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種姓的主要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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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王恃此人象,輕淩敵國。
王刹帝利種也,名補羅稽舍(PulakesinⅡ,610&mdash642),謀猷宏遠,仁慈廣被。
臣下事之盡其忠矣。
今戒日大王,東征西伐,遠賓迩肅,唯此國人,獨不臣伏。
屢率五印度甲兵及募召諸國烈将,躬往讨伐,猶未克勝。
其兵也如此,其俗也如彼。
人知好學,邪正兼崇,伽藍百餘所,僧徒五千餘人,大小二乘兼功綜習。
天祠百數,異道甚多。
&rdquo《大唐西域記校注》(北京,1985),pp.891&mdash894。
&mdash&mdash譯注 [57]關于坦米爾族,參見V.Kanakasabhai的傑出作品,TheTamils1800yearsago(Madras,1904)。
[58]古老的&ldquo戰士&rdquo(實際上往往是強盜和偷牛賊)部族,例如卡地(Khati),他們原先是辛德(Sindh,印度河流域地方)的城寨主,後來被驅逐而遷居于阿瑪達巴德(Ahmadabad),現今部分是土地領主(Talukdari),部分是農民。
卡地人是太陽崇拜者,有婆羅門做他們的祭司,并建立起中央集權組織。
至于古代較次級的傭兵部族則在職業選擇上較不那麼穩定。
孟買的&ldquo卡特利&rdquo(Khatri),原來是個戰士種姓,主張享有刹帝利的等級階序,如今甚至要求有權披挂聖帶,然而實際上已淪為木棉織作工;那兒的古代傭兵部族Halepaika,在德拉威王國滅亡後,已轉業為棕榈油蒸煮工。
據日譯者所言,卡特利(Khatri)恐怕是刹帝利(Kshatriya)的訛轉,為居住在印度西部與恒河河谷各地的種姓,所從事的職業多為商人、書記、絲織師傅等。
&mdash&mdash譯注 [59]人身自由的官吏所具有的身份榮譽感,表現在這樣的格言裡:官吏之享有其地位,乃是基于&ldquo和君主,他的主子,的交好諒解&rdquo&mdash&mdash語出十二三世紀西恰羅怯雅王朝(Chalukya-Dynastie)的碑文(EpigraphiaIndica,V,213)。
雖然如此,官僚階層的主體終究屬于&ldquobhritya&rdquo(用人)的範疇,從後宮守衛到貧困的傭兵等,皆屬之。
恰羅怯雅王朝有二,第一王朝建于6世紀中,即玄奘《大唐西域記》與本書裡所稱的摩诃剌侘王朝,亡于8世紀中;第二王朝建于10世紀末,12世紀末衰亡。
&mdash&mdash譯注 [60]仙納王朝于11世紀後統治着孟加拉的一部分,至于延續到什麼時候則不得而知。
[61]在加爾各答,30%的卡雅斯特是雇員,婆羅門則與他們于雇員、律師、醫生、編輯、工程師等行當裡争逐高下。
在孟加拉省,74%的拉吉普與92%的摩揭陀是務農的,而僅各有2%與0.3%在行政部門裡;從事&ldquo專業&rdquo的則僅剩0.8%與0.02%。
這樣的職業百分比差不多等同于古加拉特(Gujarat)地方被人瞧不起的農民種姓&ldquo苦力&rdquo(Kuli)。
那兒的婆羅門與普拉布各有7%與27%擔任政府公職,22%與18%從事&ldquo專業”商人種姓的羅哈爾(Lohar)亦各有5.8%與27%在政府行政與專業領域裡。
甚少有拉吉普成為經商的店東,而摩揭陀則幾乎沒有。
摩诃剌侘種姓至今仍是喜好封建闊氣與慵懶的好手。
[62]在梵文裡,baidya是醫生的意思。
[63]後來多半是以拉克(lakh),亦即所得單位,為基準,其基礎在于租稅的勘定。
[64]特别是TheLandSystemsofIndia(Oxford,1892),3vols.。
此外,我們已于前文中引述他關于村落共同體較簡短的論著。
[65]Raiyat意指&ldquo子民&rdquo、&ldquo被保護者&rdquo(客)。
[66]WilliamE.Gladstone(1809&mdash1898),英國自由主義政治家。
1867年任自由黨黨魁,自1868年起出任過四屆首相。
&mdash&mdash譯注 [67]參照CarolineRhysDavids,&ldquoNotesontheEarlyEconomicConditionsinNorthIndia,&rdquoJ.R.A.S.(1901),p.859ff.。
[68]見諸8世紀的坦米爾碑文,EpigraphiaIndica,Ⅲ,p.142ff.。
[69]EpigraphiaIndica,Ⅸ,p.91(9世紀). [70]見公元前1世紀的大碑文,EpigraphiaIndica,Ⅱ,p.87f.。
[71]印度的農地區劃方式并不是德國那種(耕地與壟地)交錯的形态。
世襲的份地往往是按地質的差異分割成區塊(有時進行輪作),但大體而言是範圍甚大且不按面積比例計算的區塊。
個人擁有的耕具數量決定了他可以配得耕地的多寡。
由于農地原來非常充裕,因此沒有測量的必要;相反,灌溉用水卻極具經濟價值,要是有人膽敢專擅,正如巴登-鮑威爾所說的,必然會遭到反抗。
為了平均生計所需,也有重新劃分耕地的情形。
随着國家财稅壓力的增大,類似俄國的現象也發生在印度,換言之,依照租稅負擔的程度來決定擁有土地的權利(可能也是義務)。
[72]關于這點,在我們前面引用到的巴登-鮑威爾的大部頭著作裡有詳盡的描述。
[73]此詞拼法應為bhumicchidra。
土地因分割捐獻而成為土地所有,其法律形式稱為bhumicchidra-nyaya,經常出現在笈多王朝以後的土地捐獻狀裡。
[74]例如9世紀的碑文裡所載的(EpigraphiaIndica,Ⅰ,p.184),與君王和thakur(封建領主)并列的,是被譯為&ldquo鄉民&rdquo的janapad。
在碑文裡有時會出現Rayat,不過就其個人而言,顯然是個自由人。
[75]根據在Udeypur發現的一張君主所頒賜的采邑令狀,直至12世紀,一個小村落的居民都還隻被分為Rashtrakutra(騎士)與Kutunbi這兩個階級。
見EpigraphiaIndica,Ⅳ,p.627。
Kutunbi是指擁有田舍等土地财産而自成一戶的戶主,是自孔雀王朝以來便已存在的名稱。
&mdash&mdash譯注 [76]參見Baden-Powell,LandSystem,Ⅱ,p.162ff.。
