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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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矣,蒼生之害除矣。
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
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
’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
’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縱不出家,心己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
臣以為此令既行,僧道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
’議者是之,上頗善其言。
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聖奉之,不宜頓擾,宜去其太甚。
其議不行。
” 《新唐書李叔明傳》:“叔明素惡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無為者也;道,清虛寡欲者也。
今迷其内而飾其外,使農夫、工女堕業以避役,故農桑不勸,兵賦日屈,國用兵儲為斁耗。
臣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觀道十四名,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德行者,馀還為民。
’德宗善之,以為不止本道,可為天下法,乃下尚書省雜議。
于是都官員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不因為下。
今道士有名無實,俗鮮歸重,于亂政輕。
僧尼帑穢,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于亂人甚。
今叔明之請雖善,然未能變人心,亦非因人心者。
夫天生傑民,必将有職,遊閑浮食,王制所禁,故賢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古常道也。
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一僧衣食,歲無慮三萬,五夫所不能緻。
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不赀。
臣謂道士年未滿五十者,可令歲輸絹四,尼及女冠輸絹二,雜役與民同之,過五十者免。
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況有戒法以檢其情性哉。
刑部員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蠶桑也。
食者,耕農也。
男女者,繼祖之重也。
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也。
傳曰:女子十四有為人母之道,四十九絕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為人父之道,六十四絕陽化之理。
臣請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馀悉還為編人。
官為計口授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
’議雖上,罷之。
” 《舊唐書李德裕傳》:“元和以來,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
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貨無厭。
以敬宗誕月,請于泗州置僧壇,度人資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黨渡淮。
德裕奏論曰:‘王智興于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于江淮以南,所在懸旁招置。
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
自聞泗州有壇,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發,意在規避王徭,影庇資産。
自正月已來,落發者無算。
臣今于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一百馀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日沙彌,馀是蘇,常百姓,亦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
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納二缗,給牒即回,無别法事。
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系于朝廷法度,狀奏。
’即日诏徐州罷之。
” 《武宗紀》:“會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
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于寺内;其下州寺并廢。
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十寺,寺僧十人。
’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
如破落,亦宜廢毀。
其合行香日,官吏宜于道觀。
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僧留三十人。
上都左街留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
’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像、鐘磐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銀、輸石等像銷付度支。
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
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舊。
’又奏:‘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胪寺。
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獨存。
其人并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
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
’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
漢魏之後,象教浸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
以至于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惑人意而衆益迷。
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阙,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于土木之工,奪人利于金寶之飾,遺君親于師資之際,違配偶于戒律之間。
壞法害人,無逾此道。
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饑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
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耕而食,待織而衣。
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雲構藻飾,僭拟宮居,晉、宋、齊、梁,物力調擦,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緻也。
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厘革,劃除不盡,流衍轉資。
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
而中外諸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
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衆,予何讓焉。
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馀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
勒大秦穆護妖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
於戲!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
驅浮遊不業之徒己逾十萬,廢丹臒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靜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
将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
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 《通鑒武宗會昌五年》:“上惡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
