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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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二年。
壬寅。
九月。
辛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江西安徽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五人。
安徽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河南斬犯二人。
絞犯四人。
餘四十五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查明黃流入海。
比較舊道遠近及被淹村莊情形。
繪圖貼說。
由驿具陳一摺。
覽奏均悉。
着麟慶即将應辦各事宜趕緊籌畫。
務期軍船無誤回空為要。
又據稱黃流入海。
查自蕭莊至舊海口堤路四百二十餘裡。
至埒子口三百五十餘裡。
至灌河口三百六十餘裡。
灌河口距舊海口一百餘裡。
着敬徵廖鴻荃到工後。
詳察情形。
應堵應改。
會同麟慶酌商妥辦。
總須日久無弊。
不但下遊可期通暢。
即上遊亦可保安瀾。
方為妥善。
所有被災之桃源等各州縣應行撫恤之處。
并着該尚書等會同該河督派員趕行辦理。
原圖着發給敬徵廖鴻荃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派慧成、王植、馳赴湖南查辦事件。
計此時尚在中途。
本日已命慧成署理河東河道總督。
所有湖南案件。
應派大員前往會辦。
着麟魁接奉此旨。
即将山東巡撫印務交托渾布接收。
迅即馳赴湖南。
會同王植查辦各案。
至所查事件。
前已谕知王植。
該侍郎務悉心商搉。
秉公辦理。
無負委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以兵部左侍郎慧成、署河東河道總督。
○壬戌。
谕内閣、德珠布奏、請将京口軍政展限一摺。
京口被難駐防官兵。
前經暫駐各處。
現在夷務既定。
該處舊有衙署兵房。
是否尚堪居住。
其散處蘇常丹陽江甯之男婦子女。
應如何資送回郡之處。
着該将軍次第籌辦。
至本年京口駐防軍政。
着緩至下屆舉行。
○貸山東鄒縣修橫河口李家河口民堰銀。
○癸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江蘇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山西斬犯六人。
絞犯一人。
餘四十八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口英>夷現已就撫。
江面肅清。
浙江招寶山夷船。
亦已退出。
齊慎着即回四川提督之任。
所有奕經等前調各省官兵。
自應撤令歸伍。
以省勞役而節糜費。
着該将軍等即将各路官兵分别道裡遠近。
陸續撤歸原省。
仍嚴饬管帶各員。
沿途妥速行走。
毋許滋擾。
奕經、文蔚、俟各兵将次撤竣。
即行來京供職。
随帶文武各員。
着一并分别饬回。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實授特依順杭州将軍。
○甲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湖廣總督裕泰奏、接準江省咨會。
夷船全行開駛。
拟将遵辦赴皖策應之木筏兵勇。
分别拆卸撤回。
以節糜費。
報聞。
又奏、楚岸行銷淮引。
凡鹽船到楚。
均聚泊武昌省城下遊塘角地方候售。
向有刁頑船戶。
中途盜賣。
将船鑿沈。
名曰放生。
又有三把漿劃船受雇乘機竊運。
本年夷船闖入大江。
儀徵鹽艘被焚。
舵工人等紛紛逃避來楚。
負鹽四出發賣。
并有匪徒刊刷傳單。
創議減砠之事。
現經拏獲各犯。
饬屬分别嚴審。
盡法懲治。
以期弊絕引暢。
報可。
○以捐修福建省城。
