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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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宮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賜朝正外藩等宴。
作樂賜酒。
如除夕儀。
○己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内閣、翰林院應行保送禦史。
現在曆俸三年以上合例應保者。
人數無多。
着将從前曾經保送未經記名各員。
與應行保送之員。
一體帶領引見。
○貸湖南澧州洞庭二營駐劄歉區兵丁饷銀一月。
○庚申。
署漕運總督李湘棻奏、查獲書吏劉肇興私雕總督關防。
冒領公項。
提訊究辦。
得旨、摘奸發伏。
甚屬認真。
嚴行究訊。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訊明劉肇興。
令已故堂叔劉慎齋。
私雕總督關防。
冒支寄貯府庫閘壩餘賸經費銀至八百七十五兩之多。
殊屬膽大藐法。
應照例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下部議。
從之。
○辛酉。
谕内閣、敬徵等奏、各衙門聽差人役。
并各太監及聽差蘇拉人等。
出入禁門。
向由内務府頒發火印腰脾。
令其佩帶。
惟未注明某處人役。
似無區别。
且恐該聽差人等私相換帶。
請将原設腰牌式□□羕。
添注各部院衙門等名目。
另行鑄造火印戳記。
頒發各等處人役佩帶以示區别等語。
均着照議辦理。
自本年二月初一日為始。
一律更換。
仍着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嚴切曉谕各門章京護軍等。
除王公大臣随帶護衛及跟随人等。
仍遵定例額數準其帶進外。
其餘各項聽差人役。
出入禁門。
務當嚴密稽查。
驗明新換腰牌。
方準放行。
不得稍有疏懈。
以重門禁。
○又谕、前據陳階平奏、加工制造火藥。
轟擊頗為得力。
當有旨令各直省一體制造。
茲複據該前任提督将篩藥成珠等法開單呈覽。
仍着各直省即照陳階平此次所奏加工各法。
一律如式成造。
惟此項加工火藥。
系專為軍需而設。
其平時操演。
仍不得濫用。
以昭撙節。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奏、查勘甯波鎮海情形一摺。
所議練兵防禦一節業經降旨着耆英、劉韻珂、會同特依順、李廷钰、妥議章程具奏。
其造船一節。
已谕令先造同安梭二隻。
八床船四隻。
如果試演得力。
再行奏請制辦。
并着李廷钰将鎮海防工覆加察看。
應否添建之處。
相度籌辦矣。
茲據該提督奏應辦善後事宜。
覽奏均悉。
所拟改造各項戰船。
着仍遵前旨。
俟試演得力。
再行奏辦。
至将來或将黃溫兩鎮戰船。
于拆造時一律酌改。
并雇募同安水勇。
人數既多。
或須籌款。
或給與錢糧。
加以津貼。
着該提督與該撫劉韻珂從長計議。
并咨商耆英、怡良、核定會奏。
其修建衙署以資栖止之處。
着會同劉韻珂妥議具奏。
至水師鎮将備弁能否勝任。
陸路人員能否稱職。
必當大加整頓。
一洗委靡惡習。
着該提督随時留心察看。
會同該督撫秉公核辦。
以資訓練而重海防。
将此谕令知之。
○刑部奏、審訊已革庫丁張亨智等、朋謀作弊一案大概情形。
得旨、着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行審訊。
所有案内緊要犯證徐彙川、丁小眼、張五、馮大、楊嵩年、王元塽等、着嚴饬銀庫司員。
及東城南城吏目。
即行送案。
如再延宕。
着該部查明分别嚴參議處。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解交刑部歸案嚴訊。
○新授浙江提督李廷钰奏報到任謝恩。
得旨、練兵為第一要務。
不可遲緩。
然必須得其實力。
不可徒托空言。
軍器以火器為先。
槍炮如何補造。
如何練習。
船隻如何辦理。
陸路水師如何整饬。
查看明确。
分拟章程具奏。
○壬戌。
上禦山高水長。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
及外藩使臣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奏、歸安縣糧戶恃衆抗糧滋事。
現饬暫行停徵。
并委藩司糧道馳往查辦等語。
漕糧為天庾正供。
豈容刁徒抗欠。
緻令開兌不能如期。
該縣匪徒嵇祖堂。
上年挾制增災。
業經懲辦。
此次為首糾謀各犯。
訊系嵇祖堂案内未獲之人。
着即設法查拏首犯。
按律懲治。
并解散餘黨勿緻聚衆激成事端。
所請将該縣上九區及中下兩區糧米。
一并暫行停徵之處。
着照議辦理。
其該縣已收糧米與将來續收之糧。
或另行起解。
或解充兵糧着該撫另籌奏辦。
