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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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貼說呈覽。
至各村莊人口被淹。
必當加意撫恤。
着一面妥為安插。
一面飛咨江蘇巡撫饬屬妥辦。
勿任流離失所。
另片奏、漫口興堵。
博采衆議等語。
此時第一要義。
不可有誤軍船回空。
該河督惟當設法搶辦。
使軍船連樯南下。
迅速歸次。
至應如何籌議興工。
或将黃水挽回故道。
多方攔截。
或趁此改道。
另行辦理。
仍着詳察水勢。
悉心籌度。
再行妥議具奏。
又另片奏、驿路不緻遲誤等語。
已悉。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牛鑒等奏、江甯調集各路官兵。
所需軍火糧饷。
若由蘇州糧台供支。
實屬緩不濟急。
請于江甯省城添設防堵總局。
以備支應。
得旨、不久竣事。
斷不準昧良冒濫。
○參贊大臣四川提督齊慎覆奏、遵查鎮江逆夷。
時來時去。
據寶山知縣禀稱、六月二十日。
有探差了見黑鬼五六人登岸。
丈量海塘。
又有通事一人上岸。
似是廣東口音。
向居民傳說。
尚有大幫多隻。
在定海開行。
不日到口。
先往鎮江南京。
後到天津之語。
該通事姓名籍貫。
屢經密訪。
堅不吐實。
其丈量海塘之意。
亦不肯說明。
現惟嚴密防範。
以期有備無患。
報聞。
○前任山西太原鎮總兵官台費音。
以年老休緻。
○貸江甯藩庫銀。
采買截撥蘇松各屬未解漕南等米。
以濟兵糈。
從總督牛鑒等請也。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十一萬三千五百三十八兩。
解赴鳥噜木齊。
六千一百九兩。
解赴和阗。
備道光二十四年經費。
○辛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刑部奏、廣東省題報秋審。
有兄弟俱應正法。
例準存留一人養親之案。
未據該省聲明。
請旨定奪等語。
此案林時高。
林李石。
兄弟二犯。
罪應絞監候秋後處決。
惟定例犯罪有弟兄俱拟正法者。
存留一人養親。
該撫初次具題。
既稱林時高。
林李石之父。
現年七十三歲。
家無次丁。
例應存留一人養親。
而秋審後尾。
未據聲明。
礙難核辦。
着廣東巡撫即行查明該犯等如果實系親老丁單。
即照例于二人内酌留一人養親。
并将犯親現在或存或故。
或家有次丁。
并已死之許亞有等。
是否亦系獨子。
詳晰确查具奏。
歸入次年秋審辦理。
以符定制。
尋奏、訊明犯父已故。
且該犯等尚有胞弟林亞愛、年已成丁。
前供兄弟二人。
實系捏飾。
毋庸留養。
下部知之。
○以大理寺卿趙光、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以辦理湖北崇陽縣、善後事宜。
予布政司庫大使馬章堤等升叙有差。
○壬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荊州将軍祿普等奏、查獲荊江漢城銅鐵炮位。
酌撥湖北安徽二省。
以備防堵。
其餘炮身較輕。
不堪緻遠。
及裂鏥不堪應用者。
移貯滿營炮庫。
用昭慎重。
從之。
○以查獲湖北荊江等處炮位。
予荊州協領穆騰額記名以副都統用。
○癸未。
遣官祭關帝廟。
○甲申。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賜皇子及内廷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子額驸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程矞采奏、鎮江等處夷船情形一摺。
據奏鎮江番舶停泊者。
尚有九隻。
其餘劉河江陰等處。
所泊夷船。
往來無定。
吳淞口外。
泊有<?口英>夷船二隻。
咈啷哂亞國船二隻等語。
覽奏均悉。
仍着妥為防範。
另摺奏、籌撥附近省分銀一百萬兩。
已饬戶部速議具奏。
此項銀兩。
原備現在支發。
及将來善後事宜之用。
着程矞采嚴饬管局各員。
力加撙節。
不得稍有虛糜。
總須将來善後事竣。
尚有盈餘。
方為妥善。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乙酉。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以甘肅伊犁鎮總兵官昌伊蘇。
署直隸提督。
○丙戌。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顯佑官。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安佑官行禮。
○詣皇太後前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蒙古王貝子額驸等行慶賀禮。
○禦同樂園。
賜皇子及内廷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子額驸等食。
○丁亥。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據潘錫恩奏、設法濟運。
并繪圖貼說呈覽一摺。
所奏以中河運道為大塘。
不過兩次啟閉漕船可全數渡竣。
需帑尚不甚多。
如趕辦不及。
或用引黃濟運之法。
亦無流弊各等語。
此次黃河漫口。
緻阻運道。
應如何趕辦濟運之處。
該河督自己妥籌辦理矣。
該侍郎所奏。
是否可行。
