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選舉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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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舉 三代以前,天下列國有三卿、五大夫、一十七士。

    大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

    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子、男之大夫一命。

    其士以下皆不命,皆國君專之。

    漢初,王、侯國百官皆如漢朝,唯丞相命於天子,其禦史大夫以下皆自置。

    及景帝懲吳、楚之亂,殺其制度,罷禦史大夫以下官。

    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補。

    其州郡佐吏,自别駕、長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

    "曆代因而不革。

     漢初,掾吏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

    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世祖诏:"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

    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禦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覈,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

    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诏書,有司奏罪名,并正舉者。

    " 建武二年,衛飒辟大司徒府,舉能案劇,除侍禦史。

     安帝元初六年,诏三府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五人。

     舊任三府選令史,光祿試尚書郎,時皆特拜,不複選試。

    李固與吳雄上疏,選舉補置,可歸有司。

    帝感其言,自是稀複特拜,切責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稱善。

    楊秉亦言所徵皆特拜不試為非。

     翟酺為侍中,時尚書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試對政事、天文、道術,以高第者補之。

    酺自恃能高,而忌故太史令孫懿恐有先用,乃绐懿曰:"圖書有漢賊孫登,将以才智為中書所害,觀君表相,似當應之。

    "因對之涕泣。

    懿憂懼移病不試,由是酺對第一,拜尚書。

     按:東漢用人,多以試取之。

    諸科之中,孝廉、賢良、有道皆有試,遷官則如博士,如尚書皆先試,至於辟舉、徵召,無不試者。

    李固、楊秉所言,皆以試為是,特拜為非。

    然所試率文墨小技,固未足以知其賢否也。

    況於翟酺者,以市井權谲之術,冒取高第,又足為賢乎? 孝靈帝時,司徒楊賜、太尉桓焉皆坐辟诏禁锢黨人免。

     徐氏曰:"按公府之有辟命,自西京則然矣。

    然東漢之世,公卿尤以辟士相高。

    卓茂習《詩》、《禮》為通儒,而辟丞相府史;蔡邕少博學好詞章,而辟司徒橋元府;周舉博學洽聞,為儒者宗,而辟司徒李邰府。

    又有五府俱辟如黃瓊者,四府并命如陳紀者。

    往往名公钜卿以能緻賢才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乘為重,是以譽望日隆,名節日著,而一洗末世苟合輕就之風。

    孟子曰:"觀近臣以其所為主,觀遠臣以其所主。

    "其斯之謂與! 州從事史十二人,皆州自辟除,通為百石。

     按《魯恭傳》:"恭再在公位,選辟高第至列卿、郡守者數十人,而其耆舊大姓或不蒙薦舉,至有怨望者。

    恭聞之曰:'學之不講,是吾憂也。

    諸生不有鄉舉者乎?'終無所言。

    "蓋東漢時,選舉、辟召皆可以入仕。

    以鄉舉裡選循序而進者,選舉也;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者,辟召也。

    故時人猶以辟召為榮雲。

     孫寶為京兆尹,故吏侯文以剛直不苟合,常稱疾不仕。

    寶以恩禮請文為布衣友,日設酒食,妻子相對。

    文求受署為掾,進見如賓禮。

    數月,以立秋日署文東部督郵,入見,敕曰:"今日鷹隼始擊,當順天氣,取奸惡,掾部讵有其人乎?"文仰曰:"無其人不敢受職。

    "寶曰:"誰也?"文曰"霸陵杜稚季"雲雲。

    於是稚季不敢犯法。

    寶為京兆三歲,京師稱之。

    任延為會稽都尉,吳有龍邱苌者,隐居太末,王莽時,四輔、三公連辟,不就。

    掾吏白延請召之,延曰:"龍邱先生躬德履義,都尉掃灑其門,猶懼辱焉,召之不可。

    "遣功曹奉書記,緻醫藥,吏使相望於道。

    積一歲,苌乃乘辇詣府,願得先死備錄。

    延辭讓再三,遂署議曹祭酒。

     按:兩漢二千石長吏皆可以自辟曹掾,而所辟大概多取管屬賢士之有才能操守者。

    蓋必如是,乃能知闾裡之奸邪、黔庶之休戚,故治狀之顯著,常必由之。

    後世長吏既不與之以用人之權,而士自一命以上,拘於三互之法,不使之效職顯能於本土。

    士之賢者亦以隐情惜已,不預郡府之事為高,而與郡守、縣令共治其民者,則皆兇惡貪饕、舞文悖理之胥吏,大率皆本土人也。

    然則豈三互之法可行之於僚掾,而獨不行之於胥吏?可施之於有行止之命官,而獨不可施之於無藉在之惡少乎? 魏王淩為青州刺史。

    青土初定,請王基為别駕,後召為秘書郎,淩複請還。

    頃之,司徒王郎辟基,淩不遣。

    朗書劾州曰:"凡家臣之良,則升於公輔,公臣之良,則入於王職,是故古者侯伯有貢士之禮。

    今州取宿衛之臣,留秘閣之吏,所希聞也。

    "淩猶不遣。

    淩流稱青土,亦由基葉和之輔也。

     劉虞備禮署田疇為從事,令其奉表行。

    在既而虞為公孫瓒所殺,疇至,哭於虞墓。

    北歸,率宗族附從數百人,掃地而盟曰:"君仇不報,不可以立於世。

    "遂入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敵地而居,徵辟皆不就。

     曹爽辟王沈及羊祜,沈勸祜應命,祜曰:"委質事人,複何容易。

    "遂不就。

     古人之於所為主也,有君臣之義焉,故難則死之。

    羊叔子之賢,蓋知曹爽之不足以死故也。

     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

    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於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後周時,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於朝廷。

