14]盡管普查報告中舉出許許多多現今尚存的例子,此處讓我們留意一下卡瑪拉(Kammalar)這個由熟練的金屬、木材和石材工匠所組成的種姓的情形。
他們自稱是工匠之神Vi?vakarma的後裔,應諸王之聘而遍布于緬甸、錫蘭與爪哇,聲稱自己的階序要高于祭司和新來的婆羅門。
顯然,他們想以巫術性技藝的擔綱者之身,成為其他種姓的導師(Guru),亦即精神上的靈魂司牧者,以至于說:&ldquo卡瑪拉是全世界的導師。
&rdquoPulneyAndy,JournalofIndianArtandIndustry,見Coomaraswamy,TheIndianCraftsman,p.55所引。
另見我們下文的讨論。
[15]普查報告裡有一些非常詳盡的描述。
[16]&ldquo刹帝利&rdquo(Kshatriya)一名來自Kshatra(王權),為&ldquo有主權者&rdquo之意。
&mdash&mdash譯注 [17]Berserker是北歐神話中的勇士。
原意為可變幻為熊的人(Berserk=Bärenhaut),後轉為具有異常力量、發怒時常不着铠甲即迎向戰鬥的勇士。
中古拜占庭時期,統治者經常維持一支由具有此種格鬥之勇的卡理斯瑪的人所組成的隊伍,作為統治的武器。
&mdash&mdash譯注 [18]根據韋伯所述,為了防衛或進行掠奪而行使的武力,如果逐漸由臨時性而發展為持續性的組織時,&ldquo具有武裝者隻有将其他亦具有軍事能力者,在政治上給予平等對待。
其他未接受軍事訓練者或無力從軍者,都被視為女性,實際上在許多原始語言中,的确也明确稱之為&lsquo女人&rsquo。
在這種戰士組合(VergesellschaftungderKrieger)中,自由與武裝同義。
舒茲(HeinrichSchurtz)曾深入研究過,以各種形式存在于世界各處的&lsquo男子集會所&rsquo,就是源自上述的這種戰士組合&mdash&mdash舒茲稱之為&lsquo男子聯盟&rsquo(Männerbund)&mdash&mdash的一個構成物。
當戰士專業性高度發展時,&lsquo男子集會所&rsquo在政治行為的領域裡,扮演着幾乎與宗教領域内修道院的僧侶組合完全相似的角色。
隻有那些證明具有軍事能力、完成修煉而被接受加入戰士團體的人,才屬于&lsquo男子集會所&rsquo。
未通過試煉者,則被視為&lsquo女人&rsquo而留在女子與小孩之間,失去軍事能力的人亦一樣。
&hellip&hellip屬于戰士團體的人,與妻子和家庭分離,過着共産制度的團體生活,借着戰利品或對外界的人&mdash&mdash特别是女性(女性提供農業勞動)&mdash&mdash所課租稅過活&rdquo。
參見EconomyandSociety,p.906。
&mdash&mdash譯注 [19]此處簡述日耳曼人早期的法律程序如下:在日耳曼,定期的集會稱為Ding,特别是定期的司法集會(echtesDing),後來則用來指稱包括臨時的司法集會(gebotenesDing)在内的一般司法集會。
在此種集會裡,原則上要采取如下程序:召集全體有資格的司法集會人(Dinggenosse),由議長(法官)敦促集會人當中的特定者(判決發現人,審判人[Urteilsfinder])作出判決(此一程序稱為判決質問[Urteilsfrage]),當審判人提出判決(判決發現[Urteilsfinden],判決提案[Urteilsvorschlag]),經由所有其他的集會人(見證人[Umstand])予以承認,最後再由法官宣告之。
