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選舉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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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信賞必罰,庶乎人無滞用,朝不乏才,以此為酬恩之資,以此為緻理之具。
爰初受命,即以上陳,求賢審官,粗立綱制。
凡是百司之長兼副貳等官,及兩省供奉之職,并因察舉勞效,須加獎任者,并宰臣叙拟以聞,其馀台省屬僚,請委長官選擇,指陳才實,以狀上聞。
一經薦揚,終身保任,各於除書之内,具標舉授之由,示衆以公,明章得失,得賢則進,考增秩失,實則奪俸贖金,亟得則褒升,亟失則黜免,非止搜揚下位亦可閲試大官前志所謂:‘達觀其所舉',即此義也。
自蒙允許,即以宣行。
南宮舉人,才至十數,或非台省舊吏,則是使府佐僚,累經薦延,多曆仕任。
議其資望,既不愧於班行;考其行能,又未聞於阙敗。
而議者遽以騰口,上煩聖聰,道之難行,亦可知矣。
陛下勤求理道,務徇物情,因謂舉薦非宜,複委宰臣揀擇。
崇任輔弼,博采輿詞,可謂聖德之盛者。
然於委任責成之道,聽言考實之方,閑邪存誠,猶恐有阙。
所謂'委任責成'者,将立其事,先擇其人;既得其人,謹謀其始;既謀其始,詳慮其終。
終始之間,事必前定,有疑則勿果於用,既用則不複有疑。
待終其謀,乃考其事。
事愆於素者,革其弊而黜其人;事協於初者,賞其人而成其美,使受賞者無所與遜,見黜者莫得為辭。
夫如是,則苟無其才,孰敢當任?苟當其任,必得竭才,此古之聖王委任責成,無為而理之道也。
所謂'聽言考實',虛受廣納,洪接下之規;明目達聰,廣濟人之道。
欲知事之得失,不可不聽之於言;欲辨言之真虛,不可不考之於實。
言事之得者,勿即謂是,必原其所得之由;言事之失者,勿即謂非,必窮其所失之理。
稱人之善者,必詳考行善之迹;論人之惡者,必明辨為惡之端。
凡聽其言,皆考其實;既得其實,又察以情;既盡其情,複稽於衆。
衆議、情、實,必參相得,然後信其說,獎其誠,如或矯誣,亦寘明罰。
夫如是,則言者不壅,聽之不勞,無浮妄亂教之談,無陰邪害善之說,無輕信見欺之失,無潛陷不辯之冤,此古之聖王聽言考實,不出戶而知天下之方也。
陛下既納臣而用之,旋聞橫議而止之,於臣謀不責成,於橫議不考實,此乃謀失者得以辭其罪,議曲者得以肆其誣。
率是以行,觸類而長,固無必定之計,亦無必實之言。
計不定則理道難成,言不實則小人得志,國家所病,常必由之。
聖旨以為外議雲:'諸司所舉皆有情故,兼受賄賂,不得實才者。
'臣請陛下當使所言之人,詳陳所犯之狀,某人受賄,某舉有情,陛下然後以事質於臣,臣複以事質於舉主。
若便首伏,則據罪抵刑;如或有詞,則付法閱實。
謬舉者必行其罰,誣善者亦反其辜,自然憲典克明,邪慝不作。
懲一沮百,理之善經,何必貸其奸贓,不加辯诘,私其公議,不出主名,使無辜見疑,有罪獲縱,枉直同貫,人何賴焉。
聖旨又以'官長舉人,法非穩便,令臣并自揀擇,不可信任諸司者。
'伏以宰輔,常制不過數人,人之所知,固有限極,必不能遍谙多士,備閱群才。
若令悉命群官,理須輾轉詢訪,是則變公舉為私薦,易明揚以暗投。
倘如議者之言,所舉多有情故,舉於君上,且未絕私,薦於宰臣,安肯無詐。
失人之弊,必乂甚焉。
所以承前命官,罕有不涉私謗,雖則秉鈞不一,或自行情,亦由私訪所親,轉為所賣。
其弊非遠,聖鑒明知。
今又将徇浮言,專任宰臣除吏,宰臣不遍谙識,踵前須訪於人。
若訪於親朋,則是悔其覆車,不易其前轍之失也;若訪於朝列,則是求其私薦,必不如公舉之愈也。
二者利害,惟陛下更詳擇焉。
恐不如委任長官,謹簡僚屬,所揀既少,所求亦精,得賢有鑒識之名,失實當闇謬之責。
人之常性,莫不愛身,況於台省長官,皆是久當朝選,孰肯徇私妄舉,以傷名取責者乎?所謂台省長官,即仆射、尚書、左右丞、侍郎及侍禦史、大夫、中丞是也。
陛下比擇輔相,多亦不出其中。
今之宰相,則往日台省長官也;今之台省長官,乃将來之宰臣也。
但是職名暫異,固非行舉頓殊。