[77]碑文裡有過這麼一則記載(EpigraphiaIndica,Ⅸ,p.277):有個Jodhpur地方的封建王侯自誇說,他曾将Ahir(前面提過這個種姓)逐出某地,然後在那兒建立起&ldquoMahajan&rdquo(一般人民團體),亦即婆羅門、prakriti(翻譯者多半屬意&ldquo刹帝利&rdquo這個解釋)與吠舍。
[78]不過,委拉拉(Vellalar)并不在首陀羅之列,這是從來就可以肯定的。
[79]傳說羅馬于國難當頭時,欲迎辛辛納佗(Cincinnatus)為狄克推多(dictator,軍政合一的獨裁者);當使者到達時,他正在田地裡耕作。
将外敵驅逐出境後,辛辛納佗即解甲歸田,再拾農耕舊業。
&mdash&mdash譯注 [80]pisang一詞由paysan轉變而來。
請比較&ldquopaganus&rdquo(在羅馬是&ldquo農民&rdquo,後來是&ldquo市民&rdquo,基督教裡是&ldquo異教徒&rdquo)與猶太人的&ldquoamhaarez&rdquo。
[81]見第二篇,特别是論及耆那教的部分。
[82]過去常被忽略的一個事實是:農民在基督教裡獲得如今的尊重與地位,是理性主義與懷疑論在市民階級當中發展起來之後,教會不得不借助農民的傳統主義本能以維續教會勢力的結果。
阿奎那(ThomasAquinas)對農民的輕視,詳見《經濟與曆史》,p.263。
&mdash&mdash譯注 [83]參見《摩诃婆羅多》,XIII,60,23;《摩奴法典》,Ⅸ,327。
[84]相反的,畜牧業卻由于必須進行諸如去勢之類的舉措,故而無法像商業那樣獲得優勢地位。
[85]PischelandGeldner,VedischeStudien,Ⅲ,72f. 皮歇爾為德國的印度學者(1849&mdash1908),文學、語言學、文化史皆為其研究範圍,在吠陀經典與俗語的研究上尤有貢獻。
葛德納為德國的東方學者(1853&mdash1928),以吠陀經典與祆教經典的研究最為著名。
&mdash&mdash譯注 [86]ArtharvaVeda,Ⅲ,15.因陀羅正是商人之神。
[87]Rigveda,Ⅷ,13,5. [88]例如考他利雅的《實利論》裡Chanaukya的說辭。
[89]參照Kennedy的論文(J.R.A.S.,1898,p.281)。
關于印度的貨币史概論,參見《印度地名辭典》(ImperialGazeteer)中的TheIndianEmpire,Vol.Ⅱ,Ch.Ⅳ,p.137f.。
根據後者,現今作為貨币本位金屬的銀,印度根本不産,而公元最初幾個世紀被君主用來鑄币的金,也隻有很少的産量。
和西方貿易所得的貴重金屬&mdash&mdash其數量我們可以從伊斯蘭教徒劫掠所得的數目得一梗概&mdash&mdash在印度主要是作窖藏用,當然,行會勢力最盛的時期,或者再度興盛(2世紀),與黃金之大量從羅馬帝國輸入以及羅馬形制金币的鑄造,二者在時間上的一緻,恐怕亦非偶然。
[90]孔雀王朝時代,王朝本身并未鑄造貨币,而各地方則有各種形式貨币的鑄造,這在印度學界向為定論,韋伯亦認同此說。
然而,根據近年來K.P.Jayaswal等人的研究,孔雀王朝的标志(或徽章)多少較為清晰起來,而刻有此一标志的貨币也在孔雀王朝時代的遺址中發掘出許多來。
因此,很明顯,孔雀王朝本身确曾鑄造貨币。
不過,各地所鑄造的種種貨币應當是和王朝的貨币并行流通不悖的。
&mdash&mdash譯注 [91]以下就是有關坦米爾城市Kaviripaddinam在公曆紀元稍前時的情形之描述:在商城裡,多半是商店、作坊和雅瓦那(Yavana,西方人)商人的住所;在王城裡,則有華美的商店,住着婆羅門、醫生、占星者、吟唱詩人、優伶戲子、花飾專家、珠練制作者和坐食者。
王城和商城之間則是市場。
坦米爾君王還擁有羅馬傭兵(參見V.Kanakasabhai,TheTamils1800yearsago,Madras,1904)。
韋伯對于城市中此種&ldquo政治&mdash軍事&rdquo場所與&ldquo經濟&rdquo場所二元并存的現象,在《非正當性的支配&mdash&mdash城市的類型學》一書裡,有較為清晰的說明:&ldquo因此,一方面是用來保障和平的城堡與城市之軍事&mdash政治的市場(亦即操場與軍隊&mdash&mdash也就是市民&mdash&mdash的集合場所),另一方面則是保障城市之和平的經濟的市場,兩者通常是以兩元的方式并存的。
&hellip&hellip中世紀時,西耶那(Siena)的pizzadelcampo(比武、競技場)是在市政廳的正前方,與廳後的mercato市場分開。
&rdquo(p.20)&mdash&mdash譯注 [92]IndianAntiquary,XIX,1890,p.231f. [93]《摩诃婆羅多》,Ⅲ,249,16Ⅻ,54,20。
另參見W.Hopkins,&ldquoTheSocialandMilitaryPositionoftheRulingCastesinIndia,&rdquo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talSociety,Ⅷ,57ff. [94]例如在阿瑪達巴德(Ahmadhabad)。
[95]例如一個行會掌控了某一地區的行政(IndianAntiquary,XIX,145,7世紀的一則碑文)。
某個村落的商人行會團體在其首長的号令下,因興建水塘而對村落課征稅賦(IndianAntiquary,XIX,165)。
[96]VellalaCharita的這個故事重見于ChaudreDus的著作:TheVai?yaCaste,I.TheGandhavarniksofBengal(Calcutta,1903)。
這是一本為了應對1901年的普查&mdash&mdash試圖确定各種姓的階序&mdash&mdash而産生的典型著作。
[97]參見Lassen,J.A.,Ⅲ,p.727,786。
[98]以下所及,參見Hopkins的論文(J.A.O.S.,1890,XIII,57ff.)。
毗舍離的方位大約在今印度恒河北岸、幹達克河(Gandak)東岸之毗薩爾(Besārh)。
Hopkins在這篇論文裡(p.136)就是根據Lassen前引文(J.A.,Ⅱ,727&mdash766)所述關于毗舍離的共和政治。
此外,uparaya應是uparāja之誤。
&mdash&mdash譯注 [99]《摩诃婆羅多》,Ⅻ,67,4ff.。
[100]《摩诃婆羅多》,Ⅴ,35,58。
