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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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緩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布特哈、四處歉收貧民積欠銀。
○丙申。
谕内閣、祁<?土貢>等奏、官犯及軍流徒各犯、在廣東軍營投效出力。
懇恩準予免罪等語。
已革山東知縣廖炳奎、着加恩準其免罪釋回。
所有軍流徒各犯羅鳳祥等二百三十五名。
及軍犯孫培英、梁濟川、陳文學、劉延隴等四名。
均着加恩準其免罪釋回。
即将該犯等分别咨送回籍。
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毋許出外滋事。
一面造冊咨送刑部查核。
至已革外委梁恩升、系聽從開設窰口、從重發遣新疆之犯。
已革拔貢謝邦鈞、系吸食鴉片煙拟流之犯。
情節較重。
梁恩升、着仍照例發遣。
謝邦鈞、着不準免罪釋回。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黃贊湯奏、<?口英>夷就撫。
港口新開。
江西廣東船戶挑夫。
宜嚴加彈壓一摺。
據稱江蘇閩浙港口分開。
一切客商。
勢必舍遠就近。
往福州上海甯波等處。
江廣兩省窮民。
無所藉以謀生。
必将聚而為盜。
請饬設法防範等語。
江西廣東一帶船戶挑夫。
向以挑運客貨為生。
若一旦失業。
難保不流為盜賊。
着祁<?土貢>、梁寶常、吳文镕、将該禦史摺内所稱各情節。
悉心體察。
是否确有其事。
據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轉戶部右侍郎端華、為左侍郎。
調禮部右侍郎薩迎阿、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仍兼署兵部右侍郎。
理藩院右侍郎連貴、為禮部右侍郎。
以正白旗滿洲副都統玉明、為理藩院右侍郎。
○轉京營右翼總兵端華、為左翼總兵。
以吏部右侍郎善焘、兼右翼總兵。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薩迎阿、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培成、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調正黃旗漢軍副都統柏葰、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興貴、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調正黃旗護軍統領關聖保、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正藍旗護軍統領紮勒罕泰、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富僧德、為正藍旗護軍統領。
○調江西南贛鎮總兵官伍魁英、為陝西漢中鎮總兵官。
漢中鎮總兵官德坤、為南贛鎮總兵官。
○賞陝西漢中鎮總兵官伍魁英花翎。
○以密雲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五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以摸樁殺賊。
及辦理糧饷出力。
賞江蘇候補同知陳在文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丁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七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九人予勾。
○兵部尚書裕誠等奏、查明兩翼應修堆撥。
得旨、此次勘估修整後。
着左右兩翼查城大臣。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将各旗派出值宿官兵。
按照舊章。
即住堆撥值宿。
并懸挂木牌。
注明旗分。
以便稽查。
至各城值宿官兵換班換班。
應如何妥為交替之處。
着各該旗嚴定章程。
毋得互相推诿。
并饬令派出之值宿參領等官。
随時認真稽查。
以專責成。
○蠲緩江蘇桃源、沭陽、海、清河、安東、五州縣被水村莊新舊額賦有差。
赈桃源縣災民。
貸沭陽縣災民來春口糧。
○戊戌。
先是慶郡王奕彩服中娶妾。
下宗人府議處。
奕彩酬謝辦理處分之經曆文彬錢文。
不入八分輔國公綿性、圖革慶郡王爵。
可望承襲。
許給供事劉均銀兩。
劉均複誘取奕彩多贓。
宗人府訪聞參奏。
上命軍機大臣等會審。
至是訊明奏上。
谕内閣、宗人府供事劉均。
辦理議處文案。
膽敢誘取奕彩多财。
并于綿性亦聽許财物。
議有成數。
以備具奏後向其賺騙。
種種狡詐。
情節可惡。
着照議革去供事。
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仍着于宗人府門首枷号一個月。
滿日即行發遣。
不準留養。
已革宗人府經曆文彬。
以職官事後受财。
情節較重。
着革去四品頂帶。
實發盛京。
雖據完贓。
不準輕減。
已革不入八分輔國公綿性。
圖革奕彩王爵。
向胥吏許錢。
居心巧詐陰險。
着實發盛京。
奕彩聽給劉均等錢文。
例應圈禁。
惟究系被人诓騙所緻。
着革去郡王爵。
仍罰養贍錢糧一年。
加恩免其圈禁。
副理事官慶廉。
于劉均送給錢票。
雖經禀呈破案。
惟遲至三日後始行呈出。
又不将劉均即行扣留送官。
殊屬纰缪。
着交該衙門嚴加議處。
楊三即得祿。
葛二即增壽。
為綿性許給劉均銀兩。
雖經罪坐家長。
惟希冀革去奕彩王爵。
勸令綿性出錢打點。
情殊可惡。
楊三。
葛二。
着各枷号一個月。
以示懲儆。
綿悌失于覺察。
着交該衙門議處。
○賞慶僖親王永璘側室福晉貝勒半俸。
○以伊犁、熱河、荊州、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六十八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蠲緩湖南華容、安鄉、武陵、沅江、澧、巴陵、臨湘、龍陽、八州縣暨嶽州衛被水莊屯新舊額賦有差。
○己亥。
谕内閣、耆英奏、請将上海失守文武各員解部質審一摺。
蘇松太道巫宜禊、上海縣知縣劉光鬥、揚州參将繼倫、提标右營守備王嘉谟、均着革職。
