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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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及闆。
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系老子親著,棕皆後人僞撰,宜悉毀。
”從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毀諸道觀、聖祖天尊祠。
成宗元貞元年正月,诏道家複行《金箓》,《科範》。
改佛為道 宋徽宗大觀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階三十六等。
宣和元年,诏改佛号大覺金仙,棕為仙人、大士。
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老學庵筆記》:“政和初,神霄玉清萬壽宮,初止改天甯萬壽宮觀為之,後别改宮觀一所,不用天甯。
若州城無宮觀,即改僧寺。
俄又不用宮觀,止改僧寺。
初,通撥賜産千畝,已而豪華無涯。
西京以崇德院為宮,據其産二萬一千畝,賃舍錢、園利錢又在其外。
三泉縣以不隸州,特置。
已而凡縣皆改一僧寺為神霄下院,骎骎日張,至宣和末方已。
” 禁鑄佛寫經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王子,诏曰:”佛教者在於清靜,存乎利益。
今兩京城内,寺字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
下人淺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
浸以流蕩,頗成蠢弊,如聞坊巷之内,開鋪寫經,公然鑄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虧,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緣求福,因緻饑寒。
言念愚蒙,深用嗟悼。
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諸身,道則不遠。
溺于積習,實藉申明。
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辄更以镌佛寫經為業。
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禮。
須經典誦讀者,勤于寺取讀,如經本少,僧為寫供。
諸州寺觀并準此。
” 禁與僧尼往還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與僧尼往還。
禁僧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門不得去寺浮遊民間,行者仰以公文。
诏曰:‘比邱不在寺舍,遊涉村落,交通奸猾,經曆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
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資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
’” 《舊唐書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範附太平公主。
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頗峻。
” 《全唐詩話》:“賈島為僧時,洛陽令不許僧午後出寺。
島有詩雲:不如牛與羊,猶得日暮歸。
”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釋迎設教,出自外方;漢主中年。
漸于東土。
說茲因果,廣樹筌蹄;事涉虛玄,渺同河漢。
故三皇作義,五帝乘時,未開方便之門,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财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
愚人寡識,屢陷刑科。
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闾,溪壑無厭,惟财是斂。
津梁自壞,其教安施?無益于人,有蠹于俗。
或出入州縣,假托威權;或巡曆鄉村,恣行教化。
因其聚會,便有宿宵,左道不常,異端斯起。
自今以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
六時禮忏,須依律儀。
午後不行,宜守俗制。
如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并官吏辄與往還,各量事科貶。
” 《遼史》:聖宗開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煉指。
《金史王修傳》:“知大興府事。
時僧徒多遊貴戚門,修惡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
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長公主為請,修曰:‘奉上命。
’即令出之。
立召僧杖一百死。
京師肅然。
” 李薦《浮屠論》:“浮屠初入中國,英睿之君、忠義之臣欲除其弊,終有不能。
何哉?銷之不以其道也。
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
曰:‘吾将使汝不出戶,治其佛之說而躬行之。
’禮部著以為令,刑部防以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并僧道寺觀,禁女子不得為尼。
時上以釋、道二教,近代崇尚太過,徒衆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
乃令府州縣大寺觀一所,并其徒而處之,擇有戒行者領其事。
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之。
又以民家多以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
著為令。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琩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
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夜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
當是時,民皆崇敬。
其後有去須發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
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禦災捍患,其道益彰。
故二教曆世久不磨滅者以此。
今之學佛者曰禅、曰講、日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
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
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衆者一所,并而居之,毋雜處于外,與民相混。
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隐者流,願還俗者聽。
其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
道士設齋醮者,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财。
及民有效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多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七月丙戍朔,诏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子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五年,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于天下僧寺,時京師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遊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僞。
于是命造周知之冊,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号,俱載于僧名之下。
既成,頒示天下僧寺。
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
