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選舉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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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作循資格,謂之"聖書",至楊國忠任情廢法,而選法始大壞。

    然以韓文公之才,猶三選無成,十年如初,不得已,就張建封之辟,然後得祿。

    蓋嚴則賢愚同滞,寬則賢否混淆,亦法使之然也。

     肅宗即位於靈武,以崔渙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時京師未複,舉選不至,诏渙為江淮宣谕選補使。

    收采遺逸,不以親故自嫌,常曰:"抑才虞謗,吾不忍為。

    "然聽受不甚精,以不職罷。

     代宗大曆六年,元載為宰相,奏:"凡别敕除文武六品以下官,乞令吏部、兵部無得檢勘。

    "從之。

    時載所奏拟多不遵法度,恐為有司所駁故也。

     先公曰:"史稱載納賄除吏,恐有司之駁正也。

    然近世廟堂除官,超資越格,惟意所為,有司亦曷嘗敢問?是唐之法令猶存耳。

    " 肅、代以後兵興,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铨法無可道者。

    德宗時,試太常寺葉律郎沈既濟極言其弊,曰:"近世爵祿,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

    臣以為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

    夫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叙,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

    而今選曹皆不及焉。

    且吏部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叙,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曆、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

    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

    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衆流茫茫,耳目猶不足者乎!蓋非鑒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

    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

    按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至於齊、隋,署置多由請托。

    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内收。

    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

    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之常典。

    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

    臣請五品以上及群司長官,俾宰臣進叙,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

    則铨擇之任,委於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

    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

    其牧守、将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

    聖王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接名僞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弱奸宄,下诏之日,随身而廢,通計大數,十去八九矣。

    如是,人少而員寬,事覈而官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

    或曰:'開元、天寶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

    何必外辟,方臻於理?'臣以為不然。

    夫選舉者,經邦之一端,雖制之有美惡,而行之由法令。

    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魏、齊則亂;吏部選集,在神龍、景龍則紊,在開元、天寶則理。

    當其時,久承升平,禦以法術,慶賞不轶,威刑必齊,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

    況以此時用辟召之法,則理不益久乎?"天子雖嘉其言,而重於改作,訖不能用。

     既濟《選舉雜議》十條,二:或曰:"昔後漢貢士,諸生試經學,文史試箋奏。

    則舉人試文,乃前王典故,而子獨非於今,何也?"答曰:"漢代所,貢乃王官。

    耳凡漢郡國每歲貢士,皆拜為郎,分居三署,儲才待诏,無有常職,故初至必試其藝業而觀其能否。

    至於郡國僚吏,皆府主所署,版檄召用,至而授職,何嘗賓貢,亦不試練。

    其遐州陋邑,一掾一尉,或津官戍吏,皆登铨上省,受試而去者,自隋而然,非舊典也。

    "四:或曰:"吏部有濫,止由一門;州郡有濫,其門多矣。

    若等為濫,豈若杜衆門而歸一門乎?"答曰:"州郡有濫,雖多門,易改也;吏部有濫,雖一門,不可改也。

    何者?凡令選法,皆擇才於吏部,述職於州郡。

    若才職不稱,紊亂無任,責於刺史,則曰:'官命出於吏曹,不敢廢也。

    '責於侍郎,則曰:'量書、判、資考而授之,不保其往也。

    '責於令史,則曰:'按由曆出入而行之,不知其他也。

    '黎庶受弊,誰任其咎?若牧守自用,則罪将焉逃?必州郡之濫,獨換一刺史則革矣;如吏部之濫,雖更其侍郎無益也。

    蓋九流浩浩,不可得知,法使之然,非正司之過。

    故雲'門雖多而易改,門雖一而不可改'者,以此。

    " 緻堂胡氏曰:"铨選年格之弊,有志於治天下者,莫不以為當革,而莫有行之者,豈皆智之不及欤?蓋以自不能無私,而度人之不能公也;自以不能知人,而度人之亦不能知也。

    故甯付之成法,猶意乎拔十得五而已。

    縱未可盡革,如沈既濟之論,亦可救其甚弊,俾吏部守案籍、成法,人才之賢否,一不預焉,大則委宰臣叙進,下則聽州府辟舉,其徇私不稱,則吏部覺察,禦史按劾,豈有不得人之患哉?雖然,世無不可革之弊。

