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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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免造冊報銷。
所餘銀兩錢文。
解交總局。
亦着該撫詳查核辦。
至奕經等打造車炮鳥機炮。
并鳥槍藤牌及号衣火箭等一切軍械。
俟收繳齊全。
着特依順、劉韻珂、察看。
應歸旗營者即歸旗營。
應歸綠營者即歸綠營。
其曆屆搶獲夷衣等件。
并着分别存貯。
收回之圓成炮十五位。
子母炮六位。
着遇便解京。
所有捐造炮位藥餌。
及雇募壯勇。
購買船隻等之各官紳朱炘等。
均屬急公好義。
着劉韻珂即将該官紳所捐原案查核。
奏請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命襄辦浙江軍務前任提督陳階平、告養布政使鄭祖琛、各回籍。
○緩徵兩淮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祐、新興、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十四場被水被旱歉區新舊額賦。
○己酉。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請大沽設立海防同知一員。
作為題缺。
稽察入口出口船隻。
查驗票照。
有無夾帶違禁貨物。
及兵民強買盜買漏稅等弊。
準理兵民客商詞訟。
其命盜重案。
仍歸縣辦。
照海疆三年俸滿本例升轉。
即于本省簡僻同知通判内酌裁一缺等語。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善後經費。
該督請于蘆綱加價銀内酌撥二十五萬兩。
以五萬兩作為購備商船建造衙署之用。
以二十萬兩發商生息。
以八千兩陸續歸本。
以一萬六千兩作為歲費。
如有赢餘。
年終報查。
盡數存貯天津道庫。
歸入交代等語。
準其酌撥籌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穆彰阿等奏、詳議天津善後章程一摺。
朕逐條披閱。
所請将沿海營兵。
擇其善于凫水。
勤加教練一節。
各省水歸積習。
僅于近海處所。
虛放槍炮。
遇有匪船滋擾。
不能出奇制勝。
輾轉效尤。
幾成故套。
此次所練水兵。
着讷爾經額明定操期。
酌籌賞項。
饬屬勤加訓練。
仍以時親往簡閱。
期于谙習風潮。
駕駛得力。
切勿裝點虛文。
仍循陋習。
所稱購備商船。
固屬因地制宜。
惟平時操演。
臨敵進兵。
能否資以為用。
仍着悉心籌議。
大沽望樓。
高至六丈有餘。
本賴以登高了望。
朕意現在既設巡哨兵船。
如果水兵得力。
自可随時偵探着該督于明年夏秋間體察情形。
或将望樓拆卸。
其木料留抵别項工用。
至馬隊資以沖突。
務須分合得宜。
炮火利在攻堅。
期于施放有準。
酌定防守班期。
以恤兵力。
收貯設伏器具。
以實軍儲。
均着如所議行。
再本地商船。
不準偷越外洋。
閩廣商船。
即在葛沽停泊。
聽候查驗。
及上海甯波等處商船。
酌定稽查章程。
此三條系為杜漸防微起見。
有應移咨江浙等省者。
即着該督咨行各該省。
按照現議章程。
一體遵辦。
惟商漁船隻。
由該縣出結報查。
驗明執照。
編列字号。
開具清冊。
并葛沽派委員弁。
嚴禁船戶勒掯偷盜。
并上海甯波商船。
由地方官取具甘結等事。
恐該管官視為具文。
虛應故事。
并胥吏藉端需索。
着該督一并移咨江浙等省。
饬屬認真稽查。
嚴懲需索。
務于盤诘奸宄之中。
仍存體恤商旅之意。
方為盡善。
新設總兵一員。
應在何處扼要駐劄。
着該督另議具奏。
至天津關廂内外。
分堡設局。
團練義勇。
及場竈民夫編查年貌二條。
既經行之有效。
自應照舊辦理。
至天津永平等處官荒地畝。
如何分饬各府州縣清查。
招墾納租。
以資津貼。
以本處地利。
作本處防費。
較之加價生息。
尤為正大。
着讷爾經額查明奏辦。
以上一切章程。
有治人斯有治法。
總須行之以實。
特之以恒。
此外如有未盡事宜。
即由該督居時籌議。
奏請施行。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天津添設兵丁六千餘名。
合之原設額兵。
為數已屬不少。
