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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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撫局已定。
善後事宜。
甚關緊要。
該省吳淞海口、及福山、狼山、并江陰之鵝鼻嘴圌山關一帶。
層層門戶。
有險可憑。
果能嚴密備防。
天塹豈能飛越。
此時籌辦善後。
必應大加整頓。
毋庸拘泥舊規。
該督現已起程前赴吳淞口及沿江一帶察看情形。
着即周曆各處。
相度地勢。
熟審機宜。
戰船不拘大小。
務在堅固。
炮械不拘名色。
務取精良。
各處險要口岸。
若僅安炮數位。
駐兵數名。
一無設伏策應之計。
恐臨事仍難得力。
必當設法妥籌。
臨敵施放炮槍。
不可專顧前面。
尤須逐層接應。
該督甫經簡任。
責無旁貸。
必須力除锢習。
勉副委任。
一切善後事宜。
悉心妥議具奏。
務使兵弁均能用命。
器械全數适用。
平時不忘戰備。
臨事不緻張皇。
方為盡善。
勉之又勉。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吉林黑龍江将軍每歲冬間俱有進鮮之事。
茲發去朱筆改定清單一件。
經額布接奉後。
即自道光二十三年為始。
該省每次進鮮。
俱按照此單屆時呈進。
并着該将軍咨會黑龍江将軍。
一體遵照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以甘肅瑪納斯協副将林方标、為浙江衢州鎮總兵官。
○庚子。
谕内閣、奕彩業已革爵。
着仍歸本支。
其應降襲貝勒之處。
暫行停止。
慶僖親王、着綿悌暫居本府奉祀。
○又谕、慶僖親王側室福晉、現在賞食貝勒半俸。
所有紅甲一項。
着照貝勒分内應得之數減半給與。
其包衣佐領、及骁騎校、護軍校、應行留撤之處。
着該衙門斟酌辦理。
○辛醜。
上禦洞明堂。
勾到廣東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五人。
奉天斬犯二人。
餘九十九人予勾。
○谕内閣、兵部奏、遵旨核議江蘇鎮江失守各員。
分别辦理。
鎮江城守營參将陳慶祥、先經該撫委赴鵝鼻嘴防堵。
嗣經該督調回守城。
該參将未及趕到。
城已失陷。
究屬策應遲延。
着照部議革職。
從寬免其治罪。
守備盧萬春。
未能嬰城固守。
乃因傷躲避。
改裝出城。
署京口水師副将孝順武、未能先事設法攔截。
緻夷船駛入長江。
毫無阻滞。
均着革職。
交刑部核其情節。
分别治罪。
○以故回部郡王職銜貝勒邁瑪特愛孜斯子邁瑪第敏、襲爵。
○展八旗兵丁應扣借支庫銀限期兩月。
○壬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順安奏、撚首縱紅已在江蘇拏獲。
現在嚴拏餘匪一摺。
該匪徒等聚衆結撚。
肆行搶劫。
奪犯傷官。
亟應嚴拏懲辦。
以淨根株。
現在首犯縱紅雖已就獲。
尚有馬淙禹等在逃。
可見該匪徒等黨羽甚多。
若不查拏淨盡。
必緻複行勾結。
擾害闾閻。
現在都勒豐阿業已帶兵回豫。
如必需兵力剿捕。
着即饬該鎮帶兵數百名。
于河南安徽江蘇三省文界地方嚴密兜拏。
務期按名弋獲。
盡法懲治。
不可稍留餘孽。
将此谕令知之。
○以河南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四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展緩河南祥符、陳留、杞、通許、中牟、商邱、鹿邑、夏邑、永城、睢、安陽、湯陰、臨漳、内黃、涉、汲、新鄉、獲嘉、淇、輝、延津、浚、滑、封邱、考城、原武、武陟、孟、陽武、孟津、太康、扶溝、柘城、三十三州縣被水被旱村莊新舊額賦。
○癸卯。
上禦洞明堂。
勾到陝甘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陝甘斬犯七人。
絞犯六人。
浙江斬犯二人。
江西斬犯七人。
餘五十一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
