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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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項三百餘萬石。
恐近畿省分所産雜糧。
未必足敷此數。
至八旗甲米。
每歲不下二百四十餘萬石。
若盡行改給折色。
聽其自行買食。
恐市價騰貴。
旗人生計維艱。
闾閻民食亦窘。
且王公百官祿俸。
悉以雜糧充放。
亦與群情未洽。
所奏應無庸議。
其所稱蘇松浮糧。
請攤于各省輕額田。
每畝均以一合為率。
此在蘇松則為減額。
在他省則為加賦。
更恐紛更擾累。
緻失公允之道。
惟是瘡痍之後。
民困宜蘇。
應請饬下兩江總督。
江蘇巡撫。
饬屬加意撫循。
如有勒折浮收。
即行從嚴懲辦。
至所稱各省米商。
免其關稅。
赍糧北上。
其論不為無見。
應再由戶部随時酌核情形奏辦。
從之。
○浙江巡撫劉韻珂覆奏、查曆屆辦理河工軍務。
均将鹽價加增。
然系權宜之策。
旋增旋止。
并未日久奉行。
今逆夷滋事。
兩浙行鹽引地。
多被侵擾。
且鄰私乘機闌入。
引目益形停滞。
而銀價每兩易錢一千六七百文。
較從前增至十分之五六。
商人轉運出納。
虧折甚多。
若再事增加。
則小民必舍官而食私。
辦理殊多窒礙。
此次兩浙鹽價。
應請免其議增。
以期疏引敵私。
庶于國計民生。
較有裨益。
從之。
○修浙江山陰、上虞、二縣柴石塘工。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癸巳。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程矞采奏、撫恤被水災民一摺。
本年楊工北岸。
黃水漫溢。
現據桃源縣、蕭縣、禀稱廬舍被淹。
居民遷徙。
自應妥為撫恤。
該撫現因省城有事。
不能分身前往。
已饬淮海徐州二道酌帶銀兩。
分往确勘。
着即責成該二道親身前往。
先将被水貧民撫綏安頓。
無使一夫失所。
再查此外被水之處。
尚有若幹。
應否撫恤。
并各處被淹情形。
據實禀報。
傥該道等漫不經心。
僅委員前往查勘。
以緻被災戶口。
或遺或濫。
即着指名參處。
毋稍瞻徇。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寶興奏、委員采購造船木料一摺。
川河水道曲隘。
成造船隻。
航海固非所宜。
即江行亦難适用。
自系實在情形。
惟該省向為産木之區。
前有旨谕令廣購堅實巨木。
以備随時調取。
現在各海疆善後章程。
尚未定議。
其海船需用木植。
長徑丈尺。
亦難懸定。
着該督委員即将堅實巨木。
尋勘标記。
豫備将來各省成造海船之用。
至江行船隻。
已饬令湖廣督撫趕辦。
所需木料。
即着寶興廣為采購。
運赴湖北備用。
将此谕令知之。
○江甯副都統興倫、因病解任。
以荊州協領穆騰額、為江甯副都統。
○調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吳必淳、為京口副都統。
○乙未。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睿親王仁壽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湖南邵陽縣民陳佩洸。
遣子陳能銀京控一案。
先據該撫審拟題報。
與所控情節不符。
案關誣抵正兇。
賄串改傷。
及承審官酷勒枉招。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裕泰自無所用其回護。
惟外省陋習。
遇有奉旨交審之案。
往往任聽屬員。
官官相護。
設法彌縫。
不肯據實平反。
着該督親提人證卷宗。
督同賢能之員。
破除情面。
秉公研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傥敢回護原題。
仍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督是問。
抱告陳能銀。
已由該部解往備質矣。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刑部奏、京控案情較重。
