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選舉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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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舉阙,如防河、捕盜、榷鹽、三路沿邊掌兵,欲俟所委舉官自列無人,乃從吏部用阙。

    "從之。

     赦文舉其所知,古之道也。

    比臣僚妄請,盡罷舉辟,意謂遵奉元豐,而不知元豐一時之命,尋以複舊。

    蓋事有繁簡,人有能否,若不令長吏薦舉,天下之大,人才之衆,朝廷何由盡知?必緻滞才廢事。

     宣和七年,臣僚言:"在部右選員猥多,無阙可受,而法須急綱運差使者,所差不得過一二百人,額差不足,至於借差至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

    每被差訟訴紛拏,争欲求免。

    此其弊在於幹求辟舉,莫肯參選。

    固有連三任自初官以至升朝,足未嘗攝吏部門,故在部者多遭役使。

    今欲須用部阙足一任,乃許就辟。

    自後部授、外辟,常令相間,苟不如式,受辟與辟之者皆坐罪。

    "诏議立法。

     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撫使、河東經制使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屬,行在五軍并禦營司将領,亦辟大小使臣。

    於是負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從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勝數。

    而諸道郡縣,自戎馬侵轶、盜賊殘擾之馀,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阙,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

    於是江、浙州郡守将,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占使窠阙。

    又有罪籍未該叙複、守選未合參部者競趨焉。

    朝論患之,乃下吏部盡令改正,使歸部依格注拟。

    除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馀路皆罷。

    諸道巡檢、縣尉、刑獄官阙,許提刑司具名奏辟。

     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來,土宇未複,宦遊之所睥睨者,江、浙、閩、廣數路而已。

    朝廷既侵用吏部阙員,而提領安撫司又奏辟其親舊。

    貴遊子弟,稍有黨援,則足不至铨部,辄得便地,占善阙。

    淩邁超越,無複資格,長奔競之風,塞寒俊之路。

    臣謂大郡守倅及軍旅之事,或須擇人任使者,自從朝廷除授,其馀員阙,與諸司所辟舉,一皆付之铨曹,使有司以法授之。

    如郡縣常經兵毀,吏部榜阙無願就者,即許權行辟舉。

    "從之。

     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經營荊楚,控制上流,遠方之民,理宜綏撫。

    如聞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攔吏補監務,民被其害。

    願取各州官阙,委安撫奏辟。

    "從之。

     紹興二年,呂頤浩以左仆射都督諸軍,請辟參謀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戶部尚書李彌大、秘書少監傅崧卿預焉。

    而李彌大言於上曰:"東晉王導、謝安為都督,未嘗離朝廷。

    今邊圉幸無他,頤浩不宜輕動。

    且臣為天子侍從,非頤浩可辟。

    請於諸軍悉置軍正,如漢朝故事,察官、郎官為之。

    陛下必欲遣臣,請與崧卿别為一司,專司其過失以聞。

    "彌大遂改命。

    呂頤浩又言:"督府屬官,不限員數,徒以開請谒,縻祿廪。

    請以準備差遣辟文資,以準備差使辟武資臣,各以十五人為限。

    "诏可。

    七月,議者言:"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铨曹不能違。

    又多畀以添差不釐務之阙,上自監司、倅貳以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較祖宗朝殆三四倍。

    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請敕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則以宮廟之祿畀之。

    "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阙,以妨下次。

     三年,敕:"不曾經吏部注授參選,及雖有請受曆之類,而别無省部手照文字人,明敕諸路監司、郡守,并不許奏辟差遣。

    " 六年,诏:"諸道宣撫司屬官,許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

    "自兵興,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

     ○考課 虞,五載一巡守,群後四朝。

    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鹹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於四嶽,諸侯各朝於方嶽,大明黜陟。

     冢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會,大計也),聽其政事,而诏王廢置。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漢法,刺史以六條察二千石,歲終奏事,舉殿最(六條: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訛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兒寬為左内史,有軍發,以負租課殿,當免;民恐失之,輸租不絕,課更以最。

     宣帝始親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職奏事,以傳奏其言,考試功能。

    侍中、尚書功勞當遷,及有異善,厚加賞賜;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書勉勵;公卿阙,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傳: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

