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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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二年。
壬寅。
八月。
丁醜朔。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卓秉恬行禮。
○谕内閣、都察院奏、據直隸安平縣六品頂帶齊庚辛控稱、該縣書戶馬梅溪等勒折浮收。
因鑄炮斂費。
追取各戶銀錢。
并借兵差苛派車輛。
克扣老民賞項。
偷賣倉谷至七百餘石之多。
又據地保弓一言控稱。
該縣按畝派捐。
拖累無辜等語。
所控各情。
均關官吏舞弊。
擾累良民。
虛實均應根究。
以成信谳。
着交讷爾經額督同臬司文柱、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研鞫。
務期水落石出。
按律定拟具奏。
原告齊庚辛、伊子序爵、弓一言、均着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齊庚辛、弓一言、因疑妄告。
齊庚辛年逾八十。
應将伊子抱告齊序爵與弓一言均拟枷杖。
馬梅溪徇隐堂兄馬因培包攬錢糧。
應拟杖革。
知縣蔡五辰失于覺察。
請交部議處。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朱樹奏、酌議漕船寄泊章程一摺。
據奏糧船停泊之後。
水手留船。
諸多未便。
惟資遣回籍。
尚屬可行。
又另片奏、空船出閘。
并趱入江南境寄泊。
便于南下等語。
江境黃河漫溢。
該漕督所稱可以克期搶辦。
無誤回空。
自系指甫經漫口情形而言。
究竟現在光景若何。
是否與運道有礙。
尚未據麟慶查明續奏。
着朱樹會同麟慶、李湘棻、随時體察。
相機妥辦。
總期回空不至梗阻。
仍可照常歸次。
方為妥善。
至水手或暫留各船。
或資遣回籍。
仍當臨期斟酌。
妥商辦理。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高平縣民李新則妻焦氏。
太谷縣民王鬥子妻李氏。
○戊寅。
祭大社。
大稷。
遣惠親王綿愉。
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夷務已定。
和約钤用關防一摺。
朕詳加披閱。
俱着照所議辦理。
惟尚有須斟酌妥協者。
即如該夷赴各該口貿易。
無論與何商交易。
均聽其便一節。
須曉谕該夷。
一切聽汝自便。
與地方民人交易。
但日久難保民人無拖欠之弊。
祇準自行清理。
地方官概不與聞。
其各國被禁人口。
自應一律施恩釋放。
以示格外之仁。
将來五處通商之後。
其應納稅銀。
各海關本有一定則例。
該夷久在廣東。
豈有不知。
至中國商人在内地貿易。
經過關口。
自有納稅定例。
所稱定海之舟山海島。
廈門之鼓浪嶼小島。
均準其暫住數船。
俟各口開關。
即着退出。
亦不準久為占據。
以上各節。
着耆英等向該夷反覆開導。
不厭詳細。
應添注約内者。
必須明白簡當。
力杜後患。
萬不可将就目前。
草率了事。
其有應口講指畫。
該夷方能明白者。
亦着饬令通事往返傳說。
令其折服。
據稱<?口英>夷船隻。
八月初十前後。
必可退出長江。
着迅速妥辦。
以慰廑念。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山西巡撫梁萼涵奏、遵議鹽斤加價。
取之于民。
并非有累于商。
而豫省因私鹽充斥。
各商俱系減價售買。
山陝兩省。
複因引鹽滞銷。
于額定升鬥内加增斤兩。
方能出售。
此時若再議加價。
引鹽愈貴。
