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選舉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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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以前到京,如有違限,委都進奏院具名以聞,當依不申考帳例科罪。

    三司使副即結罪舉奏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仍令中書置籍,先列被舉人名銜,次列曆任功過及舉主姓名、薦舉度數,一本留中書,一本常以五月一日進内。

    次年籍内,仍計向來功過及薦舉度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

    兩省、尚書省、禦史台官,凡出使迥,并須采訪所至及經曆鄰近郡官治迹善惡以聞。

    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到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鄰近及經由州縣訪聞群官善惡,亦須同奏,先於閤門投進後,方得入見。

    或朝廷要人任使,及有不治州縣難了公事,并於上件籍内選擇過犯數少,舉任及課績數多,并資曆相當者差委,仍於宣敕内盡列舉主姓名。

    或能一任幹集,即特與遷轉;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處。

    内外群臣并舉及三人幹事者,仰中書、樞密院具名取旨,當議甄獎;如并舉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 天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錄稍多,員阙甚少,請權借審官院京朝官知縣阙注拟一任。

    "诏審官院以五千戶以下縣借之。

     仁宗天聖六年,诏:"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

    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

    " 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

    國子監阙講官,嘗诏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又嘗诏近臣舉常參官曆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已之親及執政近屬毋得舉;欲官諸邊要,亦嘗诏節度使至閤門使、知州軍、鈴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使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又或诏諸轉運使、提點刑獄、升朝官舉所部官才任将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皆诏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

    至於文行之士,錢榖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而守選者更郊赦減與赴調。

    後立法:所舉未遷而罪贓暴露者,免劾。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物議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舉官。

    又下诏風厲,毋以為薦舉阿私。

    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複薦。

    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

     又诏磨勘遷京官者,增四考為六考,增舉者四人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

    舉者雖多,無本道使者亦為不應格。

    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之,而試判者亦名文具,因循無所去取。

     禦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

    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

    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辄信而遣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

    因仍弗革,其弊将深。

    "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内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無辄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

    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

    明年,流内铨複裁内外臣僚歲貢數,文臣待制至侍禦史,武臣自觀察使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辄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睦州團練推官柳三變到官未逾月,而知州呂蔚薦之。

    侍禦史知雜郭勸言:"蔚未睹善狀而薦之,蓋私之也"。

    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薦。

    又诏:"選人六考改官而嘗犯私罪者,加一考。

    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嘗參官毋得複舉。

    "自是舉官之數省矣。

    又命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無辄舉。

    其後又增舉主至三員。

    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仁宗朝,尤以選人遷京官為重,雖有司引對法當與,帝亦省察其當否乃可之。

     蘇轼《策别》曰:"國家取人,有制策,有進士,有明經,有諸科,有任子,有府史雜流。

    凡此者,雖衆無害也。

    其終身進退之決,在乎召見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愛惜慎重者也。

    今之議不過曰:'多其資考,而責之以舉官之數,且彼有勉強而已。

    資考既足,而舉官之數亦以及格,則将執文墨以取必於我,雖千百為輩,莫敢不盡與。

    '臣竊以為今之患正在於任文太過,是以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歲月必得,甚可惜也。

    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聞於吏部吏部,以其資考之遠近、舉官之衆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之以其材器之優劣而定其等,歲終而奏之,以诏天子廢置;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其數,以所奏之等補之,及數而止。

    使其予奪亦雜出於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奮厲磨淬,以求聞於時,而向之所謂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勞而自去。

    然而議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為差,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

    '臣以為不然。

    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綱,而其出入變化,固将付之於人。

    昔者,唐有天下,舉進士者群至於有司之門,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

    是故有司得以搜羅天下之賢俊,而習知其為人,至一日之試,則固已不取也。

    唐之得人,於斯為盛。

    今以名聞於吏部者,每歲不過數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訪問參考其才,雖有失者,蓋已寡矣。

    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

    '則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為奸也。

    "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其過惡重者其法均。

    且夫人之難知,自堯舜病之矣。

    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況於十數年之後,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過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強為善以求舉;惟其既已改官而無憂,是故蕩然無所不至。

    方其在州縣之中,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則其勢不可以不舉,彼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故曰'今之法,責人以其所不能'者,謂此也。

    一縣之長察一縣之屬,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職司者察其屬郡者也。

    此三者其屬無幾耳,其貪,其廉,其寬猛,其能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

    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複以為牧人欤?夫為長而屬之不知,則此固可以罷免而無足惜者。

    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不即以聞,他日有以告者,則其長不過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不坐。

    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

    職司察其屬郡,郡縣各察其屬,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亦可怪也。

    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何也?夫吏之貪者,其始必詐廉以求舉。

    舉者皆王公貴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

    居官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

    連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馀人,此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耳。

    為法之弊,至於如此,亦可變矣!如臣之策,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

    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縱又加之舉官,亦無如之何,終不能逆知終身之廉者而後舉,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

    苟以其罪罪職司、守令,彼其勢誠有於督察之。

    臣知貪利小人無容足之地,又何必於舉官焉難之。

    " 石林葉氏曰:"祖宗時,監司、郡守薦部吏,初無定員,有其人則薦之,故人皆謹重不肯輕舉,改官人每歲殆無幾。

    自慶曆後,始以屬邑多寡制數。

    于是各務充元額,不複更考材實,改官人每歲遂至數倍。

    事有欲革弊而反以為弊,固不得不謹其初。

    治平中,賈直孺為中司,嘗以為言,朝廷終莫能處,蓋人情沿習既久,雖使複舊,亦不可為也。

    " 英宗時,禦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馀員,可謂多矣。

    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馀人。

    臣不敢遠引前代,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數未有限,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

    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

    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又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比天聖漸繁,而改官者固已衆矣。

    然磨勘應格者,猶不越旬日即引對,未有待次者也。

    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

    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

    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

    如一郡之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已。

    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能也。

    謂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

    "天子納其言,下诏申敕焉。

     明年,诏:"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

    "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是歲,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舉京官人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