若是見證人當中有人對判決發現人的判決提案有異議,他可以對此一判決加以非難(判決非難[Urteilsschelte]),在古代當此種情形發生時,是由非難者與判決發現人決鬥來決定何者為是何者為非。
此外,此種程序并不限于狹義的&ldquo司法審判&rdquo,其亦為&ldquo法發現&rdquo的一般程序。
&mdash&mdash譯注 [20]根據印度史詩《羅摩衍那》的說法,舉行&ldquo馬祭&rdquo的程序是這樣的:為了取悅天神,同時也為了證明自己的強大,君主會挑選一匹馬,按照習俗把它放出去任意奔跑。
它的脖子上系了一張金箔,上面刻着王榜,說明它為哪個國王所有。
馬的後面跟着士兵,凡是馬走過的一切城鎮和土地,他們要求全歸國王,如果有人膽敢反對,或扣留這匹馬,他們就得準備作戰。
馬匹奔走一年後,即帶回來舉行盛大祭典,獻祭給天神。
&mdash&mdash譯注 [21]關于此一祭典的舉行是曆史上所流傳的。
Janus(原始詞為Dianus),是古羅馬的門戶守護神,有前後兩面,一往前看,一往後看。
其後轉變為城門之神,又轉變為任何開啟或開始,例如一天或一年之始(元月[January],即因此而來)。
古羅馬的守護神朱庇特(Jupiter)據說即由此而來。
根據羅馬人的傳統,朱庇特神殿的正門隻有在戰争時才打開,讓他跟随羅馬的軍隊出征,戰争結束勝利歸來即關閉神殿的正門。
&mdash&mdash譯注 [22]當摩诃剌侘王朝的創建者有一年沒有出征時,鄰國的君主即認為他一定是身染了緻命的重病。
[23]屬于吠陀時代的這個鬥争在印度神話中相當有名,版本也很多。
毗濕瓦米多拉為刹帝利,婆私吒(又作婆薮仙人)則為婆羅門的代表。
參見杜蒙的讨論,《階序人》,pp.484&mdash486。
&mdash&mdash譯注 [24]十一二世紀時,法國南部普羅旺斯地區的騎士階層以生活品位優雅、高尚聞名。
&mdash&mdash譯注 [25]定居于城市的拉吉普,見諸10世紀的碑文(EpigraphiaIndica,Ⅲ,169)。
[26]封建的主從關系,乃是存在于特定的個人與個人間,而具有高度的個人專屬性的關系。
因此,當領主或封臣死亡時,此種關系即随之消失,采邑又回到領主或其繼承人的手中(不過,多半會以付規費的方式重新取得采邑的使用權)。
因領主(Herr)之死而導緻采邑的歸還,稱為Herrenfall;因封臣(Mann)之死而導緻采邑的歸還則稱為Mannfall。
将财産歸還原出處(如因妻之死而還嫁妝于娘家),一般稱為(heim-)fallenHerrenfall與Mannfall即源出于此。
&mdash&mdash譯注 [27]不過,刹帝利雖為武士,但同時也是擁有大片土地的貴族,可以任意處分其土地,例如将之捐贈給婆羅門。
[28]德拉威人是居住在南印度及北部錫蘭的人種,方言為德拉威語。
&mdash&mdash譯注 [29]EpigraphiaIndica,Ⅷ,229。
不過在此之前的王朝也各有獨特的徽飾,例如孔雀王朝的若幹徽飾最近即由K.P.Jayaswal發表出來(J.R.A.S.,1936,p.437f.,又如Walsh,J.R.A.S.,1938,p.30)。
此外,笈多王朝的徽飾,若從貨币上看來,應該就是孔雀。
西歐封建時代貴族的徽飾,據說是十字軍時代才出現的。
第一次十字軍組成時,為了區别穿着盔甲的騎士,歐洲的貴族采用了伊斯蘭教徒在衣服、武器和裝配上的标志,用徽章或圖樣來表示功勳與身份。
因此,徽章的裝飾,成為騎士之間的一種共通而神秘的标志。
到了13世紀時,這些徽飾(尤其是在盾上)不隻為家族所使用,也為寺院、城鎮、國家所使用。
有時也會寫上一些簡潔的格言,如&ldquo善意待人,不多也不少&rdquo(EnBonnefoi,Niplusnimoins)等等。