着麟慶詳加履勘。
相度情形。
妥議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圖并發。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谕内閣、麟慶着即革職。
暫留江南河道總督之任。
戴罪圖功。
以觀後效。
牛鑒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署江南淮海道事淮安府同知沈鎬。
署淮安府事試用知府曹聯桂、着一并革職。
留工效力。
署桃源縣事試用知縣段海鳌、着革職。
毋庸留工。
江南河營參将呂邦治、淮揚河營遊擊季承章、着一并革職。
留工效力。
○己醜。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奕山等奏、查明天竺、口□佛口□蘭哂、呂宋等國夷船情形。
并現在籌辦夷務緣由一摺。
覽奏均悉。
天竺、口□佛口□蘭哂、呂宋等國。
既無聽從<?口英>夷滋擾确據。
自可毋庸究問。
至本省防兵。
并水陸壯勇。
據稱分撥各路要隘守禦。
其本省征兵一千六百餘名。
仍請暫留調遣。
着該将軍等體察情形。
如有可以撤回之處。
着随時陸續裁撤。
總期于防守無誤。
而帑項不至虛糜。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庚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前署浙江溫州府知府鄧廷彩、應繳分賠銀二千四百十六兩零。
系應行報部入撥之款。
率即發縣買谷。
與奏案不符。
又據該撫請于正項内動支。
劃還賠款。
節經該部駁饬。
該管上司并不遵辦。
辄于該省二十年地丁奏銷冊内動支銀二千四百十六兩零。
作為劃收該員賠項。
殊屬牽混。
如各省紛紛效尤。
于錢糧出入。
大有關系。
着該撫轉饬該員。
即将賠項迅速完繳入撥。
其動用地丁項下。
即行更正。
并确查該員發縣銀兩。
如實系買谷貯倉。
俟動項買補時。
再将谷價劃還。
仍着該部将各該上司及該署府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浙江巡撫劉韻珂。
前已降旨将浙江揀發知府張廷桦補授甯波府知府。
甯波為海疆要地。
且現當人情甫定。
攸賴撫綏。
招集流亡。
繕修城郭。
随在均關緊要。
張廷桦系初任人員。
能否勝任。
着該撫留心察看。
據實具奏。
毋稍遷就。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張廷桦人地不甚相宜。
請留浙省另補。
從之。
○軍機大臣穆彰阿等覆奏、禦史蘇廷魁奏稱、變通漕務事宜。
自系為節省經費起見。
惟欲罷東南之漕。
改徵折色。
采買西北雜糧。
轉運京倉支放。
無論采買之糧。
不堪久貯。
陸運之費。
更甚南漕。
而京倉歲需
至各村莊人口被淹。
必當加意撫恤。
着一面妥為安插。
一面飛咨江蘇巡撫饬屬妥辦。
勿任流離失所。
另片奏、漫口興堵。
博采衆議等語。
此時第一要義。
不可有誤軍船回空。
該河督惟當設法搶辦。
使軍船連樯南下。
迅速歸次。
至應如何籌議興工。
或将黃水挽回故道。
多方攔截。
或趁此改道。
另行辦理。
仍着詳察水勢。
悉心籌度。
再行妥議具奏。
又另片奏、驿路不緻遲誤等語。
已悉。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牛鑒等奏、江甯調集各路官兵。
所需軍火糧饷。
若由蘇州糧台供支。
實屬緩不濟急。
請于江甯省城添設防堵總局。
以備支應。
得旨、不久竣事。
斷不準昧良冒濫。
○參贊大臣四川提督齊慎覆奏、遵查鎮江逆夷。
時來時去。
據寶山知縣禀稱、六月二十日。
有探差了見黑鬼五六人登岸。
丈量海塘。
又有通事一人上岸。
似是廣東口音。
向居民傳說。
尚有大幫多隻。
在定海開行。
不日到口。
先往鎮江南京。
後到天津之語。
該通事姓名籍貫。
屢經密訪。
堅不吐實。
其丈量海塘之意。
亦不肯說明。
現惟嚴密防範。
以期有備無患。
報聞。
○前任山西太原鎮總兵官台費音。
以年老休緻。
○貸江甯藩庫銀。
采買截撥蘇松各屬未解漕南等米。
以濟兵糈。
從總督牛鑒等請也。
○命陝甘總督富呢揚阿撥銀十一萬三千五百三十八兩。
解赴鳥噜木齊。
六千一百九兩。
解赴和阗。
備道光二十四年經費。
○辛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刑部奏、廣東省題報秋審。
有兄弟俱應正法。
例準存留一人養親之案。
未據該省聲明。
請旨定奪等語。
此案林時高。
林李石。
兄弟二犯。
罪應絞監候秋後處決。
惟定例犯罪有弟兄俱拟正法者。
存留一人養親。
該撫初次具題。
既稱林時高。
林李石之父。
現年七十三歲。
家無次丁。
例應存留一人養親。
而秋審後尾。
未據聲明。
礙難核辦。
着廣東巡撫即行查明該犯等如果實系親老丁單。
即照例于二人内酌留一人養親。
并将犯親現在或存或故。
或家有次丁。
并已死之許亞有等。
是否亦系獨子。
詳晰确查具奏。
歸入次年秋審辦理。
以符定制。
尋奏、訊明犯父已故。
且該犯等尚有胞弟林亞愛、年已成丁。
前供兄弟二人。
實系捏飾。
毋庸留養。
下部知之。
○以大理寺卿趙光、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以辦理湖北崇陽縣、善後事宜。
予布政司庫大使馬章堤等升叙有差。
○壬午。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荊州将軍祿普等奏、查獲荊江漢城銅鐵炮位。
酌撥湖北安徽二省。
以備防堵。