    以周、漢良法,魏崔亮、裴光庭一朝而廢之,則崔亮、裴光庭所建,何難改之有?為政在人,人存則政舉矣。

    其本則系乎人君有愛民之意與否耳。

     初,吏部歲常集人,其後三數歲一集,選人猥至,文簿紛雜,吏因得以為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阙員亦累歲不補。

    陸贽為相,乃懲其弊,命吏部據内外員三分之,計阙集人,歲以為常。

    是時,河西、隴右沒於虜,河南、河北不上計,吏員大率減天寶三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而考限遷除之法浸壞。

     帝初任楊炎、盧杞,引植私黨,排陷忠良,天下怨疾。

    貞元後,懲艾其失,雖置宰相,至除用庶官,必反覆參诘乃得下。

    及陸贽秉政,始請台閣長官得自薦其屬,有不職,坐舉者。

    帝初許之,或言諸司所舉皆親黨,招賂遺,無實才,帝複诏宰相自擇。

    贽上奏言其非便,帝雖嘉之,然卒停薦士诏。

     贽疏言:"夫理道之急,在於得人;而知人之難,聖哲所病。

    聽其言則未保其行,求其行則或遺其才。

    校勞考則巧僞繁興,而端方之人罕進;徇聲華則趨進彌長,而沉退之士莫勝。

    自非素與交親,備詳本末,探其志行,閱其器能,然後守道藏用者可得而知,沽名飾貌者不容其僞。

    故孔子雲:'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夫欲觀視而察之,固非一朝一夕之所前也,是以前代有鄉裡舉選之法,長吏辟舉之制(漢制,其州郡佐史,自長吏以下,皆太守、刺史自辟。

    當時如杜喬則楊震所辟,李膺則胡廣所辟。

    唐制,采訪、節度官屬,自判官以下,得自辟舉,未報則稱攝,已命則同正。

    當時如杜甫則嚴武所辟,韓愈則董晉所辟,他皆類此),所以明曆試,廣旁求,證行能,息馳骛也。

    昔周以伯冏為太仆,命之曰:'慎簡乃僚,罔以巧言令色便辟側媚,其惟吉士。

    '是則古之王朝但命其大官,而大官得白簡僚屬之明驗也。

    漢朝務求多士,其選不唯公府辟召而已,又有父任、兄任,皆得為郎。

    選入之初,雜居三所,台省有阙,即用補之。

    是則古之郎官皆以任舉充選,此其明驗也。

    魏晉以後,暨於國初,采擇庶官,多由選部,唯高位重職,乃由宰相考庶官之有成效者,請而命焉。

    故晉代山濤為吏部尚書,中外品員,多所啟授。

    宋朝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先使人謂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

    '羨之答雲:'黃、散已下悉委。

    '蔡廓猶憤恚,以為失職,遂不之官。

    是則黃門、散騎侍郎皆由吏部選授,不必朝廷列位,盡合簡在台司,此其明驗也。

    國朝之制,庶官五品以上,制敕命之;六品已下,則并旨授。

    制敕所命者,蓋宰相商議奏可而除拜之也;旨授者,蓋吏部铨材授職,然後上言,诏旨但畫聞以從之,而不可否者也。

    開元中,吏部注拟選人,奏置循資格限,自起居、遺、補及禦史等官,猶并列於選曹铨綜之例,著在格令,至今不刊,未聞常參之官,悉委宰臣選擇,此又近事之明驗也。

    其後舊典失序,幸臣專朝,舍佥議而重已權,廢公舉而行私惠,是使周行庶品,苟不出時宰之意者,則莫緻焉。

    任衆之道益微,進善之途漸隘。

    近者,每須任使,常苦乏人,臨事選求,動淹旬朔,姑務應用,難盡當才。

    豈不以薦舉陵遲,人物衰少,居常則求精太過,有急則備位不充?欲令庶績鹹熙,固亦難矣。

    臣實驽鈍,一無所堪,猥蒙任使,待罪宰相。

    雖懷竊位之懼,且乏知人之明,自揣庸虛,終難上報。

    唯廣求才之路,使賢者各以彙征;啟至公之門,令職司皆得自達。

    臣當謹守法度,考課百官,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