&mdash&mdash譯注 [30]EpigraphiaIndica,Ⅵ,53(10世紀):印度的名稱可以作此解釋。
所謂&ldquo臣服禮&rdquo是指歐洲封建時代領主授封采邑給封臣(通常是個騎士)時,封臣所行的禮節:他必須雙腿跪在領主之前,交出雙手向領主宣誓效忠;領主把他扶起,親吻額頭,以劍輕擊他的兩肩,儀式即告完成。
據日譯者所言,韋伯此處所說的印度名稱是指在此碑文上的bâlgachchu一詞,但此詞在犍陀羅語中是&ldquo洗刀&rdquo的意思,而不是如德語中Schwertschlag一詞意指領主以劍輕擊封臣兩肩,而伴随着洗刀儀式的,是将土地從一個王那兒捐獻給另一個王。
不過,對于此一碑文中此詞的解讀,尚有争議,譬如賴斯與介紹此一碑文的弗利特即各持相異的說法。
&mdash&mdash譯注 [31]EpigraphiaIndica,Ⅵ,p.47(10世紀):一名封臣戰死沙場後,其作為該軍隊指揮的地位即被授予他人。
該名受封者因此獲得數個村落作為未墾荒地的采邑,亦即世襲的采邑。
[32]EpigraphiaIndica,Ⅵ,p.361. [33]例如Iba諸村落被授予國王的女婿,并同時集體成為一個特别的政治區域:EpigraphiaIndica,Ⅳ,p.185(坦米爾地區,11世紀)。
[34]至少我們可以這麼說:許許多多的采邑授封,并不僅限于親屬。
在殲滅逑拉王國(Chola-Reich)後,勝利者克裡什那王的陣營裡發出一份文告(10世紀),便提及大量土地并不隻封給親戚的情形(EpigraphiaIndica,Ⅳ,p.290)。
[35]例如某個王侯将部分支配權當作嫁妝轉讓的情形,見EpigraphiaIndica,Ⅳ,p.350;某個封臣将一個村落(包括支配權?)轉賣給另一個封臣的情形,見EpigraphiaIndica,Ⅲ,p.307f.(11世紀)。
[36]例如EpigraphiaIndica,Ⅳ,p.180,Ⅴ,p.264。
[37]麥加斯梯尼(Megasthenes)曾被派到印度的孔雀王朝當大使,在華氏城住過幾年(約前303&mdash前292),并将實際的見聞寫成一書,名為《印度記》(TaIndika)。
此書現已散佚不傳,書中片斷卻為多位希臘、羅馬作者所引用,例如斯特拉波(Strabo,前63&mdash19)著名的《地理學》(Geographica),狄奧多羅斯(Diodorus,約前1世紀)的《曆史書庫》(HistorischeBibliothek),以及阿裡安(Arrian,約96&mdash180)記述亞曆山大入侵印度的《亞曆山大遠征記》七卷當中的第四卷,及其《印度記》(Indike)。
關于外國人記載中的印度古代曆史,資料詳見季羨林,《玄奘與〈大唐西域記〉》,選自《季羨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1991,pp.199&mdash201)。
&mdash&mdash譯注 [38]所謂&ldquo家士&rdquo,是指非自由人出身而被其主人用來擔任重要家職或軍事職務者。
他們因為工作的性質,無法參與直接的生産勞動,原則上從主人那裡接受土地(&ldquo服務領地&rdquo[Dienstland]),由之得到收入。
因本非自由人,他們的任免或領地的收還,理論上主人可自由為之。
此點&mdash&mdash與獨立性強而出身自由人的封建家臣不同&mdash&mdash是他們會被任命為某些官吏的因素。
無論如何,他們既被授予土地,即具有領主的地位。