道士趙歸真等複勸之,乃先毀山野招提、蘭若,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
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
”“八月王午,诏陳釋教之弊,宣告中外。
幾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妖僧二千餘人,毀招提、蘭若四萬餘區,收良田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所留僧皆隸主客,不隸祠部。
百官上表稱賀,尋又诏東都隻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
五台僧多亡奔幽州。
李德裕召進奏官謂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為将必不如幽州将,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為虛取容納之名,染于人口?獨不見近日劉從谏招聚無算閑人,竟有何益?’張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關,曰:‘有遊僧入境則斬之。
’”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聽留兩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隸功德使,不隸主客。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閏三月,敕會昌季年并省寺字。
雖雲異方之教,無損緻理之源,中國之人久行其道,厘革過當,事體未宏,其靈山勝境,天下州縣,應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有宿舊名僧,複能修創,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 《通鑒》:“是時君相務反會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複其舊。
”五年夏六月,進士孫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織,不自溫飽,而群僧安坐華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戶不能養一僧。
武宗憤其然,髪十七萬僧,是天下一百七十萬戶始得蘇息也。
陛下即位以來,修複廢寺,天下斧刀之聲至今不絕,度僧幾複其舊矣。
陛下縱不能如武宗除積弊,奈何興之于已廢乎!日者陛下欲修國東門,谏官上言,速為罷役。
今所複之寺,豈若東門之急耶?所役之工,豈值東門之勞耶?願早降明诏,僧未複者勿複,未修者勿修,庶幾百姓猶得以息肩也。
”秋七月,中書門下奏:“陛下樂奉釋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财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擾人,望委所在長吏量加搏節,所度僧亦為選擇有行業者,若容兇粗之人,則更非敬道也。
鄉村佛舍,請罷兵日修。
”從之。
冬十月乙卯,中書門下奏:“今邊市已息,而州縣諸寺尚未畢功,望且令成之,其大縣遠于州府者,聽置一寺;其鄉村毋得更置佛舍。
”從之。
周世宗顯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額者悉廢之。
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
惟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聽設戒壇。
禁僧俗舍身、斷手足、煉指、挂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
令兩京及諸州,每歲造僧帳,有死亡、歸俗皆随時開落。
是歲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廢者三萬三百三十六,見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诏沸寺己廢于顯德中,不得複興。
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
至道初,又令三百人歲度一人,以誦經五百紙為合格。
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萬數,天子驚駭,遂下诏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餒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無轉死之民!東南之俗,遊情不職者跨村連邑,去而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
”、天禧二年三月,诏不許創修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縣不切覺察,亦行朝典。
公主、戚裡、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創造寺觀,開置戒壇。
如違,禦史彈奏。
”是歲,又诏諸處,不系名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村鄉,況有條貫,不許存留,并令毀拆其舍宇,三十間以上并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折志誠等焚毀《道藏》僞妄
其年過五十者,請皆免之。
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
’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
’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縱不出家,心己近道,況戒律檢其性情哉。
臣以為此令既行,僧道規避,還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盡為人師,則道、釋二教益重明矣。
’議者是之,上頗善其言。
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聖奉之,不宜頓擾,宜去其太甚。
其議不行。
” 《新唐書李叔明傳》:“叔明素惡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無為者也;道,清虛寡欲者也。
今迷其内而飾其外,使農夫、工女堕業以避役,故農桑不勸,兵賦日屈,國用兵儲為斁耗。
臣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觀道十四名,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德行者,馀還為民。
’德宗善之,以為不止本道,可為天下法,乃下尚書省雜議。
于是都官員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變人心為上,因人心次之,不變不因為下。
今道士有名無實,俗鮮歸重,于亂政輕。
僧尼帑穢,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于亂人甚。
今叔明之請雖善,然未能變人心,亦非因人心者。
夫天生傑民,必将有職,遊閑浮食,王制所禁,故賢者受爵祿,不肖者出租稅,古常道也。
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一僧衣食,歲無慮三萬,五夫所不能緻。
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不赀。
臣謂道士年未滿五十者,可令歲輸絹四,尼及女冠輸絹二,雜役與民同之,過五十者免。
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況有戒法以檢其情性哉。
刑部員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蠶桑也。
食者,耕農也。
男女者,繼祖之重也。
而二教悉禁,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也。
傳曰:女子十四有為人母之道,四十九絕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為人父之道,六十四絕陽化之理。
臣請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馀悉還為編人。
官為計口授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
’議雖上,罷之。
” 《舊唐書李德裕傳》:“元和以來,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
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貨無厭。
以敬宗誕月,請于泗州置僧壇,度人資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黨渡淮。
德裕奏論曰:‘王智興于所屬泗州置僧尼戒壇,自去冬于江淮以南,所在懸旁招置。
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
自聞泗州有壇,戶有三丁,必令一丁落發,意在規避王徭,影庇資産。
自正月已來,落發者無算。
臣今于蒜山渡點其過者,一日一百馀人,勘問惟十四人是舊日沙彌,馀是蘇,常百姓,亦無本州文憑,尋已勒還本貫。
訪聞泗州置壇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納二缗,給牒即回,無别法事。
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誕節,計江淮以南失卻六十萬丁壯,此事非細,系于朝廷法度,狀奏。
’即日诏徐州罷之。
” 《武宗紀》:“會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
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令移于寺内;其下州寺并廢。
