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選舉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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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官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自唐末喪亂,搢紳之家,或以告敕鬻於族姻,遂亂昭穆,至有舅叔拜甥侄者。
選人僞濫者衆,郭崇韬欲革其弊,請令铨司精加考核。
時南郊行事官千二百人,注官者才數十人,塗毀告身者十之九。
選人或号泣道路,或餒死逆旅。
明宗天成二年,制:"選人或因遠地幹戈、私門事故,遂至過格。
今後如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
又據長定格,選人中有隐憂者殿五選。
伏以人倫之貴,孝道為先,既有負於尊親,定不公於州縣,有傷風化,須峻條章。
今後諸色官員内,有隐憂冒榮者,勘責不虛,終身不齒,其入仕告敕,并付所司焚毀。
" 三年,敕:"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内,有莊宗禦署及朕署,便與據正官資叙;其僞朝授官,勘驗不虛,亦同告身例處分。
興元以西,曾授僞蜀爵命敕,到後一周年為限,各於本罷任處投狀分析,申奏點勘,出限不叙理。
" 中書奏:"吏部流外铨諸色選人試判兩節,并不優劣等第與官資。
其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事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
吏部南曹關:'今年及第進士内,《三禮》劉瑩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
'勘狀稱:'晚逼試期,偶拾得判草寫淨,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
'"敕:"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激勸效官。
劉瑩等既不攻文,隻合直書其事,豈得相傳藁草,侮渎公場?及至定期覆試,果聞自懼私歸,宜令所司落下放罪,許再赴舉。
"其年十月,敕:"訪聞每年及第舉人牒試、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隻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
如斯乖謬,須議去除。
此後關送舉人,委南曹官吏準格考試。
如是進士并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構文章,辨明治道;如是委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隻書'未詳'。
如開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請假文書,卻牒貢院,申奏停落。
" 按:唐以試判入仕,五季因之,然以此三條觀之,其為文具可知也。
有如流外铨,必胥吏之徒,非以文學進身者,則所對不責其引徵古今,但據事理判斷,誠是也。
至於及第進士,而乃一詞莫措,傳寫定本,雷同欺诳,至煩國家立法,明開曾親筆硯、委無文章兩途以處之,則烏取其為進士乎?況正身多不至,則所謂試者,不過上下相與為欺耳,可無試也。
長興二年,敕:"舉選之衆,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馀,多無敕甲,不有詳延之路,永為遐棄之人。
其失墜告身者,先取本人狀,當授官之日,何人判铨?與何人同官?上任、罷任與何人交代?仍勘曆任處州縣,如實,則别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 周世宗顯德元年,初令翰林學士、兩省官舉令錄。
除官之日,署舉者姓名,若貪穢敗官,連坐。
宋朝之制,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
吏部铨唯注拟州縣官。
舊幕職皆使府辟召,國朝但吏曹拟授。
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中書特授。
周朝每藩郡有阙,或遣朝官權知。
太祖始削外權,牧伯之阙,止令文臣權莅。
其後,内外皆非本官之職,但以差遣為資曆。
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少卿、監以上、刺史、副率内職,中書、樞密院主之。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诏:"常參官并翰林學士内有嘗佐藩郡及曆州縣官者,各保舉堪充幕職、今錄一人,不必以親為避,但條析具實以聞,當於除授制書辨其舉主,它日有所犯不如舉狀,連坐之。
" 知制诰高錫奏:"請許人讦告濫舉,所告不實者罪之,得實者白身授以官,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賞缗錢。
"從之。
四年,诏:"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
自今曆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又诏陶榖等於見任前任幕職、州縣官中舉堪為藩郡通判者一人,如謬舉,量事連坐。
又诏:"自今諸州吏民不得即詣京師舉留即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職、州縣等官。
若實以治行尤異著名,吏民固欲借留,或請立碑頌德者,許即於本處陳述,以俟上報。
"真宗鹹平時,複诏禁之。
乾德二年,诏翰林學士等四十二人,各舉才堪通判者各一人。
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書門下引驗以聞。
上慮铨衡止憑資曆,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開寶四年,诏:"自今諸州不得以攝官視事,其阙員處,即時以聞,當委有司除注。
"十一月,又诏:"近以諸道攝官,悉令罷去,及慮若更民政,欲著吏能,雷同遐棄,良可惜也。
宜委有司按其曆任,經三攝無曠敗,即以名聞。
任僞署者不在此限。
" 五年,先時,令諸州印發春季選人文解,自千裡至五千裡外,分定日限為五等,各發離本處,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馀季準此。
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罰置殿選。
諸州員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夾重封題号,逐季入遞,合格日四時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
流外铨據狀申奏,以四時取解參選。
至是,國家取荊、益、交、廣,辟土既廣,吏員多阙,是以歲常放選。
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铨,铨司依次注授。
其後,選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無實矣。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先是,選人試判三道,考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為下。
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
至是,诏增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惟中下;依舊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為下,殿一選。
六年,令諸路轉運使下所屬州府,令長吏擇見任判司薄尉之清廉明幹者,具以名聞。
當驿召引對,授以知縣之任。
八年,诏:"自今應臨軒所選官吏,并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曆,審取進止。
"時上選用庶僚,不專委有司,皆引對,觀其敷納,有可采者,悉與超擢;複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乃有是诏。
