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選舉考十

關燈
滋以前任吏部尚書,及吏部侍郎杜黃裳皆坐削階。

     韓愈《贈張童子序》曰:"天下之以明二經舉於禮部者,歲至三千人。

    始自縣考試定其可舉者,然後升於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與是數焉。

    州若府總其屬之所升,又考試之如縣,加察詳焉,舉其可舉者,然後貢於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與是數焉,謂之'鄉貢'。

    有司總州府之所升而考試之,加察詳焉,第其可進者,以名上於天子而藏之,屬之吏部,歲不及二百人,謂之'出身',能在是選者,厥惟艱哉!二經章句僅數十萬言,其傳注在外皆誦之,又約知其大說,繇是舉者或遠至十馀年,然後與乎三千之數,而升於禮部矣;又或遠至十馀年,然後與乎二百之數,而進於吏部矣。

    班白之老半焉,昏塞不能及者皆不在是限,有終身不得與者焉。

    " 按:如昌黎公之說,則知唐選舉之法,州府所升者試之禮部,禮部所升者試之吏部,其法截然;且禮部所升之士,其中吏部之選十不及一,可謂難矣。

    然觀禦史韋正伯所劾奏貞元七年冬京兆府逾濫解送之人,已授官總六十六人,則似未經禮部者徑入吏部。

    又《會要》稱太和元年中書門下奏:'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抵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

    近年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散、官并稱鄉貢者,并赴科目選。

    及注拟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司不知所守。

    '則知唐中葉以後,法度大段隳廢紊亂矣。

     憲宗時,宰相李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四品以上皆五考。

    (見《考課門》) 楊於陵為吏部侍郎。

    初,吏部程判,别诏官參考,齊抗當國,罷之。

    至是,尚書鄭馀慶移疾,乃循舊制。

    於陵建言:"他官但第判能否,不知限員,有司計員為留遣之格,事不相謀,莫如勿置。

    "於是有诏三考官止較科目選,至常調悉還吏部。

    又請修甲曆,南曹置簿相檢實,吏不能為奸。

     初,吏部選才,将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牍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

    後日月浸久,選人猥多,案牍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集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

    既而來者益衆,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徵僻書曲學隐伏之義問之,唯懼人之能知也。

    (張鷟有《龍筋鳳髓判》,《白樂天集》有《甲乙判》,《元微之集》亦有判百馀篇) 容齋洪氏《随筆》曰:"唐铨選以身、言、書、判擇人。

    既以書為藝,故唐人無不工楷法;以判為貴,故無不習熟,而判語必骈俪,今所傳《龍筋鳳髓判》及《白樂天集 甲乙判》是也。

    自朝廷至縣邑,莫不皆然,非讀書善文不可也。

    宰臣每啟拟一事,亦必偶數十語,今鄭畋敕語、堂判猶存。

    世俗喜道瑣細遺事,參以滑稽,目為'花判'。

    其實乃如此,非若今人握筆據案,隻署一字亦可。

    國初尚有唐馀波,久而革去之,但貌體豐偉,用以取人,未為至論。

    " 按:唐取人之法,禮部則試以文學,故曰策,曰大義,曰詩賦;吏部則試以政事,故曰身,曰言,曰書,曰判。

    然吏部所試四者之中,則判為尤切,蓋臨政治民,此為第一義,必通曉事情,谙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

    今主司之命題,則取諸僻書曲學,故以所不知而出其所不備;選人之試判,則務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而組織皆浮詞。

