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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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二年。
壬寅。
十一月。
乙巳朔。
谕内閣、梁萼涵奏、撤回兵丁在途毆斃人命。
請将管帶之守備革職一摺。
管帶陝西第四起官兵陝西西安鎮标守備何貴、着即革職。
并着固原提督查明行兇兵丁姓名。
按名拏獲。
解至山西。
交梁萼涵提同人證。
嚴行訊辦。
○命嗣後年滿陵寝總管。
由本旗帶領引見後。
再行揀選。
○以察哈爾八旗軍政年逾六十官七十四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丙午。
上禦洞明堂。
勾到湖廣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七人。
絞犯一人。
安徽斬犯三人。
絞犯三人。
餘六十四人予勾。
○丁未。
谕内閣、怡良等奏、緝捕洋匪之文武。
請加鼓勵等語。
福建長樂縣知縣龍大惇、着交部從優議叙。
長樂營都司題升陸路提标前營遊擊張甯、着交部議叙。
該員等傥能緝捕不懈。
續獲盜犯。
準其再行保奏。
因思此等出力人員。
自宜稍加鼓勵。
但該督等既知閩省洋匪充斥。
該管文武。
平日必有廢馳之故。
僅知保奏緝捕人員。
并未将廢弛各員随時參劾。
何以持賞罰之平。
嗣後務當嚴饬所屬。
力加整頓。
如有平日緝捕懈弛各員。
即嚴行參處。
毋稍姑容。
○吏部議駁已革揚威将軍奕經奏、浙江奉化縣知縣金秀堃寬免處分。
查該員守城失事。
未便因其事後出力。
遽予量減。
應照例革職。
交刑部議罪。
至疏防被放監犯。
應請饬下巡撫查取管獄官職名。
一并送部核辦。
尋刑部議奏、金秀堃應照例拟斬監候。
未獲監犯。
由該撫緝獲日另結。
從之。
○命科布多參贊大臣固慶、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盛貴、駐藏大臣孟保、伊犁領隊大臣凱明阿、來京。
賞戶部郎中果勒明阿、副都統銜。
為科布多參贊大臣。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樂斌、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駐藏幫辦大臣海樸、為駐藏大臣。
賞通政使司通政使讷勒亨額、副都統銜。
為駐藏幫辦大臣。
烏噜木齊協領都廣、副都統銜。
為伊犁領隊大臣。
○以成都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三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戊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因山東秋審情實冊内語言調戲緻本婦女羞忿自盡者。
共有五起。
恐系該地方官于定案時避重就輕。
特通谕各直省于此等命案。
詳鞫實情。
毋或枉縱。
本日閱看河南秋審冊情實三十三起。
内語言調戲緻本婦羞忿自盡者。
又有六起之多。
此種情節。
不過偶爾有之。
何至一年之近。
一省之中。
層見疊出。
難保非該地方官因此等案犯。
向予免勾。
遂爾緣飾案情。
豫為開脫地步。
試思辦理刑名案件。
總宜核實。
人命重情。
尤不容稍有出入。
傥惑于救生不救死之說。
緻令應行抵償之犯。
幸逃法網。
何以持刑法之平。
特再申谕各直省督撫督饬臬司及各地方官。
嗣後遇有關系人命之案。
虛衷研鞫。
不厭精詳。
務期寬嚴行中。
情罪允當。
以副朕欽恤用刑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奕經奏、撥動軍需銀兩一摺。
已将原摺發給劉韻珂閱看。
并有旨谕令核實報銷矣。
摺内有應劃歸江蘇報銷。