[101]《摩诃婆羅多》,Ⅴ,2,7。
[102]《摩诃婆羅多》,Ⅰ,221,31。
[103]《摩诃婆羅多》,Ⅲ,200,92。
[104]《摩诃婆羅多》,Ⅻ,88,6&mdash9118,1ff.。
[105]參照ImperialGazeteer,Ⅴ,p.101,&ldquoAhmadabad&rdquo。
[106]坦米爾國王曾将某個城市的Aujuvannam與Manigranam權利授予外國商人(有一次是給一個猶太人),參見EpigraphiaIndica,Ⅲ,67Ⅳ,290f.。
權利的詳細内容似乎無法确定。
第一項是&ldquo五種姓權&rdquo,應該就是成為北印度那種工匠的Mahajan團體之一員的意思,意味着對五種手工業的買賣獨占。
這&ldquo五種手工業&rdquo無疑是指傳說中手工業者之神的五個兒子所從事的行業:鐵、木、銅與黃銅、石、金的加工業。
關于這點我們下面還會提及。
第二項則是指某些行業被明白地指定為從屬于獲得權利者,而他本人則被稱為&ldquo市長”除了免稅權之外,據說委托代銷(批發?)的獨占也包括在他的特權之中。
此外,還有特定的歲入和榮耀排場,諸如他可以使用特定的禮服、轎子、傘、燈和音樂等權利,也和這樣的地位結合在一起。
[107]例如孟買省的Lamanis與Vanjanis種姓(又稱為Banjaris)原是個遊走四方的客族,根據16世紀的記載,他們當時操控着印度西部諸國的鹽與谷物的買賣,并且随着軍隊而移動。
他們或許是當今的Vania種姓(Bania)的一個來源。
[108]Mahajan這個名稱意指popolograsso(富裕市民,參見第一篇第五章注5),絕不僅限于行會。
不過,若據碑文所載,這個名稱原先單純是指&ldquo尊貴者&rdquo,亦即地方上的婆羅門,在某些情況下亦及于其他的再生種姓。
然而到了行會時代,在行會城市裡,Mahajan成為行會專屬的名稱。
在許多地方,特别是北印度的中西地帶,現今仍有一些商人的次種姓聲稱Mahajan是指他們。
[109]關于這點,請參照W.Hopkins讨論行會的精彩論文(收于其著作India:OldandNew裡)。
[110]他們顯然已大大改變了他們的禮儀,使得原先印度教頗為忌諱的海外旅行(我們後面還會論及)得以行得通。
對于現代環境的适應程度,随各個不同的商人種姓而異,關鍵在于各種姓的内規在多大的範圍上準許其成員開設分鋪及出外拜訪客戶。
邦尼亞在這方面是特别無所避忌的,所以也就較其他種姓來得&ldquo現代&rdquo。
[111]亦即遍布于各地的Bhat種姓。
[112]相反的,優位種姓者若親自在市場上抛頭露面,就會被認為有失身份,有時甚至會導緻種姓的分裂。
[113]以下所述,參照AnandaK.Coomaraswamy(D.Sc)的小書:TheIndianCraftsman,ProsthainSeries(London,1909)。
這本好書裡引用了許多我無法找到的材料。
[114]就其構成分子而言,各處的地方性差異非常大。
[115]陶匠的種姓階序差異性相當大,全視他們是以轉盤或依模型制作、使用牛或使用通常被視為低賤的驢而定。
[116]這個例子是Coomaraswamy在其前引書裡從Weddeburn,TheIndianRaiyatasMemberoftheVillageCommunity(London,1883)一書裡引述出來的,這本書我沒能見到。
[117]孟加拉于1901年時有16.4%的人口屬于九部集團,原先包括下列種姓(如今這些種姓仍占此一集團成員的84%):三個農民種姓(Baruis,Malakan,Sadgop)、鐵匠及其相近的金屬匠(Kamar)、陶匠(Kumhar)、理發師(Mayra)、紡織工(Tanti)與榨油者(Teli)。
紡織工與榨油者多半屬于位階較低者,而陶匠也通常是如此。
[118]村落傭人的新舊位階級别亦與此一發展相關聯,參見第一篇第八章注3。
[119]考他利雅《實利論》,Shamasastryed.,IndianAntiquary,34,1905。
[120]《摩奴法典》,Ⅷ,413Ⅹ,99,100。
[121]例如印度西北部存在着一種小的&ldquo奴隸&rdquo種姓,也就是家仆,由于家内事務并不多,所以主人允許他們在外自營生計。
[122]例如描述恰羅怯雅(Chalukya)王朝某位國王之建制的大碑文(EpigraphicIndica,Ⅴ,23f.)裡便有此預設:有自己的Gouda(村落首長)出現的織工行會,便居住在特别的織工村落裡;除此尚有谷物輸入者、棕榈液制造者、榨油者,與其村長和氏族聚居在建制地上。
國王對所有這些人課以一定的稅賦,算是對Mahādeva(濕婆)神及其神妃的奉獻。
[123]&ldquo莊宅&rdquo(Oikos),根據韋伯所說,KarlRodbertus(1805&mdash1875)是最早用此名詞來稱呼古代&ldquo大規模家計&rdquo的學者。
在&ldquo莊宅&rdquo中,&ldquo需求基本上是以自給自足為一主要标準,其方式則通過&lsquo家&rsquo之成員或附屬勞動力的服役,生産的物質手段無須通過交換方式即可獲得。
例如古代世界的莊園及皇室的家計&mdash&mdash特别是新王國時代的埃及(前1400&mdash前1000),家計需要的物資大部分皆由徭役或實物貢納的方式來提供,這是附屬的家計單位的義務。
&hellip&hellip同樣的現象亦曾存在于中國與印度,中世紀歐洲亦曾有過,即查理曼時代宣布的《莊園管理條例》(capitularedevillis),隻是程度較淺&rdquo。
EconomyandSociety,p.124。
&mdash&mdash譯注 [124]自家産制興起以來,尤以軍事工匠(造船工與甲胄工)最足為賦役制工匠的代表,據載,他們多半不許為私人服務。
冶鍛工與類似的工匠特别受到嚴格地監視(他們便是在古羅馬國家形成&ldquo工匠百人團&rdquo,centuriafabrum的手工業部門)。
Leiturgie一詞在古希臘雅典時代(公元前四五世紀),指的是由富人(自願或強制性地)提供金錢或勞役來支持一些公共事務的制度。
例如&ldquotrierarchy&rdquo,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資金來建造三層槳的戰艦(trireme),并須負擔此一戰艦的一切開銷(包括水手、修補等);另外如&ldquochoregia&rdquo則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團、戲劇等。