豈有為長官之時,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臣之位,則可擇千百具僚?物議悠悠,其惑斯甚。
聖人制事,必度物宜,無求備於一人,無責人於不逮,尊者領其要,卑者任其詳。
是以人主擇輔臣,輔臣擇庶長,庶長擇僚佐,所任愈崇,故所擇愈少,所試漸下,故所舉漸輕。
進不失倫,則杜絕徼求,将務得人,無易於此。
是故選自卑遠,始升於朝者,各委長吏任舉之,則下無遺賢矣;寘於周行,既任以事者,於是宰臣序進之,則朝無曠職矣;才德兼茂,曆事不逾者,然後人主将任之,則海内無遺士矣。
夫求才貴廣,考課貴精。
求廣在於各選所知,長吏之薦擇是也;考精在於按名責實,宰臣之序進是也。
求不廣,則下位罕進;下位罕進,則用常乏人;用常乏人,則懼曠庶職;懼曠庶職,則苟取備員,是以考課之法不暇精也。
考課不精,則能否無别;能否無别,則砥砺漸衰;砥砺漸衰,則職業不舉;職業不舉,則品格浸微,是以賢能之功不克彰也。
皆失於不廣求人之道,而務選士之精;不思考課之行,而望得人之美。
是以望得彌失,務精益粗,塞源浚流,未見其可。
臣欲詳懲舊說,伏慮聽覽為煩,粗舉一端,以明其理。
往者,則天太後踐祚臨朝,欲收人心,尤務拔擢,洪委任之意,開汲引之門,進用不疑,求訪無倦,非但人得薦士,亦得自舉其才。
所薦必行,所舉辄試,其於選士之道,豈不傷於容易哉?然而課責既嚴,進退皆速,不肖者旋黜,才能者驟升,是以當代謂知人之明,累朝賴多士之用(太後不惜爵位,以寵四方豪桀自為助,雖妄男子,言有所合,辄不次官之;至不稱職,尋亦廢誅不少縱,務取實才真賢,故當時有"把推碗脫"之語。
而一時所得,如姚崇、宋璟輩,皆足以建開元之太平。
事見《則天傳》)。
此乃近於求才貴廣、考課貴精之效也。
陛下誕膺寶曆,思緻理平,雖好賢之心有逾前哲,而得人之盛未逮往時。
蓋由鑒賞獨任於聖聰,搜擇頗難於公舉,但速登延之路,罕施揀覈之方。
遂使先進者漸益凋訛,後來者不相接續,施一令則謗沮互起,用一人則瘡痏立成。
此乃失於選才太精、制法不一之患也(德宗天資猜忌,用人太精,東省閉閣累月,南台惟一禦史)。
則夫舉用之法,傷易而得人;陛下慎簡之規,太精而失士。
是知雖易於舉用,而不易於苟容,則所易者適足廣得人之資,不為害也;不精於法制,而務精於選才,則所精者適足梗進賢之途,不為利也。
人之才行,自昔罕全,苟有所長,必有所短。
若錄長補短,則天下無不用之人,責短舍長,則天下無不棄之士。
加以情有憎愛,趣有異同,假使聖如伊、周,賢如楊、墨,求諸物議,孰免譏嫌?昔子貢問於孔子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
''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
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蓋以小人、君子,意必相反,其在小人之惡君子,亦如君子之惡小人。
将察其情,在審其聽,聽君子則小人道廢,聽小人則君子道消。
今陛下謹選宰臣,必以為重於庶品;謹擇長吏,必以為愈於末流。
及至宰臣獻規,長吏薦士,陛下則但納橫議,不稽始謀。
是乃任以重者輕其言,待以輕者重其事,且又不辨所毀之虛實,不校所議之短長,人之多言,何所不至。
是将使人無所措其手足,豈獨選任之道失其端而已乎!" 貞元四年,吏部奏:"艱難以來,年月積久,兩都士類,散在遠方,三庫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
分見官者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乃至制、敕、旨、皆被改張毀裂。
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所以選集加衆,真僞混然。
謹具由曆狀樣,乞委觀察使、諸州府縣,於界内應有出身以上,合依樣通狀發到所司攢勘,即奸僞必露,冤抑可明。
" 貞元九年,禦史中丞韋正伯劾奏稱:"吏部貞元七年冬京兆府逾濫解送之人,已授官總六十六人。