并江蘇動墊浙省軍需。
及捐款銀兩。
應移解浙局歸款之項。
着耆英、程矞采、按款确查。
核實造報。
毋任稍有含混。
又上年發去武功賞牌。
及花翎藍翎等件。
現據奕經奏明。
尚存賞牌七百十張。
計銀九萬四千七百兩。
并花翎二十五枝。
藍翎二十五枝。
搬指四十個。
翎管二十個。
小刀四十四把。
火鐮三十七把。
六品頂三十個。
七品頂四十個。
并火器圖說一部。
并着耆英向奕經收取。
同将軍參贊印信。
一并遇便赍京恭繳。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耆英奏、勒限追拏撚匪餘犯。
并陳明營伍廢弛一摺。
據奏撚在滋事。
其始不過數十人。
總由地方文武不能協力兜捕。
以緻釀成巨案。
現在首犯縱紅已獲。
餘犯馬淙禹等、亦已訪有蹤迹。
着即嚴饬所屬設法摉拏。
期于必獲。
以淨根株。
毋任養癰贻患。
據奏兩江各營兵丁積習。
拟将庸劣鎮将備弁嚴行參辦等語。
所見甚是。
外省營務廢弛。
總緣該管将弁性耽安逸。
一味因循。
任令老弱充數。
視操演為具文。
地方偶有匪徒。
即已恇怯退避。
何怪一聞寇警。
不戰先逃。
朕痛恨之餘。
寒心尤甚。
若再不加整頓。
将來何所底止。
耆英甫經簡任。
無所用其回護。
所有各營積習。
務當逐漸破除。
遇有庸劣之員。
嚴行參辦。
固不可操之太急。
尤不可再任因循。
以期挽頹風而肅營伍。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有旨谕令劉韻珂将奕經等提用軍需局銀兩。
饬令該将軍等經手各員。
造冊彙交總局核銷。
奕經。
文蔚。
現已問罪解京。
所提軍需項下銀兩。
本日據奕經奏稱、自上年設立随營糧台之日起。
至本年六月二十六日。
帶兵赴江南以前。
均歸浙局軍需項下報銷。
六月二十六日以後。
至撤局之日。
劃歸江蘇軍需項下報銷。
已有旨谕令耆英等将奕經在蘇提用軍需。
按款詳查。
核實造報矣。
其在浙提用銀兩。
着劉韻珂仍遵前旨。
饬令經手各員詳細造冊。
彙交總局。
毋任稍有牽混。
其内有賞需、盤費、及随營密制、三款銀兩錢文。
據稱均歸捐輸項下開除。
壬寅。
十一月。
乙巳朔。
谕内閣、梁萼涵奏、撤回兵丁在途毆斃人命。
請将管帶之守備革職一摺。
管帶陝西第四起官兵陝西西安鎮标守備何貴、着即革職。
并着固原提督查明行兇兵丁姓名。
按名拏獲。
解至山西。
交梁萼涵提同人證。
嚴行訊辦。
○命嗣後年滿陵寝總管。
由本旗帶領引見後。
再行揀選。
○以察哈爾八旗軍政年逾六十官七十四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丙午。
上禦洞明堂。
勾到湖廣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七人。
絞犯一人。
安徽斬犯三人。
絞犯三人。
餘六十四人予勾。
○丁未。
谕内閣、怡良等奏、緝捕洋匪之文武。
請加鼓勵等語。
福建長樂縣知縣龍大惇、着交部從優議叙。
長樂營都司題升陸路提标前營遊擊張甯、着交部議叙。
該員等傥能緝捕不懈。
續獲盜犯。
準其再行保奏。
因思此等出力人員。
自宜稍加鼓勵。
但該督等既知閩省洋匪充斥。
該管文武。
平日必有廢馳之故。
僅知保奏緝捕人員。
并未将廢弛各員随時參劾。
何以持賞罰之平。
嗣後務當嚴饬所屬。
力加整頓。
如有平日緝捕懈弛各員。
即嚴行參處。
毋稍姑容。
○吏部議駁已革揚威将軍奕經奏、浙江奉化縣知縣金秀堃寬免處分。
查該員守城失事。
未便因其事後出力。
遽予量減。
應照例革職。
交刑部議罪。
至疏防被放監犯。
應請饬下巡撫查取管獄官職名。
一并送部核辦。
尋刑部議奏、金秀堃應照例拟斬監候。
未獲監犯。
由該撫緝獲日另結。
從之。
○命科布多參贊大臣固慶、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盛貴、駐藏大臣孟保、伊犁領隊大臣凱明阿、來京。
賞戶部郎中果勒明阿、副都統銜。