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十寺,寺僧十人。
’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
如破落,亦宜廢毀。
其合行香日,官吏宜于道觀。
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僧留三十人。
上都左街留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
’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像、鐘磐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銀、輸石等像銷付度支。
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處分。
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舊。
’又奏:‘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胪寺。
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獨存。
其人并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
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
’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
漢魏之後,象教浸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
以至于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惑人意而衆益迷。
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阙,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于土木之工,奪人利于金寶之飾,遺君親于師資之際,違配偶于戒律之間。
壞法害人,無逾此道。
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饑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
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耕而食,待織而衣。
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雲構藻飾,僭拟宮居,晉、宋、齊、梁,物力調擦,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緻也。
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厘革,劃除不盡,流衍轉資。
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
而中外諸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
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衆,予何讓焉。
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馀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
勒大秦穆護妖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
於戲!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
驅浮遊不業之徒己逾十萬,廢丹臒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靜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
将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
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 《通鑒武宗會昌五年》:“上惡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
道士趙歸真等複勸之,乃先毀山野招提、蘭若,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
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
”“八月王午,诏陳釋教之弊,宣告中外。
幾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妖僧二千餘人,毀招提、蘭若四萬餘區,收良田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所留僧皆隸主客,不隸祠部。
百官上表稱賀,尋又诏東都隻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
五台僧多亡奔幽州。
李德裕召進奏官謂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為将必不如幽州将,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為虛取容納之名,染于人口?獨不見近日劉從谏招聚無算閑人,竟有何益?’張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關,曰:‘有遊僧入境則斬之。
’”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聽留兩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隸功德使,不隸主客。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閏三月,敕會昌季年并省寺字。
雖雲異方之教,無損緻理之源,中國之人久行其道,厘革過當,事體未宏,其靈山勝境,天下州縣,應會昌五年四月所廢寺宇,有宿舊名僧,複能修創,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 《通鑒》:“是時君相務反會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複其舊。
”五年夏六月,進士孫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織,不自溫飽,而群僧安坐華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戶不能養一僧。
武宗憤其然,髪十七萬僧,是天下一百七十萬戶始得蘇息也。
陛下即位以來,修複廢寺,天下斧刀之聲至今不絕,度僧幾複其舊矣。
陛下縱不能如武宗除積弊,奈何興之于已廢乎!日者陛下欲修國東門,谏官上言,速為罷役。
今所複之寺,豈若東門之急耶?所役之工,豈值東門之勞耶?願早降明诏,僧未複者勿複,未修者勿修,庶幾百姓猶得以息肩也。
”秋七月,中書門下奏:“陛下樂奉釋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财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擾人,望委所在長吏量加搏節,所度僧亦為選擇有行業者,若容兇粗之人,則更非敬道也。
鄉村佛舍,請罷兵日修。
”從之。
冬十月乙卯,中書門下奏:“今邊市已息,而州縣諸寺尚未畢功,望且令成之,其大縣遠于州府者,聽置一寺;其鄉村毋得更置佛舍。
”從之。
周世宗顯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額者悉廢之。
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
惟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聽設戒壇。
禁僧俗舍身、斷手足、煉指、挂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
令兩京及諸州,每歲造僧帳,有死亡、歸俗皆随時開落。
是歲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廢者三萬三百三十六,見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诏沸寺己廢于顯德中,不得複興。
開寶中,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
至道初,又令三百人歲度一人,以誦經五百紙為合格。
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萬數,天子驚駭,遂下诏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餒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無轉死之民!東南之俗,遊情不職者跨村連邑,去而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
”、天禧二年三月,诏不許創修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縣不切覺察,亦行朝典。
公主、戚裡、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創造寺觀,開置戒壇。
如違,禦史彈奏。
”是歲,又诏諸處,不系名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村鄉,況有條貫,不許存留,并令毀拆其舍宇,三十間以上并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折志誠等焚毀《道藏》僞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