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選舉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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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谳科(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得於十科中舉三人(非謂每科舉三人,各随所知,於十科内一歲共舉三人),具狀雲:'臣切見某人有何行能(并須指陳實事,不得徒飾虛辭。
位在上者得舉下,下不得舉上),臣今保舉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舉(謂舉行義純固而違犯名教之類),及犯入已贓,臣甘伏朝典不辭。
'候奏狀到日,付中書省置簿抄錄舉主及所舉官姓名,别置合舉官臣僚簿,歲終不舉及人數不足,按劾施行。
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須令差官體量、相度、檢點、磨勘、剗刷、催促、推勘、定奪,則委執政親檢逐簿,各随所舉之科選差,令試管勾上件事務。
若能辦集,即别置簿記其勞績,遇本科職任有阙(謂若經筵或學官有阙,即用行義純固、經術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用節操方正科之類),則委執政親檢逐簿,選名實相稱,或舉主多,有勞績之人補充,仍於本人除官敕告前,盡開坐舉主姓名於後。
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已贓,舉主減三等科罪。
若因受賄徇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從重法。
期在必行,不可寬宥,雖見為執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
所貴人人重謹,所舉得人。
" 光又言:"朝廷執政隻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
若采訪毀譽,則愛譽憎毀,情僞萬端。
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
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嚴加譴責,無所寬宥,則今後自然謹擇,不敢妄舉矣。
"诏皆從之。
诏:"大臣奏舉館職,并如制召試除授。
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 先是,右正言劉安世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饬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禀,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其名卿賢相也。
自近歲以來,其選浸輕。
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
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
望明诏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
"至是乃降诏命,而言未盡行,安世複奏:"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
今既過聽臣言,追複舊制,又有所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不問人材高下、資曆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
名為更張,弊源尚在。
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重館職之選。
" 熙甯四年,殿中侍禦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裡,生聚萬衆,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内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擇才庇民也。
"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
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八月,殿中侍禦史韓川言:"近委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
迹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為未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事不繁,亦有縣少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诏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多,吏部無阙以授。
四年,遂罷大中大夫以上歲舉法,唯奉诏乃舉焉。
紹聖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責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铨擇而以名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
若資曆、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
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绌,歲各毋過三人。
"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馀阙,無願注者。
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随其資序,自上而下,不以願否,徑有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四川者。
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毋過三十驿;已注者聽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
且四選之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而八路則委之轉運。
既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已責,而差注視為末務,乃付之主管文字官。
其人又以稽考簿書、檢勘行移為先,而不複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佥廳特視成書判而已,幾何而不廢法哉!比年以來,賄賂公行,随其厚薄為注阙之高下。
甚者曰:'某阙供給厚,遺我一季之得,則可差矣;某地圭租優,歸我一科之資,則以汝往矣。
'苟賤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償於至官之後。
間有剛正而無賂者,則定差之牍,脫漏言詞,隐落節目,暨其上部,必緻退卻,待其參會重上,已半歲所矣。
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勢須畏忌,若必投訴,是訴所莅監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調者衆。
宜督察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可以公拟注而絕吏赇。
"從之,仍立為法。
升改、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自熙甯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又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先時,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其後待次者多,至有逾二年乃得引。
帝憫其留滞,至元豐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甯四年,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京東西、河東、淮南路,京官七人,職官三人,縣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東西路,京官五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福建、利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京官四人,職官三人,縣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職官二人,縣令二人。
六年,诏察訪官舉京官、職官、縣令者,河東、兩浙十二人,馀路十人,升陟不限數。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未有薦舉法。
至是,诏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
又定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元祐元年,歲舉升陟始立額,如舉改官及職、令之數。
複通判舉法。
诏歲舉京官、縣令各一員,仍間疊而舉。
用孫覺言,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
紹聖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有能者,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并改官舉員求之。
"诏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又言:"選人改官歲限百人,而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引三見。
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馀人,以數而計,曆二年三季始得畢見。
請酌元豐令增損之。
"诏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觀四年,裁減國學長貳歲舉改官而立之數,大司成十五員,祭酒、司業各八員。
政和三年,尚書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舉主而職司居其一,即與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從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員增多,本因入流日衆。
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
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奇。
其來既廣,吏員益衆,欲節其來,惟嚴守磨勘舊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
