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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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閣、周之琦奏、拏獲拒捕匪徒審辦一摺。
此次廣東匪徒關亞烏等、在廣西貴縣等縣交界地方。
疊次搶劫。
複敢聚衆抗拒官兵。
寶屬藐法。
經該署縣等奮力圍捕。
先後格斃匪徒關亞九等多名。
并陸續拏獲首匪關亞烏等多名。
所辦尚好。
該匪等夥黨究有若幹。
此外有無另犯不法重情。
着該撫督率委員。
嚴加根究。
仍饬該府縣會營嚴緝在逃各逸匪。
務獲究辦。
并于各交界處所摉緝餘匪。
毋使藏匿。
所有此次兜拏匪徒。
辦理迅速之印委各員。
着該撫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周天爵等奏、拏獲結撚首犯一摺。
據奏十一月初一日。
經李湘棻之子李麟遇、留工同知于昌進、帶同義勇眼線。
在寶應縣地方拏獲結撚首犯馬淙禹。
供認與縱紅等糾夥起意。
搶掠斃命。
拒捕傷官各情。
查拏甚屬可嘉。
出力員弁。
着據實保奏。
候朕施恩。
前獲縱紅。
現據訊明實系正犯。
并未格斃。
着即移咨程楙采。
饬提縱立解浦。
歸案嚴審。
是否即系縱三捏名圖脫。
務得确情。
逸犯馬淙夏、縱友等。
仍饬原拏員弁上緊分緝。
務淨根株。
再前據裕泰等奏。
湖北棗陽縣地方。
有河南泌陽縣撚匪竄入境内。
續據奏獲李洸彩等三十餘名。
尚有徐應青等在逃。
當經明降谕旨。
令湖北河南江蘇安徽各督撫協力緝拏。
現在周天爵等既經拏獲撚首。
則河南撚匪為首何人。
是否同夥。
着即向現獲各犯确切根究。
如能指出蹤迹。
即行知會各該省督撫迅速兜拏。
毋任分竄他省。
所有馬淙禹、縱紅、二犯。
着俟訊明後按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命庫車辦事大臣紮拉芬泰、往奠故回子郡王伊薩克茶酒。
賞銀五百兩。
以其子頭等台吉阿克蘇三品阿奇木伯克愛瑪特、襲爵。
○修直隸永定河金門閘。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甲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奕經等奏、甯波失守。
随同潰散陸續投回之兵丁李全等五十名。
請按名責革。
不準入伍等語。
當交該部查議具奏。
茲據刑部奏稱、乍浦失守。
潰散投回兵丁張九臯等六十二名。
前經該将軍等奏請發遣充當苦差。
今李全等僅拟革責。
同一随同潰散。
拟罪大相懸殊。
有無情形不同。
又湖州協都司多齡。
提标中營守備魏長泰。
或稱奉委巡查。
或奉委搶護銀箱出城。
是否屬實。
請饬查明等語。
着劉韻珂将潰散投回之兵丁李全等五十名。
查明實在情形。
另行定拟具奏。
至多齡奉委巡查。
是否無帶兵之責。
魏長奉是否委護銀箱。
一并确查。
務得實情。
毋任諱飾避就。
其在逃未回之兵丁潘萬清等五名。
着即饬屬嚴拏。
務獲究辦。
将此谕令知之。
○乙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奕山奏請鼓勵出力員弁。
開單呈覽。
軍營文武員弁。
果能殺賊立功。
一經奏到。
朕必破格施恩。
優加升賞。
至随營差委。
練勇防堵。
并未與賊接仗。
若遽予議叙。
必緻沿海各省。
紛紛渎請。
實屬冒濫。
所有此次懇請鼓勵之處。
均不準行。
○又谕、陶廷傑奏、審明夾遞封章之驿書。
請解部審辦一摺。
陝西驿書湯之相、膽敢妄拟封章。
夾入報匣轉遞。
現經該署撫派員訪獲。
比對字迹相符。
所有該驿書應得罪名。
即着該署撫按律定拟具奏。
毋庸解赴刑部。
此案該署撫等雖失察于前。
業經自行查出。
不緻案懸不結。
又無拖累。
陶廷傑、劉源灏、均着免其交部察議。
其該管各官。
亦着毋庸再行奏請交議。
尋奏、湯之相拟發邊遠充軍。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奏、咪唎口□堅夷人投遞文禀一摺。
咪唎口□堅國夷人。
向稱恭順。
該夷伯理以伊熟習天文算法。
懇求進京效用。
