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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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一摺。
據稱草鞋夾江面。
前留夷船十二隻。
上月二十八日早。
全數開行。
其口□佛口□蘭哂夷船亦随同駛去等語。
附省江面。
現無夷船停泊。
其開行夷船。
究竟駛往何所。
至口□佛口□蘭哂夷船駛至江甯。
究因何事。
現又随同<?口英>夷開駛。
又屬因何。
着該大臣等确切查明。
俟夷船全出大江時。
一并詳細具奏。
再八月二十日。
有旨令耆英等将該夷所請嗣後商欠。
呈明地方官着追一節。
剀切曉谕。
仍遵前旨。
由該夷自為清理。
斷不能代為追讨。
該将軍等接奉此旨。
自已與之定議。
何以此次摺内。
未據聲明。
即着查明迅行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候選直隸州知州鄂雲原名聯璧、因有堂弟聯芳在将軍幕下辦事。
途次引進。
自稱将軍随員。
到處需索供應。
往來江蘇浙江。
诓騙欺朦。
無弊不作。
又自雲能勾引漢奸。
作為内應。
濫支軍饷。
任意揮霍。
而臨陣皆為賊反間。
并無内應之事。
甯波之敗。
首為厲階。
該員冒領已多。
既敗之後。
仍以領不足數為詞。
複求補給。
局員以其在将軍幕下。
不敢不給。
又該員将家眷搬住杭城。
招搖撞騙各等語。
劣員夤緣軍營。
招搖撞騙。
甚且濫支軍饷。
贻誤軍機。
若不嚴行懲辦。
何以儆官邪而伸法紀。
劉韻珂久在省城。
于該員沿途來往。
撞騙作弊。
必有見聞。
其冒領軍饷。
臨陣失機之事。
尤難掩人耳目。
着該撫破除情面。
将所指各款逐一密查。
得其确據。
斷不準意存消弭。
代為掩飾彌縫。
緻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朕惟該撫是問。
不值代人受過也。
懔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禧恩奏、請循例補打冬圍一摺。
上年盛京因籌辦防堵事宜。
所有進圍打鮮。
降旨饬令停止一年。
本年該官兵等久駐防所。
戍役勞苦。
此時甫經撤回。
若再令照例出圍。
不足以示體恤。
所有本年小雪後打圍。
着再停止一年。
一切均照上年章程辦理。
俟明年将屆冬圍時。
該将軍先期奏明。
請旨定奪。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孟保等奏、廓爾喀國王呈進表文一摺。
此次廓爾喀差赍表貢到藏。
表文内添叙該國屢被披楞欺淩。
求賜銀兩。
發兵堵禦。
并請易換藏屬地方等情。
又另有該國王之子呈進表文一道。
現據該大臣等明白開導。
谕以大義。
反覆駁斥。
并将所呈披楞原信擲還。
所辦俱好。
該國求賞銀兩。
上次曾經饬駁。
此次複行求賞。
實屬無厭。
至因披楞欺淩。
求請發兵救援。
并懇易換藏地。
更屬無此體制。
必應逐一指駁。
以杜妄念。
該大臣所拟檄谕該國底稿。
着即遵照朱筆改定處繕發。
其該國王之子。
向無呈進表文之例。
着暫為存貯前藏。
俟噶箕等回國時。
仍令帶回。
将此谕令知之。
○實授禧恩盛京将軍。
○賞撤回駐劄盛京蒙古官兵銀币。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兩。
解赴葉爾羌。
巴爾楚克。
八萬八千九百一兩。
解赴喀什噶爾、英吉沙爾。
備道光二十四年經費。
○庚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江蘇巡撫程矞采奏、夷船全數出江。
鎮江避難民人。
漸次遷回複業。
已于鹽義倉碾谷一千石。
運往散放。
其土匪乘機竊發。
經委員各處巡查。
現已均知斂戢。
至丹徒縣驿站監獄。
已饬酌撥銀兩。
次第興修。
惟上海寶山一切事宜。
應俟夷船駛出大洋。
再行分别辦理。
其各處調防弁兵。
先後撤退歸伍。
并于各州縣已經撤兵之處。
仍饬實力巡防。
不敢稍形松懈。
得旨、俱着依議妥辦。
○轉理藩院右侍郎恩華、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連貴、為理藩院右侍郎。