當他們的主人是一國之君時,他們所擔任的家職也可能包括&ldquo宮宰&rdquo等最高的官職,因此地位逐漸升到一般自由人之上。
到了13世紀左右,他們更明确地占有下層&ldquo貴族&rdquo的地位,所謂&ldquo騎士&rdquo,大部分便來自此一階層。
&mdash&mdash譯注 [39]參見Rose的論文,收于IndianAntiquary,36(1907)。
[40]參見Bühler的論文,IndianAntiquary,25(1896),p.261f.。
孔雀王朝時,為防備緊急狀況而有貯藏谷物的措施。
記載着此種措施的布告鑄于銅版之上,現已發掘出來;由銅版的鑄造看來,當時各個地方必定都有此種倉儲措施的實行。
&mdash&mdash譯注 [41]阿育王時開始有為君主制作诏敕文書的&ldquo書記&rdquo官吏出現,此一說法有贊成者,如V.A.Smith(Ashoka,Oxford,1901),特别是Bühler(IndianAntiquary,26,p.334),也有反對者,如S.Levy。
[42]根據碑文所載,阿育王任命自己的諸子為總督,屯駐于各個地方。
[43]與我們此處有關的部分已由R.Shamasastry翻譯出來,收于IndianAntiquary,34(1905)。
Artha?āstra通常指古代印度有關處世、财利等學問之論典。
《梨俱吠陀》中已有此類論說,其後《梵書》等天啟文學亦陸續發展之。
此類論典中,最為著名者即為此處所提到的《實利論》,該書以散文體之梵文書寫,計15篇,150章,各章章末附有摘要其内容之簡潔韻文。
20世紀初發現該書之寫本,為處世、政治、軍事、外交等之指南書。
其内容包括學術、教育、秘密偵探、都城、稅收、行政、司法等,對于史書極端缺乏的印度而言,該書之價值實不言而喻。
&mdash&mdash譯注 [44]拉甲所據有的商業獨占諸如:克什米爾的番紅花、南印度的寶石、西部的馬匹、東部的武器與細布,以及全印度的大象。
西印度,亦即印度河流域,古來即為有名的名馬産地。
孔雀王朝時代,私人不準擁有馬匹或大象,因為那被視為君主的财産,委托給君主所任命的專人照管。
&mdash&mdash譯注 [45]《本生經》叙述了釋迦牟尼佛前世前生積行各種各樣善行的故事,其中言及釋尊時代(或其後)的社會狀态,故為了解古印度社會圖景提供了極為豐富的資料。
&mdash&mdash譯注 [46]jagir在印度意指給某人特定地區的租稅收入,即中國的&ldquo食封&rdquo。
Jagirdar即為&ldquo食封者&rdquo&mdash&mdash擁有jagir的人。
他們原為資本家,在接受jagir的同時,也承擔了提供定額軍隊給君主的義務,但後來他們逐漸有轉化為大莊園領主的傾向。
&mdash&mdash譯注 [47]印度有類似羅馬軍事邊境采邑的固有軍事采邑&ldquoghahtala&rdquo。
[48]Rose,IndianAntiquary,36(1907). [49]在《支配的類型》裡,韋伯指出:&ldquo為了交換上述各式各樣的服務(軍事的、國庫的,等等),首先必須讓那些人有能力負擔其義務,因此他們可以占有不同程度及類型的統治權力。
此類占有通常有一期限,而且可以被購回。
但是當資金不足時,占有經常或為既定之事實。
那些分到這種既定權力的人,至少即成為莊園領主(Grundherr),但不同于純粹的地主,因為他經常還可以擁有廣泛的政治力量。
此一過程的典型範例出現在印度,即所謂&lsquo查吉達&rsquo、&lsquo查米達&rsquo以及&lsquo吐魯達&rsquo等階級,他們因此而擁有控制土地的權力。
