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 選舉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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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廉
漢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
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
今萬家之縣,雲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
其遣谒者勞賜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三匹。
"(自二百石以上,每百石加三匹也)
孝景後二年,诏曰:"其唯廉士,寡欲易足。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衆。
有市籍不得官,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
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 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董仲舒對策曰:"臣愚以為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
"故州郡舉茂材、孝廉,皆自仲舒發之。
元朔元年,诏曰:"朕深诏執事,興廉舉孝,今或阖郡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雍於上聞也。
"(詳見《鄉舉裡選考》)
按:漢時诏郡國薦舉人才,賢良方正與孝廉二科并行。
然賢良一科,文帝與武帝時,每對辄百馀人,又徵詣公車,上書自衒鬻者以千數;而孝廉之選,文帝之诏以為萬家之縣亡應令者,武帝之诏以為阖郡不薦一人,蓋賢良則稍有文墨材學者可以充選,而孝廉則非有實行可見者不容謬舉故也。
孝宣黃龍元年,诏曰:"舉廉吏,誠欲得其真也。
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秩祿上通,足以效其賢材,自今以來毋得舉。
"(言吏六百石者不得複舉為廉吏也)
孝平元始元年,令宗室:"其為吏舉廉佐吏,補四百石。
" ◎西漢舉孝廉 路溫舒(以決曹史舉,遷山邑丞) 龔勝(郡吏,三舉孝廉,再為尉,一為丞)鮑宣(以郡功曹舉,遷郎) 京房(以孝廉舉,為郎) 趙廣漢(以州從事舉茂材,察廉,遷陽翟令) 張敞(以太守卒史察廉,為甘泉倉長) 尹翁歸(以督郵舉廉,為缑氏尉;又以都内令舉廉,為弘農都尉) 王尊(以州從事舉,遷鹽官長) 蓋寬饒(郡文學舉,遷郎) 劉輔(遷襄贲令) 蕭望之(禦史官屬,遷治禮丞) 薛宣(以大司農鬥食屬察廉,補不其丞;又以不其丞察廉,遷樂浪都尉丞) 馮逡(野王子,遷郎) 朱博(以太常掾察廉,補安陵丞) 杜邺(遷郎) 王嘉(光祿掾察廉,為南陵丞;複察廉,為長陵尉) 師丹(遷郎) 孟喜(遷郎) 黃霸(左馮翊卒史,察補河東均輸長;複察廉,為河南太守丞) 尹賞(以郡吏察廉,為樓煩長) 王吉(郡吏舉孝廉,為郎) 平當(以大鴻胪文學察廉,為順陽長)
東漢之制,郡太守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
(《百官志》)
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次補之,光武始用孝廉為尚書郎。
建武十二年,诏三公舉廉吏各二人,光祿歲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各二人,将兵将軍歲察廉吏各二人。
章帝建初元年,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和帝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
丁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
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
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帝從之。
(《丁鴻傳》)
永元七年四月,诏曰:"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
"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守相。
十三年,诏:"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
" 安帝元初六年,诏光祿勳與中郎将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補令、長、丞、尉。
延光二年八月,初令三署郎通達經術任牧民者,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
順帝即位,令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
陽嘉元年,左雄上言:"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疆仕'。
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
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
若有茂材異行,自可不拘年齒。
"帝從之。
胡廣、郭虔、史敞上書駁之曰:"凡選舉因才,無拘定制。
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
甘、奇顯用,年乖疆仕;終、賈揚聲,亦在弱冠。
前世以來,貢舉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剗戾舊章,便利未明,衆心不厭。
矯枉變常,政之所重,而不訪台司,不謀卿士。
若事下之後,議者剝異,異之則朝失其便,同之則王言己行。
臣愚以為可宣下百官,參其同異,然後覽擇勝否,詳采厥衷。
"帝不從。
辛卯,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異才異行,若顔淵、子奇,不拘年齒。
久之,廣陵所舉孝廉徐淑年未四十,台郎诘之,對曰:"诏書曰:'有如顔回、子奇,不拘年齒。
'是故本郡以臣充選。
"郎不能屈,左雄诘之曰:"昔顔回聞一知十,考廉問一知幾邪?"淑無以對,乃罷卻之。
閏月丁亥,令諸以诏除為郎,年四十以上,課試如孝廉科者,得參廉選,歲舉一人。
左雄前議舉吏先試之於公府,又覆之於端門,尚書張盛奏除此科,黃瓊複上言:"覆試之作,将以澄清洗濁,覆實虛濫,不宜改革。
"帝乃止。
二年,張衡言:"自初舉孝廉,迄今二百歲矣,皆先孝行,行有馀力,始學文法。
辛卯诏書,以能章句奏案為限,雖有至孝,猶不應科,此棄本而取末。
曾子長於孝,然實魯鈍,文學不若遊、夏,政事不若冉、季。
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有可觀,内必有阙,則違選舉孝廉之志矣。
" 漢安元年,尚書令黃瓊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
帝從之。
桓帝即位,诏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奸舉善,興化之本,常必由之。
诏書連下,分明懇恻,而在所玩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害及元元。
頃雖頗繩正,猶未懲改。
方今淮夷未殄,軍師屢出,百姓疲悴,困於調發。
庶望群吏,惠我勞民,蠲滌貪穢,以祈休祥。
其令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
贓吏子孫,不得察舉。
杜絕邪僞請託之原,令廉白守道者得信其操。
各明守所司,将觀厥後。
" 诏侍中、尚書、中官子弟不得為吏察孝廉。
