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 選舉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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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曰:"其上子若孫若同産、同産子一人。

    所上子男,皆除為郎。

    " △右緻仕任 安帝建光元年,以公卿,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為郎、舍人。

     ◎東漢任子入仕  桓郁 桓焉 周勰 耿秉 馬廖 宋均 黃瓊 袁敞 黃琬 臧洪 何休 延熹中,宦官方熾,任及子弟為官,布滿州縣。

     按:任子法始於漢,而其法尤備於唐。

    《漢》、《唐史》列傳中,凡以門蔭入仕者,皆備言之,獨《魏》、《晉》、《南》、《北史》不言門蔭之法,而列傳中亦不言以門蔭入仕之人,何也?蓋兩漢入仕之途,或從辟召,或舉孝廉,至隋唐則專以科目取人,所以漢唐之以門蔭入仕者,皆不由科目與辟召者也。

    自魏晉以來,始以九品中正為取人之法,而九品所取,大概多以世家為主,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故自魏晉以來,仕者多世家。

    逮南北分裂,凡三百年,而用人之法,多取之世族,如南之王、謝,北之崔、盧,雖朝代推移,鼎遷物改,猶卬然以門地自負,上之人亦緣其門地而用之,故當時南人有"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之說,北人亦有"以貴襲貴,以賤襲賤"之說。

    往往其時仕者,或從辟召,或舉孝廉,雖與兩漢無異,而所謂從辟召、舉孝廉之人,則皆貴胄也。

    其起自單族匹士而顯貴者,蓋所罕見。

    當時既皆尊世胄而賤孤寒,故不至如後世之誇特起而鄙門蔭,而史傳中所以不言以蔭叙入官者,蓋所以見當時雖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者,亦皆世家也。

     唐制: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馀見《舉官門》)。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減每歲奏補千牛、齋郎之額,自今台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第二任,方得蔭補。

     止齋陳氏曰:"唐制:禮部簡試太廟齋郎、郊社齋郎,文資也;兵部簡試千牛備身及太子千牛,武資也,蓋文武蔭補之制。

    自後唐天成三年,和凝奏齋郎歲以三十人為限;同光二年,奏千牛左右仗各六員,歲以十二員為限。

    至是減之,歲凡補二十五員。

    恭惟藝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諸司五品必嘗登朝曆兩任,然後得請,不請者則不補矣。

    太宗淳化,始因改元恩霈,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将軍以上,并許蔭補,如遇轉品,即許更蔭一子,而奏薦之廣自此始。

    至道二年,始有壽甯節推恩之令,則聖節奏薦自此為例。

    大中祥符元年,始有東封禮畢推恩之令,則郊禋奏薦自此為例。

    前朝患之,累嘗裁定。

    聖節奏薦,自嘉祐元年罷,今惟郊禋如故。

    至於緻仕、遺表之恩,凡與者皆特典也,而後亦為定制。

    至熙甯始裁定:諸衛将軍、諸司副使,累奏不得過二人;非任路分都監差遣,即須入仕三十年方聽奏薦,而限年限員之法立。

    宣和四年,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入官十五年,諸衛大将軍至武翊大夫入官二十年(宣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敕),内侍官武功大夫至武翊郎,累奏不得過二人。

    逮於孝宗,法度益嚴。

    淳熙九年,更務裁抑,始立遇郊蔭補恩澤正數:宰相十人(開府儀同三司以上同),執政八人,侍從六人(觀察使至節度使、侍禦史同),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右武大夫及至通侍大夫同)、帶職朝奉郎、朝儀大夫三人(武翊大夫至武功大夫同);緻仕、遺表恩澤,文臣見任宰相八名(舊十二名),曾任宰執七名(舊十名),見任執政六名(舊九名),曾任執政(謂帶職者)五名(舊七名),在内侍從、在外待制以上、或不帶職大中大夫以上二名(舊二名);無遺表止得緻仕者,侍禦史(舊二名)、中散中奉至中大夫(舊二名)、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一名,武臣見任使相七名(舊九名),曾任使相六名(舊八名),見任執政、太尉(謂許依執政官例者)六名(舊七名),曾任執政、節度使五名(舊七名),諸衛上将軍至承宣使四名(舊五名),觀察使三名(舊四名),通侍大夫二名(舊四名),正侍至右武大夫(舊二名)、諸衛大将軍、武功至武翊大夫一名(遙郡同)。

    " 又诏:"齋郎每歲以十五人為額,取年貌合格、誦書精熟者充。

    覆試不如所奏,三司坐之。

    "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诏:"應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當令於國學聽習經書,以二年為限,仍令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訖,以名聞。

    "既而引對大理評事錢象中、太常寺舉禮郎陳宗紀,并以學業未精,令且習讀,俟次年引對。

    又诏:"己有官而再奏者,至所合授止。

    "又诏:"鎖廳就試,至禮部不合格者,停見任。

    "(詳見《舉士門》) 石林葉氏曰:"祖宗時,見任官應進士舉,謂之鎖廳,雖中選,止令遷官,而不賜科第,不中則停見任,其愛惜科名如此。

    淳化三年,滁州軍事推官鮑當等應舉合格,始各賜進士及第,自是遂皆賜第。

    " 七年,幸南京,诏文武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

     初,轉運使辭日,皆得奏一人。

    天禧後,唯川、廣、福建路始聽,馀路再任者始得奏焉。

     仁宗慶曆中,大減恩蔭制入仕之路,罷聖節奏蔭恩例。

    學士以下,遇郊恩許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許奏小功以下親。

    蔭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侄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得蔭。

    己嘗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

    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登極,四方監司、州守賀即位押貢奉人,悉命以官。

     知谏院司馬光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至京師者,不問官職高下、親屬遠近,一例推恩,乃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之人非親屬者,亦除齋郎、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大臣因循故事,不能革正。

    國家爵祿,本待賢才及有功效之人,今使此等無故受官,誠為太濫。

    今縱不能盡罷,其進表人若五服内親者,或乞等第授以官;其無服及非親屬者,并量賜金帛罷去,庶少救濫官之失。

    "時以诏令己行,不從。

     英宗慨然思革天下之弊,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稍遷以至高位,故獲蔭者衆。

    乃令自今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過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谏議大夫止。

    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

    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神宗熙甯四年,中書言:"蔭補者免試注官,多不習事,以緻失職。

    試者又須限年二十五,才者既滞,所試又止律、詩,豈足甄才。

    及己受任而無勞可書,亦無薦者,法當再試書判三道,亦成虛文。

    今請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案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法官同铨曹官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之中書。

    上等免選注官,優等依判超例升資,無出身者賜之。

    試不中或不能就試,滿三歲亦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

    自是更不試判,仍除去免選恩格。

    若曆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其蔭補人亦罷試詩。

    年及二十許自言,而試斷案、律義及議應格,即許注官,優等亦賜出身。

    試而不中,或不能試,年及三十,自許參注。

    若年及二十,授官己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

    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

    "诏悉從之。

     舊制:蔭補初赴選,皆試律暨詩;己仕而無勞績、舉薦及無免試恩,皆試判。

    更制以後,暨試律義、斷案議,後又增試經義。

    中選者皆得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