&rdquo(p.101)&mdash&mdash譯注 [50]東北部的這種模式原先是來自這類包稅人的收益不許超過租稅總額之十分之一的規定。
類似的情形亦見之于中東地區。
[51]關于伊斯蘭教政權,參見後面将引用到的C.H.Becker的作品。
[52]&ldquo我們稱所有下列的情形為&lsquo俸祿&rsquo(Pfründe)與&lsquo俸祿的&rsquo官職組織:将來自财貨的固定收入,包括土地與其他等等基本上為經濟用益權的收入,賜給官吏享用終生,以酬謝其履行(不管是真實的還是虛拟的)官職義務,這些财貨被君主永遠地賜予官吏以給他們提供經濟的保障。
&rdquo(《支配社會學》,p.32) &ldquo采邑也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與&lsquo俸祿&rsquo區分開來,隻是其界限全然變動不居。
俸祿是一種終身的&mdash&mdash而非世襲性的&mdash&mdash報酬,以交換其持有者之真正(或虛拟)的服務;報酬是基于官職,而非在職者之故。
因此,在西歐中古初期,俸祿并不像采邑一樣(如史圖茲所強調的),必須在封君死亡時歸還,而是在俸祿持有者死亡時歸還。
在西歐中古盛期,非世襲的采邑并不被視為真正的采邑。
俸祿所得屬于&lsquo職務&rsquo,而非個人,可以&lsquo使用&rsquo,但不能被占有。
&hellip&hellip至于采邑,在采邑關系尚存期間,則是封臣個人的财産;然而,這份财産是不能轉讓的,因為它是緊密聯系于一種高度個人性的關系,也不能被分割,因為它是用來維持封臣負擔服務的能力。
俸祿持有者通常(有時則是普遍地)可以不必負擔職務的費用,或者由其俸祿的部分所得來支出。
至于(采邑)封臣則往往得自行負擔(授予)其職務所需的費用。
&rdquo(《支配社會學》,p.164)&mdash&mdash譯注 [53]印度的拉甲時而也會販賣林林總總的租稅俸祿與其他各類政治俸祿給别人。
[54]法服貴族(Noblessedelarobe),是指相對于穿着短袍(robecourte)的出身于貴族的軍人,而着&ldquo長袍&rdquo(robelongue)的擁有學位者之中,因出任司法官或财政官而被授予貴族稱号的人。
他們主要出身于新興的市民階級,對立于封建貴族而為法國絕對王權的支持者,從而形成新的官僚階級。
貴族的稱号最初隻限一代,其後即告世襲化。
&mdash&mdash譯注 [55]參照R.Hoernle的論文(J.R.A.S.,1905,p.1ff.)。
[56]此處是指《大唐西域記》,卷十一,關于摩诃剌侘國的記載。
此國位置大約在今日印度的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tra),首都在今何處,雖然仍有争執,不過目前大都傾向巴達密(Badami)。
641年,玄奘取道西南印度到此國參訪阿京達佛窟(AjendaCave),遂留下關于此國的記載:&ldquo摩诃剌侘國,周六千餘裡。
國大都城,西臨大河,周三十餘裡。
土地沃壤,稼穑殷盛,氣序溫暑,風俗淳質。
其形偉大,其性傲逸,有恩必報,有怨必複。
人或淩辱,殉命以仇。
窘急投分,忘身以濟。
将複怨也,必先告之,各被堅甲,然後争鋒。
臨陣逐北,不殺已降。
兵将失利,無所刑罰,賜之女服,感激自死。
國養勇士,有數百人,每将決戰,飲酒酣醉,一人推鋒,萬夫挫銳。
遇人肆害,國刑不加,每出遊行,擊鼓前導。
複飼暴象,凡數百頭,将欲陣戰,先行飲酒,群馳蹈踐,前無堅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