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選舉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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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官
唐制,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為三铨,尚書、侍郎分主之。
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
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叙。
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
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
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僞、隐冒升降者有罰。
文書乖錯,隐幸者駁放之,非隐幸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辨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
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
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巴試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
厭者為甲,上於仆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
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
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
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
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
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
皇帝缌麻以上親、皇太後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後大功、皇後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後小功缌麻、皇後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後小功缌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
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叙。
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
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
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内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叙。
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内,叙品卑者亦如之。
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叙。
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
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
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
郡、縣公子,視從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
二王後孫,視正三品。
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
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
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
弘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
應入五品者以聞。
書、算學生,從九品下叙。
凡弘文、崇文生,皇帝缌麻以上親,皇太後、皇後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
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并侄,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
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官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蔭一人。
凡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叙;六品而下,遞降一階。
骁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叙。
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叙;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
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叙,給記階牒。
考多者,準考累加。
凡醫術,不過尚藥奉禦;陰陽、蔔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胪譯語,不過典客署令。
凡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
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并清官子為之,六考為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為之,八考而滿。
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
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為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複試,量文武授散官。
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
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
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
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
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
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高祖武德初,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
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
至則授用,無所黜退。
不數年,求者浸多,亦頗加簡汰。
舊制,内外官皆吏部啟奏授之,大則署制三公,小則綜覈品流。
自隋以降,職事五品以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
唐承隋制,初則尚書铨掌六品、七品選,侍郎铨掌八品選,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
其後,尚書、侍郎通掌六品以下選,其員外郎、監察禦史,亦吏部唱訖,尚書、侍郎為之典選。
自貞觀以後,員外郎乃制授之。
又至則天朝,以吏部權輕,監察亦制授之。
其铨綜也,南曹綜覈之,廢置予奪之,铨曹注拟之,尚書門下兼同之,門下詳覆之,覆成而後過官。
至肅宗即位靈武,強寇在郊,始命中書以功狀除官,非舊制也。
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在京師者,冊授(諸王及職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并臨軒冊授;其職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并朝堂冊。
訖,皆拜廟。
冊用竹簡,書用漆);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
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拟。
自六品以下,旨授;具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
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唯員外郎、禦史及供奉之官則否(供奉官名起居、補阙、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
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唐取人之路蓋多矣。
方其盛時,著於令者:納課品子萬人,諸館及州、縣學六萬三千七十人,太史曆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醫藥童、針咒諸生二百一十一人,太蔔蔔筮三十人,千牛備身八十人,備身左石二百五十六人,進馬十六人,齋郎八百六十二人,諸衛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諸屯生、副千九百八人,諸折沖府錄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執仗、執乘每府三十二人,親事、帳内萬人,集賢院禦書手百人,史館典書、楷書四十一人,尚藥童三十人,諸台、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史六千馀人。
凡此者,皆入官之門戶,而諸司主錄以成官及州縣佐史未叙者不在焉。
至於铨選,其制不一。
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選"。
太宗時,以歲旱榖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會選"。
高宗上元二年,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仕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禦史為選補使,謂之"南選"。
其後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
而廢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複詳焉。
太宗貞觀五年六月十一日,敕:"準貞觀四年正月一日制,春秋舉薦官,中書、門下奏:常參官八品以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内得替者,并停薦。
其使下郎官、禦史、丁憂廢省官,在外者,望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委中書、門下、尚書省、禦史台。
常參清官并諸使三品以上,左右庶子、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谕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中允、中舍、秘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聞薦。
"至六年十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後,王府官宜停薦,其見任宰相及勳臣子弟,亦不須舉人。
"至八年:"每冬薦官,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馀官不得過一人,準前敕處分。
"至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或成者,宜令諸司尚書左右
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
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叙。
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
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
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僞、隐冒升降者有罰。
文書乖錯,隐幸者駁放之,非隐幸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辨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
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
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巴試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
厭者為甲,上於仆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
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
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
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
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
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
皇帝缌麻以上親、皇太後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後大功、皇後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後小功缌麻、皇後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後小功缌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
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叙。
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
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
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内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叙。
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内,叙品卑者亦如之。
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叙。
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
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
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
郡、縣公子,視從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
二王後孫,視正三品。
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
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
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
弘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
應入五品者以聞。
書、算學生,從九品下叙。
凡弘文、崇文生,皇帝缌麻以上親,皇太後、皇後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
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并侄,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
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官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蔭一人。
凡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叙;六品而下,遞降一階。
骁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叙。
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叙;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
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叙,給記階牒。
考多者,準考累加。
凡醫術,不過尚藥奉禦;陰陽、蔔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胪譯語,不過典客署令。
凡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
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并清官子為之,六考為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為之,八考而滿。
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
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為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複試,量文武授散官。
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
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
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
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
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
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高祖武德初,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
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
至則授用,無所黜退。
不數年,求者浸多,亦頗加簡汰。
舊制,内外官皆吏部啟奏授之,大則署制三公,小則綜覈品流。
自隋以降,職事五品以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
唐承隋制,初則尚書铨掌六品、七品選,侍郎铨掌八品選,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
其後,尚書、侍郎通掌六品以下選,其員外郎、監察禦史,亦吏部唱訖,尚書、侍郎為之典選。
自貞觀以後,員外郎乃制授之。
又至則天朝,以吏部權輕,監察亦制授之。
其铨綜也,南曹綜覈之,廢置予奪之,铨曹注拟之,尚書門下兼同之,門下詳覆之,覆成而後過官。
至肅宗即位靈武,強寇在郊,始命中書以功狀除官,非舊制也。
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在京師者,冊授
訖,皆拜廟。
冊用竹簡,書用漆);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
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拟。
自六品以下,旨授;具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
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唯員外郎、禦史及供奉之官則否
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唐取人之路蓋多矣。
方其盛時,著於令者:納課品子萬人,諸館及州、縣學六萬三千七十人,太史曆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醫藥童、針咒諸生二百一十一人,太蔔蔔筮三十人,千牛備身八十人,備身左石二百五十六人,進馬十六人,齋郎八百六十二人,諸衛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諸屯生、副千九百八人,諸折沖府錄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執仗、執乘每府三十二人,親事、帳内萬人,集賢院禦書手百人,史館典書、楷書四十一人,尚藥童三十人,諸台、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史六千馀人。
凡此者,皆入官之門戶,而諸司主錄以成官及州縣佐史未叙者不在焉。
至於铨選,其制不一。
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選"。
太宗時,以歲旱榖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會選"。
高宗上元二年,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仕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禦史為選補使,謂之"南選"。
其後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
而廢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複詳焉。
太宗貞觀五年六月十一日,敕:"準貞觀四年正月一日制,春秋舉薦官,中書、門下奏:常參官八品以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内得替者,并停薦。
其使下郎官、禦史、丁憂廢省官,在外者,望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委中書、門下、尚書省、禦史台。
常參清官并諸使三品以上,左右庶子、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谕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中允、中舍、秘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聞薦。
"至六年十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後,王府官宜停薦,其見任宰相及勳臣子弟,亦不須舉人。
"至八年:"每冬薦官,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馀官不得過一人,準前敕處分。
"至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或成者,宜令諸司尚書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