或有不到京铨試,選授官告;又按選格铨狀自書,試日書迹不同,即駁放;殿選違格文者,皆不複驗;及降資不盡,或與注官。
伏以承前選曹,乖謬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貧乏待阙,奸濫以賄賂成名,非陛下求才審官之意。
"由是刑部尚書劉
爰初受命,即以上陳,求賢審官,粗立綱制。
凡是百司之長兼副貳等官,及兩省供奉之職,并因察舉勞效,須加獎任者,并宰臣叙拟以聞,其馀台省屬僚,請委長官選擇,指陳才實,以狀上聞。
一經薦揚,終身保任,各於除書之内,具標舉授之由,示衆以公,明章得失,得賢則進,考增秩失,實則奪俸贖金,亟得則褒升,亟失則黜免,非止搜揚下位亦可閲試大官前志所謂:‘達觀其所舉',即此義也。
自蒙允許,即以宣行。
南宮舉人,才至十數,或非台省舊吏,則是使府佐僚,累經薦延,多曆仕任。
議其資望,既不愧於班行;考其行能,又未聞於阙敗。
而議者遽以騰口,上煩聖聰,道之難行,亦可知矣。
陛下勤求理道,務徇物情,因謂舉薦非宜,複委宰臣揀擇。
崇任輔弼,博采輿詞,可謂聖德之盛者。
然於委任責成之道,聽言考實之方,閑邪存誠,猶恐有阙。
所謂'委任責成'者,将立其事,先擇其人;既得其人,謹謀其始;既謀其始,詳慮其終。
終始之間,事必前定,有疑則勿果於用,既用則不複有疑。
待終其謀,乃考其事。
事愆於素者,革其弊而黜其人;事協於初者,賞其人而成其美,使受賞者無所與遜,見黜者莫得為辭。
夫如是,則苟無其才,孰敢當任?苟當其任,必得竭才,此古之聖王委任責成,無為而理之道也。
所謂'聽言考實',虛受廣納,洪接下之規;明目達聰,廣濟人之道。
欲知事之得失,不可不聽之於言;欲辨言之真虛,不可不考之於實。
言事之得者,勿即謂是,必原其所得之由;言事之失者,勿即謂非,必窮其所失之理。
稱人之善者,必詳考行善之迹;論人之惡者,必明辨為惡之端。
凡聽其言,皆考其實;既得其實,又察以情;既盡其情,複稽於衆。
衆議、情、實,必參相得,然後信其說,獎其誠,如或矯誣,亦寘明罰。
夫如是,則言者不壅,聽之不勞,無浮妄亂教之談,無陰邪害善之說,無輕信見欺之失,無潛陷不辯之冤,此古之聖王聽言考實,不出戶而知天下之方也。
陛下既納臣而用之,旋聞橫議而止之,於臣謀不責成,於橫議不考實,此乃謀失者得以辭其罪,議曲者得以肆其誣。
率是以行,觸類而長,固無必定之計,亦無必實之言。
計不定則理道難成,言不實則小人得志,國家所病,常必由之。
聖旨以為外議雲:'諸司所舉皆有情故,兼受賄賂,不得實才者。
'臣請陛下當使所言之人,詳陳所犯之狀,某人受賄,某舉有情,陛下然後以事質於臣,臣複以事質於舉主。
若便首伏,則據罪抵刑;如或有詞,則付法閱實。
謬舉者必行其罰,誣善者亦反其辜,自然憲典克明,邪慝不作。
懲一沮百,理之善經,何必貸其奸贓,不加辯诘,私其公議,不出主名,使無辜見疑,有罪獲縱,枉直同貫,人何賴焉。
聖旨又以'官長舉人,法非穩便,令臣并自揀擇,不可信任諸司者。
'伏以宰輔,常制不過數人,人之所知,固有限極,必不能遍谙多士,備閱群才。
若令悉命群官,理須輾轉詢訪,是則變公舉為私薦,易明揚以暗投。
倘如議者之言,所舉多有情故,舉於君上,且未絕私,薦於宰臣,安肯無詐。
失人之弊,必乂甚焉。
所以承前命官,罕有不涉私謗,雖則秉鈞不一,或自行情,亦由私訪所親,轉為所賣。
其弊非遠,聖鑒明知。
今又将徇浮言,專任宰臣除吏,宰臣不遍谙識,踵前須訪於人。
若訪於親朋,則是悔其覆車,不易其前轍之失也;若訪於朝列,則是求其私薦,必不如公舉之愈也。
二者利害,惟陛下更詳擇焉。
恐不如委任長官,謹簡僚屬,所揀既少,所求亦精,得賢有鑒識之名,失實當闇謬之責。
人之常性,莫不愛身,況於台省長官,皆是久當朝選,孰肯徇私妄舉,以傷名取責者乎?所謂台省長官,即仆射、尚書、左右丞、侍郎及侍禦史、大夫、中丞是也。
陛下比擇輔相,多亦不出其中。
今之宰相,則往日台省長官也;今之台省長官,乃将來之宰臣也。
但是職名暫異,固非行舉頓殊。
豈有為長官之時,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臣之位,則可擇千百具僚?物議悠悠,其惑斯甚。
