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選舉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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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留心選舉,奏無不可。

    後謝莊代峻,意多不行。

    峻容貌嚴毅,莊風姿甚美,賓客喧訴,嘗歡笑答之。

    人言:"顔峻嗔而予人官,謝莊笑而不與人官。

    " 按:自魏晉以來,州郡無上計之事,公府無辟召之舉。

    士之入仕者,始則中正别其賢否,次則吏部司其升沉而已。

    所以尚書之權最重,而其於人恩怨亦深。

    故賈充與任恺争權,則啟令其典選,俾之易生間隙;蔡廓以主闇時艱,不欲居通塞之地。

    蓋非精於裁鑒者,不能稱其任,而恬於權勢者,多不樂居其位也。

     齊因宋代限年之制,鄉舉裡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詳見《舉士門》) 左仆射王儉請解領選,謂褚淵曰:"選曹之始,近自漢末。

    今若反古,使州郡貢計,三府辟士,與衆共之,猶賢一人之意。

    古者選衆,今則不然,奇才絕智所以見遺於草澤也。

    "淵曰:"誠如卿言。

    但行之已久,卒難為改也。

    "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

    天監中,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得一經者,不得為官。

    "(詳見《舉士門》)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迎主簿、西曹左奏及嘗為挽郎,得未壯而仕。

    諸郡唯正王為丹陽尹經迎得出身者亦然,庶姓尹則否。

    有高才、異行、殊勳,别降恩旨叙用,不在常例。

    凡選無定時,随缺則補。

    官有清濁,以為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

    若有遷授,但移轉一人為官,則諸官多須改動。

    其用官式,吏部先為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

    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别内外,随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典名書其名帖鶴頭闆,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其别發诏除者,即宣付诏局,诏局草奏聞,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诏,請付外施行,又敕可,付選司行名。

    得官者不必待行名到,但聞诏出,明日即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

    若拜王公則臨軒。

    凡拜官皆在午後。

    初,武帝承侯景喪亂之後,綱維頹壞,制度未立,百官無複考校殿最之法,但更年互遷,驟班進秩,法無可稱者。

    後徐陵、孔奂繼為吏部尚書,差有其序。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

    每以季月與吏部铨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文成帝和平三年,诏曰:"今選舉之官,多不以次,令班白處後,晚進居先,豈所謂彜倫攸叙也!諸曹選補,宜各書勞舊才能。

    "其後中正所铨,但在門第,吏部彜倫,仍不才舉。

     崔浩為冀州大中正,薦冀、定、相、幽、并五州士數十人,各起家為郡守。

    景穆帝為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選也,在職已久,勤勞未答,令先補前召外任郡縣,以新召者代為郎吏。

    又守宰人宜使更事者。

    "浩固争而遣之。

    高允曰:"崔公其不免乎!苟遂其非,而較勝於上,何以能濟。

    " 郭祚為吏部尚書,特絜清,重惜官位,至於铨授,假令得人,必徘徊久之,然後下筆,即雲:"此人便已貴矣。

    "由是事頗為稽滞,每招怨僁。

    然而所拔用者,量材稱職,士論歸之。

     孝文勵精求治,内官通班以上,皆自考覈,以為黜陟。

    (見《考課門》) 任城王澄為吏部尚書,诏澄簡舊臣。

    初,魏自公侯以下迄於選臣,動有萬數,冗散無事。

    澄品為三等,量其優劣,盡其能否,鹹無怨言。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并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則阙而不置。

    當時稱為簡當,頗為得人。

    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

    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铨覈之權,而選叙頹紊。

    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

    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保任者奪官還役。

     清河王怿以官人失序,上表曰:"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門品高下有恒。

    若準資蔭,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則散騎秘著,下隸禦史長兼,皆條例昭然,文無虧沒。

    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正佐;地非甲乙之類,而得上宰行僚。

    自茲以降,亦多乖舛。

    且參軍事專,非出身之職,今必釋褐而居;秘著本為起家之官,令或遷轉以至。

    斯皆仰失先準,有違明令,非所謂式遵遺範,奉順成規。

    此雖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彌漫,抑亦有由。

    何者?信一人之明,當九流之廣,必令該鑒氏族,辨照人倫,才識有限,固難審悉。

    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門胄,品藻高卑,四海畫一,專屍衡石,任實不輕。

    故自置中正以來,暨於太和之日,莫不高拟其人,妙盡茲選,皆須名位重於鄉國,才德允於具瞻,然後可以品裁州郡,綜覈人物。

    今之所置,多非其人。

    乞明為敕制,使官人選才,備依先旨,無令能否乖方,違才易務;并革選中正,一依前軌,庶清源有歸,流序允穆。

    "靈太後诏依表施行,而終不能用。

     征西将軍、冀州大中正張彜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铨别選格,排抑武夫,不使預清品。

    於是武夫憤怒,羽林、虎贲千馀人焚彜第,殺其父子。

    诏斬其兇強者八人,馀大赦以安之。

     張彜既死,靈太後乃命武官得依資入選。

    既而官員少,應調者多,選曹無以處之。

    及崔亮為吏部尚書,乃奏為格制,官不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為斷。

    雖複官需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

    時沉滞者,皆稱其能。

     亮甥劉景安贻書規之,亮答曰:"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群賢共爵人也。

    吾謂當爾之時,無遺才、無濫舉矣,而汝猶雲十收六七。

    況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劉毅所雲:'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鑒人物,何異以管窺天而求其博哉!'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倔起,而不解書計,唯可彍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

    忽令佩組乘軒,求其烹鮮之效,未嘗操刀,而使剸割。

    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不可周溥。

    設令十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人冀一官,何由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

    既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

    " 水心葉氏曰:"按:《蕭寶寅傳》載魏世外官代還六年方叙,内官四年為限。

    今亮立此格,專以停罷後歲月斷之,不總計其平生資曆,抑新進,拔滞淹,故為有意,利柄在已,人不得幹,雖曰失之,猶有所獲。

    不若後世沈塗考任,無複止法,容僥幸,長躁求,使士大夫皆安傲然取必於上,其得失相較又遠矣。

    " 先公曰:"按:停年格立於武人入選之後,武人入選始於羽林作亂之馀,此當時事情也。

    《通鑒》述崔亮答書,削去本旨,已為未然;胡氏、葉氏之論古今得失則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