予六品頂帶何道觀等加銜議叙有差。
○改鑄西安滿洲營曆年炸壞炮位。
從将軍布彥圖等請也。
○封閉廣西平樂縣硝廠。
從巡撫周之琦請也。
○戶部議準、前任陝甘總督恩特亨額疏報、甘肅臯蘭縣開墾旱田一頃四十一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乙醜。
谕内閣、<?口英>夷現已就撫。
一切通商章程。
善後事宜。
在在均關緊要。
耆英現授兩江總督。
所有江蘇省通商善後諸務。
着會同程矞采。
尤渤。
籌議辦理。
其江北一帶善後。
并着該督等會同李湘棻籌辦。
至浙江福建二省。
雖非該督統轄之區。
惟事期經久。
法宜畫一。
即有因地制宜之處。
亦必會商妥議。
俾夷商有所遵守。
辦理不緻兩歧。
所有浙江省通商善後各事。
亦着耆英會同劉韻珂、段永福、一并妥議。
其福建善後事宜。
着怡良、劉鴻翺、窦振彪、普陀保、悉心籌辦。
至該省通商章程。
仍着怡良等咨商耆英。
妥為定議。
現在夷務甫定。
該督等務須因時因地。
謀及久遠。
總期盡善無弊。
切不可将就目前。
緻贻後患。
至兩江總督。
本有兼轄河防之責。
耆英事務較繁。
所有南河修築事宜。
暫且無庸兼管。
俟各省會商事件辦理完竣。
再行照常兼管。
○又谕、禧恩等奏、嚴查沿江邊界一摺。
盛京内地民人。
私越朝鮮邊界。
構舍墾田。
前經降旨令該将軍等查辦。
茲據委員在榆樹林子卡倫所屬。
及帽爾山卡倫所屬界内。
查出窩棚二十八處。
草房九十餘間。
私墾田地三千三百餘畝。
當經分别焚燒平毀。
并将人犯唐仁等拏獲。
詢據該國官員人等指稱。
原報實系此地。
别無遺漏等語。
所辦尚好。
所有拏獲人犯唐仁、江文彩、姜寬三名。
着即會同盛京刑部嚴行究審。
按律定拟具奏。
其未獲逸犯。
仍着嚴饬卡倫官兵。
按名查拏究辦。
嗣後春秋二季。
着照所議、遴派統巡等官。
親詣該處逐細查勘。
如有沿江蓋房墾地之犯。
立即拏究。
仍着該将軍等随時簡派公正得力之員。
再行前往密查。
傥統巡等官視為年例具文。
複有隐匿遺漏不實不盡之處。
一經查出。
即将失察各官。
及原查各員。
一并據實嚴參。
毋稍容隐。
所有此次失察水曲流川等三處私蓋窩棚偷墾田地之總巡守卡等官。
及失察該犯唐仁等越邊
壬寅。
九月。
辛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江西安徽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五人。
安徽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河南斬犯二人。
絞犯四人。
餘四十五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查明黃流入海。
比較舊道遠近及被淹村莊情形。
繪圖貼說。
由驿具陳一摺。
覽奏均悉。
着麟慶即将應辦各事宜趕緊籌畫。
務期軍船無誤回空為要。
又據稱黃流入海。
查自蕭莊至舊海口堤路四百二十餘裡。
至埒子口三百五十餘裡。
至灌河口三百六十餘裡。
灌河口距舊海口一百餘裡。
着敬徵廖鴻荃到工後。
詳察情形。
應堵應改。
會同麟慶酌商妥辦。
總須日久無弊。
不但下遊可期通暢。
即上遊亦可保安瀾。
方為妥善。
所有被災之桃源等各州縣應行撫恤之處。
并着該尚書等會同該河督派員趕行辦理。
原圖着發給敬徵廖鴻荃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派慧成、王植、馳赴湖南查辦事件。
計此時尚在中途。
本日已命慧成署理河東河道總督。
所有湖南案件。
應派大員前往會辦。
着麟魁接奉此旨。
即将山東巡撫印務交托渾布接收。
迅即馳赴湖南。
會同王植查辦各案。
至所查事件。
前已谕知王植。
該侍郎務悉心商搉。
秉公辦理。
無負委任。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以兵部左侍郎慧成、署河東河道總督。
○壬戌。
谕内閣、德珠布奏、請将京口軍政展限一摺。
京口被難駐防官兵。
前經暫駐各處。
現在夷務既定。
該處舊有衙署兵房。
是否尚堪居住。