業經祁<?土貢>正言谕止。
其夷目咖呢所陳貿易事宜。
着伊裡布于到粵後。
會同祁<?土貢>悉心籌議。
總當循照舊章。
不可有所增改。
或有洋商苛累該夷之處。
着伊裡布查明示禁。
以昭體恤。
傥敢觊觎設立馬頭等事。
務即剀切谕止。
斷不準稍為遷就。
總期于懷柔遠人之中。
示以天朝定制。
俾無滋生事端為要。
再耆英奏、大黃茶葉湖絲加增稅銀。
業已函緻伊裡布。
請俟到粵時核議等語。
着伊裡布于赴粵議定稅則時。
詳加察訪。
通盤籌畫。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廣東省總督署内有一劣幕拔貢生餘廷槐。
盤踞黩貨。
與肇慶府訓導黃培芳。
表裡為奸。
因團練鄉勇。
乾沒軍饷。
該省怨聲沸騰。
有粵事壞于二豎之語。
所練鄉勇。
大率遊手匪徒。
并薦劣紳統領。
聚至三萬六千名。
殺人行劫。
并與土匪聯黨。
擄人勒贖。
搶及婦女等語。
如果屬實。
大幹法紀。
着伊裡布于到粵後密行查訪。
務得确情。
據實且奏。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祁<?土貢>等奏、查明演炮圖說。
系六品軍功頂帶監生丁拱辰所着。
曾經西拉本更訂數條。
現将原書及更訂之本附進呈等語。
覽奏均悉。
火輪船式。
該省所造既不适用。
着即無庸雇覓夷匠制造。
亦無庸購買。
其紳士潘仕成所制火藥水雷。
如果造成演試有效。
着即送京呈覽。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江蘇桃源、蕭、沭陽、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元和、吳、吳江、震澤、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甯、奉賢、婁、山陽、阜甯、清河、安東、鹽城、高郵、泰、海東台、甘泉、寶應、銅山、沛、砀山、宿遷、睢甯、金山、南彙、青浦、川沙、武進、陽湖、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陽、金壇、溧陽、太倉、鎮洋、五十五廳州縣及大河、徐州、蘇州、鎮海、淮安、揚州、六衛被水被旱莊屯新舊額賦。
給蕭縣、徐州衛、軍民一月口糧。
○緩徵陝西神木
此次廣東匪徒關亞烏等、在廣西貴縣等縣交界地方。
疊次搶劫。
複敢聚衆抗拒官兵。
寶屬藐法。
經該署縣等奮力圍捕。
先後格斃匪徒關亞九等多名。
并陸續拏獲首匪關亞烏等多名。
所辦尚好。
該匪等夥黨究有若幹。
此外有無另犯不法重情。
着該撫督率委員。
嚴加根究。
仍饬該府縣會營嚴緝在逃各逸匪。
務獲究辦。
并于各交界處所摉緝餘匪。
毋使藏匿。
所有此次兜拏匪徒。
辦理迅速之印委各員。
着該撫擇其尤為出力者。
酌保數員。
候朕施恩。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周天爵等奏、拏獲結撚首犯一摺。
據奏十一月初一日。
經李湘棻之子李麟遇、留工同知于昌進、帶同義勇眼線。
在寶應縣地方拏獲結撚首犯馬淙禹。
供認與縱紅等糾夥起意。
搶掠斃命。
拒捕傷官各情。
查拏甚屬可嘉。
出力員弁。
着據實保奏。
候朕施恩。
前獲縱紅。
現據訊明實系正犯。
并未格斃。
着即移咨程楙采。
饬提縱立解浦。
歸案嚴審。
是否即系縱三捏名圖脫。
務得确情。
逸犯馬淙夏、縱友等。
仍饬原拏員弁上緊分緝。
務淨根株。
再前據裕泰等奏。
湖北棗陽縣地方。
有河南泌陽縣撚匪竄入境内。
續據奏獲李洸彩等三十餘名。
尚有徐應青等在逃。
當經明降谕旨。
令湖北河南江蘇安徽各督撫協力緝拏。
現在周天爵等既經拏獲撚首。
則河南撚匪為首何人。
是否同夥。
着即向現獲各犯确切根究。
如能指出蹤迹。
即行知會各該省督撫迅速兜拏。
毋任分竄他省。
所有馬淙禹、縱紅、二犯。
着俟訊明後按律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命庫車辦事大臣紮拉芬泰、往奠故回子郡王伊薩克茶酒。
賞銀五百兩。
以其子頭等台吉阿克蘇三品阿奇木伯克愛瑪特、襲爵。