私鹽愈賤。
民間擇賤而食。
官鹽更壅滞不行。
而阖綱商人。
近年疲累已極。
難以支持。
必緻有誤正課。
複查嘉慶十五年辦理河工。
行鹽各省。
均議加價。
嗣因工竣。
旋即奏停。
惟河東迄今未經停止。
是以較之他省。
更屬難以加增。
應請免議。
從之。
○以綏遠城軍政年逾六十官六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己卯。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李湘棻奏、察看防堵情形。
并密布淮揚後路一摺。
覽奏均悉。
清江浦一帶。
為水陸扼要處所。
自應妥為布置。
現在夷船未退。
黃河漫溢。
遊民乘間聚衆為匪。
勢所難免。
是練兵治具。
不僅為防夷而設。
至江甯夷務情。
諒已略悉梗概。
所備各路兵丁。
除漕标河标仍歸該督等分遣各處。
照常安置防守外。
其因防夷調取兵勇。
着麟慶、李湘棻、會同商議。
酌留數百名。
分布要隘。
以資防禦。
總期實在得力。
不在人數之多。
轉緻有名無實。
河北間有旱蝗。
淮徐之間。
撚匪勾結搶掠。
尤宜豫為設法。
摉捕淨盡。
勿令滋擾。
另片奏、河水漫溢。
橫沖中河。
向東北由六塘河海州一帶歸海。
又請暫緩遣散水手等語。
黃流漫口後情形若何。
于本年軍船回空。
有無妨礙。
現在作何籌辦。
着麟慶迅速據實具奏。
至趕辦河道。
冀送軍船南下。
且夷船果能退出大江。
則遣散水手。
又須一律招回。
着朱樹等随時察看。
應否暫緩遣散。
仍俟河道深通。
夷船能否退出。
再行核辦。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禧恩奏、遵旨請調副都統一摺。
盛京副都統。
現在毋庸對調。
如該處防堵需人。
着屆時于倭克精額。
烏淩額。
二員内酌調一員前往。
至新授盛京副都統慶往。
是否勝任。
仍着該署将軍随時察看。
不可稍存遷就。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牛鑒等奏、遵議徐州府屬八州縣系産硝之區。
現在海氛不靖。
誠恐奸匪偷漏。
已饬屬于産硝适中處。
設立局廠。
凡民間埽取硝斤。
均令赴廠秤收。
按斤給價。
将硝存公備用。
查私販原為圖利。
今既有利可取。
自不緻販私幹罪。
又例載官員盤獲私硝。
有免罪免議及議叙等語。
似亦不緻規避處分。
意存消弭。
至采買硝斤。
每百斤例給正價津貼。
共銀七兩。
應即以此數為定值。
其不産硝處所。
亦饬各屬嚴拏私販過境。
傥不肖弁兵得規庇縱。
一經查出。
并将經過地方官一律參辦。
從之。
○庚辰。
谕内閣、麟慶奏、桃北廳漫口一摺。
據稱桃北廳崔鎮汛楊工上下漫水情形。
上首十五堡口門。
業已挂淤。
其下首蕭家莊口門。
刷寬一百九十餘丈。
臨近舊埽。
間被帶塌。
掣動大溜。
下遊正河斷流等語。
本年水長。
較上年尚大四尺有餘。
桃北水高堤頂。
僅恃新築子堰攔禦。
雖屬人力難施。
該河督究未能先事豫防。
咎有應得。
麟慶着交部嚴加議處。
牛鑒有兼轄之責。
着交部議處。
桃北廳同知陳潞、桃北營守備張源吉、王簿劉廷理、千總戴長春、署協防事把總王廷玉、均着即行革職。
署淮海道沈鎬、參将呂邦治、遊擊季承章、署淮安府知府曹聯桂、署桃源縣知縣段海鳌、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其外南桃南平漫處所。
已趕緊搶定。
修補完整。
着照議饬令該廳營各員分賠。
不準開銷。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查勘桃北廳漫口。
籌辦情形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麟慶、牛鑒、分别嚴議議處。