此外還有其他許多。
被提名的市民如果覺得還有人更有能力負擔,則可提出抗辯,對方可以接下此一職務,也可以拒絕,條件是必須與原被提名人交換财産,要不然就得訴諸法庭。
此一制度後來為羅馬所承襲,例如被選為&ldquo市議員&rdquo(decuriones)者即需負擔當地的公共支出,并負責稅收,不足須補齊。
古埃及亦有類似制度。
中文詞典一般皆譯為&ldquo聖禮崇拜&rdquo,此為後出之義,此處譯為&ldquo賦役制&rdquo。
參見OxfordClassicalDictionary,p.613。
韋伯借用此一名詞來說明古代團體&mdash&mdash包括&ldquo家&rdquo、氏族、家産制國家或者像雅典那樣的古代城邦&mdash&mdash解決其公共事務(即國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
其特點為實物貢賦及徭役,然而不同職業、不同身份的人,其義務也各自不同。
&ldquo此種&lsquo賦役&rsquo通常是為了統治當局的預算所需,或是為了互助的目的。
當這種農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須負擔的徭役及實物貢賦是為了滿足個人統治下的家計時,我們稱此為&lsquo莊宅實物賦役’如果是為了整個團體,則稱之為&lsquo互助實物賦役&rsquo。
以此種方式來提供介入經濟活動的團體的預算所需,其原則即稱為&lsquo賦役式供應&rsquo。
&hellip&hellip在政治組織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謂&lsquo财政&rsquo的角色;在經濟團體中,由于将主要的家計分攤給一些早已不受共同體維持及利用的人去負擔,這就使得主要的&lsquo家&rsquo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
每一小單位有其自營生計,但負有提供中央單位所需的義務,就此程度而言,他們還是從屬于此一中央單位,例如負擔各種徭役及貢賦的農民或農奴,附屬于莊園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樣的負擔者。
&rdquo&mdash&mdash譯注 [125]在錫蘭島上,國王禦用工匠的土地俸祿是以勞務的種類來決定的。
在法律上,允許工匠随時放棄俸祿以退出勞務。
[126]此種工匠享有極為優厚的人身保護。
在孔雀王朝治下,凡是對工匠的身體造成重大傷害者,就得領受死刑。
孟加拉的Tanti(織工)種姓比起其他地方的紡織工享有較高的地位,恐怕就是他們原來是國王禦用的工匠之故。
[127]Pataliputra古城(華氏城)直到阿育王時(前3世紀)仍為木造建築,經其修建後始有磚制城牆與石屋。
在印度統一的大王朝治下,其官僚政體至少有一部分是被建構為應建築之需的官僚體。
華氏城是孔雀王朝的首都。
這個古城原本隻有木造城牆的事實,是從麥加斯梯尼(Megasthenes)的《印度見聞錄》及考古發掘的結果才得知的。
&mdash&mdash譯注 [128]史詩中稱作Panchkhalsi。
他們長久以來保有同桌共食的習慣及職業互通的可能性。
[129]Vi?vakarma意為&ldquo一切創作之主&rdquo,為帝釋天之臣,司掌建築雕刻等。
《梨俱吠陀》稱之為&ldquo宇宙之建造者&rdquo,史詩《羅摩衍那》《摩诃婆羅多》與《往世書》皆奉之為工藝之神,擔任諸神之工匠與建築師,乃諸神中之巧匠,因此,古印度之匠人多祭祀此神。
&mdash&mdash譯注 [130]關于Kammalar,參見Coomarascamy前引書55,56。
在孟買,同樣的五種工匠:鐵匠、木匠、銅匠、石匠、金匠,總稱為&ldquopanchals&rdquo。
他們各有自己的祭司,謹守吠陀禮儀(素食、禁酒),裝成是婆羅門一樣,屢屢受到摩揭陀-波斯瓦(Mahratten-Peschwas)的迫害。
[131]在瑪拉巴(Malabar),他們或許是宗派分立者之故,被視為不淨的。
[132]這樣的分裂或許也有起自同一個種姓者。
在孟買,Sutar原是擔任木匠的村落實物給付勞工;其城居的種姓成員則為造船工,聲稱自己是&ldquo婆羅門&rdquo,在得不到承認時,他們就培養自己的祭司,并且拒絕參與村落木工的聚餐。
[133]當村民對于隸屬民工匠有額外的要求或超出傳統慣例的要求時,例如非适時的修繕,那麼他就得支付特别的津貼,此時,對于隸屬民工匠而言,其獨占地位便成為有利的條件。
在印度,和其他各地一樣,特别是村落的鐵匠似乎往往借此擡高可觀的身價。
[134]這些王侯禦用工匠(及類似的寺院工匠)是印度工藝之高質量勞動的擔綱者。
由于有一定的俸祿,他們花得起&ldquo時間&rdquo來制造藝術産品。
庫馬拉斯瓦米(Coomaraswamy)提及德裡的一個花瓶乃是由一個王室禦用工匠家庭的三代人所制造的(雖未指出直接的資料來源)。
[135]希臘和本土的資料(考他利雅《實利論》)裡關于這種國王的&ldquo商業團體&rdquo的記載,本質上和RobertKnox于1682年關于錫蘭島諸制度的描述相類似(AHistoricalRelationoftheIslandCeilon)。
參見Coomaraswamy前引書p.34ff.。
[136]王侯禦用的金匠、鐵匠、陶匠等所負的賦役義務可以用一定兌換率的金子繳納(Coomaraswamy前引書,pp.38&mdash39)。
[137]在壟斷獨占和手工業租稅被廢止,而英國工業産品成為強大的競争者之後,手工業者認為租稅的廢除危害了他們的生存(Coomaraswamy前引書)。
[138]Knox描繪了錫蘭島這類作坊組織的情形(摘錄于Coomaraswamy前引書,p.33f.),它們顯然十分類似于埃及、希臘晚期、拜占庭和伊斯蘭教地區的作坊。
[139]例如見于EpigraphiaIndica,Ⅲ,195f.(11世紀),及其他多處。
[140]此種階序的遊移,西方可與類比的是哥特式大教堂建築時代的&ldquo建築師&rdquo的地位&mdash&mdash一個Hasack所處理的問題。
[141]梵文裡達舍诃剌意指&ldquo除去十罪&rdquo的恒河,後來轉而意指在逝瑟吒月(Jyaistha)的第十日(即現在五六月間)祝禱恒河的祭典。
至今,摩诃剌侘族及邁索爾地方的印度教徒仍盛大舉行此一祭典。
