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選舉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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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本司侍郎引試都堂,訪以理術,兼商量時務。

    狀考其理識通者及考第事迹,定為三等,并舉主姓名錄奏。

    試日,仍令禦史一人監試。

    " 按:唐初所謂冬薦,即後來所謂舉狀也。

    但如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皆有薦人之權,則其途亦廣。

    然所薦必試而後用,則薦人者亦必審而後發,不至如後來全以請谒囑託而得之者矣。

     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铨注法,複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督、都護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

    其後李敬元為少常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袆,仁袆又造姓曆,改狀樣、铨曆等程式,而铨總之法密矣。

    然是時仕者衆,庸愚鹹集,有僞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他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

    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

    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

    大率十人競一官,馀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以僻書隐學為判目,無複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

     黃門侍郎、知吏部選事劉祥道上疏曰:"今之選司,取士傷多且濫。

    每年入流數過一千四百人,是傷多也;雜色入流,不加铨簡,是傷濫也。

    古之選者,為官擇人,不聞取人多而官員少也。

    今官員有數,入流無限,以有數供無限,遂令九流繁總,人随歲積。

    謹約在所須人,量支年别入流者,今内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已上,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員,略舉大數,當一萬四千人。

    壯室而仕,耳順而退,取其中數,不過支三十年。

    此則一萬四千人,三十年而略盡。

    若年别入流者五百人,三十年便得一萬五千人,定須者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人,足充所須之數。

    況三十年之外,在官者猶多,此便有馀,不慮其少。

    今每年入流者遂至一千四百馀人,應須數外,恒馀兩倍。

    又比來放選者,見停亦千馀人,更複年别新加,實非處置之法。

    望請釐革,稍清其選。

    "中書令杜正倫亦言入流者多,為政之弊。

    公卿以下憚於改作,事竟不行。

     武後初,試選人皆糊名,後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

    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

    職員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試官以處之,故當時有"車載鬥量"之謠。

    又以鄧元挺、許子儒為侍郎,無所藻鑒,委成令史,依資平配。

    李峤為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馀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釐務,至與正官相毆者。

    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

     中宗時,韋後及太平、安樂公主等用事,於側門降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數千員。

    内外盈溢,無廳事以居,當時謂"三無坐處",言宰相、禦史及員外郎也。

    又以鄭愔為侍郎,大納貨賂,選人留者甚衆,至逆用三年員阙,而綱紀大潰。

    韋氏敗,始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願為侍郎,姚元之為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為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阙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實者不取。

    初,尚書铨掌七品以上選,侍郎铨掌八品以下選。

    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未幾,璟、元之等罷,殿中侍禦史崔莅、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罷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積於下,必有非常之變。

    "乃下诏盡複斜封别敕官。

     元宗即位,勵精為治,制:"凡官不曆州縣者,不拟台、省。

    "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院,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

    又诏員外郎、禦史、諸供奉官皆進名敕授,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

    由是铨司之任輕矣。

    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又建議置十铨,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

    太子左庶子吳競谏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

    今以頲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郎皆不聞,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

    "帝悟,複以三铨還有司。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

    先是,選司注官惟視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遷,或老於下位,有出身二十年不得祿者。

    又州縣亦無等級,或視大入小,或初近後遠,皆無定制。

    光庭始奏用循資格,各以罷官若幹選而集,官高者選少,卑者選多,無問能否,選滿則注,限年蹑級,毋得逾越,非負譴者,皆有升無降。

    有庸愚沉滞者皆喜,謂之"聖書",而才俊之士無不怨歎。

    宋璟争之不能得。

    及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為非求才之方,奏罷之。

    诏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

    自今有異材高行,聽擢不次。

    "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

     按:自漢董仲舒對策,以謂:"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

    "然則年勞之說,自西漢以來有之矣,然未嘗專以此為用人之法。

    至崔亮之在後魏,裴光庭之在唐,則遂以此立法矣。

    此法既立之後,庸碌者便於曆級而升,不緻沉廢;挺特者不能脫穎以出,遂至邅迥。

    宋、蕭二公皆以為非,明皇雖從其言,而卒不能易其法。

    非特明皇不能易而已,傳之後世,踵而行之,卒不可變。

    何也?蓋守法之事,庸愚皆能之;知人之明,則賢哲亦不敢以此自詭故也。

    昔熙甯間,東坡公拟進士禦試策曰:"古之欲立非常之功者,必有知人之明;苟無知人之明,則循規矩,蹈繩墨,以求寡過。

    二者審於自知,而安於才分者也。

    道可講習而知,德可勉強而能,惟知人之明不可學,必出於天資。

    如蕭何之識韓信,豈有法之可傳者?以諸葛孔明之賢,而短於知人,故失之於馬谡,而孔明亦審於自知,故終身不敢用魏延。

    我仁祖之在位也,事無大小,一付之於法,人無賢不肖,一付之於公議,事已效而後行,人已試而後用,終不敢求非常之功者,誠以當時大臣不足以與知人之明也。

    古之為醫者,聆音察色,洞視五藏,則其治疾也,有剖胸、決脾、洗擢胃腎之變。

    苟無其術,不敢行其事。

    今無知人之明,而欲立非常之功,解縱繩墨,以慕古人,則是未能察脈,而欲試華佗之方,其異於操刀而殺人者幾希矣。

    "然則後之論者,雖君相之用人,猶以循規矩,蹈繩墨為主,則知人之事,固難以責之吏部尚書也。

     天寶二年,李林甫領吏部尚書,日在政府,選事悉委侍郎宋遙、苗晉卿。

    禦史中丞張倚新得幸於上,遙、晉卿欲附之。

    時選人集者以萬計,入等者六十四人,倚子奭為之首,群議沸騰。

    議沸騰安祿山入言於上,上悉召入等人面試之,奭手持試紙,終日不成一字,時人謂之"曳白"。

    遙、晉卿等皆坐貶官。

     天寶九載,敕:"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

    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

    又限循資,尤難獎擢。

    自今已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方圜取人,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拟。

    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為一甲。

    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

    大理評事,緣朝要子弟中有未曆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事。

    自今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并不得注拟。

    " 初,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阙注唱。

    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铨總。

    又故事,必三铨、三注、三唱而後拟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

    楊國忠以右相兼吏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迹、功優,宜對衆定留放。

    乃先遣吏密定員阙,一日,會左相及諸司長官於都堂注唱,以誇神速;或於宅中引注,虢國姊妹垂簾觀之,或有老醜者,指名以為笑,士大夫遭诟恥。

    故事,兵、吏部注官訖,於門下過,侍中、給事中省,不過者謂之"退量"。

    國忠注官,呼左相陳希烈於坐隅,給事中列於前,曰:"既對注拟,即是過門下了。

    "侍郎韋見素、張倚皆衣紫,與本曹郎官藩屏外排比案牍,趨走谘事,國忠顧謂簾中曰:"兩個紫袍主事何如?"楊氏大噱。

     先公曰:"唐之選格,寬嚴失中。

    其始立法,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詢其便利,而拟其官;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

    厭者為甲,上於仆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不審者皆得駁下,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此其詳也。

    惟若是,是以有出身二十年不獲祿者。

    自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