徐氏曰:"按孝廉之舉,始自西都,嘗考元朔诏書雲:'深诏執事,興廉舉孝,今或至阖郡不薦一人。
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
'有司奏議曰:'不舉孝,不奉诏,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詳觀此文,則孝之與廉,當是各為一科。
故蕭望之、薛宣、黃霸、張敞等皆以察廉補長、丞,獨王吉、京房、師丹、孟喜皆以舉孝廉為郎,劉輔舉孝廉為襄贲令,至東都則合為一科矣。
西都止從郡國奏舉,未有試文之事;至東都,則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無異於後世科舉之法矣。
西都未始限年;至東都則年四十以上始得察舉矣。
黃瓊言,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選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
則知當時雖以孝廉
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
今萬家之縣,雲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
其遣谒者勞賜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三匹。
"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衆。
有市籍不得官,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
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 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董仲舒對策曰:"臣愚以為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
"故州郡舉茂材、孝廉,皆自仲舒發之。
元朔元年,诏曰:"朕深诏執事,興廉舉孝,今或阖郡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雍於上聞也。
"
然賢良一科,文帝與武帝時,每對辄百馀人,又徵詣公車,上書自衒鬻者以千數;而孝廉之選,文帝之诏以為萬家之縣亡應令者,武帝之诏以為阖郡不薦一人,蓋賢良則稍有文墨材學者可以充選,而孝廉則非有實行可見者不容謬舉故也。
孝宣黃龍元年,诏曰:"舉廉吏,誠欲得其真也。
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秩祿上通,足以效其賢材,自今以來毋得舉。
"
" ◎西漢舉孝廉 路溫舒
建武十二年,诏三公舉廉吏各二人,光祿歲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各二人,将兵将軍歲察廉吏各二人。
章帝建初元年,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和帝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
丁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
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
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帝從之。
"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守相。
十三年,诏:"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
" 安帝元初六年,诏光祿勳與中郎将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補令、長、丞、尉。
延光二年八月,初令三署郎通達經術任牧民者,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
順帝即位,令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
陽嘉元年,左雄上言:"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疆仕'。
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
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
若有茂材異行,自可不拘年齒。
"帝從之。
胡廣、郭虔、史敞上書駁之曰:"凡選舉因才,無拘定制。
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
甘、奇顯用,年乖疆仕;終、賈揚聲,亦在弱冠。
前世以來,貢舉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剗戾舊章,便利未明,衆心不厭。
矯枉變常,政之所重,而不訪台司,不謀卿士。
若事下之後,議者剝異,異之則朝失其便,同之則王言己行。
臣愚以為可宣下百官,參其同異,然後覽擇勝否,詳采厥衷。
"帝不從。
辛卯,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異才異行,若顔淵、子奇,不拘年齒。
久之,廣陵所舉孝廉徐淑年未四十,台郎诘之,對曰:"诏書曰:'有如顔回、子奇,不拘年齒。
'是故本郡以臣充選。
"郎不能屈,左雄诘之曰:"昔顔回聞一知十,考廉問一知幾邪?"淑無以對,乃罷卻之。
閏月丁亥,令諸以诏除為郎,年四十以上,課試如孝廉科者,得參廉選,歲舉一人。
左雄前議舉吏先試之於公府,又覆之於端門,尚書張盛奏除此科,黃瓊複上言:"覆試之作,将以澄清洗濁,覆實虛濫,不宜改革。
"帝乃止。
二年,張衡言:"自初舉孝廉,迄今二百歲矣,皆先孝行,行有馀力,始學文法。
辛卯诏書,以能章句奏案為限,雖有至孝,猶不應科,此棄本而取末。
曾子長於孝,然實魯鈍,文學不若遊、夏,政事不若冉、季。
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有可觀,内必有阙,則違選舉孝廉之志矣。
" 漢安元年,尚書令黃瓊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
帝從之。
桓帝即位,诏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奸舉善,興化之本,常必由之。
诏書連下,分明懇恻,而在所玩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害及元元。
頃雖頗繩正,猶未懲改。
方今淮夷未殄,軍師屢出,百姓疲悴,困於調發。
庶望群吏,惠我勞民,蠲滌貪穢,以祈休祥。
其令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
贓吏子孫,不得察舉。
杜絕邪僞請託之原,令廉白守道者得信其操。
各明守所司,将觀厥後。
" 诏侍中、尚書、中官子弟不得為吏察孝廉。
徐氏曰:"按孝廉之舉,始自西都,嘗考元朔诏書雲:'深诏執事,興廉舉孝,今或至阖郡不薦一人。
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
'有司奏議曰:'不舉孝,不奉诏,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詳觀此文,則孝之與廉,當是各為一科。
故蕭望之、薛宣、黃霸、張敞等皆以察廉補長、丞,獨王吉、京房、師丹、孟喜皆以舉孝廉為郎,劉輔舉孝廉為襄贲令,至東都則合為一科矣。
西都止從郡國奏舉,未有試文之事;至東都,則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無異於後世科舉之法矣。
西都未始限年;至東都則年四十以上始得察舉矣。
黃瓊言,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選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
則知當時雖以孝廉