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選舉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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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官
《虞書》:"帝!光天之下,至于海隅蒼生,萬邦黎獻,共惟帝臣。
惟帝時舉,敷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 臯陶曰:"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載采采(載,行。
采,事也。
稱其人之有德,必舉事以為驗)。
"禹曰:"何?"臯陶曰:"寬而栗(寬弘莊栗),柔而立,願而恭,亂而敬(亂,治也),擾而毅(擾,順也。
毅,果也),直而溫,簡而廉(性簡易而有廉隅),剛而塞(剛斷而實塞),強而義,彰厥有常,吉哉(明九德之常,以擇人而官之)!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九德中有其三。
宣,布;夙,早;浚,思也。
卿大夫稱家。
言能日日布行三德,早夜思之,須明行之,可以為卿大夫);日嚴祇敬六德亮采,有邦(嚴敬其身,行六德,可為諸侯)。
翕受敷施,九德鹹事,俊乂在官,百僚師師,百工惟時。
撫于五辰,庶績其凝。
" 《周官》:"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
" 按:古人之取士,蓋将以官之,然則舉士之與舉官,非二途也。
三代之時,法制雖簡,而考核本明;毀譽既公,而賢愚自判。
往往當時士之被舉,未有不入官者也。
降及後世,巧僞日甚,而法令亦滋多,遂以科目為舉士之途,铨選為舉官之途,二者各自為防閑檢校之法。
至唐,則以試士屬之禮部,試吏屬之吏部,於是科目之法、铨選之法,日新月異,不相為謀,蓋有舉於禮部而不得官者,不舉於禮部而得官者,則士所以進身之塗轍,亦複不一,不可比而同之也,於是立舉士、舉官兩門以統之。
然三代、兩漢之時,二者本是一事,故摭其事實,原其法意之詳於士者入《舉士門》,詳於官者入《舉官門》。
然大概未嘗各自立法,於後世之為也,故所紀多互見,必參考然後得之。
秦自孝公納商鞅策,富國強兵為務,仕進之塗唯辟田與勝敵而已。
至始皇遂平天下。
漢高祖十一年,诏曰:"賢士大夫既與我定有天下,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有肯從吾遊者,吾能尊榮之。
布告天下:其有意稱明德者,禦史、中執法、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署行、義及年。
有而不言,覺,免。
"(詳見《舉士門》)
景帝诏曰:"有市籍,赀多不得官,廉士寡欲易足。
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官,赀少則不得官,朕甚憐之。
減至四算算得官。
"(詳及注見《赀選門》)
漢制,凡郡國之官,非傅相,其他既自署置,又調僚屬及部人之賢者,舉為秀才、廉吏,而貢於王庭,多拜為郎,居三署,無常員,或至千人,屬光祿勳。
故卿校、牧守居閑待诏,或郡國貢送、公車徵起,悉在焉。
光祿勳複於三署中铨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出為他官,以補阙員。
武帝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盡,诏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故馬或奔踶而緻千裡,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負俗,謂被世譏論也)。
夫泛駕之馬、跅弛之士,亦在禦之而已。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異等,可為将相及使絕國者。
" 先公曰:"汲黯常谏帝曰:'陛下求賢甚勞,未盡其用,辄已殺之。
以有限之士,供無已之誅,臣恐天下賢材将盡,陛下誰與共為治乎'?帝笑曰:'有材不肯盡用,與無材同,不殺何施?'蓋至是名臣文武欲盡,則黯之說十馀年而遂驗矣。
帝徒知殺之之易,而不知招之之難也,無怪乎诏下而無有應舉者。
雖然,帝於是春秋高而血氣亦浸定矣。
" 元帝永光元年,诏丞相、禦史舉質樸、淳厚、謙遜、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師古曰:"始令丞相、禦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
" 按:西都舉人之法,如孝廉及賢良方正,有未仕而舉者,有既仕而舉者。
至是,複诏舉此四科。
蓋未仕者則以此開選舉之門,而既仕者就以此定考課之法也。
成帝陽朔二年,奉使者不稱,诏丞相、禦史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元延元年,诏以日食、星隕,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哀帝建平元年,诏大司馬、列侯、将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東漢之制,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台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
光武建武十二年,诏三公舉茂材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将軍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材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一人,監禦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材各一人。
改前漢常侍曹尚書為吏部尚書,其所進用,加以歲月先後之次。
又诏三公以四科辟召。
(見《辟舉門》)
舊制,光祿舉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異者為茂材四行(四行,淳厚、質樸、謙遜、節儉也)。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绶長吏視事三歲以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
章帝時,诏複用前漢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
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於他狀;舉非人兼不舉者,罪。
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複用之。
第一科補西曹南閣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
和帝永元五年,诏曰:"選舉良材,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鄉曲。
而郡縣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别著狀上。
而宣布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察。