○辛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奉天陝西甘肅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二人。
絞犯三人。
陝西斬犯四人。
餘五十五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讷爾經額奏、請續撥直隸軍需銀三十萬兩。
當交戶部核議。
茲據奏稱如數動撥。
已降旨依議行矣。
現在調防官兵。
陸續撤回。
一切支銷。
自可逐漸減省。
所有此次籌撥銀兩。
着該督撙節支放。
核實報銷。
以重帑項。
其調防之山西陝西官兵。
着即撤回歸伍。
山西官兵。
即着善祿管帶分起行走。
陝西官兵。
即着胡超派員先行管帶行走。
胡超着即來京陛見。
仍俟出京時。
兼程馳赴前途。
親自帶兵回省。
以資彈壓。
将此谕知讷爾經額、并谕胡超、善祿知之。
○又谕、但明倫奏、夷船全數退出圌山關外。
淮揚水陸肅清一摺。
覽奏均悉。
大幫夷船。
已于九月初一日全數退出大江。
南北運道肅清。
瓜洲招徕人民。
業經撫恤。
所有鎮江被難窮黎。
着麟慶等即饬但明倫動碾倉谷。
交地方官分别散給。
毋任一夫失所。
鹽枭頭目。
既知悔罪。
即着曉谕夥黨。
改過自新。
仍暗為防範。
潛消反側。
其編入保甲者。
務當随時稽查。
毋令遊手滋事。
其情願回籍者。
即逐程資遣。
交原籍州縣嚴加管束。
不得複任外出。
至外省調防官兵。
均即陸續撤回。
江都。
甘泉。
兩縣所屬及北鄉等處所募義勇。
如果得力。
可資巡緝。
現當驚惶甫定之際。
自應暫留驅使。
事竣設法遣散。
所有善後一切事宜。
着但明倫随時禀商麟慶、李湘棻等、次第興辦。
其揚州儀徵防堵出力文武員弁。
及紳商局内董事出力各員名。
着麟慶、李湘棻、核實保奏。
候朕施恩。
将此谕知麟慶、李湘棻、并傳谕但明倫知之。
○廣州将軍阿精阿、因病休緻。
以廣州滿洲副都統裕瑞、暫署将軍。
○賞在浙陣亡江南壽春鎮總兵官王錫朋子監生承泗、生員承瀚、文舉人。
一體會試。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滄州民傅十妻邵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禧恩等奏、遵旨賞給吉林黑龍江官兵銀兩。
酌拟分起撤回。
并開單呈覽一摺。
覽奏均悉。
依議頒賞。
妥為料理。
惟盛京為
據稱草鞋夾江面。
前留夷船十二隻。
上月二十八日早。
全數開行。
其口□佛口□蘭哂夷船亦随同駛去等語。
附省江面。
現無夷船停泊。
其開行夷船。
究竟駛往何所。
至口□佛口□蘭哂夷船駛至江甯。
究因何事。
現又随同<?口英>夷開駛。
又屬因何。
着該大臣等确切查明。
俟夷船全出大江時。
一并詳細具奏。
再八月二十日。
有旨令耆英等将該夷所請嗣後商欠。
呈明地方官着追一節。
剀切曉谕。
仍遵前旨。
由該夷自為清理。
斷不能代為追讨。
該将軍等接奉此旨。
自已與之定議。
何以此次摺内。
未據聲明。
即着查明迅行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候選直隸州知州鄂雲原名聯璧、因有堂弟聯芳在将軍幕下辦事。
途次引進。
自稱将軍随員。
到處需索供應。
往來江蘇浙江。
诓騙欺朦。
無弊不作。
又自雲能勾引漢奸。
作為内應。
濫支軍饷。
任意揮霍。
而臨陣皆為賊反間。
并無内應之事。
甯波之敗。
首為厲階。
該員冒領已多。
既敗之後。
仍以領不足數為詞。
複求補給。
局員以其在将軍幕下。
不敢不給。
又該員将家眷搬住杭城。
招搖撞騙各等語。
劣員夤緣軍營。
招搖撞騙。
甚且濫支軍饷。
贻誤軍機。
若不嚴行懲辦。
何以儆官邪而伸法紀。
劉韻珂久在省城。
于該員沿途來往。
撞騙作弊。
必有見聞。
其冒領軍饷。
臨陣失機之事。
尤難掩人耳目。
着該撫破除情面。
将所指各款逐一密查。
得其确據。
斷不準意存消弭。
代為掩飾彌縫。
緻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朕惟該撫是問。
不值代人受過也。
懔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禧恩奏、請循例補打冬圍一摺。
上年盛京因籌辦防堵事宜。
所有進圍打鮮。
降旨饬令停止一年。
本年該官兵等久駐防所。
戍役勞苦。
此時甫經撤回。
若再令照例出圍。
不足以示體恤。
所有本年小雪後打圍。
着再停止一年。
一切均照上年章程辦理。
俟明年将屆冬圍時。