○修直隸永定河金門閘。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甲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奕經等奏、甯波失守。
随同潰散陸續投回之兵丁李全等五十名。
請按名責革。
不準入伍等語。
當交該部查議具奏。
茲據刑部奏稱、乍浦失守。
潰散投回兵丁張九臯等六十二名。
前經該将軍等奏請發遣充當苦差。
今李全等僅拟革責。
同一随同潰散。
拟罪大相懸殊。
有無情形不同。
又湖州協都司多齡。
提标中營守備魏長泰。
或稱奉委巡查。
或奉委搶護銀箱出城。
是否屬實。
請饬查明等語。
着劉韻珂将潰散投回之兵丁李全等五十名。
查明實在情形。
另行定拟具奏。
至多齡奉委巡查。
是否無帶兵之責。
魏長奉是否委護銀箱。
一并确查。
務得實情。
毋任諱飾避就。
其在逃未回之兵丁潘萬清等五名。
着即饬屬嚴拏。
務獲究辦。
将此谕令知之。
○乙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奕山奏請鼓勵出力員弁。
開單呈覽。
軍營文武員弁。
果能殺賊立功。
一經奏到。
朕必破格施恩。
優加升賞。
至随營差委。
練勇防堵。
并未與賊接仗。
若遽予議叙。
必緻沿海各省。
紛紛渎請。
實屬冒濫。
所有此次懇請鼓勵之處。
均不準行。
○又谕、陶廷傑奏、審明夾遞封章之驿書。
請解部審辦一摺。
陝西驿書湯之相、膽敢妄拟封章。
夾入報匣轉遞。
現經該署撫派員訪獲。
比對字迹相符。
所有該驿書應得罪名。
即着該署撫按律定拟具奏。
毋庸解赴刑部。
此案該署撫等雖失察于前。
業經自行查出。
不緻案懸不結。
又無拖累。
陶廷傑、劉源灏、均着免其交部察議。
其該管各官。
亦着毋庸再行奏請交議。
尋奏、湯之相拟發邊遠充軍。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祁<?土貢>奏、咪唎口□堅夷人投遞文禀一摺。
咪唎口□堅國夷人。
向稱恭順。
該夷伯理以伊熟習天文算法。
懇求進京效用。
業經祁<?土貢>正言谕止。
其夷目咖呢所陳貿易事宜。
着伊裡布于到粵後。
會同祁<?土貢>悉心籌議。
總當循照舊章。
不可有所增改。
或有洋商苛累該夷之處。
着伊裡布查明示禁。
以昭體恤。
傥敢觊觎設立馬頭等事。
務即剀切谕止。
斷不準稍為遷就。
總期于懷柔遠人之中。
示以天朝定制。
俾無滋生事端為要。
再耆英奏、大黃茶葉湖絲加增稅銀。
業已函緻伊裡布。
請俟到粵時核議等語。
着伊裡布于赴粵議定稅則時。
詳加察訪。
通盤籌畫。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廣東省總督署内有一劣幕拔貢生餘廷槐。
盤踞黩貨。
與肇慶府訓導黃培芳。
表裡為奸。
因團練鄉勇。
乾沒軍饷。
該省怨聲沸騰。
有粵事壞于二豎之語。
所練鄉勇。
大率遊手匪徒。
并薦劣紳統領。
聚至三萬六千名。
殺人行劫。
并與土匪聯黨。
擄人勒贖。
搶及婦女等語。
如果屬實。
大幹法紀。
着伊裡布于到粵後密行查訪。
務得确情。
據實且奏。
毋稍徇隐。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祁<?土貢>等奏、查明演炮圖說。
系六品軍功頂帶監生丁拱辰所着。
曾經西拉本更訂數條。
現将原書及更訂之本附進呈等語。
覽奏均悉。
火輪船式。
該省所造既不适用。
着即無庸雇覓夷匠制造。
亦無庸購買。
其紳士潘仕成所制火藥水雷。
如果造成演試有效。
着即送京呈覽。
将此谕令知之。
○緩徵江蘇桃源、蕭、沭陽、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元和、吳、吳江、震澤、常熟、昭文、昆山、新陽、華甯、奉賢、婁、山陽、阜甯、清河、安東、鹽城、高郵、泰、海東台、甘泉、寶應、銅山、沛、砀山、宿遷、睢甯、金山、南彙、青浦、川沙、武進、陽湖、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陽、金壇、溧陽、太倉、鎮洋、五十五廳州縣及大河、徐州、蘇州、鎮海、淮安、揚州、六衛被水被旱莊屯新舊額賦。
給蕭縣、徐州衛、軍民一月口糧。
○緩徵陝西神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