嗣後盤山行宮。
朕意就近由地方官管理。
毋庸交總管等看守照料。
其各處陳設等件。
着讷爾經額、德興、派委妥員詳加查勘。
應如何分别辦理之處。
會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青州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二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免故貝勒奕绮、未完借俸銀一萬七千五百兩。
○甲辰。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載铨等奏、南苑地畝。
現有私行開墾。
請将該管苑丞撤任清查等語。
南苑禁地。
私開地畝數頃。
恐尚不止此數。
該管苑丞等難保無知情故縱。
通同舞弊情事。
正白旗苑丞常祿、鑲黃旗苑丞常海、均着先行撤任。
交載铨等審訊。
并究明系屬何人私開。
分别懲辦。
其正黃旗地畝。
并着派員一并按冊清查。
有無私開地畝。
奏明辦理。
又據奏、東紅門内三合莊前。
查有民人楊永吉等被劫牲口一案。
此等賊匪。
竟敢潛入南苑行劫。
實屬膽大。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歸案審辦。
所有南苑總領章京海洪阿、三旗苑丞常海、常祿、尚阿布、未能實力巡查。
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試放新鑄子母炮位。
不甚堅固。
造辦處鑄造炮位。
自應堅固精純。
方能合用。
茲據奏新造炮位試行點放。
即震落子炮底一個。
顯系偷減工料。
緻做法不能如式。
所有此項炮位。
着交造辦處領回。
另行鑄造。
即于承辦司員名下着賠。
不準開銷。
并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嗣後鑄造炮位。
如再不能堅固。
除該司員等分别着暗議處外。
惟管理造辦處之人是問。
○甘肅提督馬騰龍、因病解任。
調直隸提督周悅勝、為甘肅提督。
以直隸天津鎮總兵官陳金绶、為提督。
丁憂總兵官善祿、署天津鎮總兵官。
善後事宜。
甚關緊要。
該省吳淞海口、及福山、狼山、并江陰之鵝鼻嘴圌山關一帶。
層層門戶。
有險可憑。
果能嚴密備防。
天塹豈能飛越。
此時籌辦善後。
必應大加整頓。
毋庸拘泥舊規。
該督現已起程前赴吳淞口及沿江一帶察看情形。
着即周曆各處。
相度地勢。
熟審機宜。
戰船不拘大小。
務在堅固。
炮械不拘名色。
務取精良。
各處險要口岸。
若僅安炮數位。
駐兵數名。
一無設伏策應之計。
恐臨事仍難得力。
必當設法妥籌。
臨敵施放炮槍。
不可專顧前面。
尤須逐層接應。
該督甫經簡任。
責無旁貸。
必須力除锢習。
勉副委任。
一切善後事宜。
悉心妥議具奏。
務使兵弁均能用命。
器械全數适用。
平時不忘戰備。
臨事不緻張皇。
方為盡善。
勉之又勉。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吉林黑龍江将軍每歲冬間俱有進鮮之事。
茲發去朱筆改定清單一件。
經額布接奉後。
即自道光二十三年為始。
該省每次進鮮。
俱按照此單屆時呈進。
并着該将軍咨會黑龍江将軍。
一體遵照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以甘肅瑪納斯協副将林方标、為浙江衢州鎮總兵官。
○庚子。
谕内閣、奕彩業已革爵。
着仍歸本支。
其應降襲貝勒之處。
暫行停止。
慶僖親王、着綿悌暫居本府奉祀。
○又谕、慶僖親王側室福晉、現在賞食貝勒半俸。
所有紅甲一項。
着照貝勒分内應得之數減半給與。
其包衣佐領、及骁騎校、護軍校、應行留撤之處。
着該衙門斟酌辦理。
○辛醜。
上禦洞明堂。
勾到廣東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五人。
奉天斬犯二人。
餘九十九人予勾。
○谕内閣、兵部奏、遵旨核議江蘇鎮江失守各員。
分别辦理。
鎮江城守營參将陳慶祥、先經該撫委赴鵝鼻嘴防堵。