為科布多參贊大臣。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樂斌、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駐藏幫辦大臣海樸、為駐藏大臣。
賞通政使司通政使讷勒亨額、副都統銜。
為駐藏幫辦大臣。
烏噜木齊協領都廣、副都統銜。
為伊犁領隊大臣。
○以成都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三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戊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前因山東秋審情實冊内語言調戲緻本婦女羞忿自盡者。
共有五起。
恐系該地方官于定案時避重就輕。
特通谕各直省于此等命案。
詳鞫實情。
毋或枉縱。
本日閱看河南秋審冊情實三十三起。
内語言調戲緻本婦羞忿自盡者。
又有六起之多。
此種情節。
不過偶爾有之。
何至一年之近。
一省之中。
層見疊出。
難保非該地方官因此等案犯。
向予免勾。
遂爾緣飾案情。
豫為開脫地步。
試思辦理刑名案件。
總宜核實。
人命重情。
尤不容稍有出入。
傥惑于救生不救死之說。
緻令應行抵償之犯。
幸逃法網。
何以持刑法之平。
特再申谕各直省督撫督饬臬司及各地方官。
嗣後遇有關系人命之案。
虛衷研鞫。
不厭精詳。
務期寬嚴行中。
情罪允當。
以副朕欽恤用刑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奕經奏、撥動軍需銀兩一摺。
已将原摺發給劉韻珂閱看。
并有旨谕令核實報銷矣。
摺内有應劃歸江蘇報銷。
并江蘇動墊浙省軍需。
及捐款銀兩。
應移解浙局歸款之項。
着耆英、程矞采、按款确查。
核實造報。
毋任稍有含混。
又上年發去武功賞牌。
及花翎藍翎等件。
現據奕經奏明。
尚存賞牌七百十張。
計銀九萬四千七百兩。
并花翎二十五枝。
藍翎二十五枝。
搬指四十個。
翎管二十個。
小刀四十四把。
火鐮三十七把。
六品頂三十個。
七品頂四十個。
并火器圖說一部。
并着耆英向奕經收取。
同将軍參贊印信。
一并遇便赍京恭繳。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耆英奏、勒限追拏撚匪餘犯。
并陳明營伍廢弛一摺。
據奏撚在滋事。
其始不過數十人。
總由地方文武不能協力兜捕。
以緻釀成巨案。
現在首犯縱紅已獲。
餘犯馬淙禹等、亦已訪有蹤迹。
着即嚴饬所屬設法摉拏。
期于必獲。
以淨根株。
毋任養癰贻患。
據奏兩江各營兵丁積習。
拟将庸劣鎮将備弁嚴行參辦等語。
所見甚是。
外省營務廢弛。
總緣該管将弁性耽安逸。
一味因循。
任令老弱充數。
視操演為具文。
地方偶有匪徒。
即已恇怯退避。
何怪一聞寇警。
不戰先逃。
朕痛恨之餘。
寒心尤甚。
若再不加整頓。
将來何所底止。
耆英甫經簡任。
無所用其回護。
所有各營積習。
務當逐漸破除。
遇有庸劣之員。
嚴行參辦。
固不可操之太急。
尤不可再任因循。
以期挽頹風而肅營伍。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有旨谕令劉韻珂将奕經等提用軍需局銀兩。
饬令該将軍等經手各員。
造冊彙交總局核銷。
奕經。
文蔚。
現已問罪解京。
所提軍需項下銀兩。
本日據奕經奏稱、自上年設立随營糧台之日起。
至本年六月二十六日。
帶兵赴江南以前。
均歸浙局軍需項下報銷。
六月二十六日以後。
至撤局之日。
劃歸江蘇軍需項下報銷。
已有旨谕令耆英等将奕經在蘇提用軍需。
按款詳查。
核實造報矣。
其在浙提用銀兩。
着劉韻珂仍遵前旨。
饬令經手各員詳細造冊。
彙交總局。
毋任稍有牽混。
其内有賞需、盤費、及随營密制、三款銀兩錢文。
據稱均歸捐輸項下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