至此次糧戶聚衆滋鬧。
是否該糧戶罔知畏法。
與官為難。
抑系該縣知縣辦理不善所緻。
該撫即饬藩司卞士雲。
糧道趙光祖。
訪查确實。
秉公懲辦。
毋稍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甲子。
孝穆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鎮筸鎮總兵琦忠、到任時于營伍一切。
尚知振作。
近則深居簡出。
不多接見僚屬。
所轄弁兵。
不甚畏服。
着麟魁、王植、會同吳其浚、确切查訪。
該總兵平日能否整頓營伍。
有無自耽安逸之處。
秉公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琦忠于邊地情形。
未能谙悉。
遇營員有事面禀。
往往不即傳見。
赴靖州閱伍。
因積水未消。
即在該處副将署内箭道閱看。
亦屬疏略。
此外尚無偷安廢弛确據。
報聞。
○乙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激揚大典。
三載一行。
滿漢臣工。
有能秉公持正竭力盡心克稱職守者。
自當甄叙。
精力漸衰不勝其任者。
亦難姑容。
茲乃京察之年。
該部将内外諸臣開單題請。
朕詳加核定。
大學士穆彰阿、潘世恩、戶部尚書祁寯藻、工部尚書賽尚阿、戶部侍郎何汝霖、夙夜在公。
勤勞備至。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去歲辦理一切。
殚心盡力。
諸臻妥善。
俱着交部議叙。
左副都禦史隆勳、内閣學士姚元之、精力漸衰。
俱着原品休緻。
餘着照常供職。
特谕。
○又谕、麟魁等奏、審明湖南永州府訪獲匪徒朱亮亮等一案。
分别定拟。
并請将未訊供之知府革職一摺。
此案已劾永州府知府尚政麟。
于地方重案。
并未公同訊供。
辄據該州一面之詞。
列銜會禀。
實屬不職。
尚政麟着即革職。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銀庫司員未将茶房丁小眼送部歸案。
當有旨嚴饬查拏。
本日據裕誠等奏、丁小眼一名。
銀庫并無該犯名目。
查有茶房丁玉、已回武清原籍等語。
着卓秉恬、陳孚恩、密派幹員。
前往該縣嚴拏務獲。
歸案審辦。
毋許洩漏風聲。
緻令遠揚。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休緻三等輔國将軍載銘子溥鹹、降襲三等奉國将軍。
○丙寅。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本年輪應查閱直隸山西陝西四川甘肅等省營伍之期。
直隸省即
○禦正大光明殿。
賜朝正外藩等宴。
作樂賜酒。
如除夕儀。
○己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内閣、翰林院應行保送禦史。
現在曆俸三年以上合例應保者。
人數無多。
着将從前曾經保送未經記名各員。
與應行保送之員。
一體帶領引見。
○貸湖南澧州洞庭二營駐劄歉區兵丁饷銀一月。
○庚申。
署漕運總督李湘棻奏、查獲書吏劉肇興私雕總督關防。
冒領公項。
提訊究辦。
得旨、摘奸發伏。
甚屬認真。
嚴行究訊。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訊明劉肇興。
令已故堂叔劉慎齋。
私雕總督關防。
冒支寄貯府庫閘壩餘賸經費銀至八百七十五兩之多。
殊屬膽大藐法。
應照例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下部議。
從之。
○辛酉。
谕内閣、敬徵等奏、各衙門聽差人役。
并各太監及聽差蘇拉人等。
出入禁門。
向由内務府頒發火印腰脾。
令其佩帶。
惟未注明某處人役。
似無區别。
且恐該聽差人等私相換帶。
請将原設腰牌式□□羕。
添注各部院衙門等名目。
另行鑄造火印戳記。
頒發各等處人役佩帶以示區别等語。
均着照議辦理。
自本年二月初一日為始。
一律更換。
仍着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嚴切曉谕各門章京護軍等。
除王公大臣随帶護衛及跟随人等。
仍遵定例額數準其帶進外。
其餘各項聽差人役。
出入禁門。
務當嚴密稽查。
驗明新換腰牌。
方準放行。
不得稍有疏懈。
以重門禁。
○又谕、前據陳階平奏、加工制造火藥。
轟擊頗為得力。
當有旨令各直省一體制造。
茲複據該前任提督将篩藥成珠等法開單呈覽。
仍着各直省即照陳階平此次所奏加工各法。
一律如式成造。
惟此項加工火藥。
系專為軍需而設。
其平時操演。
仍不得濫用。
以昭撙節。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劉韻珂奏、查勘甯波鎮海情形一摺。
所議練兵防禦一節業經降旨着耆英、劉韻珂、會同特依順、李廷钰、妥議章程具奏。
其造船一節。
已谕令先造同安梭二隻。