并将專管文武各員分别革職議處矣。
此次黃河盛漲。
漫水直趨中河。
下注六塘河。
由灘河口歸海。
被淹村莊。
究有若幹戶口。
黃流經過地方。
與入海門戶。
較舊道相距遠近若幹。
均着查明詳細繪
壬寅。
八月。
丁醜朔。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卓秉恬行禮。
○谕内閣、都察院奏、據直隸安平縣六品頂帶齊庚辛控稱、該縣書戶馬梅溪等勒折浮收。
因鑄炮斂費。
追取各戶銀錢。
并借兵差苛派車輛。
克扣老民賞項。
偷賣倉谷至七百餘石之多。
又據地保弓一言控稱。
該縣按畝派捐。
拖累無辜等語。
所控各情。
均關官吏舞弊。
擾累良民。
虛實均應根究。
以成信谳。
着交讷爾經額督同臬司文柱、親提人證卷宗。
秉公研鞫。
務期水落石出。
按律定拟具奏。
原告齊庚辛、伊子序爵、弓一言、均着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齊庚辛、弓一言、因疑妄告。
齊庚辛年逾八十。
應将伊子抱告齊序爵與弓一言均拟枷杖。
馬梅溪徇隐堂兄馬因培包攬錢糧。
應拟杖革。
知縣蔡五辰失于覺察。
請交部議處。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朱樹奏、酌議漕船寄泊章程一摺。
據奏糧船停泊之後。
水手留船。
諸多未便。
惟資遣回籍。
尚屬可行。
又另片奏、空船出閘。
并趱入江南境寄泊。
便于南下等語。
江境黃河漫溢。
該漕督所稱可以克期搶辦。
無誤回空。
自系指甫經漫口情形而言。
究竟現在光景若何。
是否與運道有礙。
尚未據麟慶查明續奏。
着朱樹會同麟慶、李湘棻、随時體察。
相機妥辦。
總期回空不至梗阻。
仍可照常歸次。
方為妥善。
至水手或暫留各船。
或資遣回籍。
仍當臨期斟酌。
妥商辦理。
是為至要。
将此各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高平縣民李新則妻焦氏。
太谷縣民王鬥子妻李氏。
○戊寅。
祭大社。
大稷。
遣惠親王綿愉。
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夷務已定。
和約钤用關防一摺。
朕詳加披閱。
俱着照所議辦理。
惟尚有須斟酌妥協者。
即如該夷赴各該口貿易。
無論與何商交易。
均聽其便一節。
須曉谕該夷。
一切聽汝自便。
與地方民人交易。
但日久難保民人無拖欠之弊。
祇準自行清理。
地方官概不與聞。
其各國被禁人口。
自應一律施恩釋放。
以示格外之仁。
将來五處通商之後。
其應納稅銀。
各海關本有一定則例。
該夷久在廣東。
豈有不知。
至中國商人在内地貿易。
經過關口。
自有納稅定例。
所稱定海之舟山海島。
廈門之鼓浪嶼小島。
均準其暫住數船。
俟各口開關。
即着退出。
亦不準久為占據。
以上各節。
着耆英等向該夷反覆開導。
不厭詳細。
應添注約内者。
必須明白簡當。
力杜後患。
萬不可将就目前。
草率了事。
其有應口講指畫。
該夷方能明白者。
亦着饬令通事往返傳說。
令其折服。
據稱<?口英>夷船隻。
八月初十前後。
必可退出長江。
着迅速妥辦。
以慰廑念。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山西巡撫梁萼涵奏、遵議鹽斤加價。
取之于民。
并非有累于商。
而豫省因私鹽充斥。
各商俱系減價售買。
山陝兩省。
複因引鹽滞銷。
于額定升鬥内加增斤兩。
方能出售。
此時若再議加價。
引鹽愈貴。
私鹽愈賤。
民間擇賤而食。
官鹽更壅滞不行。
而阖綱商人。
近年疲累已極。
難以支持。
必緻有誤正課。
複查嘉慶十五年辦理河工。
行鹽各省。
均議加價。
嗣因工竣。