聖人制事,必度物宜,無求備於一人,無責人於不逮,尊者領其要,卑者任其詳。
是以人主擇輔臣,輔臣擇庶長,庶長擇僚佐,所任愈崇,故所擇愈少,所試漸下,故所舉漸輕。
進不失倫,則杜絕徼求,将務得人,無易於此。
是故選自卑遠,始升於朝者,各委長吏任舉之,則下無遺賢矣;寘於周行,既任以事者,於是宰臣序進之,則朝無曠職矣;才德兼茂,曆事不逾者,然後人主将任之,則海内無遺士矣。
夫求才貴廣,考課貴精。
求廣在於各選所知,長吏之薦擇是也;考精在於按名責實,宰臣之序進是也。
求不廣,則下位罕進;下位罕進,則用常乏人;用常乏人,則懼曠庶職;懼曠庶職,則苟取備員,是以考課之法不暇精也。
考課不精,則能否無别;能否無别,則砥砺漸衰;砥砺漸衰,則職業不舉;職業不舉,則品格浸微,是以賢能之功不克彰也。
皆失於不廣求人之道,而務選士之精;不思考課之行,而望得人之美。
是以望得彌失,務精益粗,塞源浚流,未見其可。
臣欲詳懲舊說,伏慮聽覽為煩,粗舉一端,以明其理。
往者,則天太後踐祚臨朝,欲收人心,尤務拔擢,洪委任之意,開汲引之門,進用不疑,求訪無倦,非但人得薦士,亦得自舉其才。
所薦必行,所舉辄試,其於選士之道,豈不傷於容易哉?然而課責既嚴,進退皆速,不肖者旋黜,才能者驟升,是以當代謂知人之明,累朝賴多士之用
而一時所得,如姚崇、宋璟輩,皆足以建開元之太平。
事見《則天傳》)。
此乃近於求才貴廣、考課貴精之效也。
陛下誕膺寶曆,思緻理平,雖好賢之心有逾前哲,而得人之盛未逮往時。
蓋由鑒賞獨任於聖聰,搜擇頗難於公舉,但速登延之路,罕施揀覈之方。
遂使先進者漸益凋訛,後來者不相接續,施一令則謗沮互起,用一人則瘡痏立成。
此乃失於選才太精、制法不一之患也
則夫舉用之法,傷易而得人;陛下慎簡之規,太精而失士。
是知雖易於舉用,而不易於苟容,則所易者適足廣得人之資,不為害也;不精於法制,而務精於選才,則所精者適足梗進賢之途,不為利也。
人之才行,自昔罕全,苟有所長,必有所短。
若錄長補短,則天下無不用之人,責短舍長,則天下無不棄之士。
加以情有憎愛,趣有異同,假使聖如伊、周,賢如楊、墨,求諸物議,孰免譏嫌?昔子貢問於孔子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
''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
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蓋以小人、君子,意必相反,其在小人之惡君子,亦如君子之惡小人。
将察其情,在審其聽,聽君子則小人道廢,聽小人則君子道消。
今陛下謹選宰臣,必以為重於庶品;謹擇長吏,必以為愈於末流。
及至宰臣獻規,長吏薦士,陛下則但納橫議,不稽始謀。
是乃任以重者輕其言,待以輕者重其事,且又不辨所毀之虛實,不校所議之短長,人之多言,何所不至。
是将使人無所措其手足,豈獨選任之道失其端而已乎!" 貞元四年,吏部奏:"艱難以來,年月積久,兩都士類,散在遠方,三庫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
分見官者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乃至制、敕、旨、皆被改張毀裂。
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所以選集加衆,真僞混然。
謹具由曆狀樣,乞委觀察使、諸州府縣,於界内應有出身以上,合依樣通狀發到所司攢勘,即奸僞必露,冤抑可明。
" 貞元九年,禦史中丞韋正伯劾奏稱:"吏部貞元七年冬京兆府逾濫解送之人,已授官總六十六人。
或有不到京铨試,選授官告;又按選格铨狀自書,試日書迹不同,即駁放;殿選違格文者,皆不複驗;及降資不盡,或與注官。
伏以承前選曹,乖謬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貧乏待阙,奸濫以賄賂成名,非陛下求才審官之意。
"由是刑部尚書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