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官,各於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四年,诏曰:"進賢推士,當務至公;行爵出祿,固無虛授。
苟畢得其材實,亦何吝於寵章。
近者諸處奏薦,多涉親黨,既非得舉,徒啟幸門。
将塞津谿,宜行告谕:自今諸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并不得擅舉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員,即時具奏。
" 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
是日,诏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
尚慮徼功,固當責實,交相繩檢,於理攸宜。
自今轉運使凡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榖,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者,令諸州歲終件析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
"诏:"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 四年,令内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逾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問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諸官。
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之人,并須析其爵裡及曆仕殿最以聞,不得有隐。
所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得狀者,有賞典。
真宗鹹平二年,秘書郎陳彭年請複舉官自代之制,诏秘書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
拯等上言:"竊詳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内,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阙,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今緣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請令兩省、禦史台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方得入謝。
在外者,授訖三日内,具表附驿以聞。
"诏可。
景德元年,诏:"内外群官所保舉人,亦有中道變遷,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負累滋多。
宜令比類并許陳首,當懲責其人,特免連坐。
" 四年,又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内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贓,元舉主更不連坐。
" 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職、州縣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薦舉。
" 三年四月,诏:"自今每年終,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并同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已谙委,或衆共推稱。
至時,令閤門、禦史台計會催促,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具奏聞,當行責罰。
如十二月内差出,亦須舉官後方得入辭。
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钤轄親民者,亦同此例。
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結罪奏舉部内官屬,不限名數,明言在任勞績;如無人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
以次年二月二
選人僞濫者衆,郭崇韬欲革其弊,請令铨司精加考核。
時南郊行事官千二百人,注官者才數十人,塗毀告身者十之九。
選人或号泣道路,或餒死逆旅。
明宗天成二年,制:"選人或因遠地幹戈、私門事故,遂至過格。
今後如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
又據長定格,選人中有隐憂者殿五選。
伏以人倫之貴,孝道為先,既有負於尊親,定不公於州縣,有傷風化,須峻條章。
今後諸色官員内,有隐憂冒榮者,勘責不虛,終身不齒,其入仕告敕,并付所司焚毀。
" 三年,敕:"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内,有莊宗禦署及朕署,便與據正官資叙;其僞朝授官,勘驗不虛,亦同告身例處分。
興元以西,曾授僞蜀爵命敕,到後一周年為限,各於本罷任處投狀分析,申奏點勘,出限不叙理。
" 中書奏:"吏部流外铨諸色選人試判兩節,并不優劣等第與官資。
其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事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
吏部南曹關:'今年及第進士内,《三禮》劉瑩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
'勘狀稱:'晚逼試期,偶拾得判草寫淨,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
'"敕:"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激勸效官。
劉瑩等既不攻文,隻合直書其事,豈得相傳藁草,侮渎公場?及至定期覆試,果聞自懼私歸,宜令所司落下放罪,許再赴舉。
"其年十月,敕:"訪聞每年及第舉人牒試、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隻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
如斯乖謬,須議去除。
此後關送舉人,委南曹官吏準格考試。
如是進士并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構文章,辨明治道;如是委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隻書'未詳'。
如開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請假文書,卻牒貢院,申奏停落。
" 按:唐以試判入仕,五季因之,然以此三條觀之,其為文具可知也。
有如流外铨,必胥吏之徒,非以文學進身者,則所對不責其引徵古今,但據事理判斷,誠是也。
至於及第進士,而乃一詞莫措,傳寫定本,雷同欺诳,至煩國家立法,明開曾親筆硯、委無文章兩途以處之,則烏取其為進士乎?況正身多不至,則所謂試者,不過上下相與為欺耳,可無試也。
長興二年,敕:"舉選之衆,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馀,多無敕甲,不有詳延之路,永為遐棄之人。
其失墜告身者,先取本人狀,當授官之日,何人判铨?與何人同官?上任、罷任與何人交代?仍勘曆任處州縣,如實,則别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 周世宗顯德元年,初令翰林學士、兩省官舉令錄。
除官之日,署舉者姓名,若貪穢敗官,連坐。
宋朝之制,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
吏部铨唯注拟州縣官。
舊幕職皆使府辟召,國朝但吏曹拟授。
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中書特授。
周朝每藩郡有阙,或遣朝官權知。
太祖始削外權,牧伯之阙,止令文臣權莅。
其後,内外皆非本官之職,但以差遣為資曆。