請饬交審辦等語。
已明降谕旨交劉韻珂訊辦矣。
此案浙江文童蔣德尊。
控告蔣忠魁等包攬米石出洋。
接濟夷人。
汛弁得規庇縱。
胥役勾通舞弊。
曆控各衙門。
均未審辦。
案關奸民通夷。
官役賄縱。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着劉韻珂迅即親提人證。
确切嚴訊。
務期水落石出。
以期無枉無縱。
将此谕令知之。
○以刑部右侍郎成剛、兼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捐修廣西懷集縣城垣。
予知縣黃文瑄升用。
○予廣東剿辦<?口英>夷陣亡把總潘永蓁等祭葬世職。
○丙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夷情已就馴伏。
詳議善後事宜。
開單呈覽一摺。
俱着照所議辦理。
惟所稱該夷通商。
嗣後若有欠項。
由管事官呈明内地官着追一節。
斷不可行。
内地居民。
與該夷貿易日久。
難保無拖欠情節。
地方官既未經手交易。
日後又安能代為追欠。
況一經允許。
遇有無着欠項。
勢必哓哓具禀。
地方官事務甚繁。
何暇辦理此事。
且該夷稱不如意。
又将藉口追欠不力。
另啟釁端。
不可不豫為籌及。
着耆英等剀切曉谕該夷。
仍遵前旨。
祇準自行清理。
地方官概不與聞。
至口□佛啷哂夷目則濟勒沙船一隻。
雖經退去。
而巴日一船。
尚在江面停泊。
<?口英>咭唎與之同系夷幫。
雖非該夷招之前來。
豈有不知其來意之理。
着該大臣等密谕<?口英>夷。
現在諸務已定。
口□佛啷哂夷船。
何得逗留内地。
務令<?口英>夷勸令起碇回國。
免緻别生事端。
該大臣等仍應嚴密防範。
毋稍大意。
所稱該夷照覆國王。
出示曉谕<?口英>民。
止準在五口貿易。
不準駛往各處一節。
亦應詳細寫明。
以見此外皆非該夷所應到之處。
免得日後藉口。
影射朦混。
該國續到兵船。
現已饬阻回國。
并求咨會沿海督撫。
諒該大臣等已妥為辦理矣。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往天津防堵之察哈爾兵丁。
着巴清德、那桑阿等、分起管帶。
陸續撤回。
賽尚阿着管帶後起兵丁。
以資彈壓。
并着讷爾經額饬令該地方官妥為照料。
毋許滋擾。
所有賽尚阿等随帶文武各員。
亦着分起帶同回京。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僧格林沁面奏、于哲哩木、卓索圖、昭烏達等、三盟内自備精兵三千名。
于近口地方駐劄。
當經降旨着禧恩妥為豫備。
現在此項兵丁。
無需調遣。
着即饬令各回該盟。
其管帶之将弁。
着酌量賞給緞匹。
兵丁三千名。
着每名賞給銀一二兩。
由該署将軍拟定開單。
由驿呈覽。
至該處所貯緞匹。
是否足敷分賞之用。
并着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命兵部右侍郎慧成、刑部左侍郎王植、馳往湖南查辦事件。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刑部奏、湖南邵陽縣民陳佩洸、遣子陳能銀京控一案。
當經降旨交裕泰親提研訊。
現派慧成、王植、前赴湖南查辦事件。
所有此案人證卷宗。
即由該督轉交慧成等審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裕泰奏、設局選匠。
添鑄銅鐵炮位并鳥槍刀矛等件。
又造火箭神機箭及火彈噴筒各項軍械。
均為堅固得力等語。
所辦甚好。
甚大小炮位及各種器械。
若能陸續添造。
多多益善。
總期精良适用。
不可好奇尚巧。
緻運用時轉無實效。
該督務饬監工委員。
認真制造。
以資利用。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奏、匪犯日久未獲。
派員帶兵查辦一摺。
上年湖州府屬各縣。
被雨被雪成災。
業經該撫奏請蠲緩撫恤。
乃歸安縣匪徒嵇祖堂、與其黨姚瀛洲、葉桂青、王<?氵鳳>倫、湯益藩等、膽敢藉災糾衆。
抗官拒捕。
并将兵役戕害。
地保毆斃。
阻止各村完糧。
叛迹顯然。
必應嚴行懲究。
該撫前經出示曉谕。
匪黨尚未全散。
