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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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邊門文武章京各職名。
着即查取送部。
分别議處。
尋奏、唐仁、江文彩、在倉病斃。
姜寬拟發附近充軍。
下部議。
從之。
○又谕、禧恩等奏、拏獲售賣鴉片人犯一摺。
盛京西門外訪獲售賣鴉片煙土人犯梁恩甲一名。
起獲煙土三十九兩。
甚屬認真可嘉。
該犯梁恩甲。
着交禧恩會同盛京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盛京為根本重地。
嗣後仍當嚴饬所屬。
居時查訪。
嚴拏懲辦。
務淨根株。
毋得始勤終怠。
尋奏、訊明梁恩甲系刨獲伊父埋棄煙土。
尚未售賣。
拟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奕經等奏、江浙夷船退出。
請将各路兵勇酌撤一摺。
現在<?口英>夷就撫。
江面肅清。
所有奕經等帶赴江南丹陽無錫之河南等省各弁兵六千餘員名。
即着分起陸續撤回。
該弁兵所請借支俸饷添補衣履之處。
即着照議劄饬糧台。
準其借支。
仍報部存案。
并行知各省。
統俟回營之日。
照例分年坐扣歸款。
至遣散壯勇内有距原籍較遠者。
即着自離營之日起。
每名酌給半月口糧。
并按站發給制錢一百文。
俾資旅費。
所有領過軍火器械。
一概收繳。
其由餘丁募充者。
着随同各該省官兵行走。
仍歸原營。
餘着按日分起行走。
并饬令委員及原帶官随後督催前進。
務期約束嚴明。
無任逗留滋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特依順等奏、鎮海夷船退出。
現饬妥為撫輯一摺。
該夷據鎮海縣城。
一載有餘。
現在業已全退。
亟應招集流散。
安撫居民。
彈壓土匪。
着即照議饬令該道府等督同該署縣妥速趕辦。
至城垣衙署炮台等項。
應修應建各工。
亦着分别緩急。
次第辦理。
定海現泊夷船六十餘隻。
是否即行開駛。
仍着該将軍等确探具奏。
其善後通商事宜。
本日已明降谕旨。
交耆英會辦。
着劉韻珂随時咨商耆英。
并會同段永福悉心熟籌。
務臻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丙寅。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山東直隸熱河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六人。
直隸斬犯六人。
熱河斬犯一人。
餘五十五人予勾。
○谕内閣、本日閱山東秋審冊。
情實二十二起。
内語言調戲緻本婦女羞忿自盡者。
共有五起。
民間犯案情節。
或異或同。
原屬無定。
惟一省之中。
一年之内。
情節相同者。
何竟有五起之多。
因恩語言調戲之案。
雖入情實。
向予免勾。
恐該地方官于定案時。
先存一救生不救死之見。
避重就輕。
豫為開釋地步。
不知死者含冤。
殊失持平之道。
嗣後着各直省督撫督饬臬司及各地方官。
于此等關系人命之案。
尤須詳加推鞫。
務得實情。
毋枉毋縱。
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怡良等奏、州縣同時被水。
請委員前往查勘撫恤一摺。
福建汀州府屬之長汀、上杭、永定、連城、漳州府屬之龍溪、并龍岩州、漳平縣、因本年七月初旬。
同時被雨。
山水陡發。
以緻沖塌民房。
淹斃人口。
亟應查明撫恤。
現據奏稱、委員前往會同各該地方官。
确勘被災輕重情形。
分别辦理。
着該督撫等嚴饬該道府暨印委各員。
趕緊查勘。
務将被水居民。
妥為妥撫。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畛念災黎至意。
○給廣安門外普濟堂煮赈小米三百石。
○丁卯。
谕内閣、恩桂等奏、查明天壇各壇内乾朽樹株。
請旨饬辦。
着派特登額、會同德勒克色楞、玉明、培成、載堪、前往敬謹查看辦理。
○又谕、祁<?土貢>等奏、委員勘辦被水情形一摺。
廣東潮州府屬之海陽。
大埔。
豐順三縣及嘉應州。
因七月間大雨連宵。
河水暴漲。
以緻倒塌民房。
淹斃男婦。
亟應查明撫恤。
現據奏稱、委員會同确勘。
着該督撫等嚴饬各該地方官。
妥為安撫。
務令被水居民不緻流離失所。
并着分别被災輕重情形。
核實撫恤。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又谕、已革烏什城守營都司升任遊擊徐慶元、縱容伊妾盤剝兵丁。
複任意科斂。
經該管大臣查參。