嗣經該督調回守城。
該參将未及趕到。
城已失陷。
究屬策應遲延。
着照部議革職。
從寬免其治罪。
守備盧萬春。
未能嬰城固守。
乃因傷躲避。
改裝出城。
署京口水師副将孝順武、未能先事設法攔截。
緻夷船駛入長江。
毫無阻滞。
均着革職。
交刑部核其情節。
分别治罪。
○以故回部郡王職銜貝勒邁瑪特愛孜斯子邁瑪第敏、襲爵。
○展八旗兵丁應扣借支庫銀限期兩月。
○壬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順安奏、撚首縱紅已在江蘇拏獲。
現在嚴拏餘匪一摺。
該匪徒等聚衆結撚。
肆行搶劫。
奪犯傷官。
亟應嚴拏懲辦。
以淨根株。
現在首犯縱紅雖已就獲。
尚有馬淙禹等在逃。
可見該匪徒等黨羽甚多。
若不查拏淨盡。
必緻複行勾結。
擾害闾閻。
現在都勒豐阿業已帶兵回豫。
如必需兵力剿捕。
着即饬該鎮帶兵數百名。
于河南安徽江蘇三省文界地方嚴密兜拏。
務期按名弋獲。
盡法懲治。
不可稍留餘孽。
将此谕令知之。
○以河南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四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展緩河南祥符、陳留、杞、通許、中牟、商邱、鹿邑、夏邑、永城、睢、安陽、湯陰、臨漳、内黃、涉、汲、新鄉、獲嘉、淇、輝、延津、浚、滑、封邱、考城、原武、武陟、孟、陽武、孟津、太康、扶溝、柘城、三十三州縣被水被旱村莊新舊額賦。
○癸卯。
上禦洞明堂。
勾到陝甘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陝甘斬犯七人。
絞犯六人。
浙江斬犯二人。
江西斬犯七人。
餘五十一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
嗣後盤山行宮。
朕意就近由地方官管理。
毋庸交總管等看守照料。
其各處陳設等件。
着讷爾經額、德興、派委妥員詳加查勘。
應如何分别辦理之處。
會同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青州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二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免故貝勒奕绮、未完借俸銀一萬七千五百兩。
○甲辰。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載铨等奏、南苑地畝。
現有私行開墾。
請将該管苑丞撤任清查等語。
南苑禁地。
私開地畝數頃。
恐尚不止此數。
該管苑丞等難保無知情故縱。
通同舞弊情事。
正白旗苑丞常祿、鑲黃旗苑丞常海、均着先行撤任。
交載铨等審訊。
并究明系屬何人私開。
分别懲辦。
其正黃旗地畝。
并着派員一并按冊清查。
有無私開地畝。
奏明辦理。
又據奏、東紅門内三合莊前。
查有民人楊永吉等被劫牲口一案。
此等賊匪。
竟敢潛入南苑行劫。
實屬膽大。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一體嚴拏務獲。
歸案審辦。
所有南苑總領章京海洪阿、三旗苑丞常海、常祿、尚阿布、未能實力巡查。
俱着交部議處。
○又谕、僧格林沁等奏、試放新鑄子母炮位。
不甚堅固。
造辦處鑄造炮位。
自應堅固精純。
方能合用。
茲據奏新造炮位試行點放。
即震落子炮底一個。
顯系偷減工料。
緻做法不能如式。
所有此項炮位。
着交造辦處領回。
另行鑄造。
即于承辦司員名下着賠。
不準開銷。
并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嗣後鑄造炮位。
如再不能堅固。
除該司員等分别着暗議處外。
惟管理造辦處之人是問。
○甘肅提督馬騰龍、因病解任。
調直隸提督周悅勝、為甘肅提督。
以直隸天津鎮總兵官陳金绶、為提督。
丁憂總兵官善祿、署天津鎮總兵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