    然則所得者,不過學問精通、文章美麗之士耳。

    蓋雖名之曰判,而與禮部所試詩賦、雜文無以異,殊不切於從政,而吏部所試為贅疣矣。

    陵夷至於五代,幹戈侵尋,士失素業,於是所謂試判,遂有一詞莫措,傳寫定本,或隻書"未詳",亦可應舉。

    蓋判詞雖工,亦本無益,故及其末流,上下皆以具文視之耳。

     文宗太和元年八月,敕:"諸道、諸軍、諸使應奏判官,并每年冬薦等所奏判官,除新開幕府據元額署外,其向後奏請,如是元阙,即雲:'阙某職,今奏某人充。

    '如已有,今更奏,即雲:'某職某人緣某事停,奏某人替。

    '其前使下台省官合冬薦者,除府使罷外,既有薦用,當其要籍,不合便稱去職。

    自今已後,如帶職掌授台省官兩考者,不在冬薦限;如其實有故罷免者,亦須待授官周歲,然後許冬薦,狀中具言罷免事故。

    其他據品秩合冬薦者,則依元敕。

    " 太和二年三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铨注今春旨甲内超資官洪師敏等六十七人。

    敕:"都省所執是格,铨司所引是例,互相陳列,頗似紛纭。

    所貴清而能通,亦猶議事以制。

    今選已滿,方此争論,選人可哀,難更停滞。

    其三铨已授官,都省落下者,并依舊注,重與團奏,仍限五日内畢。

    其如官超一資、半資,以今授稍優者,至後選日量事降折。

    尚書、侍郎注拟不一,緻令都省以此興詞,鄭絪、丁公著宜罰一季俸。

    東铨所落人數較少,楊嗣複罰兩月俸。

    其今年選格,仍分明标出近例,冀絕徼求。

    "時尚書左丞崔弘景以吏部注拟多不守文,選人中僥幸者衆,糾按其事,落下甲敕選人輩,惜已成之官。

    經宰相喧訴,故特降此敕。

     七年,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

    其諸州先申牒觀察使,都加考覆,申送吏部。

    至選集日,不要就選場更試書判,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選曹,試時務狀一道,訪以理民之術,及自陳曆仕以來課績,令其一一條對,擇其理識優長者,以為等第,便以大縣注拟。

    如刺史所舉并兩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改。

    其縣令、錄事參軍得上下考兼陟狀者,許非時放選。

    如犯贓至一百貫已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已上者,移守僻遠小郡。

    觀察使委中書門下奏聽進止。

    所舉人中兩人善政、一人犯贓,亦得贖免,其犯贓官永不齒錄。

    "從之。

     昭宗天祐元年,敕:"應天下州府令、錄,并委吏部三铨注拟。

    自四月十一日以後,中書并不除授。

    或諸道薦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

    " 《杜氏通典》評曰:"按秦法,唯農與戰始得入官。

    漢南孝悌、力田、賢良、方正之科,乃時令徵辟,而常歲郡國率二十萬口貢止一人。

    約計當時推薦,天下才過百數,則考精審擇,必獲器能。

    自茲厥後,轉益煩廣。

    我開元、天寶之中,一歲貢舉凡有數千,而門資、武功、藝術、胥吏,衆名雜目,百戶千途,入為仕者又不可勝紀,比於漢代,且增數十百倍,安得不重設吏職,多置等級,遞立選限以抑之乎?常情進趨,共慕榮達,升高自下,由迩陟遐,固宜驟曆方至,何暇淹留著績。

    秦氏列郡四十,兩漢郡國百馀,太守入作公卿,郎官出宰縣邑,便宜從事,阙略其文,無所可否,責以成效,寄委斯重,酬獎亦崇。

    今之部符三百五十,郡縣差降,複為八九,邑之俊乂,不得有之,事之利病,不得專之,八使十連,舉動咨禀,地卑禮薄,事下任輕,誠曰徒勞,難階超擢,容易而授,理固然也。

    始,後魏崔亮為吏部尚書,無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為斷,時沉滞者皆稱其能。

    魏之失才,實從亮始。

    洎隋文帝,素非學術,盜有天下,不欲權分,罷州郡之辟,廢鄉裡之舉,内外一命,悉歸吏曹,才廁班列,皆由執政。

    則執政參吏部之職,吏部總州郡之權,罔懲體國推誠、代天理物之本意,是故铨綜失叙,受任多濫。

    豈有萬裡封域,九流叢湊,掄材受職,仰成吏曹,以俄頃之周旋,定才行之優劣,求無其失,不亦謬欤!而後有司尊賢之道,先於文華;辨論之方,擇於書判。

    靡然趨尚,其流猥雜。

    所以閱經号為'倒拔',徵詞同乎射覆,置循資之格,立選數之制,壓例示其定限,平配絕其逾涯,或糊名考覈,或十铨分掌。

    苟濟其末,不澄其源,則吏部專總,是作程之弊者;文詞取古,是審才之末者;書判又文詞之末也。

    凡為國之本,資乎人甿;人之利害,系乎官政。

    欲求其理,在久其任;欲久其任,在少等級;欲少等級,在精選擇;欲精選擇,在減名目。

    俾士寡而農工商衆,始可以省吏員,始可以安黎庶矣。

    誠宜斟酌理亂,詳覽古今,推仗至公,矯正前失。

    或許辟召,或令薦延。

    舉有否臧,論其誅賞,課績以考之,升黜以勵之。

    振斯刓弊,其效甚速,實為大政,可不務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