現在派委鎮道帶兵剿辦。
除姚瀛洲、葉桂青、二犯已經拏獲外。
其餘着名匪徒。
務即嚴拏懲治。
以儆兇頑。
斷不可稍存姑息之見。
其随同助勢之人。
良莠不齊。
或因畏威不敢與較。
恐近畿省分所産雜糧。
未必足敷此數。
至八旗甲米。
每歲不下二百四十餘萬石。
若盡行改給折色。
聽其自行買食。
恐市價騰貴。
旗人生計維艱。
闾閻民食亦窘。
且王公百官祿俸。
悉以雜糧充放。
亦與群情未洽。
所奏應無庸議。
其所稱蘇松浮糧。
請攤于各省輕額田。
每畝均以一合為率。
此在蘇松則為減額。
在他省則為加賦。
更恐紛更擾累。
緻失公允之道。
惟是瘡痍之後。
民困宜蘇。
應請饬下兩江總督。
江蘇巡撫。
饬屬加意撫循。
如有勒折浮收。
即行從嚴懲辦。
至所稱各省米商。
免其關稅。
赍糧北上。
其論不為無見。
應再由戶部随時酌核情形奏辦。
從之。
○浙江巡撫劉韻珂覆奏、查曆屆辦理河工軍務。
均将鹽價加增。
然系權宜之策。
旋增旋止。
并未日久奉行。
今逆夷滋事。
兩浙行鹽引地。
多被侵擾。
且鄰私乘機闌入。
引目益形停滞。
而銀價每兩易錢一千六七百文。
較從前增至十分之五六。
商人轉運出納。
虧折甚多。
若再事增加。
則小民必舍官而食私。
辦理殊多窒礙。
此次兩浙鹽價。
應請免其議增。
以期疏引敵私。
庶于國計民生。
較有裨益。
從之。
○修浙江山陰、上虞、二縣柴石塘工。
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癸巳。
上奉皇太後幸慎德堂。
進膳。
○谕軍機大臣等、程矞采奏、撫恤被水災民一摺。
本年楊工北岸。
黃水漫溢。
現據桃源縣、蕭縣、禀稱廬舍被淹。
居民遷徙。
自應妥為撫恤。
該撫現因省城有事。
不能分身前往。
已饬淮海徐州二道酌帶銀兩。
分往确勘。
着即責成該二道親身前往。
先将被水貧民撫綏安頓。
無使一夫失所。
再查此外被水之處。
尚有若幹。
應否撫恤。
并各處被淹情形。
據實禀報。
傥該道等漫不經心。
僅委員前往查勘。
以緻被災戶口。
或遺或濫。
即着指名參處。
毋稍瞻徇。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寶興奏、委員采購造船木料一摺。
川河水道曲隘。
成造船隻。
航海固非所宜。
即江行亦難适用。
自系實在情形。
惟該省向為産木之區。
前有旨谕令廣購堅實巨木。
以備随時調取。
現在各海疆善後章程。
尚未定議。
其海船需用木植。
長徑丈尺。
亦難懸定。
着該督委員即将堅實巨木。
尋勘标記。
豫備将來各省成造海船之用。
至江行船隻。
已饬令湖廣督撫趕辦。
所需木料。
即着寶興廣為采購。
運赴湖北備用。
将此谕令知之。
○江甯副都統興倫、因病解任。
以荊州協領穆騰額、為江甯副都統。
○調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吳必淳、為京口副都統。
○乙未。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睿親王仁壽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湖南邵陽縣民陳佩洸。
遣子陳能銀京控一案。
先據該撫審拟題報。
與所控情節不符。
案關誣抵正兇。
賄串改傷。
及承審官酷勒枉招。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裕泰自無所用其回護。
惟外省陋習。
遇有奉旨交審之案。
往往任聽屬員。
官官相護。
設法彌縫。
不肯據實平反。
着該督親提人證卷宗。
督同賢能之員。
破除情面。
秉公研訊。
務得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傥敢回護原題。
仍有不實不盡。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督是問。
抱告陳能銀。
已由該部解往備質矣。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刑部奏、京控案情較重。
請饬交審辦等語。
已明降谕旨交劉韻珂訊辦矣。
此案浙江文童蔣德尊。
控告蔣忠魁等包攬米石出洋。
接濟夷人。
汛弁得規庇縱。
胥役勾通舞弊。
曆控各衙門。