     隋文帝時,牛弘為吏部尚書,高構為侍郎,最為稱職。

    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則六部以下官吏,鹹吏部所掌。

    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複辟署矣。

     弘問於劉炫曰:"魏、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甯舍,何也?"炫對曰:"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

    其所事具寮則長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過數十。

    今則不然。

    大小之官,悉是吏部,纖介之績,皆屬考功,所以繁也。

    "唐制,二品、三品冊授,五品以上制授,守五品以上敕授,六品以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判補即辟舉之類)。

     肅、代以後,天下兵興多故,官濫而铨法益壞。

    沈既濟上疏極言之,欲請:"五品以上及群司長官,宰臣進叙,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祖之屬,聽州府辟用。

    則铨擇之任委於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

    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

    牧守、将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

    "(有《選舉雜議》十條,詳見《舉官門》) 既濟《選舉雜議》五:"或曰:'今日多情故,長官許其選吏,必綱紀紊失,不如今已之有倫也。

    '答曰:'不假古義,請徵目前以明之。

    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将以下,皆使自铨擇。

    縱其間或有情故,大舉其例,十猶七全,則辟吏之法見行於今,但未及於州縣耳。

    利害之理,較然可觀,何紀之失?何綱之紊?向令諸使僚佐盡授於選曹,則安獲鎮方隅之重、理财賦之殷也。

    '"六:"或曰:'頃年嘗見州縣有攝官,皆是牧守所自署置,政多苟且,不議久長,才始到官,已營生計,迎新送故,勞弊甚矣。

    今令州郡召辟,則其弊亦爾,柰何?'答曰:'國家職員,皆禀朝命,攝官承乏,苟濟一時,不日不月,事必停省,人雖流而責不及,績雖著而官不成,便身而行,不苟何待?若職無移奪,命自州邦,所攝之官,便為己任,上酬知己,下利班榮,争竭智力,人誰不盡?今常調之人,遠授一職,已數千裡赴集,又數千裡之官,挈攜妻孥,往複勞苦,必一周而在路,料間歲而停官,成名非知已之恩,後任可計考而得。

    此之不苟,而誰為苟!'" 陸贽秉政,請令台閣長官各自舉其屬,有不職,坐舉者。

    帝初許之,或言諸司所舉皆親黨,招賂遺,無實才,帝複诏宰相自擇。

    贽上奏言其非便,帝雖嘉之,然卒停薦士诏。

    (陸贽疏見《舉士門》) 按:自隋時,海内一命之官,并出於朝廷,州郡無複有辟署之事。

    士之才智可效一官者,苟非宿登仕版,則雖見知於方鎮嶽牧,亦不能稍振拔之,以收其用。

    至唐,則仕者多由科目矣,然辟署亦時有之,而其法亦不一。

    有既為王官而被辟者,若張建封之辟許孟容,李德裕之辟鄭畋,白敏中之辟王铎是也;有登第未釋褐入仕而被辟者,若董晉之於韓退之是也;有強起隐逸之仕者,若烏重允之於石洪、溫造,張博之於陸龜蒙是也;有特招智略之士者,若裴度之於柏耆,杜慆之於辛谠是也。

    而所謂隐逸智略之士,多起自白衣。

    劉貢甫言:"唐有天下,諸侯自辟幕府之士,唯其才能,不問所從來,而朝廷常收其俊偉,以補王官之缺,是以号稱得人。

    "蓋必許其辟置,則可破拘攣,以得度外之士,而士之偶見遺於科目者,亦未嘗不可自效於幕府,取人之道,所以廣也。

    宋時,雖有辟法,然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曆任者不可辟,其可辟者複拘以資格,限以舉主。

    蓋去古法愈遠,而倜傥跅弛之士,其不諧尺繩於科目,受羁{馬中}於铨曹者,少得以自達矣。

     宋太祖皇帝建隆四年,诏:"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

    自今曆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 開寶四年,诏:"自今諸州不得以攝官視事;其阙員處,即時以聞,當委有司除注。

    "繼又诏:"委有司按其曆任經三攝無曠敗者,具以名聞。

    "(詳見《舉官門》) 太宗雍熙四年,诏:"今後諸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并不得擅舉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員,即時具奏。

    " 神宗熙甯間,内外小職任,長吏舊得奏舉者悉罷,一歸吏部,以為選阙。

    已而铨法所授,才與職多不相當,遂又即選阙取其不可專以法注者,仍許辟置,然亦罕矣。

    至要司劇任,或創有興建,長吏欲得其所親信者與相協濟,則往往特命許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廢也。

    時開封府許自辟其府曹官,自馀如東西審官、三班、流内铨主簿,陝西湖城鎮等監官,發運、轉運司管幹文字及掌機宜文字,元豐中,三司在京倉庫、禦廚、店宅務,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幹當公事,及差使使臣,并川路買茶起綱場監官之類,并許自辟,不從吏部注拟。

     哲宗元祐元年,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廣南攝官凡兩經解發,攝簿尉一任無過,遂得正授。

    若重加舉數,亦可少節其濫。

    " 徽宗大觀二年,诏:"祖宗銷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

    自今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阙得替官權。

    " 政和六年,吏部侍郎韓粹彥言:"三年,患官久阙則乏事,嘗诏:'見官若當終更,已及三月,或創阙及非次阙而經三季無辟牍來上,則不俟長吏奏報,吏部徑自用阙。

    '有明命矣。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