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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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二年。
壬寅。
九月。
丙午朔。
谕内閣、裕泰奏參、疏防鄰境撚匪入境滋事之知縣守備。
請先行交議一摺。
湖北棗陽縣地方。
有河南泌陽縣撚匪鄧韓玉等百餘人。
竄入境内。
拒斃汛弁。
該縣知縣熊文鳳、身任地方。
署都司張煜、有兼轄之責。
未能先事豫防。
事後又未将首要各犯全數拏獲。
熊文鳳、張煜、着一并先行交部議處。
勒限兩個月。
務将首從各犯悉數拏獲究辦。
至千總李長善、直前追捕。
緻被拒傷斃命。
情殊可憫。
着交部從優議恤。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陶廷傑奏、坐選鳳縣典史吳恒、在西安府具禀驿站積弊。
旋又具供認誣。
已明降谕旨将該典史革職矣。
惟據奏遴委道府等官逐一查驗。
并無短绌。
取具冊結等情。
以本省道府。
查辦本省州縣積弊。
難保不瞻徇情面。
扶同朦隐。
即該典史具供認誣。
亦恐有私和抑勒等弊。
事關通省驿站。
必須徹底查究。
不可以積習相沿。
将就了事。
壁昌現已簡任巡撫。
責無旁貸。
且尚未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着于差竣赴陝時。
沿途留心查訪。
務得确情。
有應行參辦之處。
必須破除情面。
嚴行懲辦。
以除積蠹而肅郵政。
該原告現已回籍。
如有應行質訊情節。
即着提省審究。
經此次查辦之後。
傥尚有不實不盡。
經朕别有訪聞。
惟該撫是問。
切勿沾染惡習。
代人受過。
懔之勉之。
原摺及吳恒原禀親供。
俱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派南陽鎮總兵都勒豐阿、管帶河南省精兵一千餘名。
赴清江浦一帶防堵。
現在江北夷務情形。
漸就馴伏。
南陽鎮篆。
亦關緊要。
都勒豐阿着撤回本任。
其所調該省官兵。
應即撤令管帶歸伍。
如有應行留防之處。
着李湘棻體察情形。
酌留兵弁。
俾資調撥。
将此谕令知之。
○湖廣總督裕泰等覆奏、據禦史徐嘉瑞奏、湖北水災。
請饬豫籌良策一摺。
查上年被水災區。
當經奏請赈緩。
并設廠收養貧民。
間有無賴刁民。
藉災搶奪。
已饬按律懲辦。
民情安帖。
至各府州縣漫潰堤塍。
當即籌項修築。
以工代赈。
惟七月初旬。
秋汛盛漲。
荊州新工。
複被漫溢。
又天門等縣湖垸民堤。
亦有漫缺處所。
現均查勘。
設法趕辦。
不敢稍有贻誤。
得旨、詳慎妥辦。
萬勿緻滋生事端。
○以大學士穆彰阿、兼署戶部尚書。
科爾沁郡王僧格林沁、署鑲紅旗滿洲都統。
肅親王敬敏、署管理欽天監事。
禮部尚書恩桂、署管理禦茶膳房事。
禮部尚書龔守正、兼署正部尚書。
○予故前任湖北提督劉允孝祭葬。
賞其子把總揚武。
以千總用。
候補千總耀武、以千總即補。
○諈表守正捐軀直隸磁州民張得付女張氏。
○丁未。
谕内閣、理藩院奏、據卓索圖副盟長克星額、呈進馬匹一摺。
卓索圖副盟長喀喇沁紮薩克頭等塔布囊克星額、進馬一百五十匹。
在錦州迤北豫備。
可嘉之至。
惟現在三盟兵丁。
業經撤回。
所有此項馬匹。
着毋庸賞收。
即交克星額領回。
○欽差正藍旗蒙古都統哈哴阿奏、前調防堵山海關之吉林黑龍江官兵。
現撤歸伍。
所領備戰馬匹。
間有倒斃。
或領價買補。
或自備買補。
其赴各處駐劄者。
又有直省馬匹。
及大淩河馬匹攙亂。
傥一一查取營牧交收。
一時驟難辨認。
且恐稽延時日。
應請饬令乘騎歸伍。
以免壅滞。