&mdash&mdash譯注 [142]例如北Jaipur即有兼營木工、石工與金屬工的情形。
見Coomaraswamy前引書p.56,引用Col.Hendley,IndianJewelry,p.153。
王刹帝利種也,名補羅稽舍(PulakesinⅡ,610&mdash642),謀猷宏遠,仁慈廣被。
臣下事之盡其忠矣。
今戒日大王,東征西伐,遠賓迩肅,唯此國人,獨不臣伏。
屢率五印度甲兵及募召諸國烈将,躬往讨伐,猶未克勝。
其兵也如此,其俗也如彼。
人知好學,邪正兼崇,伽藍百餘所,僧徒五千餘人,大小二乘兼功綜習。
天祠百數,異道甚多。
&rdquo《大唐西域記校注》(北京,1985),pp.891&mdash894。
&mdash&mdash譯注 [57]關于坦米爾族,參見V.Kanakasabhai的傑出作品,TheTamils1800yearsago(Madras,1904)。
[58]古老的&ldquo戰士&rdquo(實際上往往是強盜和偷牛賊)部族,例如卡地(Khati),他們原先是辛德(Sindh,印度河流域地方)的城寨主,後來被驅逐而遷居于阿瑪達巴德(Ahmadabad),現今部分是土地領主(Talukdari),部分是農民。
卡地人是太陽崇拜者,有婆羅門做他們的祭司,并建立起中央集權組織。
至于古代較次級的傭兵部族則在職業選擇上較不那麼穩定。
孟買的&ldquo卡特利&rdquo(Khatri),原來是個戰士種姓,主張享有刹帝利的等級階序,如今甚至要求有權披挂聖帶,然而實際上已淪為木棉織作工;那兒的古代傭兵部族Halepaika,在德拉威王國滅亡後,已轉業為棕榈油蒸煮工。
據日譯者所言,卡特利(Khatri)恐怕是刹帝利(Kshatriya)的訛轉,為居住在印度西部與恒河河谷各地的種姓,所從事的職業多為商人、書記、絲織師傅等。
&mdash&mdash譯注 [59]人身自由的官吏所具有的身份榮譽感,表現在這樣的格言裡:官吏之享有其地位,乃是基于&ldquo和君主,他的主子,的交好諒解&rdquo&mdash&mdash語出十二三世紀西恰羅怯雅王朝(Chalukya-Dynastie)的碑文(EpigraphiaIndica,V,213)。
雖然如此,官僚階層的主體終究屬于&ldquobhritya&rdquo(用人)的範疇,從後宮守衛到貧困的傭兵等,皆屬之。
恰羅怯雅王朝有二,第一王朝建于6世紀中,即玄奘《大唐西域記》與本書裡所稱的摩诃剌侘王朝,亡于8世紀中;第二王朝建于10世紀末,12世紀末衰亡。
&mdash&mdash譯注 [60]仙納王朝于11世紀後統治着孟加拉的一部分,至于延續到什麼時候則不得而知。
[61]在加爾各答,30%的卡雅斯特是雇員,婆羅門則與他們于雇員、律師、醫生、編輯、工程師等行當裡争逐高下。
在孟加拉省,74%的拉吉普與92%的摩揭陀是務農的,而僅各有2%與0.3%在行政部門裡;從事&ldquo專業&rdquo的則僅剩0.8%與0.02%。
這樣的職業百分比差不多等同于古加拉特(Gujarat)地方被人瞧不起的農民種姓&ldquo苦力&rdquo(Kuli)。
那兒的婆羅門與普拉布各有7%與27%擔任政府公職,22%與18%從事&ldquo專業”商人種姓的羅哈爾(Lohar)亦各有5.8%與27%在政府行政與專業領域裡。
甚少有拉吉普成為經商的店東,而摩揭陀則幾乎沒有。
摩诃剌侘種姓至今仍是喜好封建闊氣與慵懶的好手。
[62]在梵文裡,baidya是醫生的意思。
[63]後來多半是以拉克(lakh),亦即所得單位,為基準,其基礎在于租稅的勘定。
[64]特别是TheLandSystemsofIndia(Oxford,1892),3vols.。
此外,我們已于前文中引述他關于村落共同體較簡短的論著。
[65]Raiyat意指&ldquo子民&rdquo、&ldquo被保護者&rdquo(客)。
[66]WilliamE.Gladstone(1809&mdash1898),英國自由主義政治家。
1867年任自由黨黨魁,自1868年起出任過四屆首相。
&mdash&mdash譯注 [67]參照CarolineRhysDavids,&ldquoNotesontheEarlyEconomicConditionsinNorthIndia,&rdquoJ.R.A.S.(1901),p.859ff.。
[68]見諸8世紀的坦米爾碑文,EpigraphiaIndica,Ⅲ,p.142ff.。
[69]EpigraphiaIndica,Ⅸ,p.91(9世紀). [70]見公元前1世紀的大碑文,EpigraphiaIndica,Ⅱ,p.87f.。
[71]印度的農地區劃方式并不是德國那種(耕地與壟地)交錯的形态。
世襲的份地往往是按地質的差異分割成區塊(有時進行輪作),但大體而言是範圍甚大且不按面積比例計算的區塊。
個人擁有的耕具數量決定了他可以配得耕地的多寡。
由于農地原來非常充裕,因此沒有測量的必要;相反,灌溉用水卻極具經濟價值,要是有人膽敢專擅,正如巴登-鮑威爾所說的,必然會遭到反抗。
為了平均生計所需,也有重新劃分耕地的情形。
随着國家财稅壓力的增大,類似俄國的現象也發生在印度,換言之,依照租稅負擔的程度來決定擁有土地的權利(可能也是義務)。
[72]關于這點,在我們前面引用到的巴登-鮑威爾的大部頭著作裡有詳盡的描述。
[73]此詞拼法應為bhumicchidra。
土地因分割捐獻而成為土地所有,其法律形式稱為bhumicchidra-nyaya,經常出現在笈多王朝以後的土地捐獻狀裡。
[74]例如9世紀的碑文裡所載的(EpigraphiaIndica,Ⅰ,p.184),與君王和thakur(封建領主)并列的,是被譯為&ldquo鄉民&rdquo的janapad。
在碑文裡有時會出現Rayat,不過就其個人而言,顯然是個自由人。
[75]根據在Udeypur發現的一張君主所頒賜的采邑令狀,直至12世紀,一個小村落的居民都還隻被分為Rashtrakutra(騎士)與Kutunbi這兩個階級。
見EpigraphiaIndica,Ⅳ,p.627。
Kutunbi是指擁有田舍等土地财産而自成一戶的戶主,是自孔雀王朝以來便已存在的名稱。
&mdash&mdash譯注 [76]參見Baden-Powell,LandSystem,Ⅱ,p.162ff.。
[77]碑文裡有過這麼一則記載(EpigraphiaIndica,Ⅸ,p.277):有個Jodhpur地方的封建王侯自誇說,他曾将Ahir(前面提過這個種姓)逐出某地,然後在那兒建立起&ldquoMahajan&rdquo(一般人民團體),亦即婆羅門、prakriti(翻譯者多半屬意&ldquo刹帝利&rdquo這個解釋)與吠舍。