辄敢摭款禀讦。
實屬刁詐。
應如該部所議。
徐慶元着從重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所有該處馬廠幫工錢文。
應令該辦事大臣出示永遠禁革。
以除陋習而肅軍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都察院奏、江蘇捐職州同王維嶽、以晝搶群殺。
畏盜埋冤等詞。
遣抱告災仁赴該衙門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周天爵會同李湘棻嚴訊矣。
此案王維嶽控稱、本年七月間。
徐州府蕭縣袁家圍集。
有着名大盜馬宗禹等率領多人。
持械行劫。
将伊兄侄王繼垣、王廣齡、圍殺身死。
馬宗禹等又糾合黨羽。
橫行村落。
搶奪營馬兵器。
拒捕紮傷把總。
及兵役數人。
文武官弁。
規避處分。
又畏其兇橫。
不敢實報各等語。
案關大盜結夥。
擾害闾閻。
并斃命拒捕各重情。
如果屬實。
大幹法紀。
着周天爵等确切根究。
将該盜犯首夥按名捕獲。
嚴加懲辦。
毋任漏網。
至該地方官如查有規避諱飾情事。
并着嚴行參處。
毋稍姑容。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都察院奏、山東民人盛立業、奉天民人李化一、以擅立班館。
非刑斃命。
挾嫌捏禀。
濫捕無辜等詞。
在該衙門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禧恩會同盛京刑部嚴訊矣。
據盛立業控稱、遼陽州捕頭李宗成因索贓不遂。
将伊弟盛立仁非刑斃命。
經鄰封相驗。
指稱伊弟自戳身死。
李化一控稱、李宗成挾嫌捏禀。
誣以抗糧毆差。
因而率領多人。
持械勒索。
又該捕役擅立班館。
名稱老虎班。
斂取竊賊賭博月規各等語。
案關索贓斃命。
該縣相驗不實。
捕役私設班館。
擾害居民。
如果屬實。
大幹法紀。
着禧恩等确切根究。
按律懲辦。
以儆兇頑。
毋許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李宗成雖無私設班館非刑斃命等情。
惟拖累無辜之盛立仁被押自戕。
應依律拟軍。
盛立業所控雖未盡實。
但因痛弟情切。
應請免議。
李化一系外來流民。
控屬子虛。
應得軍罪。
因年已八十。
照律勿論。
遞回原籍管束。
下部議。
從之。
○以詹事府詹事舒興阿、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
着即查取送部。
分别議處。
尋奏、唐仁、江文彩、在倉病斃。
姜寬拟發附近充軍。
下部議。
從之。
○又谕、禧恩等奏、拏獲售賣鴉片人犯一摺。
盛京西門外訪獲售賣鴉片煙土人犯梁恩甲一名。
起獲煙土三十九兩。
甚屬認真可嘉。
該犯梁恩甲。
着交禧恩會同盛京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盛京為根本重地。
嗣後仍當嚴饬所屬。
居時查訪。
嚴拏懲辦。
務淨根株。
毋得始勤終怠。
尋奏、訊明梁恩甲系刨獲伊父埋棄煙土。
尚未售賣。
拟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奕經等奏、江浙夷船退出。
請将各路兵勇酌撤一摺。
現在<?口英>夷就撫。
江面肅清。
所有奕經等帶赴江南丹陽無錫之河南等省各弁兵六千餘員名。
即着分起陸續撤回。
該弁兵所請借支俸饷添補衣履之處。
即着照議劄饬糧台。
準其借支。
仍報部存案。
并行知各省。
統俟回營之日。
照例分年坐扣歸款。
至遣散壯勇内有距原籍較遠者。
即着自離營之日起。
每名酌給半月口糧。
并按站發給制錢一百文。
俾資旅費。
所有領過軍火器械。
一概收繳。
其由餘丁募充者。
着随同各該省官兵行走。
仍歸原營。
餘着按日分起行走。
并饬令委員及原帶官随後督催前進。
務期約束嚴明。
無任逗留滋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特依順等奏、鎮海夷船退出。
現饬妥為撫輯一摺。
該夷據鎮海縣城。
一載有餘。
現在業已全退。
亟應招集流散。
安撫居民。
彈壓土匪。
着即照議饬令該道府等督同該署縣妥速趕辦。
至城垣衙署炮台等項。
應修應建各工。
亦着分别緩急。
次第辦理。
定海現泊夷船六十餘隻。
是否即行開駛。
仍着該将軍等确探具奏。
其善後通商事宜。
本日已明降谕旨。
交耆英會辦。
着劉韻珂随時咨商耆英。
并會同段永福悉心熟籌。
務臻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丙寅。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山東直隸熱河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六人。