其分撥海口巡哨。
及存城各兵。
均應時加操練以資熟習。
現在海疆安靜。
而思患豫防。
不可一日無備。
自當熟思早計。
安不忘危。
設或烽燧告警。
總以火炮為先。
其一二百斤之炮。
尤為适用。
多多益善。
次之以擡槍鳥槍。
次之以刀矛。
又濟之以馬隊。
應如何分布。
如何會合。
兩旁如何抄襲。
後路如何策應。
埋伏兵丁。
如何出其不意。
潛起夾攻。
無事則分列各營。
有事則聯為一體。
務期号令指揮。
捷若指臂。
臨陣方能得力。
着讷爾經額即僞照速戰陣式。
諄谕各将備。
務将新舊兵丁勤加練習。
并申明紀律。
俾知臨敵皆有進無退。
庶幾人人用命。
不緻臨事張皇。
至用炮轟擊。
固賴熟谙炮手。
方能命中。
而統率之将弁。
尤不可不專其責成。
南北炮台。
尤應揀派精能妥幹武職各一員。
專司稽察。
平日與看守炮台兵丁。
講究方略。
庶膽氣日壯。
施放有準。
自可呼應便捷。
無堅不摧。
用收有備無患之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讷爾經額奏、天津善後章程内巡哨一條。
稱每年開河起至封河止。
分為兩班。
按月輪轉。
南至山東。
北至山海關奉天等處。
船隻各編字号。
出哨回哨日期。
報明鎮道核詳等情。
當交軍機大臣查核具奏。
茲據穆彰阿等奏稱、請饬奉天等省一體會哨等語。
奉天山東原有會哨之例。
現在直隸既有巡哨兵船。
則三省洋面連為一氣。
于巡查哨探。
自可益形周密。
着禧恩、托渾布、嚴饬該弁兵等酌定日期。
會同直隸巡洋兵弁。
一體梭查。
傥有洋匪竊發。
果能于出洋會哨之時。
捦捕擊獲。
準予加等鼓勵。
其有畏怯風濤。
僅知泊船近洋。
不能駕船遠探者。
一經查出。
即行嚴加懲處。
務使稽查得力。
洋面肅清。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緩徵江西南昌、新建、進賢、建昌、安義、德化、瑞昌、湖口、彭澤、雩都、鄱陽、萬年、星子、都昌、德安、餘幹、清江、新淦、豐城、新喻、峽江、廬陵、吉水、泰和、二十四縣被水村莊新舊額賦。
○庚戌。
上禦洞明堂。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一人。
絞犯七人。
山東斬犯六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人予勾。
○谕内閣、前據内務府奏、職員捏造假印。
冒領銀
所餘銀兩錢文。
解交總局。
亦着該撫詳查核辦。
至奕經等打造車炮鳥機炮。
并鳥槍藤牌及号衣火箭等一切軍械。
俟收繳齊全。
着特依順、劉韻珂、察看。
應歸旗營者即歸旗營。
應歸綠營者即歸綠營。
其曆屆搶獲夷衣等件。
并着分别存貯。
收回之圓成炮十五位。
子母炮六位。
着遇便解京。
所有捐造炮位藥餌。
及雇募壯勇。
購買船隻等之各官紳朱炘等。
均屬急公好義。
着劉韻珂即将該官紳所捐原案查核。
奏請鼓勵。
将此谕令知之。
○命襄辦浙江軍務前任提督陳階平、告養布政使鄭祖琛、各回籍。
○緩徵兩淮富安、安豐、梁垛、東台、何垛、丁溪、草堰、劉莊、伍祐、新興、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十四場被水被旱歉區新舊額賦。
○己酉。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請大沽設立海防同知一員。
作為題缺。
稽察入口出口船隻。
查驗票照。
有無夾帶違禁貨物。
及兵民強買盜買漏稅等弊。
準理兵民客商詞訟。
其命盜重案。
仍歸縣辦。
照海疆三年俸滿本例升轉。
即于本省簡僻同知通判内酌裁一缺等語。
着照所議辦理。
所有善後經費。
該督請于蘆綱加價銀内酌撥二十五萬兩。
以五萬兩作為購備商船建造衙署之用。
以二十萬兩發商生息。
以八千兩陸續歸本。
以一萬六千兩作為歲費。
如有赢餘。
年終報查。
盡數存貯天津道庫。
歸入交代等語。
準其酌撥籌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穆彰阿等奏、詳議天津善後章程一摺。
朕逐條披閱。
所請将沿海營兵。
擇其善于凫水。
勤加教練一節。
各省水歸積習。
僅于近海處所。
虛放槍炮。
遇有匪船滋擾。
不能出奇制勝。
輾轉效尤。
幾成故套。
此次所練水兵。
着讷爾經額明定操期。
酌籌賞項。
饬屬勤加訓練。