均未審辦。
案關奸民通夷。
官役賄縱。
虛實均應徹底根究。
着劉韻珂迅即親提人證。
确切嚴訊。
務期水落石出。
以期無枉無縱。
将此谕令知之。
○以刑部右侍郎成剛、兼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捐修廣西懷集縣城垣。
予知縣黃文瑄升用。
○予廣東剿辦<?口英>夷陣亡把總潘永蓁等祭葬世職。
○丙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夷情已就馴伏。
詳議善後事宜。
開單呈覽一摺。
俱着照所議辦理。
惟所稱該夷通商。
嗣後若有欠項。
由管事官呈明内地官着追一節。
斷不可行。
内地居民。
與該夷貿易日久。
難保無拖欠情節。
地方官既未經手交易。
日後又安能代為追欠。
況一經允許。
遇有無着欠項。
勢必哓哓具禀。
地方官事務甚繁。
何暇辦理此事。
且該夷稱不如意。
又将藉口追欠不力。
另啟釁端。
不可不豫為籌及。
着耆英等剀切曉谕該夷。
仍遵前旨。
祇準自行清理。
地方官概不與聞。
至口□佛啷哂夷目則濟勒沙船一隻。
雖經退去。
而巴日一船。
尚在江面停泊。
<?口英>咭唎與之同系夷幫。
雖非該夷招之前來。
豈有不知其來意之理。
着該大臣等密谕<?口英>夷。
現在諸務已定。
口□佛啷哂夷船。
何得逗留内地。
務令<?口英>夷勸令起碇回國。
免緻别生事端。
該大臣等仍應嚴密防範。
毋稍大意。
所稱該夷照覆國王。
出示曉谕<?口英>民。
止準在五口貿易。
不準駛往各處一節。
亦應詳細寫明。
以見此外皆非該夷所應到之處。
免得日後藉口。
影射朦混。
該國續到兵船。
現已饬阻回國。
并求咨會沿海督撫。
諒該大臣等已妥為辦理矣。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往天津防堵之察哈爾兵丁。
着巴清德、那桑阿等、分起管帶。
陸續撤回。
賽尚阿着管帶後起兵丁。
以資彈壓。
并着讷爾經額饬令該地方官妥為照料。
毋許滋擾。
所有賽尚阿等随帶文武各員。
亦着分起帶同回京。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僧格林沁面奏、于哲哩木、卓索圖、昭烏達等、三盟内自備精兵三千名。
于近口地方駐劄。
當經降旨着禧恩妥為豫備。
現在此項兵丁。
無需調遣。
着即饬令各回該盟。
其管帶之将弁。
着酌量賞給緞匹。
兵丁三千名。
着每名賞給銀一二兩。
由該署将軍拟定開單。
由驿呈覽。
至該處所貯緞匹。
是否足敷分賞之用。
并着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命兵部右侍郎慧成、刑部左侍郎王植、馳往湖南查辦事件。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刑部奏、湖南邵陽縣民陳佩洸、遣子陳能銀京控一案。
當經降旨交裕泰親提研訊。
現派慧成、王植、前赴湖南查辦事件。
所有此案人證卷宗。
即由該督轉交慧成等審辦。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裕泰奏、設局選匠。
添鑄銅鐵炮位并鳥槍刀矛等件。
又造火箭神機箭及火彈噴筒各項軍械。
均為堅固得力等語。
所辦甚好。
甚大小炮位及各種器械。
若能陸續添造。
多多益善。
總期精良适用。
不可好奇尚巧。
緻運用時轉無實效。
該督務饬監工委員。
認真制造。
以資利用。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劉韻珂奏、匪犯日久未獲。
派員帶兵查辦一摺。
上年湖州府屬各縣。
被雨被雪成災。
業經該撫奏請蠲緩撫恤。
乃歸安縣匪徒嵇祖堂、與其黨姚瀛洲、葉桂青、王<?氵鳳>倫、湯益藩等、膽敢藉災糾衆。
抗官拒捕。
并将兵役戕害。
地保毆斃。
阻止各村完糧。
叛迹顯然。
必應嚴行懲究。
該撫前經出示曉谕。
匪黨尚未全散。
現在派委鎮道帶兵剿辦。
除姚瀛洲、葉桂青、二犯已經拏獲外。
其餘着名匪徒。
務即嚴拏懲治。
以儆兇頑。
斷不可稍存姑息之見。
其随同助勢之人。
良莠不齊。
或因畏威不敢與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