該将軍先期奏明。
請旨定奪。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孟保等奏、廓爾喀國王呈進表文一摺。
此次廓爾喀差赍表貢到藏。
表文内添叙該國屢被披楞欺淩。
求賜銀兩。
發兵堵禦。
并請易換藏屬地方等情。
又另有該國王之子呈進表文一道。
現據該大臣等明白開導。
谕以大義。
反覆駁斥。
并将所呈披楞原信擲還。
所辦俱好。
該國求賞銀兩。
上次曾經饬駁。
此次複行求賞。
實屬無厭。
至因披楞欺淩。
求請發兵救援。
并懇易換藏地。
更屬無此體制。
必應逐一指駁。
以杜妄念。
該大臣所拟檄谕該國底稿。
着即遵照朱筆改定處繕發。
其該國王之子。
向無呈進表文之例。
着暫為存貯前藏。
俟噶箕等回國時。
仍令帶回。
将此谕令知之。
○實授禧恩盛京将軍。
○賞撤回駐劄盛京蒙古官兵銀币。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兩。
解赴葉爾羌。
巴爾楚克。
八萬八千九百一兩。
解赴喀什噶爾、英吉沙爾。
備道光二十四年經費。
○庚戌。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江蘇巡撫程矞采奏、夷船全數出江。
鎮江避難民人。
漸次遷回複業。
已于鹽義倉碾谷一千石。
運往散放。
其土匪乘機竊發。
經委員各處巡查。
現已均知斂戢。
至丹徒縣驿站監獄。
已饬酌撥銀兩。
次第興修。
惟上海寶山一切事宜。
應俟夷船駛出大洋。
再行分别辦理。
其各處調防弁兵。
先後撤退歸伍。
并于各州縣已經撤兵之處。
仍饬實力巡防。
不敢稍形松懈。
得旨、俱着依議妥辦。
○轉理藩院右侍郎恩華、為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連貴、為理藩院右侍郎。
○辛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上年奉天陝西甘肅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二人。
絞犯三人。
陝西斬犯四人。
餘五十五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讷爾經額奏、請續撥直隸軍需銀三十萬兩。
當交戶部核議。
茲據奏稱如數動撥。
已降旨依議行矣。
現在調防官兵。
陸續撤回。
一切支銷。
自可逐漸減省。
所有此次籌撥銀兩。
着該督撙節支放。
核實報銷。
以重帑項。
其調防之山西陝西官兵。
着即撤回歸伍。
山西官兵。
即着善祿管帶分起行走。
陝西官兵。
即着胡超派員先行管帶行走。
胡超着即來京陛見。
仍俟出京時。
兼程馳赴前途。
親自帶兵回省。
以資彈壓。
将此谕知讷爾經額、并谕胡超、善祿知之。
○又谕、但明倫奏、夷船全數退出圌山關外。
淮揚水陸肅清一摺。
覽奏均悉。
大幫夷船。
已于九月初一日全數退出大江。
南北運道肅清。
瓜洲招徕人民。
業經撫恤。
所有鎮江被難窮黎。
着麟慶等即饬但明倫動碾倉谷。
交地方官分别散給。
毋任一夫失所。
鹽枭頭目。
既知悔罪。
即着曉谕夥黨。
改過自新。
仍暗為防範。
潛消反側。
其編入保甲者。
務當随時稽查。
毋令遊手滋事。
其情願回籍者。
即逐程資遣。
交原籍州縣嚴加管束。
不得複任外出。
至外省調防官兵。
均即陸續撤回。
江都。
甘泉。
兩縣所屬及北鄉等處所募義勇。
如果得力。
可資巡緝。
現當驚惶甫定之際。
自應暫留驅使。
事竣設法遣散。
所有善後一切事宜。
着但明倫随時禀商麟慶、李湘棻等、次第興辦。
其揚州儀徵防堵出力文武員弁。
及紳商局内董事出力各員名。
着麟慶、李湘棻、核實保奏。
候朕施恩。
将此谕知麟慶、李湘棻、并傳谕但明倫知之。
○廣州将軍阿精阿、因病休緻。
以廣州滿洲副都統裕瑞、暫署将軍。
○賞在浙陣亡江南壽春鎮總兵官王錫朋子監生承泗、生員承瀚、文舉人。
一體會試。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滄州民傅十妻邵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禧恩等奏、遵旨賞給吉林黑龍江官兵銀兩。
酌拟分起撤回。
并開單呈覽一摺。
覽奏均悉。
依議頒賞。
妥為料理。
惟盛京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