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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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請旨究辦。
當降旨交宗人府會同刑部審訊。
茲據審明定拟具奏。
此案内務府已革庫掌珽璋。
疊次私雕印信圖記。
先後冒領冒銷各庫貯至三十餘次之多。
實屬積年巨蠹。
大幹法紀。
佘三代雕假印。
始終同謀分贓。
珽璋着銷除本身旗檔。
與佘三俱即處斬。
已革骁騎校慶豐。
知情分贓。
着銷除本身旗檔。
照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拜唐阿海升。
祇知冒領。
不知假印。
着革去拜唐阿。
銷除本身旗檔。
從重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
并着不準停遣。
即行發配。
朱大價買假領。
從中圖利。
着照拟杖一百流三千裡。
即文順天府定地發配。
不準留養。
前任内務府大臣已革四等侍衛宗室奕紀。
因不能查出冒領之人。
辄令文景等賠繳。
已屬颟顸。
又于月摺内詐稱大雨時行。
繳回銀兩等詞。
标畫入奏。
更屬有心諱匿。
着從重發往盛京充當苦差。
已革上驷院卿豫堃。
郎中文景富呢雅杭阿。
富文。
相率消弭冒領案件。
均屬玩法養奸。
富呢雅杭阿又查出造辦處假文。
不行回堂。
僅予發往軍台。
未足蔽辜。
豫堃。
文景。
富呢雅杭阿。
富文。
均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休緻堂郎中延衡。
已革員外郎明浩。
筆帖式景泰。
或系徇情容隐。
或為送文畫押。
均屬不堪。
延衡着即斥革。
與明浩。
景泰。
俱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内務府堂司各官。
業經降旨分别議處。
此外曆年失察之堂司各官。
以及各衙門曆年失察堂司各官。
着吏部查取職名。
照例辦理。
廣儲司被領庫銀。
顔料庫被領顔料。
除賠繳追出外。
着與冒銷煤斤。
一并由各該衙門按照冒領冒銷年月。
着落在任堂司各官名下。
酌定成數分賠歸款。
北城吏目羅維。
拏獲此案要犯。
緝捕尚屬出力。
着以應升之缺即行升用。
○又谕、本年七月南河桃北崔鎮汛地方。
黃河漫決。
該河督麟慶。
未能先事豫防咎有應得。
本應照上年東河成案。
革職枷号治罪。
姑念該河督趕辦灌塘。
俾回空軍船。
得以渡黃無誤。
且夏秋間辦理防堵事宜。
亦尚妥當。
罪不掩功。
麟慶着即革職。
加恩免其枷号發遣。
○又谕、天津為京畿藩衛。
前曾降旨将巴裡坤總兵裁撤。
移置天津。
交兵部詳查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嘉峪關外設立兩鎮。
一為巴裡坤。
一為伊犁。
而巴裡坤尤為扼要。
該處總兵未便裁撤。
惟伊犁鎮總兵。
與伊犁将軍駐紮相離甚近。
且綠營将備。
向歸将軍統轄。
可由該将軍就近稽查等語。
着照所議。
即将伊犁鎮總兵裁撤。
移置天津。
其舊有之官弁。
着兵部酌裁十分之二三。
詳細核議具奏。
至伊犁屯田兵丁。
應歸何員專轄兼轄之處。
并着陝甘總督、伊犁将軍、參贊大臣、會同妥議章程。
奏明辦理。
○又谕、綿悌與伊弟綿性、既屬同居。
其參奏奕彩。
又經聯銜。
于綿性圖革王爵等情。
斷難诿為不知。
朕不為已甚。
姑免深究。
若僅照議降一級調用。
未免過輕。
綿悌着革去不入八分鎮國公散秩大臣副都統。
降為鎮國将軍。
以示薄懲。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天津新設總兵一員。
應在何處扼要駐紮。
昨已降旨令讷爾經額妥議具奏矣。
茲據兵部奏請裁撤伊犁一鎮。
移置天津等語。
着該督體察情形。
詳加履勘。
所有新設總兵。
應于何處駐紮。
足資控制。
天津一帶既有兩鎮。
其鎮名應如何區别。
至應行管轄備弁。
或由現在天津鎮總兵标下酌量分派。
或将伊犁酌撤之備弁随同移駐。
以及一切未盡事宜。
着一并詳晰妥議。
先行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調戶部右侍郎陳官俊、為吏部左侍郎。
兵部右侍郎何汝霖、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祝慶蕃、為兵部右侍郎。