    朱邑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為大司農。

    尹翁歸為扶風,盜賊課常為三輔最。

    韓延壽為東郡太守,斷獄大減,為天下最。

    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為第一。

    荊州刺史奏信臣為百姓興利,賜黃金四十斤。

    陳萬年、鄭昌皆以守相高第,入為右扶風。

    義縱、朱博、尹賞皆縣令高第,入為長安令。

     地節四年,诏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縣、爵、裡,丞相、禦史課殿最聞。

     黃龍元年,诏曰:"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

    三公不以為意,朕将何任?禦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僞毋相亂。

    " 元帝時,京房言:"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末世以毀譽取人,故功業廢而緻災異。

    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

    "诏使房作其事。

    房奏考功課吏法(晉灼曰:"令、丞、尉治一縣,崇教化亡犯法者辄遷。

    有盜賊,滿三日不覺,則尉事也。

    令覺之,自除,二尉負其罪。

    率相準如此法。

    "),上令公卿朝臣會房會議溫室,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許。

    上意鄉之。

    時部刺史奏事京師,上召見諸刺史,令房曉以課事,刺史複以為不可行,唯禦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

    上令房上弟子曉知考功課吏事者,欲試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願以為刺史,試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壅塞"。

    石顯、五鹿充宗皆疾房,欲遠之,建言宜試以房為郡守。

    上乃以房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

    房自請,願無屬刺史,得除用他郡人,自第吏千石以下,歲竟乘傳奏事。

    天子許焉。

    房去月馀,為顯等所谮,下獄坐死。

     按:考課之法,漢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為言,而帝善之,則其所陳必有異乎人者。

    史文不詳,無以定其得失。

    但既曰:"考課",則必黜幽陟明,立為一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間,體統相維,而後可以舉行。

    今房欲使其弟子二人為刺史,而已居中通籍,為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為太守,則又請無屬刺史,則是以考課之法為其一家之學,而他人皆不能行。

    且已欲自課第吏千石以下,而不欲刺史課已,則體統隳矣。

    此所以來讒賊之口而殺其身也。

     蕭育為茂陵令,會課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見責問。

    育為之請,扶風怒曰:"君課第六,裁自脫,何暇欲為左右言?" 永光元年,诏丞相、禦史舉質樸、淳厚、謙遜、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又使尚書選第中二千石,而大鴻胪卿野王能行第一。

     東漢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李忠為丹陽守,墾田增多,三公考課為天下第一。

    賈琮為交趾刺史,在事三年,為十三州最。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绶長吏視事三歲以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

     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驗,然後黜退。

    光武時用明察,不複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

    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來,不用舊典,信刺舉之官,黜鼎輔之任,至於有所效奏,便加退免,覆案不關三府,罪譴不蒙澄察。

    陛下以使者為腹心,使者以從事為耳目,是謂尚書之平,決於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為能。

    兼以私情,容長憎愛,故有罪者心不厭服,無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經盛衰、贻後王也。

    " 魏明帝時,以士人毀稱是非,混雜難辨,進令散騎常侍劉邵作都官考課之法七十二條,考核百官。

    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舉。

    或辟公府為親人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賜爵焉。

    至於公卿及内職大臣,率考之。

    事下三府。

    是時,大議考課之制,散騎黃門侍郎杜恕以為用不盡其人,雖文具無益,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

    然曆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要未立,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

    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

    '若使法可專任,在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責伊、呂之輔矣。

    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雲為,掇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

    至於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理,臣以為未盡善也。

    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内職大臣,納言補阙,無善不紀,無過不舉。

    且天下至大,萬幾至衆,誠非一明所能偏照,故君為元首,臣為股肱,明一體相資而成也。

    "後考課竟不行。

     晉武帝泰始初,務崇理本,诏河南尹杜預為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虛已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

    其後敦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頒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

    然獨倚明折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隐,皆疇咨博訪,敷納以言。

    及至末代,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

    簡書愈繁,官方愈僞,法令滋彰,巧飾彌多。

    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

    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

    然由於累細,故曆代不能通也。

    豈若申唐堯之舊典,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

    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

    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以名聞。

    如此六載,主者總集采按,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

    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難易。

    若以難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難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複曲以法書也。

    "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诏曰:"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

    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為遲,可進者大成賒緩。

    是以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無妨於賢者,才能不壅於下位。

    各令當朝,考其優劣為三等。

    六品以下,尚書重問;五品以上,朕将親與公卿論其善惡。

    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