容隐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禮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餘僧、道俱不許奔走于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财。
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勿許,仍毋得創庵堂。
若遊方問道,必自備道裡費,毋索取于民間,民亦毋得辄自侮慢。
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以驗其實,不同者獲送有司。
憎道有妻妾者,許諸人捶逐。
相容隐者罪之。
正統六年《實錄》雲:“舊例,僧有妻者,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鈔五十錠,無鈔毆死勿論。
”願還俗者聽。
亦不許收民兒童為憎,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徑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禮部言:“今天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宜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之。
”诏從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師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
禮部以聞,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聽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
”命悉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
九月庚午,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僧會司奏:“縣舊有僧六百餘人,今僅存其半,請小民之願為僧者,令披剃給度牒。
”不聽,上谕禮部臣曰:“國家之名民,服田力穑,養父母,出租賦,以供國用。
僧坐食于民,何補國家?度民為僧,舊有禁令,違者必罪。
” 六年六月辛巳,命禮部移文中外,凡民于弟憧奴自削發冒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輸作;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
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五年閏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間天下寺院皆以歸并,近有不務祖風者仍以僻處私建庵院,僧尼混處,屢犯憲章。
乃命禮部榜示天下,憚守清規,違者必誅。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經典,而私簪剃,敗辱教門,命禮部定通制,今後願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裡保勘無礙,然徑得投寺觀從師受業。
俟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谙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
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出家。
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許出家。
若寺觀住持不檢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禮部榜谕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罷朝,禦右順門。
謂行在禮部尚書胡溁曰:“今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中間豈無有罪之人潛隐其中。
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無之,爾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試,能通大經則給與度牒。
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經皆不給。
” 二年七月戊子,罷僧童四百五十一人為民。
時僧童陳達高等,請給度牒,考試皆不通梵典。
行在禮部請懲以
十月己酉,張易等言:“參校道書,惟《道德經》系老子親著,棕皆後人僞撰,宜悉毀。
”從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毀諸道觀、聖祖天尊祠。
成宗元貞元年正月,诏道家複行《金箓》,《科範》。
改佛為道 宋徽宗大觀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階三十六等。
宣和元年,诏改佛号大覺金仙,棕為仙人、大士。
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老學庵筆記》:“政和初,神霄玉清萬壽宮,初止改天甯萬壽宮觀為之,後别改宮觀一所,不用天甯。
若州城無宮觀,即改僧寺。
俄又不用宮觀,止改僧寺。
初,通撥賜産千畝,已而豪華無涯。
西京以崇德院為宮,據其産二萬一千畝,賃舍錢、園利錢又在其外。
三泉縣以不隸州,特置。
已而凡縣皆改一僧寺為神霄下院,骎骎日張,至宣和末方已。
” 禁鑄佛寫經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王子,诏曰:”佛教者在於清靜,存乎利益。
今兩京城内,寺字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
下人淺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
浸以流蕩,頗成蠢弊,如聞坊巷之内,開鋪寫經,公然鑄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虧,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緣求福,因緻饑寒。
言念愚蒙,深用嗟悼。
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諸身,道則不遠。
溺于積習,實藉申明。
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辄更以镌佛寫經為業。
須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禮。
須經典誦讀者,勤于寺取讀,如經本少,僧為寫供。
諸州寺觀并準此。
” 禁與僧尼往還 唐玄宗開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與僧尼往還。
禁僧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門不得去寺浮遊民間,行者仰以公文。
诏曰:‘比邱不在寺舍,遊涉村落,交通奸猾,經曆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
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資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違者加罪。
’” 《舊唐書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範附太平公主。
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頗峻。
” 《全唐詩話》:“賈島為僧時,洛陽令不許僧午後出寺。
島有詩雲:不如牛與羊,猶得日暮歸。
”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釋迎設教,出自外方;漢主中年。
漸于東土。
說茲因果,廣樹筌蹄;事涉虛玄,渺同河漢。
故三皇作義,五帝乘時,未開方便之門,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盡軀命以求緣,竭資财而作福,未來之勝因莫效,見在之家業已空,事等系風,猶無所悔。
愚人寡識,屢陷刑科。
近日僧徒,此風尤甚,因緣講說,眩惑州闾,溪壑無厭,惟财是斂。
津梁自壞,其教安施?無益于人,有蠹于俗。
或出入州縣,假托威權;或巡曆鄉村,恣行教化。
因其聚會,便有宿宵,左道不常,異端斯起。
自今以後,僧尼除講律之外,一切禁斷。
六時禮忏,須依律儀。
午後不行,宜守俗制。
如犯者,先斷還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縣,不能捉搦,并官吏辄與往還,各量事科貶。
” 《遼史》:聖宗開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煉指。