交該督委員押解刑部審辦。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奏、夷船全數駛出。
江蘇洋面肅清一摺。
據奏吳淞口外夷船。
自九月十四日起。
至十月初三日止。
全數往南駛去。
該酋來文。
已由該督備文照覆。
不緻複生異議等語。
覽奏均悉。
<?口英
○丙申。
谕内閣、祁<?土貢>等奏、官犯及軍流徒各犯、在廣東軍營投效出力。
懇恩準予免罪等語。
已革山東知縣廖炳奎、着加恩準其免罪釋回。
所有軍流徒各犯羅鳳祥等二百三十五名。
及軍犯孫培英、梁濟川、陳文學、劉延隴等四名。
均着加恩準其免罪釋回。
即将該犯等分别咨送回籍。
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毋許出外滋事。
一面造冊咨送刑部查核。
至已革外委梁恩升、系聽從開設窰口、從重發遣新疆之犯。
已革拔貢謝邦鈞、系吸食鴉片煙拟流之犯。
情節較重。
梁恩升、着仍照例發遣。
謝邦鈞、着不準免罪釋回。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黃贊湯奏、<?口英>夷就撫。
港口新開。
江西廣東船戶挑夫。
宜嚴加彈壓一摺。
據稱江蘇閩浙港口分開。
一切客商。
勢必舍遠就近。
往福州上海甯波等處。
江廣兩省窮民。
無所藉以謀生。
必将聚而為盜。
請饬設法防範等語。
江西廣東一帶船戶挑夫。
向以挑運客貨為生。
若一旦失業。
難保不流為盜賊。
着祁<?土貢>、梁寶常、吳文镕、将該禦史摺内所稱各情節。
悉心體察。
是否确有其事。
據實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轉戶部右侍郎端華、為左侍郎。
調禮部右侍郎薩迎阿、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仍兼署兵部右侍郎。
理藩院右侍郎連貴、為禮部右侍郎。
以正白旗滿洲副都統玉明、為理藩院右侍郎。
○轉京營右翼總兵端華、為左翼總兵。
以吏部右侍郎善焘、兼右翼總兵。
○調鑲紅旗漢軍副都統薩迎阿、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培成、兼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調正黃旗漢軍副都統柏葰、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興貴、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調正黃旗護軍統領關聖保、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正藍旗護軍統領紮勒罕泰、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富僧德、為正藍旗護軍統領。
○調江西南贛鎮總兵官伍魁英、為陝西漢中鎮總兵官。
漢中鎮總兵官德坤、為南贛鎮總兵官。
○賞陝西漢中鎮總兵官伍魁英花翎。
○以密雲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五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以摸樁殺賊。
及辦理糧饷出力。
賞江蘇候補同知陳在文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丁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七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九人予勾。
○兵部尚書裕誠等奏、查明兩翼應修堆撥。
得旨、此次勘估修整後。
着左右兩翼查城大臣。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将各旗派出值宿官兵。
按照舊章。
即住堆撥值宿。
并懸挂木牌。
注明旗分。
以便稽查。
至各城值宿官兵換班換班。
應如何妥為交替之處。
着各該旗嚴定章程。
毋得互相推诿。
并饬令派出之值宿參領等官。
随時認真稽查。
以專責成。
○蠲緩江蘇桃源、沭陽、海、清河、安東、五州縣被水村莊新舊額賦有差。
赈桃源縣災民。
貸沭陽縣災民來春口糧。
○戊戌。
先是慶郡王奕彩服中娶妾。
下宗人府議處。
奕彩酬謝辦理處分之經曆文彬錢文。
不入八分輔國公綿性、圖革慶郡王爵。
可望承襲。
許給供事劉均銀兩。
劉均複誘取奕彩多贓。
宗人府訪聞參奏。
上命軍機大臣等會審。
至是訊明奏上。
谕内閣、宗人府供事劉均。
辦理議處文案。
膽敢誘取奕彩多财。
并于綿性亦聽許财物。
議有成數。
以備具奏後向其賺騙。
種種狡詐。
情節可惡。
着照議革去供事。
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仍着于宗人府門首枷号一個月。
滿日即行發遣。
不準留養。
已革宗人府經曆文彬。
以職官事後受财。
情節較重。
着革去四品頂帶。
實發盛京。
雖據完贓。
不準輕減。
已革不入八分輔國公綿性。
圖革奕彩王爵。
向胥吏許錢。
居心巧詐陰險。
着實發盛京。
奕彩聽給劉均等錢文。
例應圈禁。
惟究系被人诓騙所緻。
着革去郡王爵。
仍罰養贍錢糧一年。
加恩免其圈禁。
副理事官慶廉。
于劉均送給錢票。
雖經禀呈破案。
惟遲至三日後始行呈出。
又不将劉均即行扣留送官。
殊屬纰缪。
着交該衙門嚴加議處。
楊三即得祿。
葛二即增壽。
為綿性許給劉均銀兩。
雖經罪坐家長。
惟希冀革去奕彩王爵。
勸令綿性出錢打點。
情殊可惡。
楊三。
葛二。
着各枷号一個月。
以示懲儆。
綿悌失于覺察。
着交該衙門議處。
○賞慶僖親王永璘側室福晉貝勒半俸。
○以伊犁、熱河、荊州、駐防軍政年逾六十官六十八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蠲緩湖南華容、安鄉、武陵、沅江、澧、巴陵、臨湘、龍陽、八州縣暨嶽州衛被水莊屯新舊額賦有差。
○己亥。
谕内閣、耆英奏、請将上海失守文武各員解部質審一摺。
蘇松太道巫宜禊、上海縣知縣劉光鬥、揚州參将繼倫、提标右營守備王嘉谟、均着革職。
交該督委員押解刑部審辦。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奏、夷船全數駛出。
江蘇洋面肅清一摺。
據奏吳淞口外夷船。
自九月十四日起。
至十月初三日止。
全數往南駛去。
該酋來文。
已由該督備文照覆。
不緻複生異議等語。
覽奏均悉。
<?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