仍兼署刑部左侍郎。
○以乾清門頭等侍衛載增、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以内閣學士舒興阿、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吏部左侍郎潘錫恩、為江南河道總督。
未到任前。
以漕運總督周天爵兼署。
○命欽差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敬徵、工部尚書廖鴻荃、回京。
○辛亥。
谕内閣、敬徵等奏、覆勘堵築楊工漫口。
開穵引河。
接挑長河淤墊工段。
酌拟分撥銀數一摺。
此項工程。
核實共估銀五百七十四萬一千餘兩。
着戶部先行籌撥銀一百七十萬兩。
于年内批解到工。
于正月底開工。
再于明年五月撥銀二百萬兩。
豫購料物。
挑穵引河。
興築壩基。
九月初旬再撥銀二百萬兩。
以為擇日進占合龍之用。
俱着照所議辦理。
至尾零銀四萬一千兩。
如大工内有節省。
亦照所議毋庸我撥。
以歸實用。
其豫購歲料一款。
已由戶部先撥銀一百萬兩。
據該尚書等查明。
尚有赢餘。
其餘二十萬兩。
即着毋庸續撥。
至來年豫防大汛工需。
亦當酌減。
着該河督屆時核實請撥。
以杜虛糜。
又另片奏、上年戶部撥給南河辦工一款。
現在尚有節省。
請将本年楊工漫口。
将來補還黃河正堤。
及中運河纖堤。
現估銀十六萬三千餘兩。
即歸入前次節省項下開銷。
并将漫口兩頭盤埽。
及移塘中河培堤築壩鑲埽挑河。
并明年重運灌塘等項經費。
均不準另行請帑。
亦在節省款内酌核辦理。
分别奏咨報部。
如再有餘賸。
即估培桃南桃北卑矮堤工各等語。
亦着照所議行。
潘錫恩抵任後。
着周曆各工段處所。
逐加履勘。
總期辦理得手。
以重要工而收實效。
○以兵部右侍郎慧成、為河東河道總督。
調盛京戶部侍郎惟勤、為兵部右侍郎。
盛京刑部侍郎惠豐、為盛京戶部侍郎。
兼管奉天府府尹事。
以駐藏幫辦大臣讷勒亨額、為盛京刑部侍郎。
正紅旗漢軍副都統鐘方、為駐藏幫辦大臣。
○以河南城守尉惟祿、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壬子。
上禦洞明堂。
勾到山西直隸熱河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直隸斬犯五人。
絞犯三人。
餘六十八人予勾。
○癸醜。
谕
請旨究辦。
當降旨交宗人府會同刑部審訊。
茲據審明定拟具奏。
此案内務府已革庫掌珽璋。
疊次私雕印信圖記。
先後冒領冒銷各庫貯至三十餘次之多。
實屬積年巨蠹。
大幹法紀。
佘三代雕假印。
始終同謀分贓。
珽璋着銷除本身旗檔。
與佘三俱即處斬。
已革骁騎校慶豐。
知情分贓。
着銷除本身旗檔。
照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拜唐阿海升。
祇知冒領。
不知假印。
着革去拜唐阿。
銷除本身旗檔。
從重發往新疆酌撥種地當差。
并着不準停遣。
即行發配。
朱大價買假領。
從中圖利。
着照拟杖一百流三千裡。
即文順天府定地發配。
不準留養。
前任内務府大臣已革四等侍衛宗室奕紀。
因不能查出冒領之人。
辄令文景等賠繳。
已屬颟顸。
又于月摺内詐稱大雨時行。
繳回銀兩等詞。
标畫入奏。
更屬有心諱匿。
着從重發往盛京充當苦差。
已革上驷院卿豫堃。
郎中文景富呢雅杭阿。
富文。
相率消弭冒領案件。
均屬玩法養奸。
富呢雅杭阿又查出造辦處假文。
不行回堂。
僅予發往軍台。
未足蔽辜。
豫堃。
文景。
富呢雅杭阿。
富文。
均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休緻堂郎中延衡。
已革員外郎明浩。
筆帖式景泰。
或系徇情容隐。
或為送文畫押。
均屬不堪。
延衡着即斥革。
與明浩。
景泰。
俱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内務府堂司各官。
業經降旨分别議處。
此外曆年失察之堂司各官。
以及各衙門曆年失察堂司各官。
着吏部查取職名。
照例辦理。
廣儲司被領庫銀。
顔料庫被領顔料。
除賠繳追出外。
着與冒銷煤斤。
一并由各該衙門按照冒領冒銷年月。
着落在任堂司各官名下。
酌定成數分賠歸款。
北城吏目羅維。
拏獲此案要犯。
緝捕尚屬出力。
着以應升之缺即行升用。
○又谕、本年七月南河桃北崔鎮汛地方。
黃河漫決。
該河督麟慶。
未能先事豫防咎有應得。
本應照上年東河成案。