[78]不過,委拉拉(Vellalar)并不在首陀羅之列,這是從來就可以肯定的。
[79]傳說羅馬于國難當頭時,欲迎辛辛納佗(Cincinnatus)為狄克推多(dictator,軍政合一的獨裁者);當使者到達時,他正在田地裡耕作。
将外敵驅逐出境後,辛辛納佗即解甲歸田,再拾農耕舊業。
&mdash&mdash譯注 [80]pisang一詞由paysan轉變而來。
請比較&ldquopaganus&rdquo(在羅馬是&ldquo農民&rdquo,後來是&ldquo市民&rdquo,基督教裡是&ldquo異教徒&rdquo)與猶太人的&ldquoamhaarez&rdquo。
[81]見第二篇,特别是論及耆那教的部分。
[82]過去常被忽略的一個事實是:農民在基督教裡獲得如今的尊重與地位,是理性主義與懷疑論在市民階級當中發展起來之後,教會不得不借助農民的傳統主義本能以維續教會勢力的結果。
阿奎那(ThomasAquinas)對農民的輕視,詳見《經濟與曆史》,p.263。
&mdash&mdash譯注 [83]參見《摩诃婆羅多》,XIII,60,23;《摩奴法典》,Ⅸ,327。
[84]相反的,畜牧業卻由于必須進行諸如去勢之類的舉措,故而無法像商業那樣獲得優勢地位。
[85]PischelandGeldner,VedischeStudien,Ⅲ,72f. 皮歇爾為德國的印度學者(1849&mdash1908),文學、語言學、文化史皆為其研究範圍,在吠陀經典與俗語的研究上尤有貢獻。
葛德納為德國的東方學者(1853&mdash1928),以吠陀經典與祆教經典的研究最為著名。
&mdash&mdash譯注 [86]ArtharvaVeda,Ⅲ,15.因陀羅正是商人之神。
[87]Rigveda,Ⅷ,13,5. [88]例如考他利雅的《實利論》裡Chanaukya的說辭。
[89]參照Kennedy的論文(J.R.A.S.,1898,p.281)。
關于印度的貨币史概論,參見《印度地名辭典》(ImperialGazeteer)中的TheIndianEmpire,Vol.Ⅱ,Ch.Ⅳ,p.137f.。
根據後者,現今作為貨币本位金屬的銀,印度根本不産,而公元最初幾個世紀被君主用來鑄币的金,也隻有很少的産量。
和西方貿易所得的貴重金屬&mdash&mdash其數量我們可以從伊斯蘭教徒劫掠所得的數目得一梗概&mdash&mdash在印度主要是作窖藏用,當然,行會勢力最盛的時期,或者再度興盛(2世紀),與黃金之大量從羅馬帝國輸入以及羅馬形制金币的鑄造,二者在時間上的一緻,恐怕亦非偶然。
[90]孔雀王朝時代,王朝本身并未鑄造貨币,而各地方則有各種形式貨币的鑄造,這在印度學界向為定論,韋伯亦認同此說。
然而,根據近年來K.P.Jayaswal等人的研究,孔雀王朝的标志(或徽章)多少較為清晰起來,而刻有此一标志的貨币也在孔雀王朝時代的遺址中發掘出許多來。
因此,很明顯,孔雀王朝本身确曾鑄造貨币。
不過,各地所鑄造的種種貨币應當是和王朝的貨币并行流通不悖的。
&mdash&mdash譯注 [91]以下就是有關坦米爾城市Kaviripaddinam在公曆紀元稍前時的情形之描述:在商城裡,多半是商店、作坊和雅瓦那(Yavana,西方人)商人的住所;在王城裡,則有華美的商店,住着婆羅門、醫生、占星者、吟唱詩人、優伶戲子、花飾專家、珠練制作者和坐食者。
王城和商城之間則是市場。
坦米爾君王還擁有羅馬傭兵(參見V.Kanakasabhai,TheTamils1800yearsago,Madras,1904)。
韋伯對于城市中此種&ldquo政治&mdash軍事&rdquo場所與&ldquo經濟&rdquo場所二元并存的現象,在《非正當性的支配&mdash&mdash城市的類型學》一書裡,有較為清晰的說明:&ldquo因此,一方面是用來保障和平的城堡與城市之軍事&mdash政治的市場(亦即操場與軍隊&mdash&mdash也就是市民&mdash&mdash的集合場所),另一方面則是保障城市之和平的經濟的市場,兩者通常是以兩元的方式并存的。
&hellip&hellip中世紀時,西耶那(Siena)的pizzadelcampo(比武、競技場)是在市政廳的正前方,與廳後的mercato市場分開。
&rdquo(p.20)&mdash&mdash譯注 [92]IndianAntiquary,XIX,1890,p.231f. [93]《摩诃婆羅多》,Ⅲ,249,16Ⅻ,54,20。
另參見W.Hopkins,&ldquoTheSocialandMilitaryPositionoftheRulingCastesinIndia,&rdquo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talSociety,Ⅷ,57ff. [94]例如在阿瑪達巴德(Ahmadhabad)。
[95]例如一個行會掌控了某一地區的行政(IndianAntiquary,XIX,145,7世紀的一則碑文)。
某個村落的商人行會團體在其首長的号令下,因興建水塘而對村落課征稅賦(IndianAntiquary,XIX,165)。
[96]VellalaCharita的這個故事重見于ChaudreDus的著作:TheVai?yaCaste,I.TheGandhavarniksofBengal(Calcutta,1903)。
這是一本為了應對1901年的普查&mdash&mdash試圖确定各種姓的階序&mdash&mdash而産生的典型著作。
[97]參見Lassen,J.A.,Ⅲ,p.727,786。
[98]以下所及,參見Hopkins的論文(J.A.O.S.,1890,XIII,57ff.)。
毗舍離的方位大約在今印度恒河北岸、幹達克河(Gandak)東岸之毗薩爾(Besārh)。
Hopkins在這篇論文裡(p.136)就是根據Lassen前引文(J.A.,Ⅱ,727&mdash766)所述關于毗舍離的共和政治。
此外,uparaya應是uparāja之誤。
&mdash&mdash譯注 [99]《摩诃婆羅多》,Ⅻ,67,4ff.。
[100]《摩诃婆羅多》,Ⅴ,35,58。
[101]《摩诃婆羅多》,Ⅴ,2,7。
[102]《摩诃婆羅多》,Ⅰ,221,31。
[103]《摩诃婆羅多》,Ⅲ,200,92。
[104]《摩诃婆羅多》,Ⅻ,88,6&mdash9118,1ff.。
[105]參照ImperialGazeteer,Ⅴ,p.101,&ldquoAhmadabad&rdquo。