旋即奏停。
惟河東迄今未經停止。
是以較之他省。
更屬難以加增。
應請免議。
從之。
○以綏遠城軍政年逾六十官六員精力未衰。
命留任。
○己卯。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李湘棻奏、察看防堵情形。
并密布淮揚後路一摺。
覽奏均悉。
清江浦一帶。
為水陸扼要處所。
自應妥為布置。
現在夷船未退。
黃河漫溢。
遊民乘間聚衆為匪。
勢所難免。
是練兵治具。
不僅為防夷而設。
至江甯夷務情。
諒已略悉梗概。
所備各路兵丁。
除漕标河标仍歸該督等分遣各處。
照常安置防守外。
其因防夷調取兵勇。
着麟慶、李湘棻、會同商議。
酌留數百名。
分布要隘。
以資防禦。
總期實在得力。
不在人數之多。
轉緻有名無實。
河北間有旱蝗。
淮徐之間。
撚匪勾結搶掠。
尤宜豫為設法。
摉捕淨盡。
勿令滋擾。
另片奏、河水漫溢。
橫沖中河。
向東北由六塘河海州一帶歸海。
又請暫緩遣散水手等語。
黃流漫口後情形若何。
于本年軍船回空。
有無妨礙。
現在作何籌辦。
着麟慶迅速據實具奏。
至趕辦河道。
冀送軍船南下。
且夷船果能退出大江。
則遣散水手。
又須一律招回。
着朱樹等随時察看。
應否暫緩遣散。
仍俟河道深通。
夷船能否退出。
再行核辦。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禧恩奏、遵旨請調副都統一摺。
盛京副都統。
現在毋庸對調。
如該處防堵需人。
着屆時于倭克精額。
烏淩額。
二員内酌調一員前往。
至新授盛京副都統慶往。
是否勝任。
仍着該署将軍随時察看。
不可稍存遷就。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牛鑒等奏、遵議徐州府屬八州縣系産硝之區。
現在海氛不靖。
誠恐奸匪偷漏。
已饬屬于産硝适中處。
設立局廠。
凡民間埽取硝斤。
均令赴廠秤收。
按斤給價。
将硝存公備用。
查私販原為圖利。
今既有利可取。
自不緻販私幹罪。
又例載官員盤獲私硝。
有免罪免議及議叙等語。
似亦不緻規避處分。
意存消弭。
至采買硝斤。
每百斤例給正價津貼。
共銀七兩。
應即以此數為定值。
其不産硝處所。
亦饬各屬嚴拏私販過境。
傥不肖弁兵得規庇縱。
一經查出。
并将經過地方官一律參辦。
從之。
○庚辰。
谕内閣、麟慶奏、桃北廳漫口一摺。
據稱桃北廳崔鎮汛楊工上下漫水情形。
上首十五堡口門。
業已挂淤。
其下首蕭家莊口門。
刷寬一百九十餘丈。
臨近舊埽。
間被帶塌。
掣動大溜。
下遊正河斷流等語。
本年水長。
較上年尚大四尺有餘。
桃北水高堤頂。
僅恃新築子堰攔禦。
雖屬人力難施。
該河督究未能先事豫防。
咎有應得。
麟慶着交部嚴加議處。
牛鑒有兼轄之責。
着交部議處。
桃北廳同知陳潞、桃北營守備張源吉、王簿劉廷理、千總戴長春、署協防事把總王廷玉、均着即行革職。
署淮海道沈鎬、參将呂邦治、遊擊季承章、署淮安府知府曹聯桂、署桃源縣知縣段海鳌、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其外南桃南平漫處所。
已趕緊搶定。
修補完整。
着照議饬令該廳營各員分賠。
不準開銷。
以示懲儆。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查勘桃北廳漫口。
籌辦情形一摺。
已明降谕旨。
将麟慶、牛鑒、分别嚴議議處。
并将專管文武各員分别革職議處矣。
此次黃河盛漲。
漫水直趨中河。
下注六塘河。
由灘河口歸海。
被淹村莊。
究有若幹戶口。
黃流經過地方。
與入海門戶。
較舊道相距遠近若幹。
均着查明詳細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