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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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敬徵等會同麟慶查勘情形。
分别輕重。
交地方官妥為撫恤。
毋任一夫失所。
是為至要。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奕經奏、長江夷船。
全行開駛。
拟将在蘇兵勇。
分别裁撤一摺。
<?口英>夷已經就撫。
船隻全數開駛。
不日即可入海。
所有各路調集招募兵勇。
自應漸議裁撤。
以節經費。
着該将軍将所帶河南四川山西陝甘等處征兵二千名。
河北勇壯五百八十餘名。
暨齊慎所帶河南四川陝甘廣西江西官兵四千一百餘名。
一并分别裁撤。
其現駐松江。
及現駐江甯之河南等省兵。
應如何酌量情形。
分别撤留。
着咨會兩江總督牛鑒核辦。
至浙省分募本地鄉勇。
及分駐杭州等處大隊兵勇。
并委員所募船勇。
現拟陸續裁撤。
此項招募鄉勇。
應如何次第遣散。
散後作何安置。
既不至聚而滋事。
亦不至窮而無歸。
着該将軍等詳細熟商。
會籌妥辦。
其所獲被脅漢奸。
雖未便概予骈誅。
惟不詳加查察。
一概釋放。
難保日後不故智複萌。
别生後患。
其應如何分别遞籍嚴加管束。
及設法豫防之處。
亦着該将軍等斟酌妥協。
慎密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已明降谕旨。
宣示副都統海齡及骁騎校祥雲殉節實情。
并将各處陣亡受傷官兵分别賞恤矣。
所有京口逃散兵丁男婦。
有在江甯丹陽常州一帶者。
着即饬令仍歸原處駐防。
京口副都統。
本日已另簡齊哴阿補授矣。
至京口捐軀旗婦。
均系節烈可嘉。
着德珠布确切查明。
一并咨部旌獎。
其常鎮道周顼。
鎮江府知府祥麟。
并理事同知全興。
均系失守官員。
城陷後不能殉節。
所稱投水遇救。
暫避民舍等情。
均難憑信。
本日又據程矞采奏鎮江等處失守情形。
核與耆英所奏大略相同。
惟鎮江失守後。
文武各員存亡實情。
與耆英所奏間有不符。
又上海寶山二城失守各員。
及參将繼倫首先逃逸。
守備王嘉谟先行他往等語。
均系耆英摺内所未詳叙。
并恐此外在防文武聞變脫逃者。
亦不止此數人。
着将程矞采原摺鈔給耆英閱看。
即着該大臣一并确查情節。
分别嚴參。
毋任稍有朦飾。
其由夷船送還兵丁。
共有若幹名。
并各處打仗不知下落官兵。
及受傷限内身死兵丁。
均着查明。
分别奏咨。
照例核辦。
毋遺毋濫。
又牛鑒奏、撤兵歸伍一摺。
據奏雇備船隻。
由遠而近。
分起行走。
應給口糧。
即于撤防日住支。
仍令經過州縣發給行糧。
其派守城樓滿洲兵。
及青州滿洲兵。
一并撤回等情。
均着照所議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麟慶等奏、請撤河南防兵。
仍酌留兵勇一摺。
夷船駛向大洋。
江面現已肅清。
淮揚地方安定。
防兵自宜先撤。
所有前調河南南北兩鎮官兵。
着即遵前旨。
交南陽鎮總兵都勒豐阿統帶。
分起歸伍。
其挑留河南防兵四百名。
一俟河漕兩标調防官兵調還。
即着與義勇壯丁。
盡行遣撤。
至江北存炮無多。
自應趕緊制造。
惟江防炮位。
與海洋情形不同。
祇須三五百斤之炮。
即足防禦。
且亦靈便适用。
不必定須五千斤以下。
至千餘斤大炮也。
周天爵現在抵浦。
已有旨令署漕運總督。
着李湘棻仍遵前旨。
一切事宜。
與該署督妥商辦理。
其黃興煜是否黃安民。
曾否為非。
仍着确查具奏。
又另片奏、捐助軍械之程佶、于昌迪、師炳、蔡廷榮、沉子燮、徐志涵、秦鏡、俱準留工差遣。
一俟軍械敷用。
即行停止。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麟慶奏、查勘中河運道工程。
繪圖貼說。
由驿具陳一摺。
中河灌塘事宜。
據稱築堤建壩各工。
霜降前後。
均可辦竣。
現在軍船已有行抵江南者。
着該河督嚴饬各員弁無分晝夜。
上緊趕辦。
俟回空到有成數。
即灌放南下。
不準稍遲。
至漫口已塌寬一百九十餘丈。
所有兩岸盤頭。
尤須堅築裹護。
