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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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誘脅入夥。
該撫現又遍谕鄉民。
縛獻首要各犯。
立功贖罪。
匪徒必多解散。
仍着諄饬帶兵各員。
務須恩威并用。
寬嚴行中。
毋令玉石俱焚。
方不失除暴安良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鄉勇擾害。
請饬查嚴辦一摺。
據稱廣東省官募之鄉勇。
與紳士所募之鄉勇。
于上年秋間。
在教場約期互鬥。
槍斃十餘名。
官紳均不能彈壓。
又省城鄉勇。
私竄至順德縣所轄鄉村擄掠。
經紳民拏送。
該縣不敢詳報究治等語。
團練鄉勇。
原以保固地方。
必須明立規條。
嚴加約束。
若如所奏。
倚勢互鬥乘機肆搶各情。
殊屬不成事體。
且恐養癰為害。
日久必緻激成他變。
着奕山。
祁<?土貢>。
梁寶常。
确切查明。
嚴行懲辦。
如地方官實有意存消弭情事。
即着據實嚴參。
毋稍瞻徇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上年十月。
官紳所募壯勇。
在東教場操寅争地。
傷斃三命。
經該府縣照例拟罪。
又有壯勇潛赴順德縣蜑民寮内索詐。
經蜑民等格殺。
該縣詳請照律勿論。
并非紳民拏送。
現在壯勇撤賸六千餘名。
應責成管帶頭目。
并督饬團練局及地方官随時巡察彈壓。
從之。
○以内閣學士李粕、署吏部右侍郎。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祝慶蕃、署刑部左侍郎。
○以鑲黃旗滿洲印務參領興貴、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禮部右侍郎薩迎阿、署兵部右侍郎。
○己亥。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前據達洪阿等奏、查明台灣剿辦南北兩路逆匪出力員弁。
請将休緻通判銜前福清縣知縣盧繼祖、仍以原官留閩補用。
已革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托克通阿、以同知直隸州開複。
留閩補用。
當經降旨允準。
昨據禦史何冠英奏稱、該二員所犯劣迹。
均有案卷可查。
若令重膺民社。
難望潔己奉公。
當饬吏部查核。
茲據吏部檢查該二員所犯原案。
均系私罪。
情節較重。
前已革職休緻。
斷難再令服官。
惟念該員等前次剿辦逆匪。
究屬着有微勞。
盧繼祖、托克通阿、均着加恩賞給五品頂帶。
以示獎勵。
其開複原官及留閩補用之處。
着即注銷。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中河灘塘事宜。
業經籌辦一摺。
桃北漫口。
緻阻回空軍船。
現在自以疏通運道為急務。
前據潘錫恩奏、請于中河運道。
灌塘濟運。
如趕辦不及。
即用引黃濟運之法。
有旨谕令該河督詳勘具奏。
茲據奏稱、現辦灌塘事宜。
與所奏大略相同。
其應建草閘。
并築壩挑河各工。
業經估定興辦。
約計霜降以後。
軍船到有成數。
即可灌放。
無須引黃濟運等語。
着該河督督催各員弁妥速趕辦。
務期于回空軍船。
全數無誤。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裕泰奏、四川調防官兵。
飛咨截回。
又據麟慶等奏、請停止陝甘官兵各等語。
前有旨調四川兵一千名。
馳赴江甯。
陝甘兵一千名。
馳赴清江浦。
現在此項官兵。
無須調遣。
着寶興、富呢揚阿、陶廷傑、飛饬帶兵将弁。
無論行抵何處。
即行折回。
并着裕泰、鄂順安、劄行沿途經過地方官。
将前項官兵一體截回歸伍。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麟慶等奏、辦理淮揚後路匪徒一摺。