八床船四隻。
如果試演得力。
再行奏請制辦。
并着李廷钰将鎮海防工覆加察看。
應否添建之處。
相度籌辦矣。
茲據該提督奏應辦善後事宜。
覽奏均悉。
所拟改造各項戰船。
着仍遵前旨。
俟試演得力。
再行奏辦。
至将來或将黃溫兩鎮戰船。
于拆造時一律酌改。
并雇募同安水勇。
人數既多。
或須籌款。
或給與錢糧。
加以津貼。
着該提督與該撫劉韻珂從長計議。
并咨商耆英、怡良、核定會奏。
其修建衙署以資栖止之處。
着會同劉韻珂妥議具奏。
至水師鎮将備弁能否勝任。
陸路人員能否稱職。
必當大加整頓。
一洗委靡惡習。
着該提督随時留心察看。
會同該督撫秉公核辦。
以資訓練而重海防。
将此谕令知之。
○刑部奏、審訊已革庫丁張亨智等、朋謀作弊一案大概情形。
得旨、着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行審訊。
所有案内緊要犯證徐彙川、丁小眼、張五、馮大、楊嵩年、王元塽等、着嚴饬銀庫司員。
及東城南城吏目。
即行送案。
如再延宕。
着該部查明分别嚴參議處。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解交刑部歸案嚴訊。
○新授浙江提督李廷钰奏報到任謝恩。
得旨、練兵為第一要務。
不可遲緩。
然必須得其實力。
不可徒托空言。
軍器以火器為先。
槍炮如何補造。
如何練習。
船隻如何辦理。
陸路水師如何整饬。
查看明确。
分拟章程具奏。
○壬戌。
上禦山高水長。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
及外藩使臣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奏、歸安縣糧戶恃衆抗糧滋事。
現饬暫行停徵。
并委藩司糧道馳往查辦等語。
漕糧為天庾正供。
豈容刁徒抗欠。
緻令開兌不能如期。
該縣匪徒嵇祖堂。
上年挾制增災。
業經懲辦。
此次為首糾謀各犯。
訊系嵇祖堂案内未獲之人。
着即設法查拏首犯。
按律懲治。
并解散餘黨勿緻聚衆激成事端。
所請将該縣上九區及中下兩區糧米。
一并暫行停徵之處。
着照議辦理。
其該縣已收糧米與将來續收之糧。
或另行起解。
或解充兵糧着該撫另籌奏辦。
至此次糧戶聚衆滋鬧。
是否該糧戶罔知畏法。
與官為難。
抑系該縣知縣辦理不善所緻。
該撫即饬藩司卞士雲。
糧道趙光祖。
訪查确實。
秉公懲辦。
毋稍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甲子。
孝穆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鎮筸鎮總兵琦忠、到任時于營伍一切。
尚知振作。
近則深居簡出。
不多接見僚屬。
所轄弁兵。
不甚畏服。
着麟魁、王植、會同吳其浚、确切查訪。
該總兵平日能否整頓營伍。
有無自耽安逸之處。
秉公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琦忠于邊地情形。
未能谙悉。
遇營員有事面禀。
往往不即傳見。
赴靖州閱伍。
因積水未消。
即在該處副将署内箭道閱看。
亦屬疏略。
此外尚無偷安廢弛确據。
報聞。
○乙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激揚大典。
三載一行。
滿漢臣工。
有能秉公持正竭力盡心克稱職守者。
自當甄叙。
精力漸衰不勝其任者。
亦難姑容。
茲乃京察之年。
該部将内外諸臣開單題請。
朕詳加核定。
大學士穆彰阿、潘世恩、戶部尚書祁寯藻、工部尚書賽尚阿、戶部侍郎何汝霖、夙夜在公。
勤勞備至。
直隸總督讷爾經額、去歲辦理一切。
殚心盡力。
諸臻妥善。
俱着交部議叙。
左副都禦史隆勳、内閣學士姚元之、精力漸衰。
俱着原品休緻。
餘着照常供職。
特谕。
○又谕、麟魁等奏、審明湖南永州府訪獲匪徒朱亮亮等一案。
分别定拟。
并請将未訊供之知府革職一摺。
此案已劾永州府知府尚政麟。
于地方重案。
并未公同訊供。
辄據該州一面之詞。
列銜會禀。
實屬不職。
尚政麟着即革職。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銀庫司員未将茶房丁小眼送部歸案。
當有旨嚴饬查拏。
本日據裕誠等奏、丁小眼一名。
銀庫并無該犯名目。
查有茶房丁玉、已回武清原籍等語。
着卓秉恬、陳孚恩、密派幹員。
前往該縣嚴拏務獲。
歸案審辦。
毋許洩漏風聲。
緻令遠揚。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休緻三等輔國将軍載銘子溥鹹、降襲三等奉國将軍。
○丙寅。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本年輪應查閱直隸山西陝西四川甘肅等省營伍之期。
直隸省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