今新蒙赦令,且複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
在位不以選舉為憂,督察不以發覺為務,非獨州郡。
是以庶官非人,下民被傷,由法不行故也。
" 安帝永初二年,诏王主官屬墨绶下至郎、谒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裡有廉清孝順之稱,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永初五年,诏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将子孫明曉戰陣任将帥者。
惟帝時舉,敷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 臯陶曰:"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載采采
采,事也。
稱其人之有德,必舉事以為驗)。
"禹曰:"何?"臯陶曰:"寬而栗
毅,果也),直而溫,簡而廉
宣,布;夙,早;浚,思也。
卿大夫稱家。
言能日日布行三德,早夜思之,須明行之,可以為卿大夫);日嚴祇敬六德亮采,有邦
翕受敷施,九德鹹事,俊乂在官,百僚師師,百工惟時。
撫于五辰,庶績其凝。
" 《周官》:"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
" 按:古人之取士,蓋将以官之,然則舉士之與舉官,非二途也。
三代之時,法制雖簡,而考核本明;毀譽既公,而賢愚自判。
往往當時士之被舉,未有不入官者也。
降及後世,巧僞日甚,而法令亦滋多,遂以科目為舉士之途,铨選為舉官之途,二者各自為防閑檢校之法。
至唐,則以試士屬之禮部,試吏屬之吏部,於是科目之法、铨選之法,日新月異,不相為謀,蓋有舉於禮部而不得官者,不舉於禮部而得官者,則士所以進身之塗轍,亦複不一,不可比而同之也,於是立舉士、舉官兩門以統之。
然三代、兩漢之時,二者本是一事,故摭其事實,原其法意之詳於士者入《舉士門》,詳於官者入《舉官門》。
然大概未嘗各自立法,於後世之為也,故所紀多互見,必參考然後得之。
秦自孝公納商鞅策,富國強兵為務,仕進之塗唯辟田與勝敵而已。
至始皇遂平天下。
漢高祖十一年,诏曰:"賢士大夫既與我定有天下,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有肯從吾遊者,吾能尊榮之。
布告天下:其有意稱明德者,禦史、中執法、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署行、義及年。
有而不言,覺,免。
"
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官,赀少則不得官,朕甚憐之。
減至四算算得官。
"
故卿校、牧守居閑待诏,或郡國貢送、公車徵起,悉在焉。
光祿勳複於三署中铨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出為他官,以補阙員。
武帝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盡,诏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故馬或奔踶而緻千裡,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
夫泛駕之馬、跅弛之士,亦在禦之而已。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異等,可為将相及使絕國者。
" 先公曰:"汲黯常谏帝曰:'陛下求賢甚勞,未盡其用,辄已殺之。
以有限之士,供無已之誅,臣恐天下賢材将盡,陛下誰與共為治乎'?帝笑曰:'有材不肯盡用,與無材同,不殺何施?'蓋至是名臣文武欲盡,則黯之說十馀年而遂驗矣。
帝徒知殺之之易,而不知招之之難也,無怪乎诏下而無有應舉者。
雖然,帝於是春秋高而血氣亦浸定矣。
" 元帝永光元年,诏丞相、禦史舉質樸、淳厚、謙遜、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師古曰:"始令丞相、禦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
" 按:西都舉人之法,如孝廉及賢良方正,有未仕而舉者,有既仕而舉者。
至是,複诏舉此四科。
蓋未仕者則以此開選舉之門,而既仕者就以此定考課之法也。
成帝陽朔二年,奉使者不稱,诏丞相、禦史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元延元年,诏以日食、星隕,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哀帝建平元年,诏大司馬、列侯、将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東漢之制,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台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
光武建武十二年,诏三公舉茂材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将軍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材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一人,監禦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材各一人。
改前漢常侍曹尚書為吏部尚書,其所進用,加以歲月先後之次。
又诏三公以四科辟召。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绶長吏視事三歲以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
章帝時,诏複用前漢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
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於他狀;舉非人兼不舉者,罪。
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複用之。
第一科補西曹南閣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
和帝永元五年,诏曰:"選舉良材,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鄉曲。
而郡縣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别著狀上。
而宣布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察。
今新蒙赦令,且複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
在位不以選舉為憂,督察不以發覺為務,非獨州郡。
是以庶官非人,下民被傷,由法不行故也。
" 安帝永初二年,诏王主官屬墨绶下至郎、谒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裡有廉清孝順之稱,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永初五年,诏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将子孫明曉戰陣任将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