[106]坦米爾國王曾将某個城市的Aujuvannam與Manigranam權利授予外國商人(有一次是給一個猶太人),參見EpigraphiaIndica,Ⅲ,67Ⅳ,290f.。
權利的詳細内容似乎無法确定。
第一項是&ldquo五種姓權&rdquo,應該就是成為北印度那種工匠的Mahajan團體之一員的意思,意味着對五種手工業的買賣獨占。
這&ldquo五種手工業&rdquo無疑是指傳說中手工業者之神的五個兒子所從事的行業:鐵、木、銅與黃銅、石、金的加工業。
關于這點我們下面還會提及。
第二項則是指某些行業被明白地指定為從屬于獲得權利者,而他本人則被稱為&ldquo市長”除了免稅權之外,據說委托代銷(批發?)的獨占也包括在他的特權之中。
此外,還有特定的歲入和榮耀排場,諸如他可以使用特定的禮服、轎子、傘、燈和音樂等權利,也和這樣的地位結合在一起。
[107]例如孟買省的Lamanis與Vanjanis種姓(又稱為Banjaris)原是個遊走四方的客族,根據16世紀的記載,他們當時操控着印度西部諸國的鹽與谷物的買賣,并且随着軍隊而移動。
他們或許是當今的Vania種姓(Bania)的一個來源。
[108]Mahajan這個名稱意指popolograsso(富裕市民,參見第一篇第五章注5),絕不僅限于行會。
不過,若據碑文所載,這個名稱原先單純是指&ldquo尊貴者&rdquo,亦即地方上的婆羅門,在某些情況下亦及于其他的再生種姓。
然而到了行會時代,在行會城市裡,Mahajan成為行會專屬的名稱。
在許多地方,特别是北印度的中西地帶,現今仍有一些商人的次種姓聲稱Mahajan是指他們。
[109]關于這點,請參照W.Hopkins讨論行會的精彩論文(收于其著作India:OldandNew裡)。
[110]他們顯然已大大改變了他們的禮儀,使得原先印度教頗為忌諱的海外旅行(我們後面還會論及)得以行得通。
對于現代環境的适應程度,随各個不同的商人種姓而異,關鍵在于各種姓的内規在多大的範圍上準許其成員開設分鋪及出外拜訪客戶。
邦尼亞在這方面是特别無所避忌的,所以也就較其他種姓來得&ldquo現代&rdquo。
[111]亦即遍布于各地的Bhat種姓。
[112]相反的,優位種姓者若親自在市場上抛頭露面,就會被認為有失身份,有時甚至會導緻種姓的分裂。
[113]以下所述,參照AnandaK.Coomaraswamy(D.Sc)的小書:TheIndianCraftsman,ProsthainSeries(London,1909)。
這本好書裡引用了許多我無法找到的材料。
[114]就其構成分子而言,各處的地方性差異非常大。
[115]陶匠的種姓階序差異性相當大,全視他們是以轉盤或依模型制作、使用牛或使用通常被視為低賤的驢而定。
[116]這個例子是Coomaraswamy在其前引書裡從Weddeburn,TheIndianRaiyatasMemberoftheVillageCommunity(London,1883)一書裡引述出來的,這本書我沒能見到。
[117]孟加拉于1901年時有16.4%的人口屬于九部集團,原先包括下列種姓(如今這些種姓仍占此一集團成員的84%):三個農民種姓(Baruis,Malakan,Sadgop)、鐵匠及其相近的金屬匠(Kamar)、陶匠(Kumhar)、理發師(Mayra)、紡織工(Tanti)與榨油者(Teli)。
紡織工與榨油者多半屬于位階較低者,而陶匠也通常是如此。
[118]村落傭人的新舊位階級别亦與此一發展相關聯,參見第一篇第八章注3。
[119]考他利雅《實利論》,Shamasastryed.,IndianAntiquary,34,1905。
[120]《摩奴法典》,Ⅷ,413Ⅹ,99,100。
[121]例如印度西北部存在着一種小的&ldquo奴隸&rdquo種姓,也就是家仆,由于家内事務并不多,所以主人允許他們在外自營生計。
[122]例如描述恰羅怯雅(Chalukya)王朝某位國王之建制的大碑文(EpigraphicIndica,Ⅴ,23f.)裡便有此預設:有自己的Gouda(村落首長)出現的織工行會,便居住在特别的織工村落裡;除此尚有谷物輸入者、棕榈液制造者、榨油者,與其村長和氏族聚居在建制地上。
國王對所有這些人課以一定的稅賦,算是對Mahādeva(濕婆)神及其神妃的奉獻。
[123]&ldquo莊宅&rdquo(Oikos),根據韋伯所說,KarlRodbertus(1805&mdash1875)是最早用此名詞來稱呼古代&ldquo大規模家計&rdquo的學者。
在&ldquo莊宅&rdquo中,&ldquo需求基本上是以自給自足為一主要标準,其方式則通過&lsquo家&rsquo之成員或附屬勞動力的服役,生産的物質手段無須通過交換方式即可獲得。
例如古代世界的莊園及皇室的家計&mdash&mdash特别是新王國時代的埃及(前1400&mdash前1000),家計需要的物資大部分皆由徭役或實物貢納的方式來提供,這是附屬的家計單位的義務。
&hellip&hellip同樣的現象亦曾存在于中國與印度,中世紀歐洲亦曾有過,即查理曼時代宣布的《莊園管理條例》(capitularedevillis),隻是程度較淺&rdquo。
EconomyandSociety,p.124。
&mdash&mdash譯注 [124]自家産制興起以來,尤以軍事工匠(造船工與甲胄工)最足為賦役制工匠的代表,據載,他們多半不許為私人服務。
冶鍛工與類似的工匠特别受到嚴格地監視(他們便是在古羅馬國家形成&ldquo工匠百人團&rdquo,centuriafabrum的手工業部門)。
Leiturgie一詞在古希臘雅典時代(公元前四五世紀),指的是由富人(自願或強制性地)提供金錢或勞役來支持一些公共事務的制度。
例如&ldquotrierarchy&rdquo,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資金來建造三層槳的戰艦(trireme),并須負擔此一戰艦的一切開銷(包括水手、修補等);另外如&ldquochoregia&rdquo則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團、戲劇等。
此外還有其他許多。
被提名的市民如果覺得還有人更有能力負擔,則可提出抗辯,對方可以接下此一職務,也可以拒絕,條件是必須與原被提名人交換财産,要不然就得訴諸法庭。