并将溜勢設法挑禦。
毋使再有刷塌。
又片奏、乘機改道一節。
現在未能定議。
該處缺口。
應堵應改。
必須籌出萬全。
已有旨谕令敬徵等迅速赴工查勘。
俟到工後。
該河督即會同詳察水勢。
悉心籌度。
妥議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齊哴阿。
為京口副都統。
京口副都統吳必淳。
為乍浦副都統。
未到任前。
仍以已革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伊裡布置理。
○先是漕運總督朱樹。
以親老乞養。
命俟新漕抵通後再請。
至是幫船歸次在即。
允之。
賞候補知府周天爵二品頂帶。
署漕運總督。
○乙卯。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内閣、本日吏部奏駁、朱煌升補杭州府知府。
王壽昌調補嘉興府知府。
與例未符。
請将該二員撤回等語。
向來請旨各缺。
原不得将候補人員開單請簡。
亦不得以現任人員奏請調補。
系屬一定章程。
自應遵照辦理。
惟念該二府實系海疆要缺。
非他省請旨之缺可比。
現在夷務甫定。
辦理善後事宜。
在在均關緊要。
必須揀調得人。
方足以資治理。
着仍遵前旨。
朱煌準其升補杭州府知府。
王壽昌準其調補嘉興府知府。
所遺嚴州府知府。
即以珠熉補授。
此系朕破格施恩。
所有該督等應得處分。
着加恩寬免。
嗣後各省請旨之缺。
仍遵照一定章程辦理。
概不得援以為例。
○禮部奏、十月初十日皇太後聖壽節應行禮儀。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其在外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兩江總督牛鑒等奏、軍需總局内有必須制錢搭放之處。
因于寶蘇局庫借支。
以資接濟。
俟事竣撥還歸款。
又奏、丹徒縣倉收貯京口旗營兵米。
被夷匪搶缺無存。
請于上冬截留崇明食米項下借撥支放。
均下部知之。
○以正黃旗滿洲參領樂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賞撤防回任吉林黑龍江副都統協領各員緞匹。
○以商力
分别輕重。
交地方官妥為撫恤。
毋任一夫失所。
是為至要。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奕經奏、長江夷船。
全行開駛。
拟将在蘇兵勇。
分别裁撤一摺。
<?口英>夷已經就撫。
船隻全數開駛。
不日即可入海。
所有各路調集招募兵勇。
自應漸議裁撤。
以節經費。
着該将軍将所帶河南四川山西陝甘等處征兵二千名。
河北勇壯五百八十餘名。
暨齊慎所帶河南四川陝甘廣西江西官兵四千一百餘名。
一并分别裁撤。
其現駐松江。
及現駐江甯之河南等省兵。
應如何酌量情形。
分别撤留。
着咨會兩江總督牛鑒核辦。
至浙省分募本地鄉勇。
及分駐杭州等處大隊兵勇。
并委員所募船勇。
現拟陸續裁撤。
此項招募鄉勇。
應如何次第遣散。
散後作何安置。
既不至聚而滋事。
亦不至窮而無歸。
着該将軍等詳細熟商。
會籌妥辦。
其所獲被脅漢奸。
雖未便概予骈誅。
惟不詳加查察。
一概釋放。
難保日後不故智複萌。
别生後患。
其應如何分别遞籍嚴加管束。
及設法豫防之處。
亦着該将軍等斟酌妥協。
慎密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已明降谕旨。
宣示副都統海齡及骁騎校祥雲殉節實情。
并将各處陣亡受傷官兵分别賞恤矣。
所有京口逃散兵丁男婦。
有在江甯丹陽常州一帶者。
着即饬令仍歸原處駐防。
京口副都統。
本日已另簡齊哴阿補授矣。
至京口捐軀旗婦。
均系節烈可嘉。
着德珠布确切查明。
一并咨部旌獎。
其常鎮道周顼。
鎮江府知府祥麟。
并理事同知全興。
均系失守官員。
城陷後不能殉節。
所稱投水遇救。
暫避民舍等情。
均難憑信。
本日又據程矞采奏鎮江等處失守情形。
核與耆英所奏大略相同。
惟鎮江失守後。
文武各員存亡實情。
與耆英所奏間有不符。
又上海寶山二城失守各員。
及參将繼倫首先逃逸。
守備王嘉谟先行他往等語。
均系耆英摺内所未詳叙。
并恐此外在防文武聞變脫逃者。