從之。
○安徽巡撫程楙采奏、遵查江省夷船。
尚存十餘隻。
難保必無反覆。
所有楚省遵備兵勇木簰。
現已到境。
未便遽行截回。
請俟确探夷情。
随時酌辦。
其代安徽購辦木植。
行抵九江。
亦檄催解皖。
以便如法捆紮。
俾資調遣。
從之。
○都察院左都禦史沈岐、以親老乞終養。
允之。
○以署兵部尚書李宗昉、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戊申。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銅山縣民陳庭貴女鸾姐。
○己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九人。
絞犯十三人。
餘七十二人予勾。
○谕内閣、前因鎮江失守。
副都統海齡自缢殉難。
念其為國捐軀。
特加優恤。
嗣據禦史黃宗漢奏、海齡誤殺良民。
被民戕害。
複降旨令耆英等再行詳查覆奏。
茲據奏稱、海齡自缢身死。
被火焚燒。
據協領武忠阿切實供明。
領催德明等十四人于灰燼中尋得海齡屍骨。
檢獲殉難時所着袍襟。
并劄委曾經禀讦海齡之常鎮道周顼确查。
取具阖營官兵押結。
紳士顔崇禮、郭湘等、十六人切結。
實系城陷自缢。
并非被人戕害。
鎮江民人。
亦無圍署内變情事。
惟不聽民逃難。
以緻城陷慘遭蹂躏。
赀财盡飽夷囊。
并将形迹可疑之人。
概予骈誅。
辦理失當等語。
海齡固守鎮江。
拏獲奸細。
辦理草率。
原有應得之咎。
惟既阖門殉難。
大節無虧。
着仍遵前旨。
照都統例賜恤。
前據禮部奏、賜恤海齡事宜。
均着照議辦理。
以慰忠魂。
其禦史安詩所奏、總兵王志元克扣兵饷等情。
亦經查明該總兵實無虛報兵數。
冒支口糧情弊。
惟不能約束兵丁。
緻滋騷擾。
吳淞失守。
引兵卻退。
實屬無能。
現已病故。
着毋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江甯停泊夷船。
均已開
壬寅。
九月。
丙午朔。
谕内閣、裕泰奏參、疏防鄰境撚匪入境滋事之知縣守備。
請先行交議一摺。
湖北棗陽縣地方。
有河南泌陽縣撚匪鄧韓玉等百餘人。
竄入境内。
拒斃汛弁。
該縣知縣熊文鳳、身任地方。
署都司張煜、有兼轄之責。
未能先事豫防。
事後又未将首要各犯全數拏獲。
熊文鳳、張煜、着一并先行交部議處。
勒限兩個月。
務将首從各犯悉數拏獲究辦。
至千總李長善、直前追捕。
緻被拒傷斃命。
情殊可憫。
着交部從優議恤。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陶廷傑奏、坐選鳳縣典史吳恒、在西安府具禀驿站積弊。
旋又具供認誣。
已明降谕旨将該典史革職矣。
惟據奏遴委道府等官逐一查驗。
并無短绌。
取具冊結等情。
以本省道府。
查辦本省州縣積弊。
難保不瞻徇情面。
扶同朦隐。
即該典史具供認誣。
亦恐有私和抑勒等弊。
事關通省驿站。
必須徹底查究。
不可以積習相沿。
将就了事。
壁昌現已簡任巡撫。
責無旁貸。
且尚未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着于差竣赴陝時。
沿途留心查訪。
務得确情。
有應行參辦之處。
必須破除情面。
嚴行懲辦。
以除積蠹而肅郵政。
該原告現已回籍。
如有應行質訊情節。
即着提省審究。
經此次查辦之後。
傥尚有不實不盡。
經朕别有訪聞。
惟該撫是問。
切勿沾染惡習。
代人受過。
懔之勉之。
原摺及吳恒原禀親供。
俱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派南陽鎮總兵都勒豐阿、管帶河南省精兵一千餘名。
赴清江浦一帶防堵。
現在江北夷務情形。
