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選舉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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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土惡弱之地,許減舉如制,馀悉用元豐法從事,其崇甯四年之制勿行。
" 高宗建炎初,诏即駐跸所置吏部。
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曆任、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诏:"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
在部知州軍、通判、簽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舊以三年為任者,令權以二年為任,兵休仍舊。
"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論:"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
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獻以自效。
為寒遠患,逾二十年。
望明戒吏部長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須執守,毋得供報。
"從之。
紹興元年,诏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陳改官。
選人改官,舊無定數。
紹興以後,多不過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紹興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盜及職事官皆不在數。
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
孝宗患之,隆興元年四月,诏以百員為額。
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為百二十員。
七年十月,有司請不限員,奏可,時虞丞相當國也。
淳熙初,上以官冗,稍嚴升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見改官不及七十員,而捕盜在焉。
周洪道為吏部尚書,七年二月,因請以七十員為額。
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員,職事官并引見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換給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與。
十三年三月,又诏職事官改官在八十員歲額之外。
自是歲改京官者僅百員,今遂為永制。
奏舉京官,祖宗時無定數,有其人則舉之。
太平興國後,諸州通判亦得舉京官。
熙甯中,取以為提舉常官員數。
元祐中,嘗暫複之。
至紹聖又罷。
淳熙六年九月,上以歲舉京官數濫,命給舍、台谏議之。
王仲行、傅希呂時兼給事中,乃請六曹、寺、監(戶部右曹郎官同)歲減舉員三之一,諸路監司減四之一,禮部、國子監長貳減三之二,前執政歲減二員,諸州無縣者歲止一員。
歲終不除運副,而判官補發者不理為職司。
奏可。
慶元元年十一月,複诏判官補發副狀,理為職司。
又诏職司狀不得用二紙,用姚察院愈奏也。
在京選人,舊無外路監司薦舉。
渡江後,诏以六部長貳作職司。
乾道七年九月,罷之。
惟館學官通理四考,不用舉主改官,蓋累聖優賢之意。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
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已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馀阙并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将領、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歸部注。
"從之。
三年,右仆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
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
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選擇非老疾及不曾犯贓與不緣民事被罪之人。
時建議者雲:"州縣親民,莫如縣令。
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職得以自擇。
請诏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預十科之目者為之。
" 二十二年,右谏議大夫林大鼐上言曰:"中興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以從軍而改秩者,有以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今則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改秩無他,惟有薦舉一路,而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
臣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減舉法行,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
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阙,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人。
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
"議者以進士登科、門蔭子弟,才沾一命,不複參部,多于堂除,有紊铨法。
诏禁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聞人滋請:"凡在官者曆任及十考已上,無公私過犯,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於是天子以其議下近臣,而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希亮等上議曰:"自一命已上仕於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實廉,勢不能自達於上,故為之立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若舉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見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才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馀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
今欲酌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歎,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方聽受監司、郡守京削之薦。
"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則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以複知,去者不能以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睹漢之公府則有辭訟比,以類相從,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緣;尚書則有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臣謂今吏部七司亦宜許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則上於尚書省,仍關禦史台而詳焉。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 先是,劉珙為吏部員外郎,有才智善,摘檢奸弊。
一日,命汎中庭張幕設案,置令式其中,使選集者得出入繙閱,與吏辯,吏愕眙不能對。
時議翕然稱之。
孝宗隆興元年,诏:"選人曆十二考已上,無贓私罪,與減舉主一員。
" 用聞人滋之言也。
舊舉主須員足,乃以其牍上,若舉主物故或罷免則不計。
故有得薦牍十馀而不克磨勘者。
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乾道二年,令科舉前一歲,量留司戶、薄、尉、職官、教官窠阙,以待黃甲進士。
又诏:"見任在京監當、六部架閣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須實曆知縣一任,始聽關升。
通判資序初改秩者,如之。
"是時多以堂除理實曆,越次關升,故有斯诏。
先是,有出身人許注教官,理為作縣。
是歲,诏:"自今有出身,曾任縣令,初改官,許注教官,馀并先注知縣。
"自是改秩者,無不制邑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铨部則宜守成法。
夫法本無弊,而例實敗之。
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於因例立法,故謂吏部者,'例部'也。
今《七司法》,自晏敦複裁定,不無疏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
而循情廢法,相師成風,蓋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
法常靳,例常寬,今至於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繇此也。
望诏有司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捂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
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赇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
"於是诏從修焉。
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
十一月,參知政事龔茂良進《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頒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選,今文臣武臣皆有隐減年甲之弊。
"诏禁之。
時州郡上阙狀稽違,多畀人私攝,乃诏下諸道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監司委屬官,以時申發,稽違隐漏者罪之。
光宗紹熙二年,吏部侍郎羅點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過而進退之,而有司奉行,浸成文具。
群趨而進,一揖而退,是非賢否,一不暇問;甚者循習舊例,才注差遣,更不铨量。
伏請自今令長貳從容接談,稍問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絕不通曉及有過尤者,别與注拟。