革職枷号治罪。
姑念該河督趕辦灌塘。
俾回空軍船。
得以渡黃無誤。
且夏秋間辦理防堵事宜。
亦尚妥當。
罪不掩功。
麟慶着即革職。
加恩免其枷号發遣。
○又谕、天津為京畿藩衛。
前曾降旨将巴裡坤總兵裁撤。
移置天津。
交兵部詳查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嘉峪關外設立兩鎮。
一為巴裡坤。
一為伊犁。
而巴裡坤尤為扼要。
該處總兵未便裁撤。
惟伊犁鎮總兵。
與伊犁将軍駐紮相離甚近。
且綠營将備。
向歸将軍統轄。
可由該将軍就近稽查等語。
着照所議。
即将伊犁鎮總兵裁撤。
移置天津。
其舊有之官弁。
着兵部酌裁十分之二三。
詳細核議具奏。
至伊犁屯田兵丁。
應歸何員專轄兼轄之處。
并着陝甘總督、伊犁将軍、參贊大臣、會同妥議章程。
奏明辦理。
○又谕、綿悌與伊弟綿性、既屬同居。
其參奏奕彩。
又經聯銜。
于綿性圖革王爵等情。
斷難诿為不知。
朕不為已甚。
姑免深究。
若僅照議降一級調用。
未免過輕。
綿悌着革去不入八分鎮國公散秩大臣副都統。
降為鎮國将軍。
以示薄懲。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天津新設總兵一員。
應在何處扼要駐紮。
昨已降旨令讷爾經額妥議具奏矣。
茲據兵部奏請裁撤伊犁一鎮。
移置天津等語。
着該督體察情形。
詳加履勘。
所有新設總兵。
應于何處駐紮。
足資控制。
天津一帶既有兩鎮。
其鎮名應如何區别。
至應行管轄備弁。
或由現在天津鎮總兵标下酌量分派。
或将伊犁酌撤之備弁随同移駐。
以及一切未盡事宜。
着一并詳晰妥議。
先行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調戶部右侍郎陳官俊、為吏部左侍郎。
兵部右侍郎何汝霖、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祝慶蕃、為兵部右侍郎。
仍兼署刑部左侍郎。
○以乾清門頭等侍衛載增、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以内閣學士舒興阿、兼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吏部左侍郎潘錫恩、為江南河道總督。
未到任前。
以漕運總督周天爵兼署。
○命欽差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敬徵、工部尚書廖鴻荃、回京。
○辛亥。
谕内閣、敬徵等奏、覆勘堵築楊工漫口。
開穵引河。
接挑長河淤墊工段。
酌拟分撥銀數一摺。
此項工程。
核實共估銀五百七十四萬一千餘兩。
着戶部先行籌撥銀一百七十萬兩。
于年内批解到工。
于正月底開工。
再于明年五月撥銀二百萬兩。
豫購料物。
挑穵引河。
興築壩基。
九月初旬再撥銀二百萬兩。
以為擇日進占合龍之用。
俱着照所議辦理。
至尾零銀四萬一千兩。
如大工内有節省。
亦照所議毋庸我撥。
以歸實用。
其豫購歲料一款。
已由戶部先撥銀一百萬兩。
據該尚書等查明。
尚有赢餘。
其餘二十萬兩。
即着毋庸續撥。
至來年豫防大汛工需。
亦當酌減。
着該河督屆時核實請撥。
以杜虛糜。
又另片奏、上年戶部撥給南河辦工一款。
現在尚有節省。
請将本年楊工漫口。
将來補還黃河正堤。
及中運河纖堤。
現估銀十六萬三千餘兩。
即歸入前次節省項下開銷。
并将漫口兩頭盤埽。
及移塘中河培堤築壩鑲埽挑河。
并明年重運灌塘等項經費。
均不準另行請帑。
亦在節省款内酌核辦理。
分别奏咨報部。
如再有餘賸。
即估培桃南桃北卑矮堤工各等語。
亦着照所議行。
潘錫恩抵任後。
着周曆各工段處所。
逐加履勘。
總期辦理得手。
以重要工而收實效。
○以兵部右侍郎慧成、為河東河道總督。
調盛京戶部侍郎惟勤、為兵部右侍郎。
盛京刑部侍郎惠豐、為盛京戶部侍郎。
兼管奉天府府尹事。
以駐藏幫辦大臣讷勒亨額、為盛京刑部侍郎。
正紅旗漢軍副都統鐘方、為駐藏幫辦大臣。
○以河南城守尉惟祿、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壬子。
上禦洞明堂。
勾到山西直隸熱河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直隸斬犯五人。
絞犯三人。
餘六十八人予勾。
○癸醜。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