漸就馴伏。
南陽鎮篆。
亦關緊要。
都勒豐阿着撤回本任。
其所調該省官兵。
應即撤令管帶歸伍。
如有應行留防之處。
着李湘棻體察情形。
酌留兵弁。
俾資調撥。
将此谕令知之。
○湖廣總督裕泰等覆奏、據禦史徐嘉瑞奏、湖北水災。
請饬豫籌良策一摺。
查上年被水災區。
當經奏請赈緩。
并設廠收養貧民。
間有無賴刁民。
藉災搶奪。
已饬按律懲辦。
民情安帖。
至各府州縣漫潰堤塍。
當即籌項修築。
以工代赈。
惟七月初旬。
秋汛盛漲。
荊州新工。
複被漫溢。
又天門等縣湖垸民堤。
亦有漫缺處所。
現均查勘。
設法趕辦。
不敢稍有贻誤。
得旨、詳慎妥辦。
萬勿緻滋生事端。
○以大學士穆彰阿、兼署戶部尚書。
科爾沁郡王僧格林沁、署鑲紅旗滿洲都統。
肅親王敬敏、署管理欽天監事。
禮部尚書恩桂、署管理禦茶膳房事。
禮部尚書龔守正、兼署正部尚書。
○予故前任湖北提督劉允孝祭葬。
賞其子把總揚武。
以千總用。
候補千總耀武、以千總即補。
○諈表守正捐軀直隸磁州民張得付女張氏。
○丁未。
谕内閣、理藩院奏、據卓索圖副盟長克星額、呈進馬匹一摺。
卓索圖副盟長喀喇沁紮薩克頭等塔布囊克星額、進馬一百五十匹。
在錦州迤北豫備。
可嘉之至。
惟現在三盟兵丁。
業經撤回。
所有此項馬匹。
着毋庸賞收。
即交克星額領回。
○欽差正藍旗蒙古都統哈哴阿奏、前調防堵山海關之吉林黑龍江官兵。
現撤歸伍。
所領備戰馬匹。
間有倒斃。
或領價買補。
或自備買補。
其赴各處駐劄者。
又有直省馬匹。
及大淩河馬匹攙亂。
傥一一查取營牧交收。
一時驟難辨認。
且恐稽延時日。
應請饬令乘騎歸伍。
以免壅滞。
從之。
○安徽巡撫程楙采奏、遵查江省夷船。
尚存十餘隻。
難保必無反覆。
所有楚省遵備兵勇木簰。
現已到境。
未便遽行截回。
請俟确探夷情。
随時酌辦。
其代安徽購辦木植。
行抵九江。
亦檄催解皖。
以便如法捆紮。
俾資調遣。
從之。
○都察院左都禦史沈岐、以親老乞終養。
允之。
○以署兵部尚書李宗昉、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戊申。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銅山縣民陳庭貴女鸾姐。
○己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九人。
絞犯十三人。
餘七十二人予勾。
○谕内閣、前因鎮江失守。
副都統海齡自缢殉難。
念其為國捐軀。
特加優恤。
嗣據禦史黃宗漢奏、海齡誤殺良民。
被民戕害。
複降旨令耆英等再行詳查覆奏。
茲據奏稱、海齡自缢身死。
被火焚燒。
據協領武忠阿切實供明。
領催德明等十四人于灰燼中尋得海齡屍骨。
檢獲殉難時所着袍襟。
并劄委曾經禀讦海齡之常鎮道周顼确查。
取具阖營官兵押結。
紳士顔崇禮、郭湘等、十六人切結。
實系城陷自缢。
并非被人戕害。
鎮江民人。
亦無圍署内變情事。
惟不聽民逃難。
以緻城陷慘遭蹂躏。
赀财盡飽夷囊。
并将形迹可疑之人。
概予骈誅。
辦理失當等語。
海齡固守鎮江。
拏獲奸細。
辦理草率。
原有應得之咎。
惟既阖門殉難。
大節無虧。
着仍遵前旨。
照都統例賜恤。
前據禮部奏、賜恤海齡事宜。
均着照議辦理。
以慰忠魂。
其禦史安詩所奏、總兵王志元克扣兵饷等情。
亦經查明該總兵實無虛報兵數。
冒支口糧情弊。
惟不能約束兵丁。
緻滋騷擾。
吳淞失守。
引兵卻退。
實屬無能。
現已病故。
着毋庸議。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江甯停泊夷船。
均已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