據奏夷船漸次退出。
現在團練義勇。
招撫枭匪。
請将續調之陝甘兵一千名。
即行折回。
已谕知富呢揚阿等即行停止矣。
惟據稱各鄉紳民。
團練義勇。
計有九萬餘名。
招撫巴杆老回奤二百七十餘名。
尚有分守要隘鄉勇一千八百餘名。
人數太多。
易聚難散。
着李湘棻将現已到浦之義勇人等認真校閱。
果系精銳。
酌量留營差委。
餘均饬令回籍。
妥為安頓。
未經到浦者。
毋庸再行傳集。
所奏徐州海州等處土匪竊發。
并山東兖沂等屬亦多刀匪。
現經各屬陸續拏解。
并咨山東會辦兜拏等語。
所奏均悉。
土匪乘機搶劫。
必應嚴拏懲辦。
以安闾閻。
但須體察情形。
寬嚴互用。
着即嚴饬各屬。
将各案首要各犯。
拏獲懲治。
以儆其餘。
其為從情輕之犯。
饬令剀切曉谕。
及早解散。
切勿持之過急。
轉緻激成事端。
至善後急需整頓。
炮火尤為利器。
該署少卿現饬趕辦擡炮等件。
自應寬為籌備。
妥為收貯。
惟須精利适用。
不可有名無實。
其練習兵勇。
務期精熟。
不在人多。
另摺奏、黃安民大概情形。
覽奏已悉。
仍着确切查訪。
務得實情為要。
再現在防堵情形。
及一切善後事宜。
均須妥為布置。
不留罅隙。
計周天爵将次到江。
着該署少卿先行籌度。
如該員已抵清江。
即行會商妥辦。
将此由四百裡谕知李湘棻、并麟慶、但明倫知之。
○又谕、據麟慶等奏、山東兖沂各屬亦多刀匪。
聚散不常。
恐江南逸犯竄入勾結等語。
着麟魁密饬文武員弁。
會同江北派委員弁。
不分畛域。
協拏兜截。
無任漏網。
仍須饬屬體察情形。
妥為籌辦。
毋緻激成事端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庚子。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載垣等奏、請補造遺失金器一摺。
此項金器。
自應先行補造。
惟該衙門收貯。
不知慎重。
啟閉庫門。
漫無覺察。
及至被竊日久。
又不能訪緝贓賊。
所有金提爐一件。
金香盒一件。
金瓶蓋一個。
着工部趕緊如式補造。
所需八成金一百三十兩。
即着落載垣等賠繳。
不準開銷。
○谕軍機大臣等、孟保等奏、章嘉呼圖克圖捐銀助賞等語。
此次章嘉呼圖克圖來藏。
因見剿辦森巴生番。
官兵奮勉。
番民亦甚艱苦。
情願将徒衆送給盤費銀五百兩。
捐助賞需覽奏具見悃忱。
洵堪嘉尚。
自應順情分賞。
以遂其慕義之誠。
此項銀兩。
着準其交噶布倫分賞兵民。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賽尚阿等奏、管帶官兵。
陸續撤回一摺。
覽奏已悉。
所有由京帶赴天津之炮位弓箭等件。
除神機神樞炮二百位即由賽尚阿派員解回。
其餘火箭弓箭火藥鉛丸。
即着讷爾經額分饬各營按數繳回。
于天津道庫妥為存貯。
毋任感受潮濕。
緻有捐壞。
另片奏、買補營馬三百十九匹。
又天津縣買補馬七十匹。
此項馬匹。
着于南苑牧放之餘馬内如數撥還各營。
毋庸買補。
所請留直差委之候補道文康。
已降旨準行。
所有天津及各海口一帶善後事宜。
着讷爾經額督同天津道陸建瀛。
及文康。
責成該二人體察地方情形。
悉心籌度。
妥行辦理。
侍衛奕紀、蘊秀、準其随同賽尚阿回京當差。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兵部呈遞駐藏大臣孟保等報匣。
報匣以外。
夾闆以内。
夾有封套一個。
内裝封章一紙。
寫有陝西地号内驿書。
因大犯法律。
未敢題名字樣。
此項封章。
顯由陝西驿站夾入。
着陶廷傑密派妥員。
逐站嚴行查辦。
并着将原件發交。
逐細核對筆迹。
毋任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牛鑒奏、江甯省城軍需總局動支各款。
請俟事竣核實報銷。
得旨、寸功未立。
斷不準藉詞冒濫。
看汝等有無天良也。
○湖北提督劉允孝、因病解任。
以四川建昌鎮總兵官桂明、為湖北提督。
○以前任四川建昌鎮總兵官降調都司張必祿、為建昌鎮總兵官。
○實授尤渤江南提督。