"從之。
甯宗慶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中興以來,數申嚴其令。
今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
"自後雖宰相子、甲科人,無不宰邑者矣。
" 高宗建炎初,诏即駐跸所置吏部。
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曆任、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诏:"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
在部知州軍、通判、簽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舊以三年為任者,令權以二年為任,兵休仍舊。
"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論:"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
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獻以自效。
為寒遠患,逾二十年。
望明戒吏部長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須執守,毋得供報。
"從之。
紹興元年,诏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陳改官。
選人改官,舊無定數。
紹興以後,多不過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
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
孝宗患之,隆興元年四月,诏以百員為額。
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為百二十員。
七年十月,有司請不限員,奏可,時虞丞相當國也。
淳熙初,上以官冗,稍嚴升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見改官不及七十員,而捕盜在焉。
周洪道為吏部尚書,七年二月,因請以七十員為額。
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員,職事官并引見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換給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與。
十三年三月,又诏職事官改官在八十員歲額之外。
自是歲改京官者僅百員,今遂為永制。
奏舉京官,祖宗時無定數,有其人則舉之。
太平興國後,諸州通判亦得舉京官。
熙甯中,取以為提舉常官員數。
元祐中,嘗暫複之。
至紹聖又罷。
淳熙六年九月,上以歲舉京官數濫,命給舍、台谏議之。
王仲行、傅希呂時兼給事中,乃請六曹、寺、監
歲終不除運副,而判官補發者不理為職司。
奏可。
慶元元年十一月,複诏判官補發副狀,理為職司。
又诏職司狀不得用二紙,用姚察院愈奏也。
在京選人,舊無外路監司薦舉。
渡江後,诏以六部長貳作職司。
乾道七年九月,罷之。
惟館學官通理四考,不用舉主改官,蓋累聖優賢之意。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
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已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馀阙并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将領、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歸部注。
"從之。
三年,右仆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
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
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選擇非老疾及不曾犯贓與不緣民事被罪之人。
時建議者雲:"州縣親民,莫如縣令。
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職得以自擇。
請诏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預十科之目者為之。
" 二十二年,右谏議大夫林大鼐上言曰:"中興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以從軍而改秩者,有以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今則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改秩無他,惟有薦舉一路,而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
臣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減舉法行,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
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阙,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人。
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
"議者以進士登科、門蔭子弟,才沾一命,不複參部,多于堂除,有紊铨法。
诏禁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聞人滋請:"凡在官者曆任及十考已上,無公私過犯,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於是天子以其議下近臣,而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希亮等上議曰:"自一命已上仕於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實廉,勢不能自達於上,故為之立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若舉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見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才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馀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
今欲酌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歎,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方聽受監司、郡守京削之薦。
"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則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以複知,去者不能以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睹漢之公府則有辭訟比,以類相從,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緣;尚書則有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臣謂今吏部七司亦宜許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則上於尚書省,仍關禦史台而詳焉。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 先是,劉珙為吏部員外郎,有才智善,摘檢奸弊。
一日,命汎中庭張幕設案,置令式其中,使選集者得出入繙閱,與吏辯,吏愕眙不能對。
時議翕然稱之。
孝宗隆興元年,诏:"選人曆十二考已上,無贓私罪,與減舉主一員。
" 用聞人滋之言也。
舊舉主須員足,乃以其牍上,若舉主物故或罷免則不計。
故有得薦牍十馀而不克磨勘者。
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乾道二年,令科舉前一歲,量留司戶、薄、尉、職官、教官窠阙,以待黃甲進士。
又诏:"見任在京監當、六部架閣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須實曆知縣一任,始聽關升。
通判資序初改秩者,如之。
"是時多以堂除理實曆,越次關升,故有斯诏。
先是,有出身人許注教官,理為作縣。
是歲,诏:"自今有出身,曾任縣令,初改官,許注教官,馀并先注知縣。
"自是改秩者,無不制邑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铨部則宜守成法。
夫法本無弊,而例實敗之。
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於因例立法,故謂吏部者,'例部'也。
今《七司法》,自晏敦複裁定,不無疏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
而循情廢法,相師成風,蓋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
法常靳,例常寬,今至於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繇此也。
望诏有司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捂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
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赇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
"於是诏從修焉。
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
十一月,參知政事龔茂良進《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頒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選,今文臣武臣皆有隐減年甲之弊。
"诏禁之。
時州郡上阙狀稽違,多畀人私攝,乃诏下諸道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監司委屬官,以時申發,稽違隐漏者罪之。
光宗紹熙二年,吏部侍郎羅點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過而進退之,而有司奉行,浸成文具。
群趨而進,一揖而退,是非賢否,一不暇問;甚者循習舊例,才注差遣,更不铨量。
伏請自今令長貳從容接談,稍問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絕不通曉及有過尤者,别與注拟。
"從之。
甯宗慶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中興以來,數申嚴其令。
今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
"自後雖宰相子、甲科人,無不宰邑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