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 選舉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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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拟注,其入優等者,往往特旨擢賜進士出身。

     熙甯初,裁損奏蔭之法,自宰相、使相而下,并及宮掖、外戚,遞有減損。

    舊制,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三人,郊禮許奏一人,今定諸妃每遇聖節并郊,許奏有服親一人。

    舊制,皇親妻兩遇郊,許奏親屬一人,今罷。

    舊制,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及其夫之親,今隻許奏親子。

    舊制,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今除之。

    舊制,公主每遇聖節、郊禮,許奏夫之親屬一人,并遇公主生日,許奏一人,今罷生日恩,聖節許奏有服親。

     按:熙甯所裁損奏蔭之法,先自妃嫔、公主始,此法之所以必行。

    外如皇親妻及命婦、郡縣主所蔭,其恩尤濫,故并抑之。

    而聖節奏蔭恩例,則仁宗時己罷之,往往行之於臣僚,而未嘗行之於姗、主。

    至此方有施行,然亦但裁抑其濫及者,而未嘗盡罷此例雲。

     五年,曾布等言:"中外臣僚陳請恩澤,未有定制。

    今欲見任二府,許乞差遣一人;宰相、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馀以次有差。

    " 徽宗宣和元年,侍禦史張汝舟言:"奏補之法,有太濫者,有太吝者。

    今法所該奏補,與先朝同,而所從該奏者異。

    昔之官至大夫,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之出官,有閱三五年間己至大夫者矣。

    文武官至大夫既易且速,其來日衆,而奏補未嘗限年,此所以為太濫也。

    朝請至朝奉郎得緻仕恩,雖亡殁在給敕後,皆得蔭補;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緻仕,而受敕不在生前者,乃格其恩不與,於是有以疾危而緻仕,身謝而未受敕者,則其家往往匿哀須限,仍以不及親授,不與霑恩者多矣,此所以為太吝也。

    欲乞文武官雖遇郊當蔭,文入官不及十五年、武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以抑其太濫。

    至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乞休緻,而身謝在出敕前,并許奏蔭,以補其所不及。

    "诏除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系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馀悉從之。

     司谏李會言:"比年大臣子弟僅能勝衣,即簉從列,遇大禮亦得奏補。

    其稚年顯貴,身既濫矣,未有子而移蔭他人,是疊濫也。

    請待制以上無出身人,須年及三十、通曆任及十年者,遇郊許奏。

    "從之。

    其後朱勝非追記當時權臣欺君濫恩,其言曰:"祖宗舊制,宰執子弟例不堂除,隻於铨部注拟,罷政不以罪,則推恩遷擢。

    蓋二府号表則之地,不阿其親,當以身率故也。

    趙普子弟皆官右列,普再相,長子遂受莊宅使。

    元祐中,範純仁再相,子正平博學有文行,未嘗出官,竟死選調。

    紹聖中,章惇作相九年,子援及持皆高第有學問,士論推許,并為州縣幕職監當官。

    惟是仁宗朝,夏竦子安期以累任邊帥,授待制、直學士。

    熙甯間,王安石薦其子雱為崇政殿說書,除待制,後因《三經義》成,遷直學士,力辭不受。

    然安期猶有才幹,雱猶有學問,至蔡京拜相不數年,子六人、孫四人同時為執政、從官。

    宰相鄭居中子修年、億年,劉正夫子皂民、阜民,餘深子日章、兄清,王黼子闳孚,白時中子彥晖,執政蔡卞子仍,鄧洵仁子襄,鄧洵武子雍,并以曲恩幸例,列於從班,而阜民、襄、闳孚尤懦呆,或始十馀歲。

    宣和末,谏官李會疏論,以為:"尚嬉竹馬,己獲荷囊;未應娶婦,己得任子。

    "時亦覺其太濫,遂免奉朝而列侍從如故。

     高宗建炎元年,李綱言:"宣、靖以來,宰相子悉以恩澤至待制、雜學士。

    "乃诏宰執子弟任待制己上者,并罷。

     紹興四年,太尉、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乞以明堂恩,任子宗元文資。

    吏部言有礙條格,诏特許之。

    武臣非使相而以文資祿子孫者,自是為例。

     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侍數年之阙,大率十年而不得一任。

    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

    将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

    祖宗朝秘書監,今之中大夫也;諸寺卿,今之中奉、中散大夫也。

    仕至此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

    政和、宣和之後,私谒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馀者。

    此而不革,實政事之大蠹也。

    望特旨侍從官共議所以革弊之術,示之以至公,斷之以必行。

    "诏下其議。

    會思誠去國,議遂格。

     二十二年,右谏議大夫林大鼐言:"武臣多出軍中,爵秩多而族姓少,凡有奏薦,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