岱昌壽春鎮總兵官。
○江南徐州鎮總兵官王資元、因病解任。
調狼山鎮總兵官順保、為徐州鎮總兵官。
廣東潮州鎮總兵官李廷钰、為狼山鎮總兵官。
以福建延平城守營副将保芝琳、為潮州鎮總兵官。
○以獲盜多名。
予廣東縣丞倪森
該撫現又遍谕鄉民。
縛獻首要各犯。
立功贖罪。
匪徒必多解散。
仍着諄饬帶兵各員。
務須恩威并用。
寬嚴行中。
毋令玉石俱焚。
方不失除暴安良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鄉勇擾害。
請饬查嚴辦一摺。
據稱廣東省官募之鄉勇。
與紳士所募之鄉勇。
于上年秋間。
在教場約期互鬥。
槍斃十餘名。
官紳均不能彈壓。
又省城鄉勇。
私竄至順德縣所轄鄉村擄掠。
經紳民拏送。
該縣不敢詳報究治等語。
團練鄉勇。
原以保固地方。
必須明立規條。
嚴加約束。
若如所奏。
倚勢互鬥乘機肆搶各情。
殊屬不成事體。
且恐養癰為害。
日久必緻激成他變。
着奕山。
祁<?土貢>。
梁寶常。
确切查明。
嚴行懲辦。
如地方官實有意存消弭情事。
即着據實嚴參。
毋稍瞻徇諱飾。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上年十月。
官紳所募壯勇。
在東教場操寅争地。
傷斃三命。
經該府縣照例拟罪。
又有壯勇潛赴順德縣蜑民寮内索詐。
經蜑民等格殺。
該縣詳請照律勿論。
并非紳民拏送。
現在壯勇撤賸六千餘名。
應責成管帶頭目。
并督饬團練局及地方官随時巡察彈壓。
從之。
○以内閣學士李粕、署吏部右侍郎。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祝慶蕃、署刑部左侍郎。
○以鑲黃旗滿洲印務參領興貴、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禮部右侍郎薩迎阿、署兵部右侍郎。
○己亥。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内閣、前據達洪阿等奏、查明台灣剿辦南北兩路逆匪出力員弁。
請将休緻通判銜前福清縣知縣盧繼祖、仍以原官留閩補用。
已革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托克通阿、以同知直隸州開複。
留閩補用。
當經降旨允準。
昨據禦史何冠英奏稱、該二員所犯劣迹。
均有案卷可查。
若令重膺民社。
難望潔己奉公。
當饬吏部查核。
茲據吏部檢查該二員所犯原案。
均系私罪。
情節較重。
前已革職休緻。
斷難再令服官。
惟念該員等前次剿辦逆匪。
究屬着有微勞。
盧繼祖、托克通阿、均着加恩賞給五品頂帶。
以示獎勵。
其開複原官及留閩補用之處。
着即注銷。
○谕軍機大臣等、麟慶奏、中河灘塘事宜。
業經籌辦一摺。
桃北漫口。
緻阻回空軍船。
現在自以疏通運道為急務。
前據潘錫恩奏、請于中河運道。
灌塘濟運。
如趕辦不及。
即用引黃濟運之法。
有旨谕令該河督詳勘具奏。
茲據奏稱、現辦灌塘事宜。
與所奏大略相同。
其應建草閘。
并築壩挑河各工。
業經估定興辦。
約計霜降以後。
軍船到有成數。
即可灌放。
無須引黃濟運等語。
着該河督督催各員弁妥速趕辦。
務期于回空軍船。
全數無誤。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裕泰奏、四川調防官兵。
飛咨截回。
又據麟慶等奏、請停止陝甘官兵各等語。
前有旨調四川兵一千名。
馳赴江甯。
陝甘兵一千名。
馳赴清江浦。
現在此項官兵。
無須調遣。
着寶興、富呢揚阿、陶廷傑、飛饬帶兵将弁。
無論行抵何處。
即行折回。
并着裕泰、鄂順安、劄行沿途經過地方官。
将前項官兵一體截回歸伍。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麟慶等奏、辦理淮揚後路匪徒一摺。
據奏夷船漸次退出。
現在團練義勇。
招撫枭匪。
請将續調之陝甘兵一千名。
即行折回。
已谕知富呢揚阿等即行停止矣。
惟據稱各鄉紳民。