其散處蘇常丹陽江甯之男婦子女。
應如何資送回郡之處。
着該将軍次第籌辦。
至本年京口駐防軍政。
着緩至下屆舉行。
○貸山東鄒縣修橫河口李家河口民堰銀。
○癸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江蘇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山西斬犯六人。
絞犯一人。
餘四十八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口英>夷現已就撫。
江面肅清。
浙江招寶山夷船。
亦已退出。
齊慎着即回四川提督之任。
所有奕經等前調各省官兵。
自應撤令歸伍。
以省勞役而節糜費。
着該将軍等即将各路官兵分别道裡遠近。
陸續撤歸原省。
仍嚴饬管帶各員。
沿途妥速行走。
毋許滋擾。
奕經、文蔚、俟各兵将次撤竣。
即行來京供職。
随帶文武各員。
着一并分别饬回。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實授特依順杭州将軍。
○甲子。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湖廣總督裕泰奏、接準江省咨會。
夷船全行開駛。
拟将遵辦赴皖策應之木筏兵勇。
分别拆卸撤回。
以節糜費。
報聞。
又奏、楚岸行銷淮引。
凡鹽船到楚。
均聚泊武昌省城下遊塘角地方候售。
向有刁頑船戶。
中途盜賣。
将船鑿沈。
名曰放生。
又有三把漿劃船受雇乘機竊運。
本年夷船闖入大江。
儀徵鹽艘被焚。
舵工人等紛紛逃避來楚。
負鹽四出發賣。
并有匪徒刊刷傳單。
創議減砠之事。
現經拏獲各犯。
饬屬分别嚴審。
盡法懲治。
以期弊絕引暢。
報可。
○以捐修福建省城。
予六品頂帶何道觀等加銜議叙有差。
○改鑄西安滿洲營曆年炸壞炮位。
從将軍布彥圖等請也。
○封閉廣西平樂縣硝廠。
從巡撫周之琦請也。
○戶部議準、前任陝甘總督恩特亨額疏報、甘肅臯蘭縣開墾旱田一頃四十一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乙醜。
谕内閣、<?口英>夷現已就撫。
一切通商章程。
善後事宜。
在在均關緊要。
耆英現授兩江總督。
所有江蘇省通商善後諸務。
着會同程矞采。
尤渤。
籌議辦理。
其江北一帶善後。
并着該督等會同李湘棻籌辦。
至浙江福建二省。
雖非該督統轄之區。
惟事期經久。
法宜畫一。
即有因地制宜之處。
亦必會商妥議。
俾夷商有所遵守。
辦理不緻兩歧。
所有浙江省通商善後各事。
亦着耆英會同劉韻珂、段永福、一并妥議。
其福建善後事宜。
着怡良、劉鴻翺、窦振彪、普陀保、悉心籌辦。
至該省通商章程。
仍着怡良等咨商耆英。
妥為定議。
現在夷務甫定。
該督等務須因時因地。
謀及久遠。
總期盡善無弊。
切不可将就目前。
緻贻後患。
至兩江總督。
本有兼轄河防之責。
耆英事務較繁。
所有南河修築事宜。
暫且無庸兼管。
俟各省會商事件辦理完竣。
再行照常兼管。
○又谕、禧恩等奏、嚴查沿江邊界一摺。
盛京内地民人。
私越朝鮮邊界。
構舍墾田。
前經降旨令該将軍等查辦。
茲據委員在榆樹林子卡倫所屬。
及帽爾山卡倫所屬界内。
查出窩棚二十八處。
草房九十餘間。
私墾田地三千三百餘畝。
當經分别焚燒平毀。
并将人犯唐仁等拏獲。
詢據該國官員人等指稱。
原報實系此地。
别無遺漏等語。
所辦尚好。
所有拏獲人犯唐仁、江文彩、姜寬三名。
着即會同盛京刑部嚴行究審。
按律定拟具奏。
其未獲逸犯。
仍着嚴饬卡倫官兵。
按名查拏究辦。
嗣後春秋二季。
着照所議、遴派統巡等官。
親詣該處逐細查勘。
如有沿江蓋房墾地之犯。
立即拏究。
仍着該将軍等随時簡派公正得力之員。
再行前往密查。
傥統巡等官視為年例具文。
複有隐匿遺漏不實不盡之處。
一經查出。
即将失察各官。
及原查各員。
一并據實嚴參。
毋稍容隐。
所有此次失察水曲流川等三處私蓋窩棚偷墾田地之總巡守卡等官。
及失察該犯唐仁等越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