《金史王修傳》:“知大興府事。
時僧徒多遊貴戚門,修惡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
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長公主為請,修曰:‘奉上命。
’即令出之。
立召僧杖一百死。
京師肅然。
” 李薦《浮屠論》:“浮屠初入中國,英睿之君、忠義之臣欲除其弊,終有不能。
何哉?銷之不以其道也。
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
曰:‘吾将使汝不出戶,治其佛之說而躬行之。
’禮部著以為令,刑部防以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并僧道寺觀,禁女子不得為尼。
時上以釋、道二教,近代崇尚太過,徒衆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
乃令府州縣大寺觀一所,并其徒而處之,擇有戒行者領其事。
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之。
又以民家多以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
著為令。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琩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
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國異教也,自漢明帝夜有金人入夢,其法始自西域而至。
當是時,民皆崇敬。
其後有去須發出家者,其所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以為善。
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漢張道陵,能以異術役召鬼神,禦災捍患,其道益彰。
故二教曆世久不磨滅者以此。
今之學佛者曰禅、曰講、日瑜伽;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
皆不循本俗,污教敗行,為害甚大。
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衆者一所,并而居之,毋雜處于外,與民相混。
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隐者流,願還俗者聽。
其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詞語。
道士設齋醮者,亦不許拜奏青詞,為孝子慈孫演誦經典報祖父母者,各遵頒降科儀,毋妄立條章,多索民财。
及民有效瑜伽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多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七月丙戍朔,诏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子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五年,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于天下僧寺,時京師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為僧,遊食四方,無以驗其真僞。
于是命造周知之冊,自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寺院僧名以次編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為僧年月與所授度牒字号,俱載于僧名之下。
既成,頒示天下僧寺。
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不同者許獲送有司,械至京師,治之重罪。
容隐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禮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餘僧、道俱不許奔走于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财。
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勿許,仍毋得創庵堂。
若遊方問道,必自備道裡費,毋索取于民間,民亦毋得辄自侮慢。
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以驗其實,不同者獲送有司。
憎道有妻妾者,許諸人捶逐。
相容隐者罪之。
正統六年《實錄》雲:“舊例,僧有妻者,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鈔五十錠,無鈔毆死勿論。
”願還俗者聽。
亦不許收民兒童為憎,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上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奏聞,方許,三年徑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禮部言:“今天下僧道數多,皆不務本教,宜令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之。
”诏從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及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師冒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
禮部以聞,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聽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
”命悉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
九月庚午,直隸蘇州府嘉定縣僧會司奏:“縣舊有僧六百餘人,今僅存其半,請小民之願為僧者,令披剃給度牒。
”不聽,上谕禮部臣曰:“國家之名民,服田力穑,養父母,出租賦,以供國用。
僧坐食于民,何補國家?度民為僧,舊有禁令,違者必罪。
” 六年六月辛巳,命禮部移文中外,凡民于弟憧奴自削發冒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輸作;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
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五年閏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間天下寺院皆以歸并,近有不務祖風者仍以僻處私建庵院,僧尼混處,屢犯憲章。
乃命禮部榜示天下,憚守清規,違者必誅。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經典,而私簪剃,敗辱教門,命禮部定通制,今後願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裡保勘無礙,然徑得投寺觀從師受業。
俟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錄、道錄司考試,果谙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
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出家。
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許出家。
若寺觀住持不檢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禮部榜谕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罷朝,禦右順門。
謂行在禮部尚書胡溁曰:“今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中間豈無有罪之人潛隐其中。
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無之,爾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試,能通大經則給與度牒。
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經皆不給。
” 二年七月戊子,罷僧童四百五十一人為民。
時僧童陳達高等,請給度牒,考試皆不通梵典。
行在禮部請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