亦不止此數人。
着将程矞采原摺鈔給耆英閱看。
即着該大臣一并确查情節。
分别嚴參。
毋任稍有朦飾。
其由夷船送還兵丁。
共有若幹名。
并各處打仗不知下落官兵。
及受傷限内身死兵丁。
均着查明。
分别奏咨。
照例核辦。
毋遺毋濫。
又牛鑒奏、撤兵歸伍一摺。
據奏雇備船隻。
由遠而近。
分起行走。
應給口糧。
即于撤防日住支。
仍令經過州縣發給行糧。
其派守城樓滿洲兵。
及青州滿洲兵。
一并撤回等情。
均着照所議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麟慶等奏、請撤河南防兵。
仍酌留兵勇一摺。
夷船駛向大洋。
江面現已肅清。
淮揚地方安定。
防兵自宜先撤。
所有前調河南南北兩鎮官兵。
着即遵前旨。
交南陽鎮總兵都勒豐阿統帶。
分起歸伍。
其挑留河南防兵四百名。
一俟河漕兩标調防官兵調還。
即着與義勇壯丁。
盡行遣撤。
至江北存炮無多。
自應趕緊制造。
惟江防炮位。
與海洋情形不同。
祇須三五百斤之炮。
即足防禦。
且亦靈便适用。
不必定須五千斤以下。
至千餘斤大炮也。
周天爵現在抵浦。
已有旨令署漕運總督。
着李湘棻仍遵前旨。
一切事宜。
與該署督妥商辦理。
其黃興煜是否黃安民。
曾否為非。
仍着确查具奏。
又另片奏、捐助軍械之程佶、于昌迪、師炳、蔡廷榮、沉子燮、徐志涵、秦鏡、俱準留工差遣。
一俟軍械敷用。
即行停止。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麟慶奏、查勘中河運道工程。
繪圖貼說。
由驿具陳一摺。
中河灌塘事宜。
據稱築堤建壩各工。
霜降前後。
均可辦竣。
現在軍船已有行抵江南者。
着該河督嚴饬各員弁無分晝夜。
上緊趕辦。
俟回空到有成數。
即灌放南下。
不準稍遲。
至漫口已塌寬一百九十餘丈。
所有兩岸盤頭。
尤須堅築裹護。
并将溜勢設法挑禦。
毋使再有刷塌。
又片奏、乘機改道一節。
現在未能定議。
該處缺口。
應堵應改。
必須籌出萬全。
已有旨谕令敬徵等迅速赴工查勘。
俟到工後。
該河督即會同詳察水勢。
悉心籌度。
妥議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齊哴阿。
為京口副都統。
京口副都統吳必淳。
為乍浦副都統。
未到任前。
仍以已革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伊裡布置理。
○先是漕運總督朱樹。
以親老乞養。
命俟新漕抵通後再請。
至是幫船歸次在即。
允之。
賞候補知府周天爵二品頂帶。
署漕運總督。
○乙卯。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内閣、本日吏部奏駁、朱煌升補杭州府知府。
王壽昌調補嘉興府知府。
與例未符。
請将該二員撤回等語。
向來請旨各缺。
原不得将候補人員開單請簡。
亦不得以現任人員奏請調補。
系屬一定章程。
自應遵照辦理。
惟念該二府實系海疆要缺。
非他省請旨之缺可比。
現在夷務甫定。
辦理善後事宜。
在在均關緊要。
必須揀調得人。
方足以資治理。
着仍遵前旨。
朱煌準其升補杭州府知府。
王壽昌準其調補嘉興府知府。
所遺嚴州府知府。
即以珠熉補授。
此系朕破格施恩。
所有該督等應得處分。
着加恩寬免。
嗣後各省請旨之缺。
仍遵照一定章程辦理。
概不得援以為例。
○禮部奏、十月初十日皇太後聖壽節應行禮儀。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其在外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兩江總督牛鑒等奏、軍需總局内有必須制錢搭放之處。
因于寶蘇局庫借支。
以資接濟。
俟事竣撥還歸款。
又奏、丹徒縣倉收貯京口旗營兵米。
被夷匪搶缺無存。
請于上冬截留崇明食米項下借撥支放。
均下部知之。
○以正黃旗滿洲參領樂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賞撤防回任吉林黑龍江副都統協領各員緞匹。
○以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