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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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重地。
現在雖已撤防。
而武備不可稍弛。
總在平日認真講求。
臨事方可制勝。
該處大小炮位甚多。
斷難一律擺列海口。
着即擇地妥為存貯。
勿令捐壞。
至于臨陣摧堅。
以數百斤小炮為宜。
既可用人扛擡。
并可以車載運。
遇有緩急。
随營調撥。
自無笨重之虞。
可期得力。
旅順口舊有水師戰船。
兵數是否敷用。
船隻是否合宜。
總以輕靈便捷為主。
方可牽制敵船。
不可拘泥舊章。
徒飾外觀。
以緻有名無實。
總當細心酌核。
務期适用。
盛京向無步隊。
應否量為變通。
馬隊槍箭。
如何練習。
水師兵勇。
如何操演。
施放炮位。
如何緻遠有準。
各要口防守戰兵。
如何聲勢聯絡。
互為應援。
一呼即至。
不緻顧此失彼。
有誤事機。
着禧恩體察情形。
或派委妥員。
分往相度。
或親赴履勘。
因地制宜。
不必拘以時日。
務須通籌全局。
悉心妥議章程具奏。
此外善後事宜。
有應慮及者。
亦着詳晰周妥。
加意熟籌。
以副朕望。
将此谕令知之。
○山東巡撫托渾布等奏、遵查兖沂等屬。
素多枭販及掖刀兇匪。
此時将屆深秋。
海上氣候較早。
寒威漸厲。
度夷船未必遽敢北駛。
沿海留駐多兵。
徒滋糜費。
而内地處處兵單。
易啟匪徒窺伺。
拟将前奏明之兖沂等八營官兵。
酌核遠近。
分起撤回。
各守要隘。
協防匪類。
一面密咨兖曹兩鎮。
并責成該管官嚴密堵禦。
以期消患未形。
從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奏、夷務漸平。
分别裁撤節費一摺。
又另片奏、辦理諸務情形等語。
所辦均屬得宜。
<?口英>夷業經受撫。
自應将該省防剿各務。
陸續裁撤。
以節糜費。
該撫現将所雇民船。
盡數給還原主領回。
水手鄉勇。
一并遣散。
其炮位柴草等物。
設法分貯備用。
勿令毀壞。
被難民人。
準其資遣回籍。
自謀生計。
并照議酌給銀兩。
修葺房屋。
以資栖止。
乍浦十五村莊。
着饬令該縣查明戶口。
撫恤一月口糧。
旗民修建房屋之費。
着俟該旗人回乍浦時。
該撫會同杭州将軍乍浦副都統等商酌辦理。
其鄞縣鎮海兩處。
難民一萬九千餘名口。
着遣赴紹興。
金華。
衢州。
嚴州等府屬各縣安插。
所留數千名。
準其大口日給錢四十文。
小口二十文。
俾資養贍。
所用錢文。
即在軍需項下支銷。
俟夷船全退之後。
分别核辦。
惟良民不可不撫。
而莠民不可不除。
如歸安縣匪徒嵇祖堂等、抗官滋事一案。
叛迹顯然。
豈可令其逃匿漏網。
除桐鄉安吉兩縣已将吳庭發、童禹甸、首從要犯。
緝獲懲辦外。
其歸安縣之嵇祖堂等、及秀水縣之匪徒虞阿南等、均着該撫分饬各屬員弁。
摉捕務獲。
從嚴懲治。
并将附和黨羽究出。
分别辦理。
以儆兇頑。
第居民不乏善良。
其有實被匪徒威脅者。
亦應查明分晰核辦。
勿任玉石俱焚。
緻滋擾累。
是為至要。
至江内巡船。
并各台站人夫船隻。
着一并全數裁汰。
封禁鹵船。
全行開放。
分案核實報銷。
所有将軍參贊等曆次支提銀兩。
已谕令自行造冊。
歸入總局報部核銷。
又另摺奏、軍需銀兩。
現存無多等語。
已有旨令戶部如數撥給矣。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齊慎奏、夷船全數退出鎮江。
江面肅清。
拟即與奕經會商分别撤留兵勇等語。
當降旨依議行矣。
現在逆夷已經就撫。
船隻盡行出江。
自無庸多設防兵。
虛糜帑項。
所有徵調各省官兵。
着該将軍等酌量地方遠近。
陸續分起撤回歸伍。
其招募鄉勇。
亦着次第遣散。
仍嚴饬帶兵員弁。
及沿途地方官妥為彈壓。
毋許滋擾。
至江浙兩省本營派防官兵。
何處應暫留差遣。
何處應先撤歸伍。
并着會同該督撫酌量情形。
妥籌辦理。
以節勞費。
至該将軍參贊前後所提軍需局銀兩。
着仍遵前旨。
于事竣之日。