直隸斬犯六人。
熱河斬犯一人。
餘五十五人予勾。
○谕内閣、本日閱山東秋審冊。
情實二十二起。
内語言調戲緻本婦女羞忿自盡者。
共有五起。
民間犯案情節。
或異或同。
原屬無定。
惟一省之中。
一年之内。
情節相同者。
何竟有五起之多。
因恩語言調戲之案。
雖入情實。
向予免勾。
恐該地方官于定案時。
先存一救生不救死之見。
避重就輕。
豫為開釋地步。
不知死者含冤。
殊失持平之道。
嗣後着各直省督撫督饬臬司及各地方官。
于此等關系人命之案。
尤須詳加推鞫。
務得實情。
毋枉毋縱。
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怡良等奏、州縣同時被水。
請委員前往查勘撫恤一摺。
福建汀州府屬之長汀、上杭、永定、連城、漳州府屬之龍溪、并龍岩州、漳平縣、因本年七月初旬。
同時被雨。
山水陡發。
以緻沖塌民房。
淹斃人口。
亟應查明撫恤。
現據奏稱、委員前往會同各該地方官。
确勘被災輕重情形。
分别辦理。
着該督撫等嚴饬該道府暨印委各員。
趕緊查勘。
務将被水居民。
妥為妥撫。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畛念災黎至意。
○給廣安門外普濟堂煮赈小米三百石。
○丁卯。
谕内閣、恩桂等奏、查明天壇各壇内乾朽樹株。
請旨饬辦。
着派特登額、會同德勒克色楞、玉明、培成、載堪、前往敬謹查看辦理。
○又谕、祁<?土貢>等奏、委員勘辦被水情形一摺。
廣東潮州府屬之海陽。
大埔。
豐順三縣及嘉應州。
因七月間大雨連宵。
河水暴漲。
以緻倒塌民房。
淹斃男婦。
亟應查明撫恤。
現據奏稱、委員會同确勘。
着該督撫等嚴饬各該地方官。
妥為安撫。
務令被水居民不緻流離失所。
并着分别被災輕重情形。
核實撫恤。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又谕、已革烏什城守營都司升任遊擊徐慶元、縱容伊妾盤剝兵丁。
複任意科斂。
經該管大臣查參。
辄敢摭款禀讦。
實屬刁詐。
應如該部所議。
徐慶元着從重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所有該處馬廠幫工錢文。
應令該辦事大臣出示永遠禁革。
以除陋習而肅軍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都察院奏、江蘇捐職州同王維嶽、以晝搶群殺。
畏盜埋冤等詞。
遣抱告災仁赴該衙門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周天爵會同李湘棻嚴訊矣。
此案王維嶽控稱、本年七月間。
徐州府蕭縣袁家圍集。
有着名大盜馬宗禹等率領多人。
持械行劫。
将伊兄侄王繼垣、王廣齡、圍殺身死。
馬宗禹等又糾合黨羽。
橫行村落。
搶奪營馬兵器。
拒捕紮傷把總。
及兵役數人。
文武官弁。
規避處分。
又畏其兇橫。
不敢實報各等語。
案關大盜結夥。
擾害闾閻。
并斃命拒捕各重情。
如果屬實。
大幹法紀。
着周天爵等确切根究。
将該盜犯首夥按名捕獲。
嚴加懲辦。
毋任漏網。
至該地方官如查有規避諱飾情事。
并着嚴行參處。
毋稍姑容。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都察院奏、山東民人盛立業、奉天民人李化一、以擅立班館。
非刑斃命。
挾嫌捏禀。
濫捕無辜等詞。
在該衙門具控。
已明降谕旨交禧恩會同盛京刑部嚴訊矣。
據盛立業控稱、遼陽州捕頭李宗成因索贓不遂。
将伊弟盛立仁非刑斃命。
經鄰封相驗。
指稱伊弟自戳身死。
李化一控稱、李宗成挾嫌捏禀。
誣以抗糧毆差。
因而率領多人。
持械勒索。
又該捕役擅立班館。
名稱老虎班。
斂取竊賊賭博月規各等語。
案關索贓斃命。
該縣相驗不實。
捕役私設班館。
擾害居民。
如果屬實。
大幹法紀。
着禧恩等确切根究。
按律懲辦。
以儆兇頑。
毋許稍有不實不盡。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李宗成雖無私設班館非刑斃命等情。
惟拖累無辜之盛立仁被押自戕。
應依律拟軍。
盛立業所控雖未盡實。
但因痛弟情切。
應請免議。
李化一系外來流民。
控屬子虛。
應得軍罪。
因年已八十。
照律勿論。
遞回原籍管束。
下部議。
從之。
○以詹事府詹事舒興阿、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
○禮部議準、江蘇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