其餘炮身較輕。
不堪緻遠。
及裂鏥不堪應用者。
移貯滿營炮庫。
用昭慎重。
從之。
○以查獲湖北荊江等處炮位。
予荊州協領穆騰額記名以副都統用。
○癸未。
遣官祭關帝廟。
○甲申。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進膳。
賜皇子及内廷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子額驸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程矞采奏、鎮江等處夷船情形一摺。
據奏鎮江番舶停泊者。
尚有九隻。
其餘劉河江陰等處。
所泊夷船。
往來無定。
吳淞口外。
泊有<?口英>夷船二隻。
咈啷哂亞國船二隻等語。
覽奏均悉。
仍着妥為防範。
另摺奏、籌撥附近省分銀一百萬兩。
已饬戶部速議具奏。
此項銀兩。
原備現在支發。
及将來善後事宜之用。
着程矞采嚴饬管局各員。
力加撙節。
不得稍有虛糜。
總須将來善後事竣。
尚有盈餘。
方為妥善。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乙酉。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以甘肅伊犁鎮總兵官昌伊蘇。
署直隸提督。
○丙戌。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顯佑官。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安佑官行禮。
○詣皇太後前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皇子及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蒙古王貝子額驸等行慶賀禮。
○禦同樂園。
賜皇子及内廷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子額驸等食。
○丁亥。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據潘錫恩奏、設法濟運。
并繪圖貼說呈覽一摺。
所奏以中河運道為大塘。
不過兩次啟閉漕船可全數渡竣。
需帑尚不甚多。
如趕辦不及。
或用引黃濟運之法。
亦無流弊各等語。
此次黃河漫口。
緻阻運道。
應如何趕辦濟運之處。
該河督自己妥籌辦理矣。
該侍郎所奏。
是否可行。
着麟慶詳加履勘。
相度情形。
妥議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圖并發。
将此谕令知之。
○戊子。
谕内閣、麟慶着即革職。
暫留江南河道總督之任。
戴罪圖功。
以觀後效。
牛鑒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署江南淮海道事淮安府同知沈鎬。
署淮安府事試用知府曹聯桂、着一并革職。
留工效力。
署桃源縣事試用知縣段海鳌、着革職。
毋庸留工。
江南河營參将呂邦治、淮揚河營遊擊季承章、着一并革職。
留工效力。
○己醜。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奕山等奏、查明天竺、口□佛口□蘭哂、呂宋等國夷船情形。
并現在籌辦夷務緣由一摺。
覽奏均悉。
天竺、口□佛口□蘭哂、呂宋等國。
既無聽從<?口英>夷滋擾确據。
自可毋庸究問。
至本省防兵。
并水陸壯勇。
據稱分撥各路要隘守禦。
其本省征兵一千六百餘名。
仍請暫留調遣。
着該将軍等體察情形。
如有可以撤回之處。
着随時陸續裁撤。
總期于防守無誤。
而帑項不至虛糜。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庚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靈濩龍王之神。
昆明湖安佑普濟沛澤廣生龍王之神。
密雲縣白龍潭昭靈廣濟普澤龍王之神。
遣官祭圓明園惠濟祠。
河神廟。
○谕内閣、前署浙江溫州府知府鄧廷彩、應繳分賠銀二千四百十六兩零。
系應行報部入撥之款。
率即發縣買谷。
與奏案不符。
又據該撫請于正項内動支。
劃還賠款。
節經該部駁饬。
該管上司并不遵辦。
辄于該省二十年地丁奏銷冊内動支銀二千四百十六兩零。
作為劃收該員賠項。
殊屬牽混。
如各省紛紛效尤。
于錢糧出入。
大有關系。
着該撫轉饬該員。
即将賠項迅速完繳入撥。
其動用地丁項下。
即行更正。
并确查該員發縣銀兩。
如實系買谷貯倉。
俟動項買補時。
再将谷價劃還。
仍着該部将各該上司及該署府查取職名。
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浙江巡撫劉韻珂。
前已降旨将浙江揀發知府張廷桦補授甯波府知府。
甯波為海疆要地。
且現當人情甫定。
攸賴撫綏。
招集流亡。
繕修城郭。
随在均關緊要。
張廷桦系初任人員。
能否勝任。
着該撫留心察看。
據實具奏。
毋稍遷就。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張廷桦人地不甚相宜。
請留浙省另補。
從之。
○軍機大臣穆彰阿等覆奏、禦史蘇廷魁奏稱、變通漕務事宜。
自系為節省經費起見。
惟欲罷東南之漕。
改徵折色。
采買西北雜糧。
轉運京倉支放。
無論采買之糧。
不堪久貯。
陸運之費。
更甚南漕。
而京倉歲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