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學典禮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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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将歸附之初元籍儒戶作數,外據已後續收儒戶,收系為民。

    咨準都省回咨,遂有此行。

     儒戶照歸附初籍并葉提舉續置儒籍抄戶 尚書省,至元二十八年正月咨:準來咨欽奉聖旨節該抄戶事。

    欽此。

    行下各道随路,欽依盡實抄數。

    及将諸色戶計名項,移準尚書省咨文内一項,議得:腹裡儒戶,至元十三年試中者,止免一身差役。

    所據江南儒人,比及選試分揀定奪以來,将歸附初元籍儒戶,于儒戶項下作數。

    外據已後續收儒戶,收系為民。

    準此,已下各道随路并儒學提舉司,依上施行去訖。

    本省照得:各處歸附之初儒戶元籍,亦有有者,有無者,若依上将歸附之初無元籍去處儒戶,盡行收系為民,其間恐誤籍内博學碩儒。

    及照得:見據杭州路申,先聖五十四代孫孔雷龍、饒州傅初庵,歸附之初元籍内無各人姓名,似難于民戶内抄數。

    如杭州路儒戶,歸附之初,止是有司憑據坊裡正人等一時具寫諸色戶計,攢類籍冊,經今多年,其間少有完全,?有十八年葉提舉開立儒學衙門,置到儒籍。

    莫若除有歸附之初元籍者,依準元籍查勘,若委無歸附之初元籍去處,合無憑此,以後續置有印押堪信文卷,籍冊查勘攢報,似望不緻漏落差池。

    咨請定奪回咨施行事。

    省部參詳:歸附之初有籍儒戶,已于儒戶内作數,外據無籍儒戶,既有葉提舉續置印押文卷,合從行省查勘相同,拟作儒戶相應。

    【部】【都】【[三] 據文義改。

    】省:準呈。

    咨請照驗施行。

    【咨江淮等處行尚書省。

    】 儒戶照抄戶手收入籍 行省戶房,至元二十八年四月初八日,令史馬禧呈:欽奉聖旨節該:抄數南北諸色戶計。

    欽此。

    行下各道随路,欽依盡實抄數。

    及将諸色戶計,移準尚書省咨文數内一項,議得:腹裡儒戶,至元十三年試中者,止免一身差役。

    所據江南儒人,比及選試分揀定奪以來,将歸附之初元籍儒戶,于儒戶項下作數。

    外據已後續收儒戶,收系為民。

    準此,已下各道随路并儒學提舉司,依上攢報。

    去後,回據浙西道儒學提舉司申,備杭州路儒人謝元卿等連名狀告:至元十八年方有受敕教授赍到印信前來,續有尚書省葉右丞充教授時置立籍冊。

    今戶口局官吏不将葉教授等置到學籍查照,?将至元十四年臨安府供報戶計須知文冊,指作元籍查對,其間止稱張秀李秀【[四] 張秀、李秀,據本條下文,當系張秀才、李秀才之略。

    】王官人、張進士,并無三代備細名諱,蓋緣止憑坊正【卷】【裡】【[五] 據本條下文改。

    】長抄數,不曾關會儒學照勘,以緻争差。

    若止憑須知查對,在籍儒人,百不存一,學校廢壞。

    乞照詳事。

    得此,本省照得:各處歸附之初元籍,亦有有者,亦有無者,見據杭州路申,先聖五十四代孫孔雷龍并饒州傅初庵,歸附之初元籍内亦無各人姓名,似難于民戶内抄數。

    如杭州歸附之初,止憑坊裡正人等具寫諸色戶數,類攢籍冊,其間少有完全,?有十八年葉提舉開立儒學衙門,置造儒籍。

    莫若除有歸附之初元籍者,依準元籍查勘,若委無歸附之初元籍去處,合無憑此,已後續置有印押堪信文卷,籍冊查報,似望不緻漏落差池。

    移準尚書省咨該,送戶部照拟:将歸附之初有籍儒戶,已拟作儒,外據無籍儒戶,既有葉提舉續置印押堪信文卷,合從行省查照相同,拟作儒戶相應。

    都省:準呈。

    移咨依上施行。

    準此,劄付監局總管李嘉議,依上查照攢報。

    去後,回呈該:元蒙省府發下各處歸附之初有司報省諸色戶計籍冊,遂令各處儒學官吏一同查照得,于内多稱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比對今抄手狀,姓名争差不同。

    如杭州九縣四司,止有查同九十九戶,江東信州一路,查同四戶,廣德一路,查同二戶。

    蓋是歸附之初,官府草創,止憑坊裡正人等取到諸色戶數,一時應報須知,即非儒籍,于内亡宋登科發解、真材碩學、名卿士大夫,多不在内。

    又兼淮西、淮東、浙東等處,别無報省須知籍冊。

    若依各處學籍查照,除杭州路有至元十八年葉提舉置到儒戶籍冊外,其餘諸路儒籍,多系縣學教谕、山長、教授歸附後各年不等自行置到文冊,俱各有首無尾,中間增減改抹,真僞不辨,實難憑信。

    如蒙省府分揀定奪,歸一勘信文憑,查照作數,似望不緻差池。

    呈乞照詳事。

    得此,照得至元二十四年準尚書省咨該: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初十日奏:在老每一同商議,定下項合行事理。

    這般奏呵,那般者。

    麼道聖旨了也。

    數内一款,儒戶免差事,議得:儒戶除迤北路分,于至元十三年選試,外據迤南新附去處在籍儒戶,于内若有投充别項名色者,别無定奪,其餘籍内見有的儒戶,除納地稅、商稅外,其餘一切差役并行蠲免。

    又一款,外道學校生員成材者,申太學,茂異者,申集賢院,聞奏區用。

    又一款,外道設立儒學提舉司,除迤北外,江淮等處一十一道各立儒學提舉司,正、副各一員,提舉,從五品,副提舉,正七品。

    欽此。

    已經遍行了當。

    為此,議得:比奉朝廷差官選試以來,拟依歸附之初元籍,并至元十八年葉提舉置到印押文冊,及至元二十四年尚書省與翰林、集賢院商議定奏奉聖旨,各道儒學提舉司當時置到儒戶印信冊内,遞相從實查照,委系在籍儒戶,權行作儒攢報,于内若有投充别項名色,别無定奪。

    外據至元二十四年已後續收戶數,收系為民。

    移咨都省照驗。

    去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