仍以時親往簡閱。
期于谙習風潮。
駕駛得力。
切勿裝點虛文。
仍循陋習。
所稱購備商船。
固屬因地制宜。
惟平時操演。
臨敵進兵。
能否資以為用。
仍着悉心籌議。
大沽望樓。
高至六丈有餘。
本賴以登高了望。
朕意現在既設巡哨兵船。
如果水兵得力。
自可随時偵探着該督于明年夏秋間體察情形。
或将望樓拆卸。
其木料留抵别項工用。
至馬隊資以沖突。
務須分合得宜。
炮火利在攻堅。
期于施放有準。
酌定防守班期。
以恤兵力。
收貯設伏器具。
以實軍儲。
均着如所議行。
再本地商船。
不準偷越外洋。
閩廣商船。
即在葛沽停泊。
聽候查驗。
及上海甯波等處商船。
酌定稽查章程。
此三條系為杜漸防微起見。
有應移咨江浙等省者。
即着該督咨行各該省。
按照現議章程。
一體遵辦。
惟商漁船隻。
由該縣出結報查。
驗明執照。
編列字号。
開具清冊。
并葛沽派委員弁。
嚴禁船戶勒掯偷盜。
并上海甯波商船。
由地方官取具甘結等事。
恐該管官視為具文。
虛應故事。
并胥吏藉端需索。
着該督一并移咨江浙等省。
饬屬認真稽查。
嚴懲需索。
務于盤诘奸宄之中。
仍存體恤商旅之意。
方為盡善。
新設總兵一員。
應在何處扼要駐劄。
着該督另議具奏。
至天津關廂内外。
分堡設局。
團練義勇。
及場竈民夫編查年貌二條。
既經行之有效。
自應照舊辦理。
至天津永平等處官荒地畝。
如何分饬各府州縣清查。
招墾納租。
以資津貼。
以本處地利。
作本處防費。
較之加價生息。
尤為正大。
着讷爾經額查明奏辦。
以上一切章程。
有治人斯有治法。
總須行之以實。
特之以恒。
此外如有未盡事宜。
即由該督居時籌議。
奏請施行。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天津添設兵丁六千餘名。
合之原設額兵。
為數已屬不少。
其分撥海口巡哨。
及存城各兵。
均應時加操練以資熟習。
現在海疆安靜。
而思患豫防。
不可一日無備。
自當熟思早計。
安不忘危。
設或烽燧告警。
總以火炮為先。
其一二百斤之炮。
尤為适用。
多多益善。
次之以擡槍鳥槍。
次之以刀矛。
又濟之以馬隊。
應如何分布。
如何會合。
兩旁如何抄襲。
後路如何策應。
埋伏兵丁。
如何出其不意。
潛起夾攻。
無事則分列各營。
有事則聯為一體。
務期号令指揮。
捷若指臂。
臨陣方能得力。
着讷爾經額即僞照速戰陣式。
諄谕各将備。
務将新舊兵丁勤加練習。
并申明紀律。
俾知臨敵皆有進無退。
庶幾人人用命。
不緻臨事張皇。
至用炮轟擊。
固賴熟谙炮手。
方能命中。
而統率之将弁。
尤不可不專其責成。
南北炮台。
尤應揀派精能妥幹武職各一員。
專司稽察。
平日與看守炮台兵丁。
講究方略。
庶膽氣日壯。
施放有準。
自可呼應便捷。
無堅不摧。
用收有備無患之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讷爾經額奏、天津善後章程内巡哨一條。
稱每年開河起至封河止。
分為兩班。
按月輪轉。
南至山東。
北至山海關奉天等處。
船隻各編字号。
出哨回哨日期。
報明鎮道核詳等情。
當交軍機大臣查核具奏。
茲據穆彰阿等奏稱、請饬奉天等省一體會哨等語。
奉天山東原有會哨之例。
現在直隸既有巡哨兵船。
則三省洋面連為一氣。
于巡查哨探。
自可益形周密。
着禧恩、托渾布、嚴饬該弁兵等酌定日期。
會同直隸巡洋兵弁。
一體梭查。
傥有洋匪竊發。
果能于出洋會哨之時。
捦捕擊獲。
準予加等鼓勵。
其有畏怯風濤。
僅知泊船近洋。
不能駕船遠探者。
一經查出。
即行嚴加懲處。
務使稽查得力。
洋面肅清。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緩徵江西南昌、新建、進賢、建昌、安義、德化、瑞昌、湖口、彭澤、雩都、鄱陽、萬年、星子、都昌、德安、餘幹、清江、新淦、豐城、新喻、峽江、廬陵、吉水、泰和、二十四縣被水村莊新舊額賦。
○庚戌。
上禦洞明堂。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一人。
絞犯七人。
山東斬犯六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人予勾。
○谕内閣、前據内務府奏、職員捏造假印。
冒領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