饬令經管之員詳晰造冊。
報部核銷。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奕經。
特依順。
文蔚。
齊慎知之。
○撥戶部銀六十萬兩。
解赴浙江。
以濟軍需。
○甲寅。
谕内閣、前據耆英等奏、海齡殉難屬實。
有旨仍照都統例賜恤。
并将部議恤典。
照議辦理。
本日複據耆英等奏、尋獲海齡及伊妻伊孫屍骸。
并京口副都統印信。
又查明道員禀揭各款。
并京口打仗陣亡受傷官兵各一摺。
原任京口副都統海齡。
于鎮江城陷時。
自缢殉難。
前據耆英等詢取旗員确供。
并阖營押結。
複據該城紳士等衆口一詞。
其為臨難捐軀。
已無疑義。
茲複尋獲屍骸。
眼同伊子宜琛泰。
檢明認領。
并獲海齡原着葛紗袍襟。
及伊妻所帶玉環。
确鑿有據。
且摉獲漢奸。
亦祇處斬十三人。
其餘訊系平民。
均經釋放。
是周項原禀各款。
系屬得自傳聞。
而海齡見危授命。
大節無虧。
允宜特為宣布。
以息浮言。
前有旨準照部議入祀京師昭忠祠。
并于該地方建立專祠。
所有随同殉難之伊妻伊孫。
俱着附祀專祠。
海齡靈柩。
着耆英等派員護送回旗。
至骁騎校祥雲。
先将副都統印信投入井中。
旋亦投水自盡。
其父馬甲長松、業已陣亡。
其妻邬琅罕濟勒們氏、慮遭污辱。
先将二女刺死。
複自戕盡節。
伊母蔔氏、懷抱伊幼子廷耀投塘遇救。
不知下落等情。
阖門殉難。
忠節兼全。
可嘉可憫。
祥雲前已有旨附祀海齡祠内。
伊父馬甲長松、除歸入陣亡兵丁案内照例賜恤外。
着與祥雲妻女。
一并附祀。
以慰忠貞。
其母蔔氏、其子廷耀、仍着耆英等确切訪查。
務得實在下落。
無任流離失所。
常鎮道周顼、所禀失實。
着與該處城陷後未經殉難文武各員。
一并查明。
再行嚴參。
所有各處陣亡官兵。
着即交部照例賜恤。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查明黃水歸海處所。
流行未定。
議堵議改。
驟難決計等語。
着敬徵、廖鴻荃、于到工後會同履勘。
悉心籌度。
是否必須将漫口趕緊興堵。
挽黃歸故。
抑或可乘機改道。
以期變通之處。
務須統計全局。
熟權利害。
妥速定議具奏。
該處被水災黎。
并
現在雖已撤防。
而武備不可稍弛。
總在平日認真講求。
臨事方可制勝。
該處大小炮位甚多。
斷難一律擺列海口。
着即擇地妥為存貯。
勿令捐壞。
至于臨陣摧堅。
以數百斤小炮為宜。
既可用人扛擡。
并可以車載運。
遇有緩急。
随營調撥。
自無笨重之虞。
可期得力。
旅順口舊有水師戰船。
兵數是否敷用。
船隻是否合宜。
總以輕靈便捷為主。
方可牽制敵船。
不可拘泥舊章。
徒飾外觀。
以緻有名無實。
總當細心酌核。
務期适用。
盛京向無步隊。
應否量為變通。
馬隊槍箭。
如何練習。
水師兵勇。
如何操演。
施放炮位。
如何緻遠有準。
各要口防守戰兵。
如何聲勢聯絡。
互為應援。
一呼即至。
不緻顧此失彼。
有誤事機。
着禧恩體察情形。
或派委妥員。
分往相度。
或親赴履勘。
因地制宜。
不必拘以時日。
務須通籌全局。
悉心妥議章程具奏。
此外善後事宜。
有應慮及者。
亦着詳晰周妥。
加意熟籌。
以副朕望。
将此谕令知之。
○山東巡撫托渾布等奏、遵查兖沂等屬。
素多枭販及掖刀兇匪。
此時将屆深秋。
海上氣候較早。
寒威漸厲。
度夷船未必遽敢北駛。
沿海留駐多兵。
徒滋糜費。
而内地處處兵單。
易啟匪徒窺伺。
拟将前奏明之兖沂等八營官兵。
酌核遠近。
分起撤回。
各守要隘。
協防匪類。
一面密咨兖曹兩鎮。
并責成該管官嚴密堵禦。
以期消患未形。
從之。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奏、夷務漸平。
分别裁撤節費一摺。
又另片奏、辦理諸務情形等語。
所辦均屬得宜。
<?口英>夷業經受撫。
自應将該省防剿各務。
陸續裁撤。
以節糜費。
該撫現将所雇民船。
盡數給還原主領回。
水手鄉勇。
一并遣散。
其炮位柴草等物。
設法分貯備用。
勿令毀壞。
被難民人。
準其資遣回籍。
自謀生計。
并照議酌給銀兩。
修葺房屋。
以資栖止。
乍浦十五村莊。
着饬令該縣查明戶口。