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少卿、監以上、刺史、副率内職,中書、樞密院主之。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诏:"常參官并翰林學士内有嘗佐藩郡及曆州縣官者,各保舉堪充幕職、今錄一人,不必以親為避,但條析具實以聞,當於除授制書辨其舉主,它日有所犯不如舉狀,連坐之。
" 知制诰高錫奏:"請許人讦告濫舉,所告不實者罪之,得實者白身授以官,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賞缗錢。
"從之。
四年,诏:"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
自今曆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又诏陶榖等於見任前任幕職、州縣官中舉堪為藩郡通判者一人,如謬舉,量事連坐。
又诏:"自今諸州吏民不得即詣京師舉留即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職、州縣等官。
若實以治行尤異著名,吏民固欲借留,或請立碑頌德者,許即於本處陳述,以俟上報。
"真宗鹹平時,複诏禁之。
乾德二年,诏翰林學士等四十二人,各舉才堪通判者各一人。
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書門下引驗以聞。
上慮铨衡止憑資曆,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開寶四年,诏:"自今諸州不得以攝官視事,其阙員處,即時以聞,當委有司除注。
"十一月,又诏:"近以諸道攝官,悉令罷去,及慮若更民政,欲著吏能,雷同遐棄,良可惜也。
宜委有司按其曆任,經三攝無曠敗,即以名聞。
任僞署者不在此限。
" 五年,先時,令諸州印發春季選人文解,自千裡至五千裡外,分定日限為五等,各發離本處,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馀季準此。
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罰置殿選。
諸州員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夾重封題号,逐季入遞,合格日四時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
流外铨據狀申奏,以四時取解參選。
至是,國家取荊、益、交、廣,辟土既廣,吏員多阙,是以歲常放選。
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铨,铨司依次注授。
其後,選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無實矣。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先是,選人試判三道,考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為下。
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
至是,诏增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惟中下;依舊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為下,殿一選。
六年,令諸路轉運使下所屬州府,令長吏擇見任判司薄尉之清廉明幹者,具以名聞。
當驿召引對,授以知縣之任。
八年,诏:"自今應臨軒所選官吏,并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曆,審取進止。
"時上選用庶僚,不專委有司,皆引對,觀其敷納,有可采者,悉與超擢;複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乃有是诏。
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官,各於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四年,诏曰:"進賢推士,當務至公;行爵出祿,固無虛授。
苟畢得其材實,亦何吝於寵章。
近者諸處奏薦,多涉親黨,既非得舉,徒啟幸門。
将塞津谿,宜行告谕:自今諸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并不得擅舉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員,即時具奏。
" 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
是日,诏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
尚慮徼功,固當責實,交相繩檢,於理攸宜。
自今轉運使凡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榖,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者,令諸州歲終件析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
"诏:"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 四年,令内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逾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問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諸官。
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之人,并須析其爵裡及曆仕殿最以聞,不得有隐。
所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得狀者,有賞典。
真宗鹹平二年,秘書郎陳彭年請複舉官自代之制,诏秘書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
拯等上言:"竊詳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内,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阙,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今緣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請令兩省、禦史台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方得入謝。
在外者,授訖三日内,具表附驿以聞。
"诏可。
景德元年,诏:"内外群官所保舉人,亦有中道變遷,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負累滋多。
宜令比類并許陳首,當懲責其人,特免連坐。
" 四年,又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内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贓,元舉主更不連坐。
" 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職、州縣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薦舉。
" 三年四月,诏:"自今每年終,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并同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已谙委,或衆共推稱。
至時,令閤門、禦史台計會催促,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具奏聞,當行責罰。
如十二月内差出,亦須舉官後方得入辭。
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钤轄親民者,亦同此例。
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結罪奏舉部内官屬,不限名數,明言在任勞績;如無人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
以次年二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