    闾巷之徒,附會以進,寨帥、栅長利其高赀,有司不能诘其端,他人不能伺其隙。

    請自今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

    " 孝宗即位,慨然思革冗官之弊,初诏百官任子者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

    俄又诏,未奏者許一名。

     乾道九年,诏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

    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

    蓋戚裡、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資祿其子,不可複正矣。

     甯宗嘉泰初,言者以官冗恩濫,諸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隻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著為令。

     《慶元蔭補新格》:使相以上十人,執政官、太尉八人,文官大中大夫以上及侍禦史、武臣節度、承宣、觀察使六人,文臣中散大夫以上、武臣防、團、刺史及橫行四人,文臣帶職朝郎以上、武臣正使三人。

    緻仕、遺表:文臣前宰相、見任三少、使相共八人,曾任三少、使相七人,曾任執政官六人,大中大夫以上二人;武臣使相已上八人,節度使六人,承宣使五人,觀察使四人;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己下,并不得推遺表恩。

    先是,紹興初,中書舍人趙思誠嘗上任子限員之議,诏從官讨論申省,淳熙九年八月庚子,始用廷臣集議行之。

    既而從官有身前已奏六人,而身後推恩為吏部所格者,開禧未,議者有請,乃诏緻仕、遺表恩澤在限員之外,若非泛恩澤,則概不許雲(謂監司、帥臣遇有恩,及泛使出疆之類)。

    铨試者,舊有之,凡任子若同進士出身之人皆赴,建炎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複舊。

    無出身人許習經義、詩賦、時議或《刑統》義、斷案。

    十三年九月,诏兼試二場,惟有出身人試律如故。

    其任子之在蜀者,舊法令益、梓兩路漕司輪年分春秋铨試;乾道二年,從知蜀州楊民望之請,委制置司主之。

    後有降敕差監試、考試官,惟蜀士同出身之在東南者,則免铨試。

    故事,春秋再試,十人而取七。

    乾道二年後,上春試,二人而取一;紹熙末,議者病其寡學,乃請三人而取一;後三年,謝用光為吏部侍郎,上言今世祿之家己留意學問,請複舊制,诏許焉。

    今蜀中铨試甚寬,凡假手者率費七百缗,又勢要子孫鮮不與選。

    或謂宜悉赴吏部,然吏部亦不免此,要當如祖宗時先試而後命可也。

    舊铨試未合格者許堂除,淳熙中,孝宗始嚴其令。

    八年八月,趙衛公帥泸,奏其子昱書寫機宜文字。

    既受敕矣,木待問蘊之在西掖,緣他事以未铨試為言,遂寝其命。

    紹熙元年八月,計司業衡又奏,乞中選人就吏部長貳廳前簾試,試中然後許參選(小經義一首,或小賦或省題詩一首)。

    明年四月,吏部條具如所奏,内同進士出身并恩科人更不簾試,仍下四川制置司一體施行。

    從之。

    黃子由時為考功郎官,建言今已增試律義,自不須更簾試。

    大臣進呈,光宗曰:"簾試以革代筆之弊,正當加嚴,豈可廢也!"三年八月,謝子肅侍郎又言:"铨試不中,四十以上注殘零阙人,乞令郎官就長貳廳寫律一條,俾之解釋,如或不通,未得參注。

    "從之。

    始任子降等補文學者,與恩科人皆免铨試。

    考宗以為非是,亦命試焉。

    惟宗室子铨試,則終場無雜犯者皆出官,蓋朝廷優天屬之意(廣東、西漕司舊亦有铨試,乾道八年罷之)。

     乾道元年,吏部尚書葉顒上言:"選人差注格法、堂除賞典,并在中铨人之上。

    比年以來,調官者急於請谒,而堂除不勝其多;在官者巧於經營,而賞典不勝其濫。

    至於铨試,号為公選,舊來一歲二試,十取其七,今乃從而損之,歲止一試,十取其五。

    夫其嚴且難如此,而注授之際,乃為多且濫者所升壓,非所以為平也。

    "上從其議,命更法焉。

     淳熙十二年,臣僚言:"比年铨試,有以國戚而與宮觀,有以勳閥而與差遣,問嘗中铨乎,曰未也。

    臣聞古之行法,必自貴近始。

    舍貴近而行於疏遠,則天下不服;法行而天下不服,則法廢矣。

    請明诏執事,自今一時除授未察其中否者,令吏部條具來上,未中者許給舍繳駁,台谏彈罷,雖宮觀、嶽祠帶貼職者亦在所不與。

    蓋貼職者,天子之優恩,非可假此以免試也;嶽祠、宮觀,臨民之漸也。

    不中铨試,不以貼職而出官,不以嶽祠、宮觀而臨民,則幸塞矣。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