撫恤一月口糧。
旗民修建房屋之費。
着俟該旗人回乍浦時。
該撫會同杭州将軍乍浦副都統等商酌辦理。
其鄞縣鎮海兩處。
難民一萬九千餘名口。
着遣赴紹興。
金華。
衢州。
嚴州等府屬各縣安插。
所留數千名。
準其大口日給錢四十文。
小口二十文。
俾資養贍。
所用錢文。
即在軍需項下支銷。
俟夷船全退之後。
分别核辦。
惟良民不可不撫。
而莠民不可不除。
如歸安縣匪徒嵇祖堂等、抗官滋事一案。
叛迹顯然。
豈可令其逃匿漏網。
除桐鄉安吉兩縣已将吳庭發、童禹甸、首從要犯。
緝獲懲辦外。
其歸安縣之嵇祖堂等、及秀水縣之匪徒虞阿南等、均着該撫分饬各屬員弁。
摉捕務獲。
從嚴懲治。
并将附和黨羽究出。
分别辦理。
以儆兇頑。
第居民不乏善良。
其有實被匪徒威脅者。
亦應查明分晰核辦。
勿任玉石俱焚。
緻滋擾累。
是為至要。
至江内巡船。
并各台站人夫船隻。
着一并全數裁汰。
封禁鹵船。
全行開放。
分案核實報銷。
所有将軍參贊等曆次支提銀兩。
已谕令自行造冊。
歸入總局報部核銷。
又另摺奏、軍需銀兩。
現存無多等語。
已有旨令戶部如數撥給矣。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昨據齊慎奏、夷船全數退出鎮江。
江面肅清。
拟即與奕經會商分别撤留兵勇等語。
當降旨依議行矣。
現在逆夷已經就撫。
船隻盡行出江。
自無庸多設防兵。
虛糜帑項。
所有徵調各省官兵。
着該将軍等酌量地方遠近。
陸續分起撤回歸伍。
其招募鄉勇。
亦着次第遣散。
仍嚴饬帶兵員弁。
及沿途地方官妥為彈壓。
毋許滋擾。
至江浙兩省本營派防官兵。
何處應暫留差遣。
何處應先撤歸伍。
并着會同該督撫酌量情形。
妥籌辦理。
以節勞費。
至該将軍參贊前後所提軍需局銀兩。
着仍遵前旨。
于事竣之日。
饬令經管之員詳晰造冊。
報部核銷。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奕經。
特依順。
文蔚。
齊慎知之。
○撥戶部銀六十萬兩。
解赴浙江。
以濟軍需。
○甲寅。
谕内閣、前據耆英等奏、海齡殉難屬實。
有旨仍照都統例賜恤。
并将部議恤典。
照議辦理。
本日複據耆英等奏、尋獲海齡及伊妻伊孫屍骸。
并京口副都統印信。
又查明道員禀揭各款。
并京口打仗陣亡受傷官兵各一摺。
原任京口副都統海齡。
于鎮江城陷時。
自缢殉難。
前據耆英等詢取旗員确供。
并阖營押結。
複據該城紳士等衆口一詞。
其為臨難捐軀。
已無疑義。
茲複尋獲屍骸。
眼同伊子宜琛泰。
檢明認領。
并獲海齡原着葛紗袍襟。
及伊妻所帶玉環。
确鑿有據。
且摉獲漢奸。
亦祇處斬十三人。
其餘訊系平民。
均經釋放。
是周項原禀各款。
系屬得自傳聞。
而海齡見危授命。
大節無虧。
允宜特為宣布。
以息浮言。
前有旨準照部議入祀京師昭忠祠。
并于該地方建立專祠。
所有随同殉難之伊妻伊孫。
俱着附祀專祠。
海齡靈柩。
着耆英等派員護送回旗。
至骁騎校祥雲。
先将副都統印信投入井中。
旋亦投水自盡。
其父馬甲長松、業已陣亡。
其妻邬琅罕濟勒們氏、慮遭污辱。
先将二女刺死。
複自戕盡節。
伊母蔔氏、懷抱伊幼子廷耀投塘遇救。
不知下落等情。
阖門殉難。
忠節兼全。
可嘉可憫。
祥雲前已有旨附祀海齡祠内。
伊父馬甲長松、除歸入陣亡兵丁案内照例賜恤外。
着與祥雲妻女。
一并附祀。
以慰忠貞。
其母蔔氏、其子廷耀、仍着耆英等确切訪查。
務得實在下落。
無任流離失所。
常鎮道周顼、所禀失實。
着與該處城陷後未經殉難文武各員。
一并查明。
再行嚴參。
所有各處陣亡官兵。
着即交部照例賜恤。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查明黃水歸海處所。
流行未定。
議堵議改。
驟難決計等語。
着敬徵、廖鴻荃、于到工後會同履勘。
悉心籌度。
是否必須将漫口趕緊興堵。
挽黃歸故。
抑或可乘機改道。
以期變通之處。
務須統計全局。
熟權利害。
妥速定議具奏。
該處被水災黎。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