團練義勇。
計有九萬餘名。
招撫巴杆老回奤二百七十餘名。
尚有分守要隘鄉勇一千八百餘名。
人數太多。
易聚難散。
着李湘棻将現已到浦之義勇人等認真校閱。
果系精銳。
酌量留營差委。
餘均饬令回籍。
妥為安頓。
未經到浦者。
毋庸再行傳集。
所奏徐州海州等處土匪竊發。
并山東兖沂等屬亦多刀匪。
現經各屬陸續拏解。
并咨山東會辦兜拏等語。
所奏均悉。
土匪乘機搶劫。
必應嚴拏懲辦。
以安闾閻。
但須體察情形。
寬嚴互用。
着即嚴饬各屬。
将各案首要各犯。
拏獲懲治。
以儆其餘。
其為從情輕之犯。
饬令剀切曉谕。
及早解散。
切勿持之過急。
轉緻激成事端。
至善後急需整頓。
炮火尤為利器。
該署少卿現饬趕辦擡炮等件。
自應寬為籌備。
妥為收貯。
惟須精利适用。
不可有名無實。
其練習兵勇。
務期精熟。
不在人多。
另摺奏、黃安民大概情形。
覽奏已悉。
仍着确切查訪。
務得實情為要。
再現在防堵情形。
及一切善後事宜。
均須妥為布置。
不留罅隙。
計周天爵将次到江。
着該署少卿先行籌度。
如該員已抵清江。
即行會商妥辦。
将此由四百裡谕知李湘棻、并麟慶、但明倫知之。
○又谕、據麟慶等奏、山東兖沂各屬亦多刀匪。
聚散不常。
恐江南逸犯竄入勾結等語。
着麟魁密饬文武員弁。
會同江北派委員弁。
不分畛域。
協拏兜截。
無任漏網。
仍須饬屬體察情形。
妥為籌辦。
毋緻激成事端為要。
将此谕令知之。
○庚子。
遣官祭賢良祠。
○谕内閣、載垣等奏、請補造遺失金器一摺。
此項金器。
自應先行補造。
惟該衙門收貯。
不知慎重。
啟閉庫門。
漫無覺察。
及至被竊日久。
又不能訪緝贓賊。
所有金提爐一件。
金香盒一件。
金瓶蓋一個。
着工部趕緊如式補造。
所需八成金一百三十兩。
即着落載垣等賠繳。
不準開銷。
○谕軍機大臣等、孟保等奏、章嘉呼圖克圖捐銀助賞等語。
此次章嘉呼圖克圖來藏。
因見剿辦森巴生番。
官兵奮勉。
番民亦甚艱苦。
情願将徒衆送給盤費銀五百兩。
捐助賞需覽奏具見悃忱。
洵堪嘉尚。
自應順情分賞。
以遂其慕義之誠。
此項銀兩。
着準其交噶布倫分賞兵民。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賽尚阿等奏、管帶官兵。
陸續撤回一摺。
覽奏已悉。
所有由京帶赴天津之炮位弓箭等件。
除神機神樞炮二百位即由賽尚阿派員解回。
其餘火箭弓箭火藥鉛丸。
即着讷爾經額分饬各營按數繳回。
于天津道庫妥為存貯。
毋任感受潮濕。
緻有捐壞。
另片奏、買補營馬三百十九匹。
又天津縣買補馬七十匹。
此項馬匹。
着于南苑牧放之餘馬内如數撥還各營。
毋庸買補。
所請留直差委之候補道文康。
已降旨準行。
所有天津及各海口一帶善後事宜。
着讷爾經額督同天津道陸建瀛。
及文康。
責成該二人體察地方情形。
悉心籌度。
妥行辦理。
侍衛奕紀、蘊秀、準其随同賽尚阿回京當差。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兵部呈遞駐藏大臣孟保等報匣。
報匣以外。
夾闆以内。
夾有封套一個。
内裝封章一紙。
寫有陝西地号内驿書。
因大犯法律。
未敢題名字樣。
此項封章。
顯由陝西驿站夾入。
着陶廷傑密派妥員。
逐站嚴行查辦。
并着将原件發交。
逐細核對筆迹。
毋任漏網。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牛鑒奏、江甯省城軍需總局動支各款。
請俟事竣核實報銷。
得旨、寸功未立。
斷不準藉詞冒濫。
看汝等有無天良也。
○湖北提督劉允孝、因病解任。
以四川建昌鎮總兵官桂明、為湖北提督。
○以前任四川建昌鎮總兵官降調都司張必祿、為建昌鎮總兵官。
○實授尤渤江南提督。
岱昌壽春鎮總兵官。
○江南徐州鎮總兵官王資元、因病解任。
調狼山鎮總兵官順保、為徐州鎮總兵官。
廣東潮州鎮總兵官李廷钰、為狼山鎮總兵官。
以福建延平城守營副将保芝琳、為潮州鎮總兵官。
○以獲盜多名。
予廣東縣丞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