且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者,有用遠減舉官者,有用酬賞比類者,有因大人特舉者,有託因事到阙而不用滿任者,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者,凡皆棄法用例。
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於今而未可計也。
請诏三省若吏部:舊有正法,自當如故,馀皆毋得用例。
"诏:"惟川、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得於十科中舉三人
位在上者得舉下,下不得舉上),臣今保舉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舉
'候奏狀到日,付中書省置簿抄錄舉主及所舉官姓名,别置合舉官臣僚簿,歲終不舉及人數不足,按劾施行。
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須令差官體量、相度、檢點、磨勘、剗刷、催促、推勘、定奪,則委執政親檢逐簿,各随所舉之科選差,令試管勾上件事務。
若能辦集,即别置簿記其勞績,遇本科職任有阙
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已贓,舉主減三等科罪。
若因受賄徇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從重法。
期在必行,不可寬宥,雖見為執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
所貴人人重謹,所舉得人。
" 光又言:"朝廷執政隻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
若采訪毀譽,則愛譽憎毀,情僞萬端。
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
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嚴加譴責,無所寬宥,則今後自然謹擇,不敢妄舉矣。
"诏皆從之。
诏:"大臣奏舉館職,并如制召試除授。
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 先是,右正言劉安世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饬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禀,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其名卿賢相也。
自近歲以來,其選浸輕。
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
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
望明诏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
"至是乃降诏命,而言未盡行,安世複奏:"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
今既過聽臣言,追複舊制,又有所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不問人材高下、資曆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
名為更張,弊源尚在。
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重館職之選。
" 熙甯四年,殿中侍禦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裡,生聚萬衆,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内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擇才庇民也。
"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
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八月,殿中侍禦史韓川言:"近委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
迹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為未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事不繁,亦有縣少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诏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多,吏部無阙以授。
四年,遂罷大中大夫以上歲舉法,唯奉诏乃舉焉。
紹聖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責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铨擇而以名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
若資曆、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
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绌,歲各毋過三人。
"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馀阙,無願注者。
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随其資序,自上而下,不以願否,徑有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四川者。
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毋過三十驿;已注者聽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
且四選之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而八路則委之轉運。
既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已責,而差注視為末務,乃付之主管文字官。
其人又以稽考簿書、檢勘行移為先,而不複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佥廳特視成書判而已,幾何而不廢法哉!比年以來,賄賂公行,随其厚薄為注阙之高下。
甚者曰:'某阙供給厚,遺我一季之得,則可差矣;某地圭租優,歸我一科之資,則以汝往矣。
'苟賤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償於至官之後。
間有剛正而無賂者,則定差之牍,脫漏言詞,隐落節目,暨其上部,必緻退卻,待其參會重上,已半歲所矣。
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勢須畏忌,若必投訴,是訴所莅監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調者衆。
宜督察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可以公拟注而絕吏赇。
"從之,仍立為法。
升改、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自熙甯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又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先時,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其後待次者多,至有逾二年乃得引。
帝憫其留滞,至元豐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甯四年,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京東西、河東、淮南路,京官七人,職官三人,縣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東西路,京官五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福建、利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京官四人,職官三人,縣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職官二人,縣令二人。
六年,诏察訪官舉京官、職官、縣令者,河東、兩浙十二人,馀路十人,升陟不限數。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未有薦舉法。
至是,诏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
又定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元祐元年,歲舉升陟始立額,如舉改官及職、令之數。
複通判舉法。
诏歲舉京官、縣令各一員,仍間疊而舉。
用孫覺言,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
紹聖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有能者,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并改官舉員求之。
"诏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又言:"選人改官歲限百人,而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引三見。
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馀人,以數而計,曆二年三季始得畢見。
請酌元豐令增損之。
"诏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觀四年,裁減國學長貳歲舉改官而立之數,大司成十五員,祭酒、司業各八員。
政和三年,尚書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舉主而職司居其一,即與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從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員增多,本因入流日衆。
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
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奇。
其來既廣,吏員益衆,欲節其來,惟嚴守磨勘舊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
且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者,有用遠減舉官者,有用酬賞比類者,有因大人特舉者,有託因事到阙而不用滿任者,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者,凡皆棄法用例。
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於今而未可計也。
請诏三省若吏部:舊有正法,自當如故,馀皆毋得用例。
"诏:"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