此一制度後來為羅馬所承襲,例如被選為&ldquo市議員&rdquo(decuriones)者即需負擔當地的公共支出,并負責稅收,不足須補齊。
古埃及亦有類似制度。
中文詞典一般皆譯為&ldquo聖禮崇拜&rdquo,此為後出之義,此處譯為&ldquo賦役制&rdquo。
參見OxfordClassicalDictionary,p.613。
韋伯借用此一名詞來說明古代團體&mdash&mdash包括&ldquo家&rdquo、氏族、家産制國家或者像雅典那樣的古代城邦&mdash&mdash解決其公共事務(即國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
其特點為實物貢賦及徭役,然而不同職業、不同身份的人,其義務也各自不同。
&ldquo此種&lsquo賦役&rsquo通常是為了統治當局的預算所需,或是為了互助的目的。
當這種農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須負擔的徭役及實物貢賦是為了滿足個人統治下的家計時,我們稱此為&lsquo莊宅實物賦役’如果是為了整個團體,則稱之為&lsquo互助實物賦役&rsquo。
以此種方式來提供介入經濟活動的團體的預算所需,其原則即稱為&lsquo賦役式供應&rsquo。
&hellip&hellip在政治組織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謂&lsquo财政&rsquo的角色;在經濟團體中,由于将主要的家計分攤給一些早已不受共同體維持及利用的人去負擔,這就使得主要的&lsquo家&rsquo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
每一小單位有其自營生計,但負有提供中央單位所需的義務,就此程度而言,他們還是從屬于此一中央單位,例如負擔各種徭役及貢賦的農民或農奴,附屬于莊園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樣的負擔者。
&rdquo&mdash&mdash譯注 [125]在錫蘭島上,國王禦用工匠的土地俸祿是以勞務的種類來決定的。
在法律上,允許工匠随時放棄俸祿以退出勞務。
[126]此種工匠享有極為優厚的人身保護。
在孔雀王朝治下,凡是對工匠的身體造成重大傷害者,就得領受死刑。
孟加拉的Tanti(織工)種姓比起其他地方的紡織工享有較高的地位,恐怕就是他們原來是國王禦用的工匠之故。
[127]Pataliputra古城(華氏城)直到阿育王時(前3世紀)仍為木造建築,經其修建後始有磚制城牆與石屋。
在印度統一的大王朝治下,其官僚政體至少有一部分是被建構為應建築之需的官僚體。
華氏城是孔雀王朝的首都。
這個古城原本隻有木造城牆的事實,是從麥加斯梯尼(Megasthenes)的《印度見聞錄》及考古發掘的結果才得知的。
&mdash&mdash譯注 [128]史詩中稱作Panchkhalsi。
他們長久以來保有同桌共食的習慣及職業互通的可能性。
[129]Vi?vakarma意為&ldquo一切創作之主&rdquo,為帝釋天之臣,司掌建築雕刻等。
《梨俱吠陀》稱之為&ldquo宇宙之建造者&rdquo,史詩《羅摩衍那》《摩诃婆羅多》與《往世書》皆奉之為工藝之神,擔任諸神之工匠與建築師,乃諸神中之巧匠,因此,古印度之匠人多祭祀此神。
&mdash&mdash譯注 [130]關于Kammalar,參見Coomarascamy前引書55,56。
在孟買,同樣的五種工匠:鐵匠、木匠、銅匠、石匠、金匠,總稱為&ldquopanchals&rdquo。
他們各有自己的祭司,謹守吠陀禮儀(素食、禁酒),裝成是婆羅門一樣,屢屢受到摩揭陀-波斯瓦(Mahratten-Peschwas)的迫害。
[131]在瑪拉巴(Malabar),他們或許是宗派分立者之故,被視為不淨的。
[132]這樣的分裂或許也有起自同一個種姓者。
在孟買,Sutar原是擔任木匠的村落實物給付勞工;其城居的種姓成員則為造船工,聲稱自己是&ldquo婆羅門&rdquo,在得不到承認時,他們就培養自己的祭司,并且拒絕參與村落木工的聚餐。
[133]當村民對于隸屬民工匠有額外的要求或超出傳統慣例的要求時,例如非适時的修繕,那麼他就得支付特别的津貼,此時,對于隸屬民工匠而言,其獨占地位便成為有利的條件。
在印度,和其他各地一樣,特别是村落的鐵匠似乎往往借此擡高可觀的身價。
[134]這些王侯禦用工匠(及類似的寺院工匠)是印度工藝之高質量勞動的擔綱者。
由于有一定的俸祿,他們花得起&ldquo時間&rdquo來制造藝術産品。
庫馬拉斯瓦米(Coomaraswamy)提及德裡的一個花瓶乃是由一個王室禦用工匠家庭的三代人所制造的(雖未指出直接的資料來源)。
[135]希臘和本土的資料(考他利雅《實利論》)裡關于這種國王的&ldquo商業團體&rdquo的記載,本質上和RobertKnox于1682年關于錫蘭島諸制度的描述相類似(AHistoricalRelationoftheIslandCeilon)。
參見Coomaraswamy前引書p.34ff.。
[136]王侯禦用的金匠、鐵匠、陶匠等所負的賦役義務可以用一定兌換率的金子繳納(Coomaraswamy前引書,pp.38&mdash39)。
[137]在壟斷獨占和手工業租稅被廢止,而英國工業産品成為強大的競争者之後,手工業者認為租稅的廢除危害了他們的生存(Coomaraswamy前引書)。
[138]Knox描繪了錫蘭島這類作坊組織的情形(摘錄于Coomaraswamy前引書,p.33f.),它們顯然十分類似于埃及、希臘晚期、拜占庭和伊斯蘭教地區的作坊。
[139]例如見于EpigraphiaIndica,Ⅲ,195f.(11世紀),及其他多處。
[140]此種階序的遊移,西方可與類比的是哥特式大教堂建築時代的&ldquo建築師&rdquo的地位&mdash&mdash一個Hasack所處理的問題。
[141]梵文裡達舍诃剌意指&ldquo除去十罪&rdquo的恒河,後來轉而意指在逝瑟吒月(Jyaistha)的第十日(即現在五六月間)祝禱恒河的祭典。
至今,摩诃剌侘族及邁索爾地方的印度教徒仍盛大舉行此一祭典。
&mdash&mdash譯注 [142]例如北Jaipur即有兼營木工、石工與金屬工的情形。
見Coomaraswamy前引書p.56,引用Col.Hendley,IndianJewelry,p.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